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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防范错案中刑事的司法理念

来源:UC论文网2016-01-04 21:05

摘要:

摘 要 :错案的发生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人权保障具有严重的破坏,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刑事司法理念的缺失,本文以念斌案为视角分析,提出在深化刑事

摘 要:错案的发生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人权保障具有严重的破坏,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刑事司法理念的缺失,本文以念斌案为视角分析,提出在深化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重塑刑事司法理念是防治错案发生的关键举措。

关键词:错案;刑法目的;疑罪从无;司法理念
 

  一、关于错案

  错案,它“犹如疾病困扰着机体的正常运转,错案是任何一个国家司法体制都挥之不去的伤痛”。[[1]]是指“既可以是把本来有罪的错定为无罪而放纵坏人;也可以是把本来无罪的人错定为有罪而冤枉好人;甚至还包括那些因对事实认识错误而导致把轻罪认定为重罪的案件,或者把重罪认定为轻罪的案件。[[2]]在法治建设的今天,为实现司法的公正、维护司法的权威,必须严防错案的发生,如沈德咏所言:“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3]]错案的发生主要有刑讯逼供、司法人员素质底下、司法不独立等原因造成,但笔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现代刑事法治理念的缺失,这也是解决之道。正如我国学者赵秉志所言:现代法治理念并非解决冤错案件形成和发现的唯一药方,但却是最基础乃至最根本的保证。因此,在防范冤错案件的机制建构中,处于最基础、最根本位置的内容应当是重塑我们的现代法治理念[[4]]。本文试图以念斌案为视角,分析重塑刑事司法理念的重要性。

  二、念斌案背后的法治理念缺失

  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专案组通过对现场进行勘察分析等工作,认定念斌是重大犯罪嫌疑人并于2007年2月被福州市检察院以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罪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该案从2006年开始,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终于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念斌无罪“的终审判决而告一段落[[5]]。该案在某种程度上对我国刑事司法进步而言具有一定的标杆作用,因为在我国,很少由体制内的力量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非法证据排除等理由进行纠错。念斌案中,福建高院秉承着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理念,宣告念斌无罪,这种切实贯彻疑罪从无的实践,维护了司法的公信力,也推动了司法理念的不断深化。但我们也看到,在念斌案的始末中,重点突出了我国刑事司法理念缺失,主要表现为:

  (1)传统思维习惯根深蒂固,轻视了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

  无罪推定原则首次确定于《世界人权宣言》之中,其第11条(一)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后被各国刑法引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然而,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并没有良好的贯彻疑罪从无观念,而是一直秉持着有罪推定和疑罪从轻。如公安办案的逻辑顺序是通过现场勘查、鉴定、证人证言等获取一些案件线索,之后锁定犯罪嫌疑人并对其实施刑讯逼供,以口供为中心展开侦查,印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尔后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然后在“公安做法、检察院端饭、法院吃饭”的大背景下,犯罪嫌疑人迅速被定罪。在念斌案中,证明念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证据很多均是造假,比如案件中“捞鱿鱼和煮稀饭到底用的是铝壶的水还是红色木桶中的水不清” “死者俞攀、俞悦的尿液样本的质谱图与另一标示为标样的(氟乙酸盐衍生物)质谱图是同一样本,”、“念斌可能遭受刑讯逼供”等等,这么多可疑的证据,说明该案件最少是一个疑案,然念斌依然被4次判处死刑,这说明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现代司法理念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以贯彻。而司法实践贯彻的是:一,重口供,轻物证,口供作为证据之王,获取口供之后能迅速破案;二,通常借助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司法人员似乎“想让痛苦成为真相的试金石,似乎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中蕴藏着检验真相的尺度”[6];三,重视有罪证据,忽视无罪证据。在命案必破的压力下,他们逐渐忽视对刑事案件调查取证的客观规律,忽视证据的全面性。

  (2)片面注重惩罚的思路,强调打击犯罪,忽视人权保障

  我国刑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因此,在我国刑法中,“惩罚犯罪”是手段,“保障人权”是目的。[7]但受传统重刑主义观念的影响,我国司法实践长期注重打击犯罪,忽视保障人权,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做罪犯来看,剥夺他们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在念斌案中,该案因造成了两名儿童死亡,多人中毒,引起了社会强烈的反响,社会各界要求破案呼声及被害人家属要求将犯罪绳之于法的要求,给公安造成巨大压力。于是在公安提取被害人家厨房的门上的门把后,便作出“倾向于认定门把含有氟乙酸盐”的意见书,念斌便成为重大的犯罪嫌疑人。为将其绳之以法,公安证据造假,忽视念斌关于被冤枉的呐喊。从刑事司法理念的角度来看,反映了司法人员重视打击犯罪,忽视保障人权的观念。虽然我国法律严禁刑讯逼供,但“在没有造成冤假错案的情况下,普通的刑讯逼供行为一般不会引起行政纪律处分,甚至在一些所谓的大案要案的侦破过程中,刑讯逼供行为还受到一定程度的默许甚至鼓励,在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的方式最终成功地破获某一影响重大的案件后,还有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嘉奖,甚至会获得新的晋升机会。”[8]而这些均导致惩罚至上的意识加强。

  (3)过于注重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忽视程序正义

  正义在刑法领域内强调的是要保障刑法的安定机能,保障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我国传统的法律道德观是偏重于实体公正,即“法律必须及时反映实质正义,特别是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人们对实质公正的追求根深蒂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追求实体公正,忽视程序公正也一直是主旋律,从而为错案的产生滋生了土壤。如领导对案件的干预,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案件层层报批,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法官审案,庭长审批,然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批,这种体制直接影响了司法程序公正;“高级人民法院发现原判错误后,通常不直接、彻底否定原判,而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把纠正错判的机会留给原审法院。”[9]在念斌案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福建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但福建中院每次都重新将念斌判决死刑,其并没有主动纠正判决错误,使得念斌不断上诉,这样,上诉—发回—再判决—再上诉—再发回,案件就像一个球似的在福建省两级法院之间来回滚动,陷入一种无休止的状态。这也使得念斌案历经8年10次庭审,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因刑事司法理念的缺失,错案不断发生,因此为防止或减少错案的发生,必须重塑刑事司法理念。

  三、现代刑事法治理念的重塑

  在刑事司法领域,法治理念强调保障法治权威、维护司法公平公正、限制公权的滥用、保障人权。错案的产生根本在于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缺失,因此笔者认为具体举措有:

  (一)端正对错案的认识,真正做到“有错必纠”

  我国在错案的发现模式上有着极其偶然性与被动性,极少由体制内部力量主动的进行纠错,一方面是由于司法人员没有认识到错案发生的客观性,另一方面是由于错案追究制的存在,纠正错案意味着各方利益受损,因此,要真正做到“有错必纠”,应首先做到:第一,司法人员应认识到错案产生的客观性。美国的刑事司法体系虽很完善,但依然存在众多错案,但美国在错案纠正方面具体宽广的路径,比如DNA法案、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无辜者计划等。这主要是得益于美国司法部门和办案人员的直言不讳。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矛盾的存在具有客观性,认识矛盾的客观性是解决矛盾的前提,我国司法人员只有在观念上对错案的客观性具有一定的正确认识,才能更好的纠正错案。第二,错案与“错案追究制”的关系理清。法律在运行过程中具有不确定性,错案是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因此应理性对看待“错案追究制”,因该制度的存在涉及的利益广泛,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司法人员纠正错案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并不可取,应有例外情况的存在。因此,应区别对待错案,如在法制基本健全和司法人员没有违法犯罪或违背职业规范的条件下,不应该以“错案”为名改正原判决,也不应以此为由追求司法人员的相关责任,这有助于调动司法人员纠正错案的积极性。

  (二)切实摒弃有罪推定及疑罪从有的观念,贯彻无罪推定理念

  刑法具有限制公权、保障人权的机能,且刑诉法也规定: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被确定有罪。因此,无罪推定一方面是限制公权力为打击犯罪而恣意行为,另一方面也说明该原则是我国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核心。要确实贯彻无罪推定理念,必须做到:

  (1)摒弃有罪推定观念

  与无罪推定观念相反,这种“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破案逻辑是导致错案产生的重要原因,且这定性思维在司法实践长期存在,会使司法人员在破案过程中形成刻板印象,一抓到犯罪嫌疑人就将其认定为罪犯,如果不加于纠正,防止错案的发生就丧失了观念保障的基础,因此司法人员必须深刻认识到有罪推定的危害,切实贯彻无罪推定原则。

  (2)摒弃疑罪从轻观念

  因人的认识能力局限性及社会环境的复杂性,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在我国,成立犯罪,只有满足犯罪构成四要件,证据上达到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可,证据确实充分是指:(1)构成犯罪的每个要件都要有证据证明;(2)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都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能相互印证,且对认定事实都排除了合理怀疑。如果证据没有到达这三个标准,则称之为疑案,则根据疑罪从无原则,犯罪嫌疑就不构成犯罪。然后,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离这个观念已经走得太远了,受传统的司法观念 “宁可错杀三千也不放走一个”意识的影响,决不允许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对证据不足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往往被定罪,只是在量刑上予以从轻处理,这种疑罪从轻,判有余地的做法,不仅严重侵犯了人权,同时,也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精神相违背,其危害巨大。因此,要真正做到防止错案的发生必须摒弃疑罪从轻的做法,坚决贯彻贯彻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司法机关要有“宁可错放十个也不错判一个”的魄力。

  (三)构建法治权威主义,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

  法律被当成是维护社会管理的工具,国家的权威性来自于其对被统治者的暴力管理。这是典型的法律工具主义,在这个理念指导下,不仅践踏了“刑法平等适用”的基本原则,而且将刑法的目的规定为以打击犯罪,维护统治为根本,忽视对人权的保障。对符合刑法规范,进行定罪处罚;不符合刑法规范的,降低法定标准来定罪处罚。因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容易批量的产生错案,这都是司法工具主义的恶果。不可否认,法律工具主义理念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因此,为防止错案的发生,必须重塑法治权威主义理念。

  首先必须强调,我们反对的是法律工具主义理念,而不是法律的工具性。我们提出良法善治理念,该理念将一切都纳入法治的轨道,强调法律的权威性来自于善、公正等价值。因为“公正、谦抑、人道,是现代刑法的三大价值目的,构成刑法的三个支点。刑法的人道性表现为对公民个人自由的尊重,使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10]强调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与社会管理机能的统一,以此理念为指导,打击犯罪只是手段,保障人权才是目的,是错案产生的社会土壤逐渐的根除,使无辜者免受刑事追究。

  (四)强调实体正义时,也要坚持程序正义

  错案的产生与迷恋于实体正义的追求、忽视程序正义具有重大的关系,因此要防止错案的发生,必须兼顾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那种认为违背实质正义的法律就可以不执行的观念是错误的。在法治道路的进程中,实体正义并非是高于一切的,程序正义也并非总是要服从实体正义。相反,它在一定限度内可以高于实体正义。法治的进程并非是一帆风顺,比如错案的发生就是法治运行轨道中的偏离,防止错案,我们不仅要在实体上对进行规制,同时更应该从程序上进行预防,纠正错案就是使偏离的轨道走上正轨。

  结语

  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号角已经吹响,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十八大以来,中央领导多次强调个案公正的重要性,如习主席曾多次提到:“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11]这说明中央对法治建设的决心。因此冤假错案的纠正得到了迅速的加快,澎湃新闻根据公开报道不完全统计“截止12月15日呼格吉勒图昭雪,十八大后全国各地纠正了重大冤假错案23起”。[12]令人可喜的是在这23起冤假错案中,大部分是司法机关基于无罪从无的理念予以主动纠正,改变了过去的“真凶归来”或“死者复活”的形式被纠正。这是刑事司法理念进步的表现,但在重塑该理念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一路坚持,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而努力。

  参考文献:

  [1]王守安,董坤.美国错案防治的多重机制[J].域外法制.2014,(4)

  [2]赵秉志.近年我国典型冤错案件述评——当代中国冤错案件防治机制研讨之一[N].法制日报

  [3]沈德咏.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N].人民法院报,2013年5月6日.

  [4]赵秉志.防范冤错案件中法治理念的重塑[N]. 法制日报

  [5]福建念斌投毒案最新进展:警察出庭确认笔录造假 [N].凤凰网.2013-07-05

  [6] [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7]张明楷.刑法目的论纲[J].环球法律评论.2008,(1).

  [8]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法基本问题研究[J].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9]李建民.死刑案件错误裁判问题研究—以杀人案件为视角分析[J].法商研究,2005(1).

  [10]陈兴良.走向哲学的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11]参考培根,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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