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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协商的实现路径、功能及目标

来源:UC论文网2016-01-05 21:26

摘要:

协商民主既有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也是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党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指出:协商民主包括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大协商、基层协

  协商民主既有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也是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党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指出:协商民主包括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大协商、基层协商、人民团体协商、社会组织协商7个基本方面[2].作为协商民主组成部分的政府协商,在协商民主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目前,政府协商的研究在决策、立法、工资、利益、网络、组织等领域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这些研究成果大都是从以政府治理、政府管理、服务型政府为核心构建起来的,政府协商并没有成为核心词和关键词,政府协商理论研究具有附带性和边缘性。

  这主要表现在:在决策上,强调科学性与民主性,但以政府为主体,对协商的平等性和协商性强调不足;在立法上,理论上强调人大立法的主体地位,但在地区实践中,实则政府委托立法则较多见,忽略了民主权威性;在工资上,以政府制定为主体,缺少与社会的沟通及协商,影响了政府在制定工资决策方面的合法性权威;在利益调整上,缺少利益平等对话机制和利益平衡机制,与弱势群体的协商与沟通尚有不足;在网络应对上,政府在网络事件及其政策方面应对明显滞后,既缺少在第一时间公布事实与真相的机制,也缺少在网络上进行沟通对话的机制,基本以网络发布为主;在社会组织上,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沟通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的色彩,沟通对话的平等性与社会性没有落到实处。又因政府协商是新近提出的概念,政府的沟通与协商缺少准确的定义和定位,政府治理与政府协商进行混同性使用,对以政府协商为核心的研究还处在起步阶段。

  显然,政府协商是社会实践发展的现实需要,是化解社会矛盾的现实需要,更是政府与社会进行博弈的现实需要,政府协商必须在这3个现实要求的基础上进行定位和构建。本文在充分吸取政府协商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协商民主体系的战略地位与作用、构建政府协商的原则与限度及其实现机制作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一、政府协商的定位与功能

  尽管党中央提出政府协商这一概念,但尚未给出明确的定义。本文试图通过政府协商的内容粗略地概括出政府协商的定义。政府协商就是政府与其他相关部门、政治组织、社会组织、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及其个人进行平等理性对话、沟通交流、博弈共赢、达致共识进而形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过程。通过这一定义及其理论构建,建立以政府为核心的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这样做,既可以给政府协商定位,也可以确立政府协商的功能与边界。

  给政府协商定位是多方位的,既有战略定位,也有特色定位。既有性质定位,也有定量定位。既有关系定位,也有功能定位。既有政府协商行政,也有政府协商自我设限。只有定位准确,才能正常健康发挥政府协商功能,使政府协商既能充分发挥作用,实行勤政廉政,又避免懒政乱政现象。

  第一,政府协商在社会主义民主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经过30多年的政治发展和政治实践,在一定意义上,没有协商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协商民主是不同协商层次的主体,遵循自由平等的原则,通过对话、沟通、交流、讨论、辩论、协商等方式,参与社会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最大程度地增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一致性,缩小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差异性,减少矛盾与冲突,增进社会福祉,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有序进步。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由此推之,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理论组成部分的政府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政府协商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提高政府能力和水平方面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第二,政府协商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西方语境中的协商民主,是对民主的补充和修正,民主具有优先性,协商具有次位性。民主是体制架构,协商则是非体制性架构,协商体现的是选举功能。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观念受西方的启发,但却不是西方的产物,而是中国国情的产物。中国的协商民主是协商与民主并举,都具有体制性架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2].协商民主在中国的产生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和制度基础,是对4大基础的提炼和升华。

  第三,政府协商在社会主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政府协商既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政府协商的重点是围绕有效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加强政府协商,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民主在协商的框架下运行起来。

  第四,性质定位。人民性是政府协商的特质,为人民服务是中国政府的基本伦理,这决定了政府协商的出发点和归宿必须体现人民性。政府协商奉行新民本主义,以人民为主体,以民意为依归,执政为民,行政为民,坚持邓小平一直强调的以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同不赞同,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为根本标准。政府协商的核心就是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此,要处理好人民性与权威性的关系,从根本意义上说,人民性与权威性是统一的,是正向关系。政府有权威是因为坚持了人民性,顺应了民意,体现了民意,决策从民意中产生。政府无权威,是因为失去了人民性,罔顾民意,一意孤行,使公权化为私权,成为既得利益集团的工具。政府权威低,是因为没有充分考虑和充分照顾人民利益,公信力下降,合法性资源流失。但人民性与权威性也时常发生矛盾,时而呈负向关系,此时,在充分考虑二者之间关系的基础上,防止被民粹主义所绑架。

  第五,关系定位。政府协商与其他协商的联系与区别。政府协商与其它协商的联系在于,核心都是围绕着协商民主展开。都体现协商民主的核心内涵和共同价值。协商民主的价值基础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即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政府协商的价值在于服务与守规,这样才能确保政府协商的公正性与客观性。与此同时,政府协商的目的之一就是培养理性的公民与责任,使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使政府权力与责任相统一,使政府协商与理性公民相统一。政府协商需要理性,公民需要理性。政府与公民进行协商,只有在理性的前提下才具有可能性与现实性。如果政府协商呈现非理性,公民行使权利呈现非理性,二者的沟通将会困难重重,甚至形成对峙状态。

  政府协商与其它协商的区别在于:政党协商先于政府协商,带动政府协商。政党协商主要是政治纲领、政治目标、政治手段的协商,政府协商是行政执行的协商。"从政治过程而言,政府协商侧重于具体政策制定与执行阶段,是对政党协商所提出的政治纲领的具体化,同时也是对政协协商所提出的经济社会问题的一种回应,成为沟通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间的重要一环"[3].人民政协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政协的职能就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的根本制度,之所以把人大协商排在第四位,是因为人大的第一功能是民主,协商是对民主的补充和完善,在人大把民主与协商结合起来有利于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层协商是政党协商、政府协商和政协协商微观组成部分,同时基层协商也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相比较而言,与其它协商不同的是,政府协商围绕三个内容进行,一是立法协商,二是规则协商,三是决策协商,科学决策。协商的目的是确立法律、规则、决策的权威性、科学性和民主性。

  第五,自我定位。政府协商需要有边界,政府作为执法者,法治一旦确立,就要减少不必要的协商环节,否则会失去法治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在重大规则制定出来之前,要充分协商,听取各种不同意见,但规则一旦确立,应避免或减少在规则方面的协商,否则规则就缺少权威性,规则不断地调整,也使政府协商失去权威性和有效性。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之前,要充分进行协商,在重大决策做出之后,就要减少不必要的协商环节,否则政策就会扭曲变形,使政策失去权威性。利益是政府协商的核心,立法、规则、决策的协商最后都落实到利益上来,各种重大问题的协商主要是利益的协商。政府协商,不能越过法治、规则的边界,决策协商必须在法治和规则的轨道上行进。

  政府协商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一部分,一方面,与其它协商民主共同发挥整体性功能。"加强协商民主建设,有利于听群言、集民智、增共识、聚合力、促和谐,有利于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有利于更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利于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2]

  "另一方面,政府协商也发挥着独特的功能。政府协商深化了社会主义民主及其协商民主的内涵,具有巩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功能。政府协商有利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依法行政文明化,避免激化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进步。政府协商主要是围绕着立法、规则、科学决策3个方面进行的,这有利于提高政府权威,提高行政绩效,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避免因决策不当而带来的巨大浪费。政府协商有明确的边界,这样既可以在边界之内充分行使权力,使权力高效化和勤政,同时又避免政府协商破坏边界,进而导致政府协商的滥用与失效。

  二、政府协商的目标和原则

  政府协商主要有三大目标:实现社会公正、建立廉洁政治、化解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公正,决策必须民主科学。建立廉洁政府,必须让政府行权有边界,法无授权不得行,民无授权不得用。化解社会风险,政府必须与人民商量着办事。这三大目标无一能离开与人民的协商,离开与人民的协商,就无公正、无廉洁,就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风险。有政府协商,就会化解风险,没有政府协商,风险将会增大。只有实现这三大目标,这才使政府进入新常态。经济发展要进入新常态,政治发展也要进入新常态,政府协商是使政府走向新常态的基本标志。

  要使政府有新常态,就必须给政府协商定原则,以防止政府以新常态的形式走旧常态的老路,搞形式主义。也同时防止政府放弃了旧常态,却不会走新常态的路,找不到新常态的方向,把权宜之计固化为新常态。政府在走向新常态的过程中,可以采取政治策略用旧常态的形式搞新常态内容,防止出现不稳定的因素,化解走向新常态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测的风险。为此,推动政府协商,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的原则。政府协商在与其它协商民主共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同时,也对政府协商提出了专门的要求。政府协商要讲民主,政府协商的过程就是民主的过程,民主的过程也是协商的过程。政府协商要文明,要受政治伦理的规制,不能简单粗暴,不能搞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政府协商要和谐,政府协商要在和平友好的状态下进行,要具有包容精神,要求同存异。政府协商要体现自由的原则,不能搞强制协商,不能搞强制公民参与。政府协商要平等,不能高高在上地协商,要平等对话、交流、沟通。政府协商要公正,失去了公正性,协商就成为某些人谋私利的手段,政府公权力就具有私有化的可能性和现实性。政府协商要讲法治,法治下的协商才具有合法性、合道德性和合权威性。政府协商要爱国,不能出于某种目的以某种形式进行卖国,政府爱国就是爱民。政府协商要敬业,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时间进行协商,不能把政府协商视为权宜之计,搞协商的花架子。政府协商要讲诚信,不能把协商的成果、协商的政策等重在商谈,疏于落实。政府协商要友善,不能在协商中人为地制造敌对势力,不能把人民视为臣民或视为刁民。

  第二,服务原则。政府协商最终要落实到服务上来,否则政府协商没有意义。现代政府的转变历程多是由暴力职能为主转向统治职能为主,再由统治职能为主转变为以管理职能为主,再由管理职能为主转变为服务职能为主。政府职能的转变既是一个历史过程,也是一个由传统政府转向现代政府的过程。

  习近平总书记的"四个全面",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4],从不同侧面强调了政府的服务职能,强调了为人民服务的政治伦理。一个服务型的政府,才是深得民心的政府。构建服务型政府工程,就是构建民心工程。全面从严治党,也是把反腐败的红利、红包发给人民,让人民在反腐败中得利。政府协商,既可让民得利,又可让民知道得利的边界。

  第三,法治原则。现代法理的基本常识是,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公民都可以做,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政府都不允许做。即使是服务型政府,也必须在法治框架下。过去那种政府先行,立法随后跟进的状态要改变。要先立法,然后让政府在法治的框架下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的勤政是法治之下的勤政,在法治之外的勤政实则是滥政。政府的懒政要在法治之内得到约束,不能在法治之外对懒政进行约束。政府的形式主义、不可避免的官僚主义在法治之下具有客观的合理性。政府的行为无论如何崇高,都不是放弃法治的理由。文明政府、服务型政府,首先必须是法治政府。政府协商,是在法治前提下的协商。离开了法治的政府协商,就是变相的人治。

  第四,还权与社会的原则。政协协商不是集权,而是分权,不是权力集中,而是权力归还于社会。在20世纪80年代,邓小平就说过,政府管了"很多不应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5]328这与权力过度集中有关,"多少都带有封建主义色彩"[5]334.现在这种局面,不但没有打破,反而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政府介入经济事务、企业事务过多,客观上成为企业的董事长,企业成为政府的总经理,董事长管着总经理,让企业放不开手脚,从而使政府失去了公正性,使政府公器成为企业私器,助长了政府的腐败和寻租。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也同样如此,社会及其组织的功能被政府所取代,社会功能政府化,社会组织官本位。政府现在要做的就是从经济和企业中剥离出来,让政府的归政府,企业的归企业,社会的归社会,从而形成政府、企业、社会"三足鼎力"格局。

  第五,平等协商原则。政府要有权威,但政府的权威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之上的。没有平等,只有权威,协商民主就流于形式。只有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权威才是真正的权威,只有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协商,才是真正的协商。政府要与政党、人大、政协、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地沟通、对话、协商,制定的政策、规则、标准才具有权威性。政府协商的平等性在于执行法律、执行规则的平等性与权威性。但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强调更多的则是权威性。权威性与平等性既具有统一性,也具有矛盾性。统一的地方在于,执行法律和规则的平等性就具有权威性,如果有选择性地执法和规则,那就会导致不平等,同时也会失去政府的权威。如果政府协商与大众参与充分结合,政府协商的平等性与权威性就具有统一性。如果政府协商与大众参与相分离,政府协商就失去平等性和权威性,仅具有强制性。但也要看到,即使政府有权威性,政府协商的不平等性也是客观存在的,也是政府协商的一个重要特征,"在特定政府部门和受其决策与管理活动影响的公众之间,程度不等却普遍地存在着协商资源、协商能力与决策地位的不平等。它们以政府部门的相对强势、公众的相对弱势为核心特征,这些原本具有合理性的不平等会造成一系列负面影响"[6].克服不平等的负面影响,减少或弱化不平等,就必须处理好平等与权威的问题。在平等与权威发生矛盾的情况下,沟通与协商就显得至关重要。

  第六,公开透明原则。没有公开,谈论民主是幼稚可笑的;没有公开,谈论协商也是幼稚可笑的。公开是政府协商的内在本质要求,没有公开,政府协商就会变成少数人的特权,协商就会转变成潜规则或者阴谋,政府协商就会打着协商的旗帜实现个别官员的个人利益。政府协商公开包括:社会协商的内容公开,协商的过程公开,协商的结果公开。信息公开,信息要对称,信息要多元化,信息流动公开,让信息流动渠道畅通,对信息进行垄断,让信息单向流动,就是破坏协商公正。议事公开,社会组织成员的事务必须所有成员参与,不能让议事成为少数人或个别人的专利。政府的议事规则要公开,避免规则的虚无化或者空心化,沟通、交流、对话、协商的过程都必须服从于规则,这样才能使规则正义优先于实质正义。

  决策公开,社会协商之后的决策按着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进行公开,这样的决策才具有权威性、公正性。
 
  三、探索实现政府协商基本路径

  实现政府协商,就是要去政治化、去行政化思维,确立协商执政思维,建立协商型、民主型、沟通型服务政府。让政府的归政府,让社会的归社会,企业的归企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互相推动,互不越界。

  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确立去政治化的思维方式。在政府协商形式的探索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核心问题就是避免对协商的过度政治化解读。过度政治化解读分为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就政府来说的,不能把政府执政视为政治执政,而是服务执政。政治执政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政治执政,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政治目标的执政。行政执政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的服务执政,强调服务的公共性和协商性。第二个方面是就社会来说的,不能把社会存在的各种问题、各种社会矛盾、各种群体性事件、各种维权事件简单地进行政治化处理,而应该是服务化、协商化处理。如果社会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政治化处理,既影响了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执政,也影响甚至破坏了政府协商行政的服务性功能。第三个方面是针对其它的协商来说的,如果政府执政高度政治化,就会影响和损耗其它协商的地位与功能,提高了行政成本,助长了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专断主义。

  第二,确立去行政化的思维方式。行政化思维对政府本身来说,行政管理是统治型管理,而非服务型管理、协商式沟通。统治型管理必然视被管理者为被统治者,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视为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矛盾被视为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矛盾,这种管理具有传统管理色彩,而非现代型政府管理。这种管理方式容易激发社会矛盾,容易导致社会不可治理状态,导致政府公共资源流失,损耗行政执政的权威与能力。对社会来说,通过行政的方式管理社会,给社会各种组织定行政级别,使社会组织实际上成为行政的组成部分,失去基本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行政化将会使政府协商、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商流于形式,即使存在政府协商,也不是平等协商,而是行政命令的协商,上下级的协商,使政府与社会的协商失去实际意义。

  政府如果能去行政化思维,其行政能力和行政水平就会提高,政府就没有必要投入过多的人力物力去解决社会问题,从而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收益。政府的公共政策就会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避免了政府因政策截留而导致的腐败和寻租。社会组织有效地制约了执政权和行政权的滥用。与此同时,社会也因此充满了活力与动力,迫使政府行政进入法治规范的轨道,使政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政府与社会的协商也进入了良性循环的轨道,政府与社会的双向沟通能力增强。社会各种不同的组织自主能力增大,其自我治理能力就越强,社会稳定系数就会越大。

  第三,建立政府协商的运行机制。政府是提供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的政治共同体。有学者认为:"政府不是神,它只具有有限理性;它是公共组织,也是理性经济人和代理人,由于理性有限,它可能导致决策失误;作为理性经济人和代理人,它也有追求自身利益、自我膨胀的倾向,这都会导致政府公共性的流失和合法性的危机。驯服公共权力,避免政府公共性的流失及合法性危机,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坚持立法、决策中的公共性;二是坚持政府行政中的公共性,也就是政府廉洁奉公的问题。这取决于一系列制度设计,把政府置于协商民主中则是避免政府公共性流失的重要措施之一,它要求政府不仅要在协商对话中立法和决策,而且也要在行政过程中坚持协商行政。"[7]

  除此之处,驯化公共权力的核心,是依宪行政,通过落实宪法,来体现政府的公共性,从这个意义上说,落实宪法就是政府的最大公共性。协商行政,是实现政府权威的最有效路径,也是行政文明的基本标志。

  第四,政府协商要多元化。政府要对社会协商组织形式进行分门别类的指导,不能搞一刀切。社会组织协商模式的多样化是由社会组织本身不同性质和类型决定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壮大。社会组织总数从1988年归口民政部登记管理之初的4446个增长到2013年的54.7万个,增长超过100倍,平均每年增长约21%.社会组织涉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主体[8].有多少社会组织,就会有多少社会组织协商的模式。社会组织协商目前还处于探索之中。政府要学会与不同的社会组织打交道,要探索不同的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商模式,在社会组织协商多样化的同时,政府协商也要多样化,由此确立政府协商的平等化、权威化、公共化。

  对于政府与社会来说,立法是政府协商的前提和保障。这样使得政府协商有法可依,社会与政府协商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预期性。对社会组织要统一立法。通过统一立法,突破社团、民非、基金会的分类,依法人属性对非营利组织进行分类及规制。但是,也必须看到,社会组织的发展面临着一些瓶颈或困境,社会组织立法的困境在于结社。尽管宪法规定有结社自由,因结社自由的政治性勾连,同时又没有结社的政治性法律规定,又基于中国大转型的稳定性要求,使得社会组织法治化治理严重滞后。解决的方式之一,就是淡化或弱化社会组织的政治性,使社会组织归于社会性属性,加强社会组织功能,问题就会得到一定程度的合理解决。

  第五,充分吸取和借鉴国内外民主模式的经验。如前所述,西方国家政府的协商,是在民主基础上的协商。西方民主是建立在社会自治的基础上,社会自治的协商功能较为强大。西方国家的政府协商主要集中在与社会组织协商和利益集团协商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使得社会自治成为民主的基础,使得政府集中各种利益,使之成为政府助手并促使政府理性决策。对于中国来说,政府协商还在探索之中,目前比较成功的有"上海模式"、北京的"灿雨石"模式和网络协商模式。北京由灿雨石发起的参与式服务配送模式改善了北京的社区福利配送,还创立了新的服务配送模式。这一新模式建立在政府-民间社团对公共产品进行合作生产的基础上,已经被其他地方政府迅速采用[9].

  网络协商是社会组织协商的现实可行的重要模式。社会组织协商应该充分运用网络平台。网络平台是社会组织协商的切实可行的且既有益又有效的方式。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都可以在网络上通过博客、微博等官方媒体、社区媒体、自媒体就感兴趣的话题设置议题进行广泛充分的讨论、商谈、辩谈,交锋、质疑、探寻、听证,寻求各方的利益平衡点、共识点,制定公共政策、公共规则、公共制度。网络协商模式打破了行业界限、地区界限、党政界限、政社界限、企社界限,在各个层面都可以进行平等的对话协商。如果把网络协商发展好、用好,就会使社会组织协商有实质性的进展[10].

  第六,多方位拓展政府协商有效渠道,避免政府协商形式化。在这方面有许多工作可作,比如:不断完善社会听证制度,不断提高听证参与者的广泛性、代表性、层次性,让各方意见都能得到充分表达;不断健全和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各级政府进行重大决策前都要最大限度组织相关专家调研论证,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同时要避免专家成为政府政绩合理性论证的工具;不断完善政府重大决策社会公示制度,决策程序及理由要公开透明,增强信息对称性,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行政成本过高的现象;不断完善"网络问政"、"微博问政"、"微信问政",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提升对大数据对政府的助推作用,增加公共信息发布平台,实现公民、政府和媒体的良性互动。

  总之,政府协商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是社会主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从战略高度提高对政府协商的认识。确立政府协商的目标,构建政府协商的路径,不断完善政府协商的内容,加强协商,完善民主,尊重科学,增强政府权威性,整合合法性资源。通过协商民主规范政府协商的行为与限度,实现政府行政的文明化和现代化,实现社会组织自我管理化。所有这些,都有利于建设廉政中国,进而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
  [2]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N].光明日报,2015-02-10.
  [3]王庆德。政府协商:一种新的协商民主[N].北京日报,2015-01-19.
  [4]习近平首次集中阐述"四个全面"宣示治国理政全新布局。
  [5]邓小平。邓小平文远(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
  [6]杨守涛。政府与公众间的协商不平等问题及其对策[J].领导科学,2014(14)。
  [7]张洪武。政府的公共性与协商民主[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4(6)。
  [8]康晓强,张爱军。何谓社会组织协商[N].北京日报,2015-2-2.
  [9]沈瑞英。协商民主与社会组织发展[N].联合时报,2012-07-20.
  [10]张爱军。社会组织协商及其构建路径[J].四川社会科学,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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