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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缺陷医疗物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来源:UC论文网2016-01-04 20:54

摘要:

摘 要 :近年来随着医疗科技的发展,各类新型医疗物品不断应用于医疗领域,这在极大程度上提高了人类健康水平,但伴随来也有医疗风险的增加。诸如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

摘 要:近年来随着医疗科技的发展,各类新型医疗物品不断应用于医疗领域,这在极大程度上提高了人类健康水平,但伴随来也有医疗风险的增加。诸如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医患关系的紧张。就医疗物品侵权责任而言,其是医疗损害责任的一种,不可否认的是它也具有产品责任的某些特性。本文将以《侵权责任法》第59条为中心,着重分析缺陷医疗物品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责任承担。

  一、 医疗物品侵权的责任构成

  就医疗物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而言,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相关规定,实行的是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在因医疗物品存有缺陷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情形中,无论医疗机构是否存有过错都需对患者承担侵权责任。下文将着重分析医疗物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医疗物品存在问题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规定,医疗物品存有缺陷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存在某种缺陷;二是血液不合格。这里所指的缺陷和不合格不可同一而语,二者存有明显区别。

  首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来看,医疗产品的缺陷具有以下特性:第一,医疗物品的缺陷有可能会存在危机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换言之,这些医疗物品一旦在现实中予以适用可能对患者人身或者财产安全造成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其次,医疗物品具有的缺陷是不合理的。临床天生具有不可避免的风险,不可能有完美无缺的医疗物品,医疗物品的缺陷是不可避免的。因而,只要是在合理范围内的缺陷,就不属于《侵权责任法》中的缺陷。最后,医疗物品的缺陷为相关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所部允许的。

  其次,不合格的定义:血液是否合格,涉及三个环节。第一,血站采血、分装环节。第二,血液的运输环节。第三,医疗机构的存储环节。各环节的行为人都有义务保障血液的质,使其处于“合格”状态。这其中以血站的义务最为严格,也最为特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10条、《血站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血站应该对血液进行检测,保障血液的品种、规格、数量、活性等符合相关标准。同时,《临床输血即属规范》第26条对于血液的包装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不合格”既包括血液成分等品质不符合法定标准,也包括血液的包装、外观等不符合法定要求。

  (二)造成人身损害的状况

  缺陷医疗物品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是医疗物品侵权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就人身损害而言,既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也包括因侵犯生命权而导致患者死亡。但从《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条文来看,法律并未对患者所受损害的具体类型作出明确具体阐述。医疗物品为特殊产品。产品本身存在的缺陷会直接造成患者人身健康的损害。侵犯健康权的表现为患者某一器官和机能受到侵害影响。侵犯身体权则是破坏身体的完整性。

  (三)医疗物品的缺陷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该因果关系具体而言是指,使用缺陷医疗物品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要认定缺陷医疗产品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首先要证明受害患者在使用有缺陷的医疗物品后导致了损害的发生。其次,需要证明患者所受到的损害是由于使用该医疗物品导致。

  二、医疗物品侵权的责任承担者

  由于医疗物品从生产厂家、销售商、医疗机构,最终用到患者身上,当患者受到损害时,应当向哪一个机构起诉主张权利?《侵权责任法》第59条对此做出了规定,以下将分情况予以阐述:

  (一)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致害的侵权责任

  首先,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本身存在缺陷,医疗机构强制制定患者使用缺陷医疗物品,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与医疗物品的生产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本身存在缺陷,但医疗机构在采买产品时,以尽足够的注意,未能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此时,应当由产品的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9条,医疗机构现行承担责任的,有权向医疗物品的生产者追偿。再次,医疗机构使用缺陷医疗物品致患者损害的,无法确定缺陷物品的生产者提供者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医疗机构本身是缺陷医疗物品的生产者,即医疗机构使用自己生产的缺陷医疗物品致患者损害的,则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二)输血感染中血液提供者和医疗机构的责任

  输血感染是输入不合格血液即被病菌污染的血液,由于输血所存在的风险是人力所不能及、未能克服的,在审理这类案件中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有过错时,重点应该放在血站和医疗机构是否客观上违反了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主要包括:对供血者的检查是否全面;对输血过程和输血器械的适用是否存在过失等。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医院的血液一般是都是有血站输送而来,而后经过医疗机构将血液输送到患者体内。因而依据《献血法》第10条规定,血液品质应由血站保障,医院无需再对血液加以核查。就此而言,倘若医疗机构在使用血站提供的血液时进行了核查义务但未发现问题时,应当由血液提供机构即血站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先行承担责任的,有权向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案例解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2、奚晓明,王利明.侵权责任法新制度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3、杨立新.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三论[J].河北法学,2012,(06):16-22

  4、王丹青.关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完善建议[J]. 中国卫生法制,2010,(05):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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