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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侦查人员出庭之公诉实务

来源:UC论文网2016-01-04 20:46

摘要:

摘 要 :侦查人员出庭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具有适用率偏低、被告人翻供比例高,律师参与诉讼及作无罪辩护比例高,案件类型分布广,出庭目的主要是为证实取证行为合法性等特点。侦

摘 要:侦查人员出庭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具有适用率偏低、被告人翻供比例高,律师参与诉讼及作无罪辩护比例高,案件类型分布广,出庭目的主要是为证实取证行为合法性等特点。侦查人员出庭后,被告人翻供使原证据体系受冲击,交叉询问致使庭审对抗性加强,庭审效果的不可预测性增强,不出庭或故意做伪证对公诉存在风险。公诉人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仔细审查证据,开庭前做好沟通,庭审中做好法庭询问,庭审后做好总结。

关键词:侦查人员出庭 以审判为中心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具体要求,如何进一步发挥庭审的实质性作用,使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裁判结果也形成于法庭,做到诉讼过程以审判为中心、审判过程以庭审为中心1,是公诉工作面临的一大挑战。本文拟从公诉应对侦查人员出庭的角度,谈谈如何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精神。
一、侦查人员出庭制度的运行现状
  笔者以某直辖市分院及辖区10个基层检察院2014年全年所办的有侦查人员出庭一审案件为例,有侦查人员出庭的案件仅为11件17人,而全年受案总数和人数为8114件10283人,侦查人员出庭案件数和人数占当年的总案件数和人数比例分别仅为0.14%和0.17%。这11个案件中,仅有1案4人在庭审过程中为有罪供述,其他10案13名人对庭审之前的供述翻供。仅有1件1人案件没有辩护人参与诉讼,其他10件16人都有辩护人参与诉讼,其中7件10人的辩护人为其做的是无罪辩护,4件7人的辩护人为其做的罪轻辩护。侦查人员出庭为说明在讯问被告人过程中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案件为7件,为说明查获的客观证据程序合法的案件为4件。
二、侦查人员出庭对公诉带来的挑战
(一)侦查人员出庭后易致被告人翻供从而冲击证据体系
在审判阶段,法官的居中裁断、以及辩护人的全面参与给了被告人自救的最后一线机会。当被告人看到曾经讯问自己的侦查人员竟然也会在法庭上接受辩护人甚至自己的盘问时,其心理优势便会大增,于是选择改变之前的供述以攻破指控证据体系便成了其自然的选择。辩护人往往会采取对公诉方的证据进行质疑的策略,从某一个薄弱环节寻找突破口以冲击证据体系。在庭审中,对出庭侦查人员的询问是突破控方证据链条最简单有效的方式,一旦由于侦查人员出庭的原因导致相关关键证据不被采信,将会对整个证据体系造成巨大的冲击。
(二)交叉询问致使庭审对抗性和不可预测性加强
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的庭审具有交叉询问的形式,但这种模式是在法官主导下的法官查证和当事人质证相结合的方式2。目前庭审交叉询问的适用率低、激烈程度不够,取而代之的便是诉讼相对方仅根据书面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法官居中听取诉讼双方的意见的"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裁判模式3。侦查人员的出庭后,辩护人必然会抓住机会通过诱导式发问设计各种陷阱使侦查人员的回答偏离公诉人的指控事实,侦查人员出庭接受询问必然会加大庭审的对抗强度,增加公诉人举证质证的难度,对公诉人的庭审应变能力和指控技巧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此外,公诉人和辩护人交叉询问技巧还有待提高,双方经常会在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上不停纠缠而忽略了关键性问题的询问,部分辩护人还会出现闹庭的情况。审判长的庭审驾驭能力还有待加强,以避免不当拖延和秩序的混乱。以上各方面的原因都可能在侦查人员出庭的案件中导致庭审效果的不可预测性增强,使庭审效果将不再朝向控方有利的方向发展。
(三)侦查人员不出庭或故意做伪证对公诉的风险
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公诉方,举证不能的风险也应该由公诉方承担。一旦确定侦查人员非要出庭却不肯出庭,对其拟出庭说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将被排除,对案件处理的风险还需由公诉方承担。此外,还存在侦查人员作出与事实不符证言的风险,一是因为记忆和压力的原因,侦查人员可能作出前后相互矛盾或者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回答。二是因为侦查人员为了维护侦查机关的荣誉和个人的职业利益,不得不证明"侦查行为合法"4,他们会竭力维护其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对被告方的诉讼请求都采取拒绝和排斥的态度5。侦查人员故意作出与事实不符证言将导致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后果。
三、侦查人员出庭制度之公诉实务应对
(一)开庭前做好沟通准备工作
1.合理确定拟出庭侦查人员名单
公诉人应对庭前所取得的证据要保持足够的自信,不要随便就将侦查人员推向法庭。申请侦查人员应把握好"必要性"的原则。当对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时,还需同时满足诉讼任一方认为有异议,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有出庭必要等三个条件;当需要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说明情况时,必须满足穷尽其他措施仍不能证实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条件。在对有关自首、坦白、立功的量刑事实出庭作证时,要求有关机关对以上材料未予认定或相关材料不全等条件。
公诉人也可主动申请有把握的侦查人员出庭,一方面能展示公诉人的自信,另一方面还能使得被告人在庭审的狡辩变得苍白无力。
2.告知注意事项,打消侦查人员顾虑
公诉人在收到侦查人员出庭的书面通知书后,应先向侦查人员告知注意事项:
第一,询问意愿、打消顾虑。应当向侦查人员阐明其出庭作证或者是说明情况的意义和重要性,特别应告知其出庭是其工作职责所在。告知其不要担心可能因为回答不好而使得其处于不利的境地,甚至面临伪证罪、刑讯逼供罪的刑事追责的危险。第二,告知出庭程序。鉴于侦查人员出庭经验的缺乏,公诉人应当向其仔细阐明法庭审理的程序流程,让其做好心理准备,不要在法庭上失态。第三,提醒进行客观陈述。提醒侦查人员要根据个人亲身经历回答所知所感的情况进行客观陈述,回答要清楚明确,不要做猜测性、评价性的回答,更不要作虚假陈述。告知其可拒绝回答的问题范围。
3.做好补查工作,准备出席法庭
  如果出庭作证的警察准备不够充分,有可能因某些不恰当的作证方式或证据在形式上的缺陷而使公诉陷入被动6。补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准备:第一,再次重温案情。仔细阅读庭前制作的审查报告,猜测双方的辩论焦点及辩方的辩护角度,找出指控的证据可能还存在的问题。第二,补充证据材料。通过出具办案情况说明、讯问笔录、入所和出所身体健康检查表,相关言词证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证据进行及时补救。第三,制作提纲模拟询问。在充分了解原言辞证据内容和侦查人员的语言风格的基础上,制定科学的询问提纲。根据证言的证明力大小、待证事实与案件的相关性、侦查人员的作证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好侦查人员的出庭顺序及发问内容,必要时可以在部门内部组织模拟询问。
(二)庭审中做好法庭询问工作
公诉人对于侦查人员的询问具有主询问的特征,主询问宜通过开放式的问话,使被询问人陈述被问的事实,借被询问人的口证实和再现询问人拟要证明的事实,增强己方证据的可信度。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说明情况时,公诉人可尽量采用"短问长答"的开放式发问方式,应着重对取证程序方面的发问,如取证的主体、地点、方式等程序要件;对于言辞证据部分,应该着重询问是否具有违法取证的行为;对客观证据部分,应该着重询问其操作步骤的规范性,及如何合理解释,与言辞证据的印证关系等。在对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时,询问的要点应该集中在"五个W"上,即When、Where 、Who、What、Why。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发问。
在辩护人的交叉询问过程中,公诉人应当注意防止其对本案无关的问题进行发问,防止其诱导性、假设性、威胁性、有辱人格尊严的发问,一旦出现应当及时提出异议。
(三)庭审后做好总结工作
公诉机关应当就侦查人员在个案或类案办理过程中发现的取证不规范、侦查人员出庭技巧不高等问题及时与侦查机关进行沟通,并形成一种长效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促使侦查机关加强对侦查人员素能培训,共同提高公诉案件质量。
没有惩罚措施作后盾,法律便如同一纸空文7。案件终结之后,应当对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确实存在的违法犯罪问题展开责任追究。如其确属于故意作伪证,或者是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如其属于在法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而导致案件质量问题的,应当由侦查机关对其给予一定的处罚。

参考文献:
[1]朱孝清:《略论以审判为中心》[J],《人民警察》2015年第1期。
[2]何家弘,刘品新著:《证据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第250-251页
[3]陈瑞华:《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对中国刑事审判方式的重新考察》[J],《法学研究》, 2006年第4期。
[4]张军主编:《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M],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9页。
[5]陈瑞华:《刑事证据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版,第199页。
[6]何家弘,杨建国:《论检察出庭作证的程序保障--以《波士顿警察局规则与程序规则320》为蓝本》[J],《犯罪研究》2010年第4期。
[7]谭世贵,王琳:《关于建立我国警察作证制度的思考》[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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