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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关于彝族习惯法和国家法律对彝族“死给”现象审理审判情况的调查

来源:UC论文网2016-01-04 20:32

摘要:

摘 要 : 摘 要:在凉山彝族地区,自改革开放以后,法治环境有了很大改善,但由于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与传统文化,与其他地区的情况相比,法治方面仍存在较大的差距。直到今天,流

摘 要:  摘 要:在凉山彝族地区,自改革开放以后,法治环境有了很大改善,但由于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与传统文化,与其他地区的情况相比,法治方面仍存在较大的差距。直到今天,流传于彝族民间的习惯法仍旧在凉山彝族地区都发挥重要的维持秩序的功能。本文针对国家法律和彝族习惯法对彝族“死给”现象的审理和审判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以呈现彝族“死给”现象的法律现状。

关键词:  关键词:国家法律;彝族;习惯法;“死给”
 

  一、前人关于“死给”现象的研究

  1994年出版的《凉山彝族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研讨》按法学思想结构,将凉山彝族习惯法区分为民法和刑法,并将自杀案归为刑法杀人罪的种类之下。从国家法律角度讲,自杀案件不属于国家管理范围。但该书作者按彝族习惯法将自杀案件与杀人案件一起归入刑事案子的种类。研讨者对自杀案件的归类是国家法认知和彝族习惯法认知相退让的成果。该书按凉山彝族习惯法的准则,将因打骂导致自杀的案件定为花案,按习惯法的花案处理;将并未发作打骂,但当事人因口角纠纷而想不开自杀的案件定为白案,按习惯法的白案处理。书中谈到的自杀方法有吊死、服毒、剖腹、投水、跳崖。其中,以吊死和服毒居多。受该书影响,之后学界对凉山彝族习惯法的评论都沿袭了法学的分类结构。1998年出版的《凉山彝族习惯法事例集成》以罗列事例为主要内容。该书将自杀案件定为人命案,并按黑、花、白案一一罗列了各种案子的发作通过、详细补偿项目和补偿金额。2008年出版的《凉山彝族习惯法郊野调查报告》在刑事案子中专门列出“死给”案一项进行阐明。书中阐明“死给”案依照死的方法不一样和性别不一样有不一样的处理方法。书中还分析了导致“死给”案的几方面要素:夫妻不和;挨打受辱;贪小利惭愧死;邻里纠纷;死给夫家;债务纠纷。同年出版的《凉山彝族习惯法研讨》同样在刑事案中说到“死给”案,认为“死给”案按死的地址不一样分为不一样等级:离对方家远为白案;在房子周围为花案;在屋内为黑案。因对立直接导致的自杀为白案;因争持后一方心胸狭窄而自杀为花案;因当事人对死给者的死有严重关联的案子为黑案。

  总的来看,对“死给”的专门研究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死给”案所涉及的绝非单纯的习惯法纠纷解决程序。“死给”事件与彝族人的道德观、人生观、宗教信仰等都有密切联系。

  二、对凉山彝区“死给”现象的研究

  (一)凉山彝族“死给”案的概念

  “死给”是发生在凉山地区的一种普遍而独特的社会现象。“死给”是彝语“死几比”的直译,是“死给某人”的简称,两个人发生争执,其中一方若是感到受辱,自尊心受到极大伤害,心里愤愤不平,此时往往采取自杀方式,用死来表达自己的委屈,让对方“被死给者”对自己的死亡负责。按国家制定法的逻辑来看,这仅仅是一种自杀行为,在凉山特殊家支系统中却往往导致很严重的后果,引起错综复杂的争端。“死给”现象正是在凉山彝族特殊的历史文化中所产生的特殊法律现象。脱离开彝族文化来审视“死给”,它是荒谬而不可理喻的,在“死给”案发生的特定文化环境中,它又显得十分合乎逻辑和顺理成章。

  (二)凉山彝族“死给”现象的种类

  在凉山,关于“死给”现象的案子,一共归类为四种。(1)“跳崖死给”现象。它是指两人因为有对立,一方跳崖自杀死给另一方看的案子。(2)“吊死死给”现象。它是指两人因为某缘由致使产生不愉快,一方使用吊死的方法来泄恨,来报复另一方,另一方则要对该逝世后果负全责的案子。比如,甲人牛跑到乙人田里吃了乙人玉米,造成了甲人经济损失,甲乙两人为此事而争持,甲人觉得不愉快想不开或乙人觉得不愉快想不开而死给对方,“被死给”方要对该时间结果负全责。(3)“跳水死给”现象。它是指两人间有不愉快而一方以跳水的自杀方法死给另一方。(4)“服毒死给”现象。它是指甲家与乙家有对立,甲家人带毒到乙家人房子周围或房里,经过清晰暗示“被死给”方服毒自杀给被死给方的案子,乙家人要对这逝世成果负全责。例如,甲家女儿嫁给了乙家儿,因为甲家女懊悔致使甲家人和乙家人争持,后甲家妈妈带毒到乙家,服毒死在乙家,乙家人对甲家妈妈的逝世后果要负全责。

  三、凉山地区彝族习惯法的演变

  在凉山地区,彝族习惯法是内生于凉山彝族社会特别的历史与文化传统的习惯法系统。习惯法被称做“节威”。渊源于远古的氏族时代,迄今已有数千年历史,为维护凉山彝族社区的安稳与次序发挥着不行代替的效果。“节威”具有明显的民族特色,它不是欧洲大陆法系式的成文法典,也不是中世纪日耳曼式的习惯法汇编,记录在毕摩(彝族的长者、智者)的羊皮卷上,撒播于远古的神话传说和格言谚语中,铭刻在彝族人民的心坎里。“节威”在凉山具有普适性和权威性,在这特别的历史背景和生活环境中,形成了特有的“死给”处理办法。

  不一样的“死给”案子,处理程序迥然不同。在四类案子中,首先,都是“擦泪一锭银”,指命案让发作命案一家人悲伤,流泪了,需要赔一锭银。其次,赔的命案金额,在“跳崖死给案”中是二十锭银;在“吊死死给案”里,命案补偿额是十七锭银;在“跳水死给案”中是十五锭银;在“服毒死给案”中是十二锭银。再次,是“敢收钱一锭”,指要给发作命案家敢承受赔款的那人的一锭银,为何叫“敢要钱一锭银”,这是由于对方有人承受了,表明对方同意“德古”调停,今后要反悔就找敢接赔款的那人,由他担任。再次,“德古”的辛苦劳务费是一锭银,表明给他的一锭劳务费银。最终,为见证工作已结束,避免一方懊悔,由补偿方出顿饭,通常杀羊之类的一同吃,让大家知道工作到此也告一段路。虽然在具体案子中,“德古”会有不一样的处理,但以上补偿是先人留下的,不一样的处理案会迥然不同。

  作为一个以彝族为主体的多民族杂居地区,凉山彝族习惯法在凉山民族法治建造及社会调和建造中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彝谚云:“前代道理没有错,世人路途走不错。”凉山彝族采用习惯法作为处理纠纷的主体原则,以习惯法作为行动准则和处理事件的绳尺。凉山彝族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以外,彝族人民在长时间的社会实践中约定俗成,首要调整彝族民众内部社会关系,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动规矩的总和。”凉山彝族习惯法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内容非常丰厚,既对严重的、有关大局的工作做出规则,也对社会成员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方面的社会关系做出具体规则,包含了刑法准则、民法准则、婚姻家庭承继准则及诉讼准则。作为调整凉山彝族社会关系的根本行动标准,习惯法已经在凉山彝族社会中运行了上千年,代代袭用,历经文明长河的洗礼,早已深化到凉山彝族的思想认识及行动中,成为了他们思想认识的一部分,习惯了它们的经济关系、人文形式,成为了凉山彝族的“标准法令标准”,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得到了大家遍及认可和严格执行。时至今日,彝族习惯法在凉山调和社会的建造中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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