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论文网 > 论文宝库 > 法学法律类 > 法学理论论文 > 正文

探讨在扒窃犯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来源:UC论文网2016-01-04 20:39

摘要:

摘 要 :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扒窃入刑,加大了对这一多发性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但由于没有出台相关细则,对于扒窃概念的认定还不完善,对于扒窃入刑

摘 要: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扒窃入刑,加大了对这一多发性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但由于没有出台相关细则,对于扒窃概念的认定还不完善,对于“扒窃”入刑已被人普遍接受,但是对“扒窃”这一盗窃行为该如何认定又产生了诸多争议。

关键词:关键词:扒窃概念;认定;犯罪停止形态
 

  当前社会,扒窃行为十分普遍且猖獗,出现了一些以扒窃为职业的人群,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影响了群众的生活和出行安全感。与普通的盗窃相比,扒窃有三点不同之处:首先,扒窃是近人身的盗窃行为,通常伴有身体接触,而且扒窃人员往往随身携带刀片、镊子、弹簧刀等作案工具,若其扒窃行为被发现,扒窃者甚至可能对他人进行攻击,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其次,扒窃一般在公共场所进行,不仅被害人损失了财物,很多社会公众都可能受到恐吓,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受到破坏,其负面影响大于普通的盗窃行为;再次,扒窃案件取证难。扒窃都发生在人来人往的公共场所很难留下证据,且一般是团伙作案,同时,扒窃的对象一般体积微小,犯罪所得容易快速转移。最后,给予轻微行政处罚对于频发的扒窃案来说打击力度太小。[1]况且扒窃行为人多为惯犯,改造难度大,如果不一律入刑,等同于放纵犯罪,破坏刑法的威慑力。基于以上特点,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盗窃罪的构成,增加了扒窃行为入刑的规定。“扒窃入刑”的主要原因就是立法者认为扒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一般的盗窃罪大,达到了将它规定为一种特殊的盗窃类型的程度。

  一、扒窃概念的界定

  (一)公共场所的认定

  《解释》没有对公共场所的具体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刑法》也没有对“公共场所”进行定义。有学者认为“公共场所”是指“对公众开放,供其从事各种满足其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带有公益或商业性质的场所”[2]。基于刑法用语的相对性,应结合具体的刑法条文做出具体的解释,不能简单地将该罪中“公共场所”的界定等同于扒窃中的“公共场所”。换言之,不能简单地将扒窃中的“公共场所”限定在满足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场合。在扒窃的认定中,应将公共场所界定为不特定人可以进入、停留的场所,同时并不要求有多数人停留在现场。它具有空间开放性、人员复杂性、内容多样性等特点,扒窃人员选择在公共场所扒窃,是因为在公共场所人的注意力容易分散,较容易得手,扒窃成功后易逃脱,公安机关获取证据困难。如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等均属公共场所。

  (二)扒窃有无数额、手段和次数的限制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将盗窃罪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仔细分析这个条款,可以发现,“扒窃”通过“或者”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并列,可见“扒窃入刑”是没有数额要求的,“扒窃”通过顿号与多次盗窃并列,那么“扒窃入刑”是没有次数要求的,同时也于“携带凶器盗窃”,说明“扒窃入刑”也没有作案手段的特殊要求,只要符合扒窃的内涵就可以。

  二、扒窃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

  扒窃型盗窃是一种特殊的盗窃表现形式,它是否同盗窃罪一样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呢?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有观点认为,“扒窃行为作为盗窃罪的一种单独成罪的较重的行为类型,立法者重在惩罚扒窃行为而非扒窃数额。因而只要行为人实施扒窃行为,就符合盗窃罪的既遂条件,不以对财物的控制为必要。”这一观点否定了扒窃行为具有停止形态的可能,认为处于任何阶段的扒窃行为都应当构成扒窃型盗窃的既遂。

  三、扒窃犯罪与但书的适用问题

  刑法的“但书”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其设立的目的在于避免将危害不大的违法行为提升至犯罪来处理。那么刑法总则的“但书”规定能否适用于扒窃行为,在实践中有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扒窃行为不能用“但书”来出罪。其认为,刑法分则条文在制定时就受到了“但书”的约束,“但书”的作用更多的是立法上的指导,那些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在立法时就被排除了,不会成为刑法分则条文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

  因此,扒窃行为也可以根据刑法“但书”的规定出罪,即如果行为人在主客观方面都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条件,就可以不以犯罪处理。对于那些初犯、偶犯、少年犯或存在被胁迫、被控制等情形的行为人实施的扒窃未遂或窃取财物极少的行为,应综合犯罪的事实、情节和数额、悔罪表现、认罪态度等多方面因素判断,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视具体情况做定罪免刑、缓刑、减刑等合理处理,使刑罚最大限度发挥其预防和矫正犯罪的作用。


核心期刊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