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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关于行政的自由裁量权

来源:UC论文网2016-01-04 21:55

摘要:

摘 要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法学的核心内容之一,可以说行政自由裁量权在整个行政过程中处处存在。相对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和控制,也成为了行政法学的重点研究内

摘 要: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法学的核心内容之一,可以说行政自由裁量权在整个行政过程中处处存在。相对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和控制,也成为了行政法学的重点研究内容。从近几年的案件来看,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和控制,基本是遵循了较多的正确法令和条文,同时顾及到了社会上的舆论压力,在实际的工作中,还是比较积极的,获得了大众的认可。今后,需要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深入研究,制定更多的有效法案和约束。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性;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是在维护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合理性的基础之上,在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的基础之上做出的。只有这样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才符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本质要求。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在各方面的权利制定和相关条文规定中,都在不断的健全,一方面根据社会的实际需求来增加或减少,另一方面根据国家的发展来增加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深度。在此,本文主要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讨论。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行政权的范围也不断膨胀,行政职能大为增加。对于我国而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具有较强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该种权力的存在,是为了更好的协调其他法度的工具,也是在处理各种案件的过程中,能够给人民一个较为满意的答复,避免造成社会上的舆论压力。从客观的角度来看,行政自由裁量权正是因为自身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才能够为社会的各个领域发展,做出了较大的积极贡献。在此,本文主要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进行论述。

  (一)制定法的相对模糊性与滞后性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重要原因

  随着人类文明步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现代法制国家步伐不断迈进,用以调整人们之间的行为关系的法律规范也随之增多。但是,法律在增多的过程中,总是会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矛盾,一旦出现较大的舆论案件,势必会造成各方面的争论,届时对社会的发展将会造成很多的不利影响。从客观的角度来看,现阶段的很多法律,出现了模糊性与滞后性,虽然能够暂时缓解各类型案件带来的压力,但并不能在本质上予以解决,因此,我们在平衡这些法律的过程中,需要行政自由裁量权来帮助。首先,立法人员并不是先知,其考虑的角度和层次不同,因此制定的法律也会存在一定的漏洞,这种漏洞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得到不断的弥补。但是,在这个弥补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利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制裁一些不必要的问题,给人民一个满意的答复。其次,法律法规是通过语言规则来表达的,而语言规则本身的局限性导致了法律规则的模糊性与多义性。例如,现阶段的社会发展中,“见义勇为”的案件较多,但我们如何定义“见义勇为”、“防卫过当”、“故意伤害”、“无意伤害”等等,就必须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来完成。

  (二)现代行政管理客观上要求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广泛存在

  从权利本身来讲,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发挥权利行使者主观能动性、保证实体正义实现的需要。以目前的工作来看,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在于,现代行政管理的客观需求。“行政管理”是一个比较广泛的词汇,在日常的工作中,行政涉及到每一个部门的日常运营;在案件的处理中,行政则关系到最终的案件判定;在社会中,行政会对所有的领域都产生较大的影响,它既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也是非常综合的部分。因此,为了更好的开展行政管理工作,应保证行政自由裁量权广泛存在,以此来解决客观上的各种问题。例如,法治所要求的并不是消除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是法律能够控制它的行使。现代统治要求尽可能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二、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在法制国家当中,任何一种权利都不可能被无限的行使,需做出有效的控制,这样才能保证权利发挥出较大的积极意义。另一方面,权利之间的制约关系应得到有效的控制,制约的存在,主要是为了保证权利之间可以出现良好的作用,以此来维护好民众的利益,而不是作为相互争夺的工具。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上,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且在很多方面都实现了案件处理的有效性。近几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更是取得了非常出色的成绩,推动了社会的全面进步。在此,本文主要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进行论述。

  (一)内部控制

  就行政自由裁量权本身而言,要想对其实施有效的掌控,首先应该从内部控制上努力。根据现阶段的工作来分析,所谓的内部控制,主要是行政机关内部自觉的为自己执行公务制度制定一定的行为模式,并且自觉的遵守,同时,会制定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有效监督的控制模式。简单来讲,会在日常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过程中,采取一系列的手段和方法,避免行使者本身出现问题。结合以往的工作经验和当下的工作标准,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内部控制上,还是比较理想的,虽然也出现了“滥用职权”的现象,但并不是特别的严重。本文认为,内部控制工作中,还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第一,进一步健全内部的法规和制度。滥用职权的现象之所以会反复出现,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法不责众”和“法规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人在利益的趋势下,不断的尝试“越过雷池”。第二,应制定针对性的法案处理。从客观的角度来分析,目前所使用的行政管理法案并不是特别的健全,遇到一些特殊案件的时候,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部控制就成为了主导性的因素。所以,制定针对性的法案才是最好的选择。

  (二)完善权利制约程序化

  行政自由裁量权在控制的过程中,还应该在外部控制上努力。目前,内部控制的制度、法律、措施基本上都得到了健全,反而是外部因素的影响不断加重。比较突出的一项外部因素在于,权利制约能否实现良好的程序化。在以往的工作中,由于权利制约程序化比较复杂,从而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使过程中,没有抓住良好的时机,无论是在处理日常问题还是处理针对性问题时,都未取得理想的效果。今后,完善权利制约程序化,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第一,审裁分离制度。这一制度要求案件的调查与审理作出决定应该由不同的机构或者人员执行。审裁分离制度有助于防止调查案件的人员先入为主,对最后的审理作出不公正的裁决,从而对可能存在的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形予以制止。第二,说明理由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要求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该向相对人说明其作出相关决定的理由、根据,以及在此过程中为什么考虑某一相关的因素而不考虑另一因素。说明理由对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个很好的约束。

  (三)立法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应进一步在立法控制中努力。立法控制是比较根本的控制措施,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首先,要把握的是立法机关在授予自由裁量权时要适当,应清楚在哪些情况下应当授予自由裁量权,哪些情况下应当授予羁束裁量权。其次,立法中必须明确授予自由裁量权的目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提出原则性要求,为司法审查提供依据,还可以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加以具体化。

  总结:本文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展开讨论,从现有的工作来看,该权利的实施和控制,基本上完成了有法可依的阶段,今后则需要进一步的体现行政自由裁量权使用的合理性与规范性,要在任何一个案件和事件的处理中,均体现出法度的威严和权利的维护。相信在未来的工作中,行政自由裁量权,能够完成更加出色的成就,促进社会和国家的全面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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