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论文网 > 论文宝库 > 外语文学类 > 英语相关论文 > 正文

分析乔姆斯基句法理论中主目结构的不科学性

来源:UC论文网2015-12-27 21:39

摘要:

乔姆斯基(以下简称为乔)认为动词、名词、形容词和介词都属于实义语类,它们都有主目结构。 一、动词的主目结构中存在的问题 动词的主目结构规定了实现动词表达的动作或状态

  乔姆斯基(以下简称为乔)认为动词、名词、形容词和介词都属于实义语类,它们都有主目结构。

  一、动词的主目结构中存在的问题
  
  动词的主目结构规定了实现动词表达的动作或状态所需要的最少主目数量,动词要求几个主目,句中至少必须有几个主要成分出现,只有满足了这个要求才能生成正确的句子。

  (1)a.*The man murdered.
       b.The man murdered the woman.

  murder 是一个二位谓词(two-place predicate),其主目结构要求两个主目语。在(1)中,a 句只有一个主目语,因此句子是错误的。b 句有两个主目语,达到了该动词要求的最少主目数量,因此是正确。但问题是下列句子也达到了动词要求的最少主目数量却是错误的。

  (2) *The man died the woman.

  die 是一个一位谓词(one-place predicate), 其主目结构要求一个主目语。(2)中有两个主目语,虽然达到了主目语数量的最低要求,但是句子仍然不合法。这就产生了矛盾,乔的解决办法是引入题元结构。题元结构要求动词给主目语分派题元角色。动词 die 将其唯一的题元角色“述题”(theme)分派给了 The man,因此 the woman 便得不到题元角色。而题元准则(theta criterion)要求句子中的每个名词短语都必须得到一个题元角色,(2)不能满足该准则,因而是错误的。

  该解决办法看似完美无缺,实则不然。稍加推敲就会发现,所谓的主目结构和题元结构的精神是统一的。一个动词,其主目结构要求的主目语的数量和其能分派的题元角色的数量是相同的。从逻辑而言,以上解释完全是冗余的,毫无意义可言。其实像(2)句这样,满足了主目结构的要求却依然不合法的矛盾现象的产生源于主目结构信息的规定。若主目结构信息表达的是动词所要求的主目数量而非最少数量,这个矛盾就不会产生了。

  二、介词的主目结构中存在的问题
  
  乔认为介词有主目结构,这点笔者是赞同的。但是对于其“介词 under 要求两个主目,between 要求三个主目的”的看法却不敢苟同。

  (3) a.The notebook is under the dictionary.

  b.The notebook is between the dictionary and theencyclopedia.

  乔姆斯基认为介词 under 要求两个主目,分别为 the notebook 和 the dictionary, 而 between 要 求三个主目,分别为 the notebook,the dictionary 和 theencyclopedia.笔者认为介词 under 只要求一个主目,介词 between 要求两个主目,而上例中的 the notebook是 be 的主目语。

  (4)John put the ball under the table.

  在该句中,动词 put 的主目结构为 put: V[ NP NPPP],也就是说 John,the ball 都是 put 的主目语。介词 under 的主目结构为 under: Prep[ NP NP],也就是说 the ball 和 the table 是 under 的主目语。这时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名词短语 the ball 充当了两个成分的主目语,这是不合理的。笔者认为前置介词所要求的主目仅为其后的 NP,而不包括其前的 NP,这样便可解决一个 NP 重复充当两个成分主目语的情况。

  三、名词的主目结构存在的问题
  
  乔认为某些由动词派生来的名词保留了动词的主目结构,如 death,由 die 派生而来,继承了 die 的主目结构,它也要求一个主目。与动词主目结构不同的是,名词的主目结构可以表达出来也可以隐含其中,即既可以说 the woman's death 也可以说 the death.

  再如 destruction,乔认为其有两个主目,可以都表达,可以表达一个也可以都“含而不露”.

  (4) a.the invaders' destruction of the garden
       b.the invaders's destruction
       c.the destruction
  
  乔认为,destruction 要求的两个主目,在(4)中表现为 the invader 和 the garden.然而像“the invaderdestruction the garden”这样的结构并不合法,乔对此的解释为,当名词要求的主目用在其前时,需要格标记 -'s,用在其后时,要加介词 of.这里的问题是,如何证明要求 the invader 存在的不是格标记,要求the garden 存在的不是介词 of 呢?介词 of 所要求的主目是什么呢?乔并未说明。

  还有一个问题便是,像 death、destruction 这样由动词派生而来的名词继承了动词的主目结构,那么像 father、bag 等不是由动词派生而来的名词是否也有主目结构呢?若有,其主目结构从何而来呢,此类名词从哪继承主目结构呢?若无,为什么像“Lily'sfather”“Tom's bag”等结构是合法的呢?

  既然名词的主目可以表达出来也可以不表达出来,即主目并不是名词短语的刚性要求,那我们为什么还认定名词有主目结构呢?若取消这一看法,以上矛盾便都解决了。笔者认为名词不具有主目结构,例(4)中的 invaders‘是名词短语 the destruction 的附加语而非主目语。

  四、形容词的主目结构存在的问题
  
  乔认为形容词也带有主目结构。

  (5) a. John is envious of Mary.
        b.John is envious.

  其认为 envious 的主目结构为[ NP (NP)].这可以有两种解释:其一,该形容词要求两个主目,第一个主目必须表达,第二个主目可以不表达;其二,该形容词要求的主目数量为一。若选择第一个解释,那么关于主目是否表达就会出现这么三种情况:动词和介词的主目必须表达、名词的主目可以表达也可以不表达、形容词的主目有的必须表达有的可以不表达,这样规则很是混乱。若选择第二种解释,便可以理解为什么前面动词的主目结构规定是要达到动词所要求的最少主目数量。但是无论采取哪种解释,主目结构的理论都是混乱的。

  五、Be 动词有主目结构
  
  笔者认为上述问题源于 Be 没有主目结构的假定,若假定 be 有主目结构,而名词和形容词没有主目结构,以上问题便可迎刃而解。Be 有主目语,且只要求一个。

  be:V[NP]
  (6)a.The notebook is under the dictionary.
       b.John is envious of Mary.
       c.John is envious.

  a 中,is 的主目语为 the notebook,under 的主目语为 the dictionary.b 中 is 的主目语为 John,介词 of的主目语为 Mary.c 中,is 的主目语为 John,因为没有了介词of.因此,of要求的主目语在句中也不出现,这样也就解决了形容词的主目语时而表达时而不表达的问题。

  六、结语
  
  综上,笔者认为假定 be 没有主目结构,而动词、介词、名词、形容词皆有主目结构的做法是不科学、不系统的。be 是有主目结构的,而形容词、名词是没有主目结构的。

  参考文献
  [1]Rothstein, S.Case and NP Lisening[J].Natural Languageand Linguistic Theory,1992,(10):119-139.
  [2]Williams, E.Argument Structure and morphology[J].TheLiguistic Review,1981,(1):81-114.

核心期刊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