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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来源:UC论文网2016-01-04 20:35

摘要:

摘 要 :我国司法人员在履职中受到体制内外多因素的制约,从而造成司法不公,也影响社会的公平稳定。建立和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有利于减少司法人员压力,使其

摘 要:我国司法人员在履职中受到体制内外多因素的制约,从而造成司法不公,也影响社会的公平稳定。建立和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有利于减少司法人员压力,使其能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逐步完善司法人员的安保配套机制、心理调节机制、案件评查机制、职业任免制度、薪酬保障制度等。

关键词:司法履职、保护机制、权益保障、司法公正
 

 一、制约我国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主要因素
  (一)司法人员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受到多方面威胁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利益格局多元、社会矛盾聚集、公民法治意识觉醒,促使司法成为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重要途径。多年来,司法人员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审理案件是对历史事件的回溯,审判者受技术手段及时间、空间的影响,难免会因证据不足或执行难等造成审判结果不公,导致部分群众不理解或无端指责司法人员。司法人员及家属受到谩骂、侮辱、恐吓甚至殴打、绑架、刺杀等情况时有发生。比如2015年9月发生的湖北十堰事件,4名法官被冲到办公室的当事人刺伤。司法人员不仅人身安全受不到保障,而且精神也承受了巨大压力,家人和亲友的不满情绪更加重其心理负担。
  (二)司法人员的职业和职位受地方和行政干预较重
  马克思说过"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法官要独立地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没有人能够对裁判者指手划脚。当前,我国司法核心问题在司法不能依法独立公正的审理案件,影响的因素有很多,既有司法体制外的,也有司法体制内的。司法机关的人靠地方人大任免,经费靠地方财政供给,必然造成地方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甚至把司法机关作为推行地方保护主义、贯彻领导个人意志的工具,对不听招呼、不看眼色的司法人员免职或调离。在司法机关内部,也存在随意调离、降级或免职不听指示的法官、检察官现象。比如,河南平顶山案。上级法院仅凭"审查不细、把关不严、领导不力"等原因,就直接把下级法院的法官给撤了。法官、检察官的身份如果难以保障,就会严峻影响其依法独立公正履行职责。
  (三)司法人员的责任压力和薪酬待遇之间相差较大
  司法人员不仅承受社会、体制内、家庭的压力,而且面临长期接触犯罪等社会阴暗面的心理疾病困扰,比如,心理压力过大、烦躁、焦虑、工作热情降低等。此外,一些地方因经济困难导致司法经费供给不足,迫使司法人员不得不在办案的时候考虑经济支出,工作压力加大。与律师和其他公务员相比,司法人员的工作压力、承担风险及责任较大,但在薪酬待遇方面却远远赶不上律师和其他公务员,上升空间较窄,同时还面临高房价、夫妻异地等难以解决的现实问题,从而产生了不平衡感,导致了司法队伍人才流失。虽然我国《法官法》里专设"工资保险福利"一章,但这些规定远未得到落实。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增资制度仍套用行政职级,这与其它发达国家法官高薪制相差悬殊,也不利于秉公执法、吸引人才、稳定司法人员队伍。
  二、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职保护机制的路径探析
  (一)加强安保配套机制,保护司法人员的生命安全
  保障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是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立法上,把藐视法庭、侮辱法官以及庭外威胁报复法官的行为纳入到刑事犯罪范畴。司法活动本身要做到公平公正,特别是司法程序的公正,切实增强司法的公信力。完善司法机关的后勤保障机制,既要有司法活动摄录设施,也要有司法警务人员,比如通过安检、事先排除危险因素等方式,确保司法机关办公区域内的安全。加大与群众关系密切的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并依靠庭外调解、心理疏导等机制积极正确的引导当事人,降低其过高的心理预期。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同时联合民政部门对确有困难的涉案家庭给予必要的扶持,以达到司法活动的社会效果。
  (二)健全心理调节机制,守护司法人员的心灵家园
  司法人员拥有和谐心理是履职的必备条件。国家在劳动者心理健康权益保护方面,应加快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要着力打造和谐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边远地区要适当解决生活的迫切问题(如夫妻异地生活)等,尽量减少司法人员的后顾之忧。通过知识竞赛、书画摄影比赛、棋牌竞技、乒乓球比赛等形式多样的文体娱乐活动,培养司法人员广泛的兴趣爱好,转移不良情绪,塑造阳光心态。配备心理咨询机构、心理咨询师,普及心理健康知识,鼓励工作人员自我调节,定期对司法人员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调查并及时治疗。特别是在人事改革、职务晋升任免、岗位竞聘等特殊时期,司法机关领导要十分注意工作人员思想变化,及时听取意见并做好思想工作。
  (三)建立案件评查机制,规范司法人员的工作行为
  案件评查机制是预防办案差错和瑕疵、引导审判活动的一项长效机制。健全案件事后监督制度、评查与处理相分立制度、申辩制度等制度。对评定的优秀案件,要及时总结经验、宣传推广并表彰;对案件审理中的一般性瑕疵,要向有关审判部门或中级法院反馈;对确有错误或者可能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的,要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逐步扩大评查范围,拓展到立案、审判、执行和信访接待等各环节,实现立、审、执的全程评查。最高人民法院应出台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统一制定审判案件评查制度的标准、对象和内容,让案件评查机制走向定型化、成熟化。此外,应高度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司法过程的透明和公开。应当在全国司法系统推广审判管理系统的应用,使审判流程等审判信息及时录入系统,特别是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活动要全程记录,建立电子档案与书面档案并行机制,通过审判管理系统对案件的立案、分案、审限、结案、归档等关键节点实行控制监督,确保案件程序的质量关。由于明确了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在审判管理系统上有据可查,一定程度上也有效缓解司法人员因"错案"承担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的压力,减少职业风险,提高工作热情。
  (四)完善职业任免制度,维护司法人员的身份稳定
  司法权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终级性、权威性的判断权特征。维护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首先需要保障司法人员的身份稳定。
  严格任免程序,在体制上要逐步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建立由省级统一遴选、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司法人员的机制;在省级设立由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人员临时组成遴选委员会,根据规范的条件、程序及标准,严格选拔合适的司法人员,之后遴选委员会自动撤销;组织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对相关人员的道德等方面把关,确保选录人员的政治坚定、清正廉洁;依照有关程序,由院长检察长提名并任命,由各级人大任免;规范司法人员的任免和辞退制度,明确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同时保障受处分司法人员的申诉权;因地制宜,抓紧研究制定人员编制方案,将法院、检察院的编制向东部倾斜,欠发达地区在法官检察官的选任上要有政策倾斜。
  完善法官错案追究制和责任豁免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一改革目标的实现,一方面要保障裁判者独立行使审判权,另一方面要防范裁判者渎职或滥用自由裁量权。这两者的关系要处理好,就要严格限定"错案"的认定标准和范围。如果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错误或瑕疵,但没有导致严重后果的案件,可以不追究审判者责任。如果造成严重后果,也要从法官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情况。要组成由法官、检察官、专家、立法工作者、律师、公证员等组成错案责任认定委员会,并根据法官行为是否丧失公信力、公正性,来追究法官的责任。另外,要建立合理的司法人员豁免制度。应在《法官法》及《检察官法》中增加相应的条款,使法官、检察官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错误被追责外,其它情况不受法律追究。
  (五)健全薪酬保障制度,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尊严
  为减少司法人才流失,不仅要感情留人、事业留人还要待遇留人,走司法人员职业化、精英化之路,这也是保障司法人员廉洁公正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对法官、检察官要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取消现行行政等级化的工资制度,建立财政独立的薪资制度。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对司法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法官待遇不与行政级别挂钩,但和等级挂钩。法官可根据资历、任职年限和工作业绩等晋升等级。不同级别的法官待遇不同,但相差不大,也没有上下级的行政关系,并可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级别干扰。担任行政职务的法官(院长、庭长等),享有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受领导职务影响,只以法官等级为依据。法官、检察官的薪酬标准要高于普通公务员的平均工资,在省内也要平衡法官收入,避免地区经济差导致法官心理不平衡,造成司法队伍不稳定。在实行员额制的同时,为避免有职务的人成为员额制的主体,而大量在一线的优秀办案人员被排除在外的情况,要加快研究制定遴选的条件、范围及程序等,确保优秀的司法人员集中在办案一线,使其能得到优厚待遇,从而有助于保障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
  
  
  参考文献:
  [1] 张鑫慧.论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之要点[J].法制与经济,2015.5(89-90).
  [2]袁定波,周斌.留住法官需讲感情保事业增待遇[N].法制日报,2014-6-6(5).
  [3]彭波.让基层司法人员不再流失[N].人民日报,2014-7-30(017).
  [4]刘平.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现状分析[J].法制博览,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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