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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对策及现状

来源:UC论文网2016-01-06 22:00

摘要:

摘 要 :当前,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缺乏质量,主要存在带动能力有限、稳定性较差、运作不够规范等问题。基于此,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 农民专

摘 要:当前,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缺乏质量,主要存在带动能力有限、稳定性较差、运作不够规范等问题。基于此,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管理;江苏省


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90年代以后逐渐兴起,江苏作为经济发展大省,政府十分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例如,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3日通过《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其中规定“农民可以以承包地的经营权作为主要出资方式,设立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分享农业适当经营规模效益”,并且在以市场为导向的推进过程中作了一系列的尝试,江苏省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抓住自身发展活力和带动农户能力这2个关键环节,大力推进“有组织制度、有较大规模、有合作手段和有明显效益”的“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工作,并且取得显著成效,所以其发展水平和经营状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1]
1 存在问题
1.1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能力有限
目前,大多数专业合作社是在一个村或一个像的范围内由几十户农户组织起来,跨县市甚至跨省的合作组织还十分罕见,也就是说,合作社单个规模较小,小区域特征明显,因此其示范性以及辐射范围还限制于原有的小行政区域内,尚未打破传统的区域界线,这是制约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因素之一[2]。主要原因是现阶段中组织化潜在利益还不够高,对于农户而言,组建并经营专业合作社的根本动力就是潜在的收益,由于农户自身的局限性,再加之合作意识淡薄,很难冒着风险与他人共同投资,如果他们对于未来潜在收益的预期不高或者组织化收益空间较小,即使有外部力量的推动合作社能够勉强维持下来,也很难真正发挥作用[3]
1.2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稳定性较差
当前,江苏省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有两种组织模式,一种是其产生和发展依赖“能人效应”,主要是由种植大户和技术能手作为带头人,基本管理方式以个人权威来维系,一旦带头人自身出现危机,组织的稳定性就会遭到破坏。此外,还有一种是以股份制企业形式运营,在实质上与农民之间只是形成了买卖的契约关系,如此在合作社的内部农民依然处在相对较弱的位置,而这些种植大户和农村能人兼具了管理者和大股东的双重角色,在合作社的决策中一般占据主导地位甚至是决定地位,他们在利益分配当中往往占有优势,农户只有在某些服务环节获得一定的优惠条件,不能分享或者较少分享到合作社的盈余,由于缺少充分的利益激励,再加之普通农户存在的合作意识淡薄问题,可能导致“搭便车”现象日益成风,这会影响到合作社的稳定发展和持续经营。
1.3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还不够规范
当前,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存在重视眼前利益,轻视长远利益、重视分配,轻视积累的现象,这导致合作社自身积累非常少,影响规模的扩大和再生产能力的提升。目前,很多合作社都没有提取公积金以备后续发展,更不要提教育,医疗等公益性事业了。
合作社的规范运行主要依靠其内部的治理关系,但目前,在一部分合作社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所规定的权力制约关系基本上都是名实不符,虽说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但成员大会不经常召开,自然理事会成为了实际上的决策中心,极易被少数人控制。这些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自然不愿意聘请专职会计审计人员,习惯于计流水账,搞形式主义,很难建立起规范会计审计制度,这就进一步给社员的监督造成困难,且在组织外部的相关经济管理部门也难以对此进行有效管理。
1.4 政府力量介入过多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弱势者联合的一种组织形态,在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特别在发展初期,为了求生存谋发展,要与其他组织形式同台竞争,此时政府所发挥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但如果再组织发展起来后没有及时退出,不仅违背合作社的基本原则,还会影响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当前,由于中央政府强调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业现代化的作用,各地政府积极出台政策响应,甚至将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与个人政绩挂钩,当一种依托力量的介入有了其特定的利益动机时,这种利益动机就使该机构和农户之间变成两个独立的利益集团,当两者利益出现矛盾时,农民利益受到侵害在所难免,导致合作社发展只在量却不在质。
2 政策建议
2.1 提高农民合作意识
适度的政府监管不仅有利于合作社的正常运转的,还能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而未来合作社发展的关键之一就在于如何寻求合作社自治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平衡。所以,当前最好的方法就是各级政府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要坚持“支持但不干预”的原则。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的主体是农民,合作社的负责人也必须熟知农村经济能代表农民利益的具备专业知识的人才,只有从社员到负责人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和效益,才能形成一个较为紧密的利益共同体,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长的优质土壤。所以,由政府带头组织加强对农民和合作社负责人的培训,提高农民的合作意识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至关重要。
2.2完善专业合作社的监管机制
这一政策建议主要在于监管部门的监管内容。首先,准入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准入是农村市场监管的预防性制度架构。当前,农民合作社进入市场的标准较为松散,低门槛,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实质性审查标准,严格规范专业合作社准入条件,调查判断广大社员是否自愿真实地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核查专业合作社的实际出资、规模大小及运作情况,对合作社章程进行严格审核,对其实际场地以及资产状况都要进行实地调查,以此防止虚报瞒报的现象,保证农村经济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其次,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实际上合作社的经营方式仍是“委托—代理”的关系,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人的利己行为,容易产生道德风险,所以产生了信息披露制度,所以一般合作社在章程中都会规定要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全体社员公开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状况以及财务状况,这有利于实现全体社员对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然而,披露信息的真假更多的还是在于政府监管,因为只有政府才有这样的能力监管合作社往来的各种业务和现金流动,而审计监管则是一种有效的方式。
参考文献
[1]黄丽萍.交易成本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困境—基于农户层面的分析[J].东南学术,2007(5).
[2]胡明霞.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的监管机制探析[J].农村经济,2015(6).
[3]孙亚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利益机制及影响因素分析——基于江苏省的实证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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