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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文本的生态翻译路径与语用现状

来源:UC论文网2015-12-18 17:27

摘要:

在我国依法治国的现代化进程中,法律的制定与完善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法律人从法学的角度分析法的权责、探讨法理精神。然而语言形塑思维、建构意义,对法律的研究同样离不开

  在我国依法治国的现代化进程中,法律的制定与完善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法律人从法学的角度分析法的权责、探讨法理精神。然而语言形塑思维、建构意义,对法律的研究同样离不开对语言本体的思考。近年来,语言学者们展开了以立法文本和庭审话语为主要对象的法律语体范式研究,模糊语、指示语、情态词等现象也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关注。在法律翻译领域,从交际论、目的论、对等论出发的有关翻译规范和策略的论着颇丰,且随着翻译语用学的转向,关联论、顺应论也被纳入翻译理论的探讨[1].不过,已有研究尚存一定的局限:理论上,无论是立足于系统语法的功能分析,抑或依托于语用经典话题的话语分析,还是以探讨意识形态和权势身份为导向的批评语篇分析,似乎都更偏重语言系统的内部性而忽略了涉及社会、文化的语言环境的整体性;研究对象上,以偶拾语料或单一法本为主,语料尚缺乏规模性。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生态语境逐渐在语境因素中扮演起重要角色,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人们的话语交际。因此有理由相信,法律的生态翻译视角在经济一体化、文化全球化的今天,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国际宣传是有积极意义的。本文拟采用生态语境观,结合法律语料库检索,分析我国法律文本的语用现状,并尝试提出一个综观的生态翻译路径。

  一、语言生态观的概念提出与发展

  20世纪70年代,Haugen首次将 “生态语言学”(eco-linguistics)作为术语提出并将之定义为语言与其生存环境相互作用的学科[2].近几十年来,伴随着全球人口的激增、资源的过渡采伐和环境的不断恶化,语言生态研究在语言多样性、文化多样性等方面有了新的发展,引起了人们对语言生态伦理的重视。在这个背景下,一些学者将生态语言学与翻译学进行整合形成了基于“翻译适应选择论”的翻译生态学。肯定了翻译生态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之间的同构性,也提供了诸如翻译生态的整体性、翻译与语言、文化、人类及自然界之间的协调性等研究维度[3].这种包含了语言、社会、人文、自然等生态环境因素在内的交叉型研究模式,或可帮助我们进一步揭示翻译的内在要求,实现翻译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语境处于整个生态语言系统的核心位置,涉及语言、使用者、政策等多要素。这意味着语言不能仅作为一个孤立的系统来看待, “社会的语言意识、语言政策以及语言生态直接影响语言的生存与发展”[4].生态语境,作为人类基本生存环境之一,是语言言内和言外的综合体,与社会、民族、文化相关联。翻译的生态语境观将生态意识渗透到翻译过程的各环节,译者基于“自然界-人类-文化-语言-翻译”的关联序链,把内部文本、外部语境和诸者关系相结合,形成语言、文化和人类视角相融合的多元一体化整合模式,从而策略性地对语词加以选择和顺应,实现文本间的跨文化转换。

  生态语境下的法律文本翻译不仅仅是法律的语言层面转换,也是言外层面的生态文化转换,译文应以合理地理解原文为前提,在把握原文语言使用特征、了解原文生态意义的基础上进行跨语际、跨法系、跨文化转换。基于此,文章将从言内、言外两个维度入手,首先分析生态语境视角下的法言法语使用现状,进而探讨当下法律生态翻译的需求。

  二、生态语境下法言法语的运用

  法言法语广义上是指与立法、司法、执法等一切法律问题相关的言语活动。兹以北大法意语料库①作检索来源,探讨以中国大陆法律文本为研究对象的法律表意体系。

  言内:语词句法构式与表述就语言与人的关系而言,语言使用者基于规范制定法律,法律以某种言语形式得以确定并以此规约语言使用者的行为。说到底,法律和语言都是为人服务的,语言的适切与否关系到法律的践行,关系着人类自身的发展。法律语言的首要特征是表达的术语化。据统计,我国现有法律术语约4450个 (截至2014年9月),包括对义式、缩合式、泛化式等类别。虽然术语赋予了法本以不同于普通文本的区别力,但过分强调术语化、专业化,忽视语言的大众化、普适化,就未必有利于实现以法治国、以法强国。

  首先,对义式术语在突显意义对立面的同时,往往表意晦涩、令人费解,如要式/不要式,对世权/对人权等。其次,缩合式术语通常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语义词合并为一词,人为造词痕迹较浓。高度浓缩的语义易导致词汇内涵的不确定性,如诺成、押汇、表见代理等。第三,泛化式术语虽然可以让渡更多的司法解释空间,但过于笼统的表达易超出受众的解读范畴,如完全主权、特定物项等。一些源于前苏联红色政权法制的术语如打击、专政等,虽然为我国法律的初创贡献了力量,但政治词汇的显化和泛化在当前法治语境下的适切性也值得商讨。

  我们对术语进行了分类标注,在不计单个术语的重复使用频次下,发现对义式、缩合式和泛化式术语占了术语总量的约40%.这一方面显示出法本术语化的不可避免性,另一方面也引起了我们对过术语化的担忧。无论是从法律的制定、宣教还是实施上看,术语的过度使用与大众用语的脱节显然都不利于法制的可持续发展。

  一般法律用语虽然专业性不高,但也要求受众具备一定的解读力,如起诉/上诉/申诉等。此外,有些日常用语在被写入法本后就被赋予了特殊的含义,如告诉、过失等,它们在语音、语义和结构上都发生了相应的改变,给解读造成了困扰。从句法构式看,法律文本主题性、评价性长句居多;缺乏显性衔接,多以语义为核心,用并列句、主题句方式扩展;嵌入式小句多以逻辑或时间顺序排列。冗长繁复的句式结构与经济省力的交际需求相违背。其弊端是明显的:杂糅的句式易让人生厌,阻碍了读者的交际愿望;隐性衔接不能清晰展现篇章逻辑关系,影响了阅读效率;晦涩的语义有时更像一种文字游戏,为当事人钻法律空子提供了隐患。

  追求法律语言的权威性固然重要,但不能忽视语言的通适性。晦涩的语词和繁复的句式使得法本可读性变差,它缺乏受众的视角,缺乏对人的关怀,因此难以调动人的积极性,难以激发公众认同感。法治建设离不开民众参与。只有民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法治水平才能进步。在这个立法、学法、守法的大语境下,语言与人的需求是密切相关的。人的需求能否得到满足,也是考量社会发展、生态均衡的重要向度。

  言外:生态人文解读与建构在生态语境下,人类应该从多学科全方位综合考虑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发展伦理[5].语言的每一个层面和交际的每一个阶段都与周围伦理环境发生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在双向多维的交流互动中帮助人们对 “言外”加以解读和建构。法言法语既建构意义又承载着该言语社团长期积淀的历史文化、风俗人情和价值标准[6],并借助术语、一般用语或特定概念得以传达。

  以涉及对象利害关系的术语为例,行为人/受害人、甲方/乙方、原告/被告等称谓界定源于对刑事、经济、民事案件类别的划分。有时原/被告关系会因诉讼主体和利益的差别 (如检察院提出的代表国家及社会整体利益的起诉,和公民个体提出的基于自我保护和救济意识的起诉)而产生公诉权和自诉权上的差异。法定称谓背后反映的是对政治、经济、权势关系的基本理解。此外,法定罪行词也渗透着我国特有的道德价值理念,如诽谤罪、赌博罪。诽谤罪是指对他人造成的名誉侵权行为,根据情结严重可分属民法、刑法,而英美法传统视诽谤为专门的侵权法范畴,它并非一个刑法概念。侵权法在我国法理体系中似有似无,而在英美法系中却是根基,两者在过错责任、损害赔偿、物/债权保护等方面也有着明显的不同。这或许与大陆法系重意志、重权力而英美法系重民情、重理性有关。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它有着明确的概念、主客体构成要件及认定办法,与博彩业合法的国家相比,它更能彰显出我国特有的社会秩序和民俗风尚。

  在一般用语中,类似表达也可能因法本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国俗语义,如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劳教所。它们出现在30多部/项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虽然都表示收押监管,但因量刑原则、执行主体和对象的差异而有着本质的区别。监狱是指经法院宣判后对重罪犯执行有期徒刑的改造场所;看守所是指对刑期较短的犯罪分子或等待法院审理的犯罪嫌疑人执行刑拘的场所;拘留所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法院对违反治安条例或现行犯进行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羁押场所;劳教所是指对屡教不改的违法分子进行由司法行政部门劳动教养管理所执行的收容及教育改造的场所,属治安行政处罚。这些用语显示了我国执法手段的多样化,罪刑法定的同时也体现了量刑的针对性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另一词汇“消灭”出现在我国宪法、保险法、合同法、海商法等29部法本中,法域的不同和我们对 “消灭”行为因素认识上的差异使得该词有着不尽相同的司法解读---诉讼除斥期、主体权利丧失、主体资格终止、客体的移除与废止等。其中,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和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分别见 《宪法》序言、《宪法》第六条)的理解既要考虑法本语境,也要考虑历史文化语境包括对象、年代、时局对该词涵义的影响。这些因素在我们理解、重塑语言内隐的社会文化意义上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此外,有些法言法语因其与政治经济发展或民族习俗认知有着紧密的关联而产生出某些特定的概念,如“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对个体、私营经济加强引导、监督和管理 (国发97-12C018)”中 “管理”在经济学范畴中是指国家对企业进行政策指导、检查协助等宏观行政控制和促进制度健全、操作规范等微观行政监督。这不同于西方经济管理模式,是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一项具化特征。再如 “同居”一词也不是 “共同” “居住”的简单叠加,而是特指双方没有夫妻关系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状态。该词还衍生出违法同居、非婚同居、试婚同居、婚外同居等非法律概念,反映出民众对两性及婚姻关系所持有的传统观点以及伴随着时代发展而出现的观点嬗变。

  虽然目前由于一些原因,如语料库的庞大建库规模以及主观上对生态人文负载词的界定争议,我们一时还很难对所有负载词进行标注并加以严格分类,但通过大量的通用库检索和语境分析依然可以发现,法本用语并不因其机构型语体特征而与人类、社会、文化相割裂。相反,作为社会文化的缩影,法言法语同时架构了语言语境和生态语境,是生态翻译不可或缺的内容。  

  三、法本的生态翻译路径

  虽然法系的本质性差异导致了英汉法律严格意义上讲无法互译[7],但这实际上是对法律翻译的要求更高了,因为任何一种语言、文化包括法制都不可能在孤立的环境中产生发展。因此在法律文本翻译中既要体现我国语言和法制的言内特色,又要以人为本、关注言外,展现多样化生态文明互利共生的态势。

  言内:基于语境、整体思维术语的翻译是法律翻译中首要面临的问题,它要求译者在充分理解原文意图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语境、语体、语义、受众等言内因素,优化选择。必要时,应对偏离原则的变体进行评估和修正[8].如 “要式法律行为”在中国法律法规汉英平行语料库①(下文简称平行库)中有legalact in written form、judicial act requiring form和formal juristic act等译文,其分歧在于对 “要式”的理解。要式行为是指必须采取如书面、口头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的某一特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如登记手续才能成立并且合法的行为,它依行为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要式行政法律行为。其行为人行为的合法性和成立条件的必要性是这一术语的核心概念。因此在以上译文中,written form忽略了口头等其他形式存在的可能性;requiring form对形式的表达过于宽泛且judicial专指司法的,与民事的、行政的行为人特征相去甚远;formal用正式性表达 “要式”的必要性和合法性也欠准确。在这种情况下,直译加注或许是个不错的选择,如for-mal juristic act(in any particular form pre-scribed by law),这样既保留了术语的简洁性,又通过加注提升了专业性。事实上, “要式”源于拉丁语actus solemnis,该词经英美法系引入后传入我国。对于这类舶来语,我们不妨追本溯源,加以沿用,尽量考虑目标读者群需求。

  缩合式术语在翻译时易出现以偏概全。如“诺成”在 平 行 库 中 有promise、commitment、acceptance等译词,前两者突出承诺,后者突出接受,但都没能将一经承诺即告成立的缩合语义完整表达出来。该词较多出现在 “诺成合同”中,这是一种缔约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的不要物合同,其成立要件是一致性和接受性。因此我们建议使用consensual(双方一致认可的)来兼顾诺成的缩合语义。

  泛化式术语和一般性模糊用语即使在汉语受众中也易引起歧义。如以 “告诉”为检索词在平行库中进行精确查找,可发现法条10例,分别出自国家赔偿法、刑事诉讼法、刑法和民法通则。除民法通则外, “告诉”一律取状告、诉讼之义,如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刑事诉讼法C059》第十五条),其余均取日常义,如“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民法通则C197》第六十八条)。两类可分别对应complaint/lawsuit及bereported to.可见,译者须从整体层面把握词语语境意义,兼顾专业与通识。

  针对长句可读性差的问题,可采取拆译法,变隐性衔接为显性衔接,突出篇章的逻辑关系,以满足英语形合的需要、顺应目标受众的阅读习惯。必要时可采用指代法、名词化等手段来简化表述。如在 “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标准法C037》第十五条)中,行为对象的表达较复杂,这与国家机构的名称设置有关。该句 译 文 为enterprises may apply to the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underthe State Council or agencies authorized by thesame department for product quality authentica-tion,即用the same来指代前文出现的机构,避免了累赘。我们发现,用the same来指代语境共现成份,在平行库中共出现438例,分别指代时间、主体、客体等。其他指示语如as such,the former,the latter也各出现27、21、43例。

  这充分说明指代法在显化语境、简化表述、强化逻辑上的作用。名词化作为凝练语言另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其本身就是个生态型表达。名词化转属性为事物,隐藏了施事者和受事者,摈弃了人类中心主义的做法[9],是典型的生态语言学观点。如 “The transportation of animal epidemicmaterials for special need in scientific research,teaching and epidemic prevention shall conformto the relevant state provisions.”(《动物防疫法E047》第十七条),该句省略了运输动物病料的施事者,把行为主体及过程内含在语法隐喻中,使得表述清晰而紧凑。高度浓缩化手段既能体现法律语体风格,又能给读者带来便捷,也是英美法中常见的表达方式之一。

  与文学翻译译者具有较大的改写空间不同,法律翻译必须严格依据法条行文,用准确严谨的语言传递交际信息。因此,译者应基于语言、语境、对象、目的等构成的一体化言内系统,不断磋商顺 应、优 化 选 择,实 现 立 法 与 人 的 生 态制衡。

  言外:立足 “我者”,兼顾 “他者”树立生态翻译的国内视角和国际视野,对于加强我国文化软实力、提升我国国际形象、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翻译法律术语、一般用语和特定概念时,要尽可能将语言负载的生态人文信息译介出去,即立足 “我者”;同时要兼顾目标语在语言、文化、认知等方面的异同,本着对 “他者”的先见与尊重,在双向多元化视域下实现翻译的桥梁作用。

  前文所述的有关诉讼人的法定称谓就不可千篇一律地译为prosecutor,而是要根据称谓背后的使用规范加以区分。平行库中原/被告的译词多达数十个,但其中大部分已被证实为表述不当[10].

  The actor虽泛指行为人,但已逐渐被更为显化的译词替代,如侵权案中的the tortfea-sor;民事合同中缔约双方可译为Party A/PartyB,但它趋于商务化、缺乏正式性,可根据合同类型如买卖关系等调整为the seller/the buyer;刑事诉讼中的原/被告可通译为the plaintiff/thedefendant,若强调公诉性质则可改为the publicprosecutor/the defendant.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立足于我国现行法制的通俗译法有时需根据国际惯例做出相应改变,如 “原告”在美国刑事、民事诉讼法中常用complainant,英国现行官方则更多选择claimant,英美海商法中则较多使用li-bellee,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法律文化交流。与我国特有社会道德风尚相关的术语要注意国情与文化的差异,如 “赌博罪”,译文应体现gam-bling crime和gambling在 表 达 罪 与 非 罪 上 的差别。

  在处理泛化性政治术语上要留意它们的历史文化义变迁。如 “打击”,它原指政治性打压控制,出现在法官法、国家安全法、反分裂国家法等数十部法律法规中。我们以该词为节点词,搜索平行库发现其多以 “对……打击报复的” “打击……行为”“打击……犯罪活动”为核心搭配。

  根据语义趋向,可将打击对象分为三类:一是出于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对一切报复公民履行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力的不法分子的打击;二是出于发展社会经济,对不法商贩、盗掘、盗窃、走私等犯罪分子的打击;三是出于维护政治稳定,对影响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的犯罪分子的打击。可见,“打击”已不局限于红色文化义,有了明显的语义泛化特征。有鉴于此,我们对“打击”常用英译词的语义韵和使用习惯进行了考察,发现retaliate常常与个体或个体行为搭配,强调 对 该 个 体 或 个 体 行 为 实 施 的 报 复;crack down、strike out通常后接不法经济活动,如打击投机倒把、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等;com-bat多指与影响国家政局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恶性事件做斗争。它们可分别对应库中 “打击”的三类用法,在顺应目标语使用习惯的同时,也有利于反映我国经济、政治等不同维度特征。

  涉及国俗语义的一般用语,同样需要译者谨慎对待。如前文提到的收监类表达可相应译为prison、jail、detention house、reform center;“消灭”因行为主客体和方式的差异,可分别采用expire(主 体 权 利 丧 失)、lapse(诉 讼 除 斥期)、extinguish(主 体 权 利 消 失)、terminate(主体资格终止)、end(主体关系终结)、exter-minate(客体移除)等。而在 “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和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两句中,前者暗含 “落后制度通过群众的革命斗争被推翻”,后者暗含 “先进的社会制度取代落后的社会制度”,因而可分别译为eliminate(突出斗争成果)和supersede(突出以新代旧)。

  两处都需要结合社会历史语境才能准确转译。有时,法域的不同和认知的差异也会影响译者的选择,如 “管理”在通用库中涉及经济、政治、教育等领域,有着不同层面的语义所指:①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 (《澳门基本法C052》第 十 六 条);②安 全 生 产 的 监 督 管 理(《安全生产法C006》第四章);③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④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价 格管理 条例C007》第二章);⑤对个体、私营经济加强 引导、监督和管理 (《国发97-12C018》)。句①是指特别行政区对除国防、外交等受限制以外的其他内 部 事 务 的 全 权 管 理,强 调 的 是executivepower;句②是指与安全管理技术、安全教育培训、伤亡事故等相关的安全管理体制,尤指reg-ulation的制定和执行;句③是指教育体系内关于教学安排、工作制度、教师管理的规章制度,是涉 及 总 体 规 划 与 具 体 流 程 安 排 的manage-ment;句④强调国家对市场经济价格的宏观调控,即macro-control;句⑤涵盖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指导、检查、协助和行政控制等综合管 理手段的运用,因此administration较 合适。不同译词影射了我国现代化立法实情。从目标语读者的视角来看,灵活处理后的译文也可避免歧义,让 读 者 在 更 短 时 间 内 把 握 更 多 有 效信息。

  事实上,翻译法本的 “言外”之意,译者除应具备较高的双语能力外,还应具备一切与言外相关的系统知识,在立足 “我者”的同时兼顾“他者”,重塑法以及法之赖以生存的社会之本。

  四、结语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法律语言的使用在言内和言外层面上不仅与语言语境相关,也与生态语境相关,它们互为制约和促进,在整体和谐的系统框架下反映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和现代人文风貌。只有把法言法语放在一定的生态语境中,使之与动态的、多样的人文信息结合,才能避免以偏概全、以点盖面,才能从根本上把握法律法规的语言功能和社会功能。

  法律翻译也应纳入生态语境的综合考量,以语言为桥梁,真实再现语言与人、社会、民族、文化间同异共存的发展态势。通过顺应系统、优化选择,全面展示语言的交际性和生态性特征,从而更好地实现法律法规的语言功能和社会功能。全球化背景下的生态翻译对于增强我国文化软实力、构建现代化和谐话语框架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笔者也期望生态语境的视角能够为法律翻译研究提供一个综观的翻译进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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