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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资源竞争分配与生存资源均等分配

来源:UC论文网2015-12-30 15:37

摘要:

社会公正是人类不懈追求的理想目标,也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西方从古代到当代对社会公正的研究绵延不断,学术研究在逐步深入,学术积累在不断增加,但直到今天并没

  社会公正是人类不懈追求的理想目标,也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西方从古代到当代对社会公正的研究绵延不断,学术研究在逐步深入,学术积累在不断增加,但直到今天并没有形成一致认同的社会公正理论。中国古代虽然有丰富的社会公正思想,但由于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社会公正问题无法深入探讨。

  改革开放以来,学术界在研究我国社会公正的现实问题的同时,介绍和阐释西方的社会公正思想和流派,但在社会公正的理论研究层面上得到普遍认同的创新性理论研究成果不多。本文拟在前人研究基础上继续探索社会公正问题。

  一、社会公正研究的方法

  研究视角属于方法的范畴。西方学者研究社会公正的视角主要有伦理视角、政治视角和资源分配视角。这三种视角都与利益相关,伦理视角是通过评价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去确立公正观,政治视角是通过维护个人权益确立公正观,资源分配的视角是通过合理分配人所需要的资源去确立公正观。这三种视角之所以都指向利益,是因为每一个人的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利益。马克思就曾指出: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 P82)社会公正正是对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价值追求与制度安排。个人获取利益从社会的层面看就是资源分配,所以,无论从那个视角研究社会公正,都是研究个人如何合理获取利益的问题,也即都是研究资源如何合理分配的问题。正如当代美国哲学家迈克·沃尔泽所说: "人类社会是一个分配共同体。"[2]( P3)这说明分配不仅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而且分配与所有社会成员相关联,分配涉及所有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分配公正在本质上就是社会公正。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本文从资源分配的视角去研究社会公正问题。

  社会公正在研究方法上有一元论与多元论的区别。一元论强调的是普遍性、一致性,是用一个标准、一个原则去分配资源。多元论强调的是特殊性、多样性,是运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标准和原则去分配资源。从古希腊到当代的罗尔斯、诺齐克绝大多数思想家都是一元论公正观。

  这种一元论公正观会带来平等与自由的矛盾。人们知道,社会公正所依据的核心理念是平等与自由。在现代社会,平等与自由是社会公正的理论依据和核心价值,离开平等与自由就不可能有所谓公正。自由与平等从抽象的伦理、政治角度看,二者的关系似乎是兼容的。一方面,自由和平等共同被看作是人类本性的自然要求,使人自由就是使人生存,自由是人的生存权利。但人之所以要获得自由,是因为人与人是平等的。如果人们不能平等相处,又怎能宣布人人自由呢? 另一方面,在近代资本主义兴起与发展的过程中,平等被看作是自由的逻辑前提,二者缺一不可。在争取个人自由的斗争中,最重要的目标就是争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很显然,在把人按各种等级标准进行分类的特权社会,在人的出身、财富、种族等决定个人价值的不平等社会,个人自由是无从谈起的。

  正因为如此,自由和平等才共同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等级制度的锐利武器。在近代西方思想家那里,自由和平等同时被当作人的"自然权利",自由便意味着"平等地拥有自由".然而在现实的社会中,特别在资源分配领域,平等与自由却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和冲突。

  西方社会普遍将自由看作是一个人能够在不受他人阻碍的情况下活动的空间,其作用是防范公共权力及他人对个人的侵害,因此其终极的价值取向指向的是公民个人。这种价值取向要求政府的功能主要应局限于消极地保护个人权利,而避免提供社会服务,即要求政府管得越少越好,因此,自由就是个人免于被强制去做什么的状态。与自由不同,平等涉及人与人之间的某种社会比较,更多地指向社会结构中的社会关系,因此其终极的价值目标在于实现社会公平。由于每个人在能力和条件上的差异,必然存在财富、地位、权力占有的不平等,这就要求政府扮演积极的角色,干预社会分配,即要求政府依据平等原则加以再分配。收入和财产的再分配必然会影响某些人的自由,因而平等与自由往往难以兼得。[3]

  正是由于平等与自由存在内在矛盾,难以兼得,所以,在西方社会公正研究史上,无论是从平等的角度还是从自由的角度去论证社会公正; 或者无论是从平等优先的角度还是从自由优先的角度去论证社会公正都难以获得一致的认同。

  就拿当代西方社会公正研究最有影响力、最具代表性的罗尔斯的正义论与诺齐克的正义论来说,大家都知道这两个理论在平等与自由作为社会公正核心价值上并没有分歧,只是在平等与自由谁更优先上发生分歧: 罗尔斯的正义论认为平等优先,诺齐克的正义论认为自由优先。由于平等与自由谁更优先是一个元社会哲学问题,这就意味着罗尔斯的正义论与诺齐克的正义论的分歧是根本价值观上的分歧,他们在社会公正问题上分别代表了两种价值观。

  这种平等与自由在价值观上的矛盾,如果从人的角度看,就是弱者与强者的矛盾。正如阿马蒂亚·森所说: "我们不仅在外部特征上,也在内部特征上是非常不同的,前者包括如财富的拥有、社会背景、环境状态等等,后者则包括如年龄、性别、一般的能力、特定的天赋、患病的可能性等。"[4]( P20)这个明显的人类事实告诉我们人与人之间存在不平等,必然有些人是强者,有些人是弱者,必然会出现弱者与强者的矛盾: 弱者天然倾向平等,强者天然倾向自由。这种矛盾必然会反映在社会公正观上。由于平等与自由是社会公正的核心价值,而在现代社会没有平等与自由就没有公正,所以,一元论的公正观必然存在内在矛盾。要消除这种矛盾和分歧,就必须采用多元公正观。

  本文所提出的社会公正理论,试图协调弱者与强者在资源分配上的矛盾,为在弱者与强者之间形成和谐合理的社会关系进行制度安排。这一理论在方法论上采用一种二元论: 把资源分为两种类型,运用两个标准和原则衡量这两种资源分配,以期既坚守平等与自由的核心价值,又能消除两者的矛盾。具体而言,本文把人的需要简单分为两类: 生存需要与发展需要; 进而把能满足生存需要的资源称之为生存资源,能满足发展需要的资源称之为发展资源。

  本文认为生存资源应均等分配,发展资源应竞争分配,这样才是社会公正。即:生存资源均等分配 + 发展资源竞争分配 =社会公正二、生存资源的均等分配。

  生存资源的均等分配是指人维系生存的资源由社会提供,均等地分配给每一个人。生存资源对人而言须臾不可或缺,人如果连生存资源都没有,那其他一切都无从谈起。马克思、恩格斯早就指出: "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是: 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5]( P32)为了保障每一个人都能生存,社会就应当为每一个人提供生存资源,实行生存资源的均等分配。

  如果生存资源不是由社会提供、进行均等分配,而是靠每个人自己的能力去争取或者靠家庭提供,则不能保证每个人生存需要都得到满足。

  在人的一生中,既要经过未成年期,又要经过老年期; 既有可能患重病,又有可能残疾,所以,在人的一生中不可能都靠自己的能力去获取生存资源。如果靠家庭提供生存资源,那么,由于各个家庭条件不一样,有些家庭成员的能力强,会为其家庭提供远超过家庭成员需要的生存资源;有些家庭成员的能力弱,所提供的生存资源就难以满足其家庭成员的生存需要。其结果必然是有些家庭很富有,有些家庭很贫穷,甚至会出现"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惨景。

  由此可见,靠个人或家庭都不能满足每一个人的生存需要,只有依靠社会通过再分配的方式对生存资源进行均等分配,才能彻底解决每一个人的生存需要。这是人区别于动物的一个重要标志。大家知道动物遵循的是"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的"丛林法则",弱肉强食、适者生存是动物界的自然现象。人不能等同于动物,不能弱肉强食,每一个人都应当有尊严的生存,都应当获得生存资源,所以,人的生存资源应该均等分配。

  生存资源的均等分配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人类在野蛮时代还没有完全脱离动物界,那时弱肉强食还是经常出现的社会现象。在文明时代的早期,也没有生存资源均等分配思想,在西方古代社会中"不劳动不得食"是人们的一个基本理念,在 18 世纪以前,人们只是"把消除贫困当做'慈善'或者'仁慈和美德'来实施,而不是看做正义的表现";[6]( P35)"对于多数前现代伦理学家和政治思想家来说,穷人好像是特别堕落的阶层,是一群根本不配得到任何东西的人。即使那些强烈相信应该帮助穷人的人也认为,他们是不配得到帮助的,帮助只不过是一种恩惠( grace) 的赠与,是赠与者表现慈悲心肠的方式".[6]( P9)
  
  到了18 世纪以后,生存资源均等分配的思想才开始出现。根据塞缪尔·弗莱施哈克尔的《分配正义简史》研究,"德国思想家康德是第一个明确提出救济穷人是国家义务而不是个人义务的主要思想家","第一个明确提出正义要求国家重新分配财富给穷人的,是 1796 年流产政变的领袖'格拉古'巴贝夫"[6]( P94、104).从此以后,西方人逐步形成了生存资源均等分配是人的基本权利的理念: 任何人,无论其处境地位如何,无论是否尽了相关义务,都毫无例外地、无条件地享有这一基本权利。[7]( P8)政府能够且应该负起责任以保障所有国民拥有一个过得去的最低生活标准。[8]

  真正践行生存资源均等分配是20 世纪以后,随着美国的罗斯福新政和《世界人权宣言》的发表,生存资源均等分配的理念才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并实践。

  我国古代有丰富的均等分配生存资源的思想。老子有"损有余补不足"的思想,孔子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大同社会是古代中国人的理想社会: "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已; 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已。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9]

  改革开放后,我们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高度重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民生的改善。党的十七大报告就明确指出: "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10]( P34)"五有"( 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是生存资源的最基本内容,是当下中国生存资源均等分配首先应做好的工作。

  说生存资源均等分配是一个历史范畴还意味着生存资源均等分配的范围和水平是一个逐步扩大和提高的过程,必须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一致。西方也不是一下子就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一下子就建成福利国家。最早让穷人分享生存资源的法律是 1601 年英国的《济贫法》,这一法律主要任务是"济贫",是各教会的教区组织通过征收济贫税来解决穷人的温饱问题; 一直到 1942 年出台"贝弗里奇报告",该报告规划战后英国社会福利蓝图,主张用政府力量积极提供福利,才以平等保障国民的福利需求[11]( P26),这中间经历了 340 多年。这说明,生存资源均等分配是现代社会的公正观,只有在工业革命以后,生产力得到极大发展的现代社会才有可能实现生存资源的均等分配。一个社会生存资源均等分配的水平越高,说明该社会的文明程度越高。

  三、发展资源竞争分配

  发展资源竞争分配是指人的发展资源通过竞争的方式分配,人们能否得到发展资源、得到多少发展资源都由竞争决定。发展资源主要有财富、权力、声望等,这些资源既是人得到发展的条件,又是人得到发展的标志。

  人的生存需要满足以后,必然会有发展的需要,要满足发展需要就必须有发展资源。为什么发展资源要靠竞争分配才是社会公正? 因为在发展资源的各种分配制度中,只有竞争制度才是公正的。我们知道,在人类历史上对发展资源制度性分配方式主要有三种: 等级制度、平均主义制度和竞争制度。

  在传统社会,对资源的分配普遍采用的是等级制度。在中国古代所实行的一直是等级制,如古代的封爵制度: 分为公、侯、伯、子、男五个等级; 官员等级制度: 多数朝代实行的是九品18 级,每一个品级都有不同分配标准; 对整个社会而言,把普通百姓又分为士、农、工、商四等,不同等级的人在住房、服饰、交通工具、日常用品等方面都有严格的等级规定,不得僭越。

  古代欧洲实行的也是封建等级制度。中央把土地作为采邑封给大封建主,大封建主再把它封给自己的臣下为采邑,层层分封,层层结成主从关系,形成像阶梯似的等级制。各个国家又普遍采用封爵制度,一般分为五个等级: 公爵、侯爵、伯爵、子爵与男爵; 在这五个贵族爵位中,又根据其能否传给后代,分为世袭贵族和终身贵族两类,世袭贵族死后可由长子继承,终身贵族仅限本人活着时担任,死后其子不能承袭。就拿英国来说,其封号授予分成七级,分为贵族与平民两大部分。除了英国王室以外,贵族分为五等:公爵、侯爵、伯爵、子爵与男爵; 其余还有两种封号: 准男爵( Baronet) 与骑士( Knight) ,其属于平民,而非贵族。古代印度的种姓制度也是一种等级制度,不同种姓的人只能做该种姓所规定的工作,享受该种姓所规定的待遇。

  这种按等级分配资源的制度显然是不公正的。这种制度不是按自致性因素去分配资源,而是按先赋性因素去分配资源; 不是按一个人的能力和贡献去分配资源,而是按一个人所处社会地位去分配资源; 不是鼓励人们通过勤奋工作、创新创优去获取更多的资源,而是用固定的等级限制人们对资源的需求。这种制度既不利于个人的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的发展,所以,它不可能是公正的。

  平均主义分配资源的思想最早形成于原始社会。在漫长的原始社会里,平均是最高的社会准则。在生产力水平极低的背景下,平均分享资源才能维系种群的繁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农耕社会的到来,出现了剩余产品,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平均主义分配资源只能是一种憧憬。我国历代农民起义,打出的旗号都是"均贫富".在西方,莫尔的《乌托邦》、康帕内拉的《太阳城》等所描绘的理想社会都是平均主义社会。在工业社会的早期,圣西门、傅立叶、欧文等空想社会主义大师所追求的社会主义社会也是平均主义社会。

  平均主义分配发展资源显然是不公正的,它不能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分配与奉献无关,因此,人们就不会努力奋斗,社会就不会有活力。其结果是个人不会得到发展,社会也不会得到发展。这一点我国人民有切身体会,平均主义分配制度成了普遍贫穷的根源。

  用竞争方式分配发展资源之所以是公正的,其原因有二: 其一,竞争是社会活力的源泉。

  有了竞争社会才有生机与活力,这是由于竞争的根本机制是优胜劣汰,这既是一种激励机制,也是一种淘汰机制。由于竞争的优胜者能获奖赏,失败者会遭淘汰,这就迫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要兢兢业业,认真做好自己的工作,都要不断进取、奋发向上,只有如此,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马克思在谈到资本主义的竞争时就曾指出: "这是一个规律,这个规律一次又一次地把资本主义的生产甩出原先的轨道,并迫使资本加强劳动的生产力,因为它以前就加强过劳动的生产力; 这个规律不让资本有片刻的停息,老是在它耳边催促说 '前进!前进! '"[5]( P375)正是由于竞争是社会活力的源泉,所以,只要有了竞争,社会资源就会越来越多,就能满足人的生存需要和发展需要。

  其二,竞争是发展资源合理分配的唯一依据。我们知道唯有合理的分配发展资源才是公正的,"公正"有一个简单的定义: "给予每一个人他所应得。"[12]( P3)那么,关键问题是给予多少才叫"应得"? 其依据是什么? 唯有依据竞争才能确定一个人是否"应得","应得"多少。

  唯有将发展资源向每一个人开放,通过竞争才能确定人们对这些资源拥有还是不拥有、拥有多还是拥有少。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竞争特指公平竞争,公平竞争是指这样一种竞争: 在竞争中竞争者是平等、自由的,竞争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并且在竞争过程中公平的规则得到严格的遵守。只有公平的竞争才能做到优胜劣汰,才会实现社会公正。在现实社会中往往会出现不公平竞争,不公平竞争的表现多种多样,主要表现为竞争的权利不公平、机会不公平、规则不公平; 表现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不公平竞争的结果不是优胜劣汰,而是劣胜优汰。显然,不公平竞争与社会公正的要求相背离,当实践发展资源竞争分配的时候,一定要防止各种各样的不公平竞争,确保竞争的公平。[13]

  要实现公平竞争,至少要做到两点: 其一是要建立健全保证公平竞争的制度。要有一整套促使竞争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的制度,并且这样的制度能得到切实有效的实行。

  竞争的起点公平主要是指竞争者的权利平等或机会均等,也就是说,要通过建立严密的制度,以保证每一个竞争者都有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平等竞争的机会,他们在公正的规则下,相同的平台里,同一条起跑线上开展竞争。起点的公平是公平竞争的基础和前提,如果规则不公正,机会不均等,有些人享有特权,另一些人被歧视,甚至连参与竞争的机会都没有,这样的竞争,就不可能是公平的竞争。

  竞争过程公平的制度目标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是使参与竞争者自觉遵守竞争的规则,第二是违背竞争规则者能及时地被发现并受到相应的惩罚。如果第一条竞争者都能做到,那么第二条就是多余的了,人人都遵守竞争规则,就不会有违背竞争规则者,更不存在及时发现和相应处罚的问题。但是,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由于人人都有在竞争中获胜的强烈愿望,为了获得竞争的胜利,就难免有人会做一些违反竞争规则的事,所以,第二条对保证过程公平也很重要,是保证竞争者自觉遵守竞争规则的重要措施。在这两条中,第一条是对竞争参与者的要求,第二条是对竞争组织者的要求。就社会竞争而言,竞争的组织者一般是政府,所以,第二条实际上是对政府的要求,政府要做合格的"裁判",要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个竞争者,对违背竞争规则者要能及时发现,并按照规则的要求给予相应的处罚,唯有如此才能保证竞争过程的公平。

  竞争的结果公平表现为优胜劣汰。竞争能否做到优胜劣汰,这是对竞争是否公平的结果测量,如果是优胜劣汰,这说明这一场竞争是公平的; 如果不是优胜劣汰,而是优汰劣胜,那么就说明这样的竞争不会是公平的竞争。竞争的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其目的也是为了实现竞争的优胜劣汰,防止优汰劣胜。

  其二是要确立公平竞争的理念。建立公平竞争的制度,属于"他律",是利用外在的力量去规范竞争,以防止不公平竞争行为,从而使竞争具有公平性。但是光靠外在强制力量去控制竞争是不够的,还必须使竞争的参与者和管理者具有公平竞争的理念。只有使竞争的参与者和管理者都具有公平竞争的理念,把"他律"变成"自律",把公平竞争当作自己的理想与信念,才能把外在的强制力量内化为自觉自愿的行为,才能保证竞争的公平。[14]( P270)如果能做到以上两点,就能营造出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确保发展资源竞争分配的公正性。

  四、两种分配之间的关系

  生存资源的均等分配与发展资源的竞争分配加在一起就是社会公正。这两种分配性质不同,各自有其适用的领域,同时它们之间又存在着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

  两种分配的性质不同,政府和个人在这两种分配中的角色不同。生存资源均等分配中的"分配"是再分配,是把社会已创造出来的资源进行再分配,政府( 或社会) 是分配的主体,是分配者; 个人是客体,是被分配者。发展资源竞争分配中的"分配"是直接分配( 属于第一次分配) ,每个竞争者都是分配的主体,这种分配是通过竞争的方式直接分配资源给每个竞争者。

  在这样的分配中,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规则,当好"裁判",为每个竞争者营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以上分析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认识诺齐克的持有正义论。诺齐克的正义论反对"分配",认为分配"不是一个中性词。一听到'分配'这个词,大多数人都会想到由某个体系或机制使用某个原则或标准来提供某些东西。一些错误可能已经顺势溜进了这种分配份额的过程".所以,他认为最好还是用一个中性的术语"持有"来代替"分配","一种持有的正义原则描述了正义所告诉我们的有关持有的要求"[15]( P156).其实,诺齐克所说的"分配"是指再分配,"持有"是指直接分配( 第一次分配) ,诺齐克反对的是"再分配",不是"直接分配".

  所以,诺齐克的"持有"也是分配,他的持有正义也是一种分配正义。

  生存资源的均等分配与发展资源的竞争分配这两种分配各有适用的领域,不能错配。前面已论述,生存资源唯有均等分配才是公正的,发展资源唯有竞争分配才是公正的。但是,均等方式只能用于生存资源的分配,不能用于发展资源的分配,这是因为发展资源如果用均等方式分配,那就是平均主义,就不可能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其结果是社会的生存资源和发展资源会越来越少,个人的生存需要和发展需要都得不到满足。同样,竞争方式只能用于发展资源的分配,不能用于生存资源的分配,这是因为竞争( 即使再公平的竞争) 的结果是有胜有败( 竞争也有双赢的结果,但那是特例) ,如果对于生存资源也采用竞争分配,其后果就很严重,那些竞争的失败者或者失去竞争能力者可能失去生存资源,而没有生存资源就意味着人不能生存,就会造成贫富两极分化。

  生存资源均等分配与发展资源竞争分配相互依赖。生存资源均等分配是发展资源竞争分配的前提,这是因为人只有得到生存资源才能生存,只有满足了生存需要才会有发展需要,才会有发展资源的分配问题。发展资源竞争分配是实现生存资源均等分配的条件,这是因为生存资源均等分配属于再分配,再分配的前提是有可供分配的生存资源,生存资源不是天生就有的,要靠人去劳动和创造才能得到,人们在满足生存和发展需要的过程中创造了大量可供分配的生存资源,才能实现生存资源的均等分配;而发展资源采用竞争的方式分配,才能调动所有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使人们在满足自己发展需要的同时为社会提供更多的生存资源。可见,只有实现发展资源的竞争分配,才有可能实现生存资源的均等分配,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发展资源的竞争分配会为社会提供越来越多的生存资源,从而使生存资源的均等分配的范围越来越大,水平越来越高,为社会成员带来越来越多的福祉,使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越来越高。世界各国的实践历史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凡是实现生存资源均等分配的国家都首先实现了发展资源的竞争分配。我国也是这样,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实行发展资源由竞争分配,特别在经济领域,我国已初步建立通过竞争分配发展资源的制度。这一制度充分调动全国人民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我国经济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从而为全社会提供了越来越多的生存资源。有了这样坚实的基础,2006 年召开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中共中央才提出要"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16]( P8),党的十七大报告才提出进一步改善民生,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目前我国正在采取各种措施,为逐步实现生存资源的均等分配而努力。

  生存资源均等分配与发展资源竞争分配相互制约。生存资源的均等分配制约发展资源的竞争分配,这是因为对人而言生存先于发展,只有生存的需要满足了才会有发展需要,只有通过生存资源的均等分配保证每一个人的生存需要得到满足,才能保证每一个人有权利和机会去参与获取发展资源的竞争。如果一个社会还有一部分人食不果腹、衣不蔽体,那么,这样的社会就不可能是公正社会。与此同时,发展资源的竞争分配也制约生存资源的均等分配,这是因为生存资源来源于发展资源,生存资源均等分配的水平取决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能高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这一点欧洲已经为我们提供了经验与教训,2008 年金融危机以后,欧洲爆发了"欧债危机",欧债危机是政府的开支大于收入,政府靠借债维持收支平衡,日积月累,政府债务越来越重、无力偿还而形成的危机。造成欧债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欧元区诸国长期奉行高福利的社会经济政策,执政者出于选举的需要,不敢对经济和社会体制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长期维持高福利的社会保障体系,造成了财政的入不敷出,不得不依靠举债度日。[17]

  如果从资源分配的视角审视欧债危机,造成欧债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生存资源均等分配的规模和水平远高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欧债危机警示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实行生存资源均等分配的过程中一定要切合本国国情,量入而出,量力而行,真正做到生存资源均等分配的水平与本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

  生存资源的均等分配与发展资源的竞争分配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一个社会稳定的前提是社会成员的认同,人们要认同自己的现状、认同现有的社会制度,社会才会稳定。生存资源的均等分配与发展资源的竞争分配作为一种制度规定了每个人的现状: 每一个人均等地得到生存资源,发展资源则凭每一个人的竞争能力与贡献分配。生存资源均等分配会得到大家的认同,这不需要赘述; 发展资源的竞争分配,也会得到大家认同,这是因为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竞争的胜败主要由竞争者的能力与贡献决定,这样,竞争的胜利者得到资源理直气壮; 竞争的失败者少得( 或得不到) 资源也会心服口服。

  而且在生存资源均等分配的前提下竞争的失败并不影响人的生存,这次竞争失败了下次还有取胜的机会。在这样的制度面前,大家都会认同这一制度、认同各自的现状,因而社会自然就会稳定。

  生存资源的均等分配与发展资源的竞争分配也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对于发展资源竞争分配有利于社会发展不用多言,生存资源的均等分配也有利于社会发展,这是因为生存资源均等分配也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应该看到,生存资源不仅能满足人的生存需要,而且能提升人的发展能力。在现代社会,生存资源已不仅仅是吃、穿、住等温饱型资源,还包括教育、技能培训、医疗等提升能力的资源,这些资源对于提高人的竞争能力具有重大意义。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可供均等分配的资源会越来越多,如优生优育、疾病防控、义务教育年限的延长、职业培训等,这些都能有效促进每一个人竞争能力的提高。所有社会成员的竞争能力都提高了,自然就促进社会更快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1 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5.
  [2]Michael Walzer,Spheres of Justice: A Defense ofPluralism and Equality[M] Basic Books,Inc,Pub-lishers,1983.
  [3]王思琦。 平等与自由的冲突[EB/OL]."凯迪社区"网,200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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