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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制度和刑事的配套措施及司法意义

来源:UC论文网2016-01-04 21:10

摘要:

摘 要 :刑事和解制度可以节约司法资源,让司法机关将精力集中于大案件上,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和质量,同时树立司法机关权威的良好形象,是社会主义法制社会构建的重要前提之

摘 要:刑事和解制度可以节约司法资源,让司法机关将精力集中于大案件上,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和质量,同时树立司法机关权威的良好形象,是社会主义法制社会构建的重要前提之一。文章将在了解刑事和解制度司法意义的基础上,深入研讨刑事和解制度相关配套措施的设置方法。

关键词:刑事;和解;制度;司法;配套
 

  1.刑事和解制度的司法意义

  1.1节约司法资源

  司法运作需要经历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阶段,需要以高额的成本作为代价。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2014年最高法院总共受理11867余件案件,地方各级法院总共受理11220.4余件案件,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84万件,每起案件从刑事立案到刑罚执行完毕,需要投入12万元的司法成本,这些案件如果全部通过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每年必须投入400多亿人民币,相当于建立400多所希望小学的数额。如果这些案件通过刑事和解制度解决,至少可以节省一半以上案件的刑事诉讼成本。

  1.2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刑事和解制度的运用,可以让司法机关将精力集中于大案件的办理方面,从2014年最高法院的报告中可以看出,刑事案件审结的效率仅有23%,很多案件都是悬案和积案,而且我国的刑事案件正在缓慢上升,而司法机关的人员补充速度远远跟不上刑事案件的人力资源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一直偏低,甚至出现冤案和错案。据统计,法官每年需要审判350多起案件,每年工作日为250天,除了学习和开会的时间,每年仅有4个小时处理案件,而法官面对的是新增加的案件和积压的旧案件。因此,对于某些刑事案件,利用刑事和解制度处理,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应付大案件的办理,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以减少案件积压的情况。

  1.3塑造司法机关形象

  目前司法机关在社会公众面前的形象有所下降,人们对司法机关存在抵触的情绪,甚至不信任和不配合司法机关。刑事诉讼本身就体现出国家司法机关的强制性和暴力性,司法机关判处加害人刑罚,加害人很有可能更加仇恨被害人,其赔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通常都不能减轻加害人的刑罚处罚,因此加害人会拒不执行赔偿的义务,而另一方面,如果加害人本身经济条件有限,而且被判决入狱,无法依靠劳动获得收入,也就没有能力赔偿受害人了。如果用刑事和解制度代替,以人权保障的名义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并为当事人提供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从被害人的角度分析,除了赔偿物质损失,还能够弥补精神的伤害,同时为加害人提供赔偿和减刑或者免刑的可能性,而使得司法机关的做法更受社会公众所接受。

  2.刑事和解制度配套措施的设置

  1.1被害人补偿制度

  目前我国的刑事司法体制尚未起到很好起到保护被害人的作用,通常都围绕加害人,目的是为了取得诉讼效率的价值取向,而司法资源本身已经抓襟见肘,而全部耗费在追诉加害人的活动当中,而被害人无法在司法体制和司法资源中得到任何人身安全的保障,其劳动就业、社会名誉和其他社会活动的保障更是无从谈起。因此,刑事和解制度的执行要求对现有的司法机制进行改革,以提高对被害人利益的保障力度,建立了起被害人的补偿制度,笔者认为该制度的建立框架应该是:在犯罪案件当中,直接被害人和间接被害人可以通过申请的渠道,请求国家给予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损失或者非财产损失补偿,而国家的责任部门和福利保障机构,以基金等渠道提供补偿。

  1.2暂缓起诉制度

  在暂缓起诉制度的建立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开始试点刑事暂缓制度,譬如2001年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实行暂缓起诉制度,并在2005年对29名正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轻微犯罪未成年人暂缓起诉,为其设置了考验期,考验期后,其中28名未成年人均没有重新或者继续犯罪的记录,因此对他们终止了诉讼。此外在南京、上海、广东、北京等地区都开始试点暂缓起诉制度,都表明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暂缓起诉轻微犯罪者,具有明显的意义和效果。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的暂缓起诉制度应该不将暂缓不起诉作为手段,而是在保留继续起诉可能性的情况下,观察犯罪者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是否有积极悔过认罪的态度和切实按照协议赔偿,并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否则将继续发起诉讼。

  2.3社区矫正调查制度

  社区矫正指的是将符合法定条件的加害人的刑罚地点改造社区中执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社区矫正已经逐渐完善起来,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妇联、共青团和学校等共同建立的社区帮教育体系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矫正试点当中客观存在的各个调查缺失问题,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弊端性问题。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尽快建立社区矫正调查制度,分为两个步骤:一方面是评估矫正工作的结构和危险性,可以根据服刑人员的犯罪性质、历史、个人特点、家庭状况、家庭环境、心理、教育、工作等方面的变量因素进行综合打分。另一方面是在评估的基础上,建立监管和矫治罪犯的计划,以及计划的实施方案,在刑事和解时期,需要综合调查加害人的人格,并作出加害人社会危险性的评估,并将评估的结果作为加害人进行社区矫治可行性分析的参考依据。

  3.结束语

  文章通过研究,基本明确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司法意义和配套措施设置内容,但考虑到刑事和解案件的复杂新和多变性,侧面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根据刑事和解案例的具体情况,灵活参考借鉴以上的配套措施,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补充和完善这些配套措施的内容。

  参考文献:

  [1]毕成.论刑事和解的社会基础[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年12期.

  [2]陈海松,吕孟堃.刑事和解,让他们重获新生[J].法制与经济(上旬),2012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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