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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法治范式重建中传统社会治理模式的运用

来源:UC论文网2016-01-10 21:52

摘要:

有人总结我国信访工作存在 六难, 即观念转变难、 权责清晰难、 秩序规范难、 工作到位难、 诉访分离难、 案结息访难。 信访工作就是一个万花筒, 折射的是我国社会治理方方面面存

  有人总结我国信访工作存在 “六难”, 即观念转变难、 权责清晰难、 秩序规范难、 工作到位难、 诉访分离难、 案结息访难。 信访工作就是一个万花筒, 折射的是我国社会治理方方面面存在的问题。 信访工作的 “六难”, 也是我国社会治理的 “六难”. 任何治理模式都是一定民族长期实践的结果, 准确界定我国传统社会治理模式, 对培育中国气派的法治理念、 重建法治范式、 指导法治实践、 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 传统治理原则与具体运作方式

  我国传统社会治理模式可概括为综合治理模式, 表现为天理国法人情统筹兼顾的治理原则及人治德治法治相得益彰的运作方式。 这种模式发挥到极致令西方最好的治理模式也难以望其项背。 比如唐代贞观五年 (632年), 全国死刑犯总数仅为 390 人, 唐太宗李世民让这这些死囚全部回家安顿后事, 令其次年秋天再回来受死,到次年 9 月, 这些死囚竟无一人逃亡而全部回狱。 显然, 如果人们没有对国家法律的真诚信仰是不可能达到如此境界, 那么古代中国是如何做到的呢?

  (一) 治理原则: 天理国法人情统筹兼顾

  中国人所言 “天理” 指不以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历史规律。 传统中国强调学思践悟, 发蒙便会 “人之初、 性本善”, 天人之间、 人我之间没有上帝相隔, 很少有人是宗教的, 但多数都是哲学的。 “万物各得其和以生、 各得其养以成、 不见其事而见其功” (《荀子·天论》) 被规定为宇宙终极法则。 落实到人世中, “贵贱之等,长幼之差, 知愚能不能之分, 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 的 “群居和一之道” (《荀子·荣辱》) 就是最高最大的天理。 落实到个人修为上, “孝悌忠信、 礼义廉耻” “修身齐家、 治国平天下” 的 “内圣外王之道” 就是最高最大的天理。 落实到行为方式上, “尊德性而道学问、 致广大而尽精微、 极高明而道中庸” 的 “中庸之道” 就是最高最大的天理。

  中国人所言 “国法” 可概括为三句话: 国家至上, 安分守己, 各得其所。 “国家” 在中华民族中有独特的认识, 由家庭而家族, 由家族而村落, 由村落而城邦, 由城邦而天下, 家国一体, 公比私大。 每个人在群体中都有一定名分, 每个名分都有相应的权利义务, 按照自己本分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 就能分享群体好处, 而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的好坏又反过来决定名分的升降去留。 这就是中国人所言 “国法” 的基本精神, 这个精神与社会伦理纲常是同一的。

  中国人所言 “人情” 的基本方面可概括为趋利避害, 这个观点不言自明。 难能可贵的是, 中国人自孔子就开始明白了一个道理, 即要想自己好就得让别人也好, 于是逐步形成仁、 义、 礼、 智、 信等纲常伦理。 仁者爱人, 义者明理, 礼者齐行, 智者权变, 信者诚敬。 实践证明, 只有遵循这些纲常伦理才会真正实现利益最大化、 危害最小化。 故 “趋利避害+纲常伦理”, 构成中国人所言 “人情” 的全部内容。

  就治理原则而言, 传统中国笃守 “万有必和” 的天地精神, 认为天成为天在于阴阳和谐, 地成为地在于刚柔相济, 人成为人在于有仁有义。 认为只有用 “万有必和” 的宇宙根本法则将 “立天之道” “立地之道” “立人之道” 贯通起来, 才可能实现天下大治的 “王道”. “王” 者, 三横为天、 地、 人, 一竖为 “万有必和” 根本法则, 因此国家治理必须做到天理、 国法、 人情统筹兼顾, 否则就不可能建成丰衣足食、 安居乐业、 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太平盛世。

  (二) 运作方式: 人治德治法治相得益彰

  传统社会治理的运作方式大致经历了 4 个阶段。 第一是自传说中的黄帝王朝开始至公元前 12 世纪西周立国之前的人治阶段。 人治作为治理方式, 并非 “随心所欲” “专制残暴” 的代名词, 指通过官员垂范的主导作用, 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 其本质特征是圣贤为王或者王必须成为圣贤, 集中表现为官员言传身教、 君师不分、 以吏为法, 将尧舜禹汤等圣贤的言行事迹作为社会认知和社会实践的准则。 第二是西周时期制礼作乐以德配天的德治 (礼治) 阶段。 该阶段以礼乐教化为主导, 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 不但圣贤为王或者王必须成为圣贤, 而且要求全社会的人都向圣贤看齐, 至少人人都要成为君子而不能成为小人。 第三是战国至秦亡 “争于力气” 的法治阶段。 各诸侯国纷纷变法图强, 最终由变法最彻底的秦国统一天下。 君王执赏罚二柄, 以法治国、 一断于法, 将仁义道德视为祸国殃民的洪水猛兽, 人与人之间被规定为赤裸裸的利益关系, 以至秦代 “苛严少恩” 二世而亡。 第四是西汉 “独尊儒术” 之后至清末西学东渐之前, 人治、 德治、 法治 “三治” 并重阶段。 该阶段是中国传统治理模式定型、 巩固、 传承、 衰落阶段, 特征是在天理国法人情统筹兼顾原则下, 人治德治法治互为补充相得益彰。 这样的治理模式曾经主导中国社会 2 000 年之久, 历史证明它是名之必可言的、言之必可行的, 为历朝历代的长治久安都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治理范式。

  (三) 经义决狱与引礼入律

  传统社会治理模式的巩固和发展与汉代 “经义决狱” 和唐代 “引礼入律” 分不开。 汉承秦制, 汉初制定的《汉律》 主要体现法家思想, 故 “独尊儒术” 后不能不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这就是汉代的 “经义决狱”. “经义决狱” 等于将儒家的仁义道德强制贯彻到百姓日用之中, 这对汉族纲常伦理的形成和固化起到了决定作用, 从而让天理国法人情、 人治德治法治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统一起来。

  通过 “经义决狱” 逐步形成了一些 “决狱” 原则, 即现在讲的司法原则, 这些原则导致了司法活动儒学化。 比如根据儒家 “亲亲而仁民、 仁民而爱物” 的经义确立了 “亲亲相隐” 原则: 亲属之间互相隐瞒罪行不追究法律责任; 比如根据儒家先 “内圣” 后 “外王” 的经义确立了 “原心定罪” 原则; 根据行为的动机考虑罪与非罪及罪行轻重; 比如根据儒家 “重教化、 行仁政” 的经义确立了 “不连坐” “诛首恶”、 违背纲常伦理将受法律追究的原则, 等等。

  唐代强调 “明法慎刑”, 将 “经义决狱” 转化为 “引礼入律”, 把汉代已经定型的综合治理模式用国家法典的形式更加明白无误地固定下来, 从而使儒家经义被扩大到司法、 立法、 守法的全部过程。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 以人治为主导的历史阶段, 并非没有德治和法治, 官员以身作则本身就包含了德治的元素, 且夏有 《禹刑》, 法律条文多而且杂; 以德治为主导的历史阶段, 全社会都向圣贤看齐, 人治的遗风自在其中, 黥面、 割鼻、 剜膝、 阉割、 斩首示众等耻辱刑大行其道, 不能说没有法律的强制手段; 以法治为主导的历史阶段, 虽然仁义道德表面上失去了话语权, 但 “以吏为师” “以法为教” 仍然暗含了人治和德治的传统,秉公执法、 奉公守法既有人治的元素也有德治的元素。 以荀子、 董仲舒为代表的儒家 “外王派” 的贡献在于,荀子明确提出了 “隆礼尊贤而王、 重法爱民而霸、 好利多诈而危、 权谋倾覆幽险而尽亡” 的治国理念 (《天论》), 并且使它达到完美的理论化; 董仲舒通过汉武帝让荀子理论制度化, 并以 “三纲五常” 开 “经义决狱”先河, 使儒家治国理政思想最终走向模式化。
  
  二、 重建法治范式让法治实践说 “汉语”

  20 世纪以来, 我国的法治理念和法治实践深受西方法治文化的影响, 部分社会精英将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全等同于法治理念及法治实践的全盘西化。 西方法治文化是以人我对立的个人本位为出发点的,无论与我国的传统还是与我国的现实均存在核心价值观的冲突。 改革开放以来, 在西方文化强势渗透下, 我们的国家目的与治理手段、 主流导向与法治实践被舒适而又圆滑地疏离了, 以至于法律越健全, 人心越混乱, 社会越失范。 中共中央指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既要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 又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 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社会治理受文化传承、 制度沿革、 经济发展、 天下治乱等多重因素制约, 照搬照抄西方理念和模式无异于自断血脉、 自毁根基。 部分精英主张全盘西化的理由是中国没有法治传统, 因此只能照搬照抄西方经验。 唐代中书省发布命令, 门下省审查命令, 尚书省执行命令, 即使是皇帝的诏书, 未经门下省 “副署” 也不能颁布施行。 这种分权制衡的制度实践比西方社会早千年以上, 因此简单武断地认为中国没有法治传统并不符合历史事实。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当努力实现传统治理模式创造性转化、 创新性发展, 彰显中国气派, 重建法治范式, 让法治实践说 “汉语” (中国特色)。

  (一) 重建中国气派的法治范式

  所谓范式指具有参照意义的样板和模型, 包括哲学思辨的信念范式、 学术传统的习惯范式、 可资比照的工具范式。 作为理念意义的法治范式, 传统中国有法律至上的 “一断于法说” (韩非)、 重德轻法的 “德主刑辅说” (孟轲)、 德法并重的 “隆礼重法说” (荀况), 其中 “隆礼重法说” 主导中国达 2 000 年以上。 在西方法治文化冲击下, 当今中国虽有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的提法, 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腼腆的,甚至是讳莫如深的, 似乎德治就是人治而人治就是专横跋扈的代名词。 理念意义的法治范式不能缺位更不能错位, 它是法治的法治、 原则的原则, 所以必须予以重建。 重建法治范式应当体现核心价值观的总体要求, 不能“就法治论法治” (习近平同志语)。 通过培育圣贤为王的人治思维、 内圣外王的德治思维及贵和尚中的法治思维, 重建德法并重的法治范式, 即 “隆礼尊贤而王、 重法爱民而霸” 的法治范式。

  培育圣贤为王的人治思维。 有德谓之圣, 有才谓之贤, 德才兼备即为 “圣贤” ; “王” 的本意指君王, 这里泛指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把国家工作人员所作所为视为社会治理成败得失的关键的思维方式就是人治思维。 圣贤为王的人治思维包括两重含义: 其一是圣贤才有资格为王, 其二是为王的人必须成为圣贤。 当今公务员准入考试可称之为选贤, 公务员考核晋升可称之为任贤, 虽具有圣贤为王的意蕴, 但多半流于程式, 与实质性的圣贤为王基本上是两码事。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不能没有人治思维。 社会治理的主体和客体说到底都是人, 治理者希望自己和别人成为什么样的人, 是古今中外一切社会治理都不容回避的首要问题。 法律要靠人去制定、 要靠人去执行、 要靠人去信守。 恶人和庸才不可能制定出良法, 良法在坏人和懒人手里不可能达到善治, 善治归根到底在于百姓对政府人格的普遍认同。 有良吏必有良民, 即使没有法律规范、 道德规范的约束,只要官员希望别人做到的自己都能率先垂范, 则天下大治指日可待。 当初红军并没有什么法律道德规范,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不只是写在纸上的, 而是体现在官兵一致言行一致具体行动上的, 所以红军守纪律、 耐艰苦、 听指挥、 能打仗。 拒绝人治思维是西方法治理念的传统, 对中国并不适用, 我们应当根据自己的历史传统培育自己的管理方式, 把干部队伍的圣贤品行放到建设法治中国成败得失的关键地位去考虑。        

  培育内圣外王的德治思维。 德治思维就是把以德治国作为依法治国的认识基础和思想保证。 当今社会诚信迷失、 是非混淆、 极端个人主义泛滥成灾, 重建内圣外王的人格导向, 培育内圣外王的德治思维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 更加重要。 公平正义是社会治理的永恒主题, 正义涵盖公平, 公平服从正义, 正义成就 “内圣”, 公平成就 “外王”. 离开了社会正义我们将无法安顿自己的灵魂, 善恶颠倒、 是非混淆、 正邪不分的社会不是我们真正需要的社会。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 把道德理念融入立法理念、 司法理念、 守法理念是最为有效的治理手段。 无论汉代的 “经义决狱” 还是唐代的 “引礼入律”, 结果都是法律规范经义化、 公序良俗法律化,百姓日用而不知, 社会却已经纳入法律调整的秩序之中。 之所以如此, 道德教化使然, 社会公德、 职业道德、家庭美德、 个人品德蔚然成风使然, 故依法治国应当着力培育内圣外王的德治思维。

  培育贵和尚中的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但法治思维并不等于唯法是从。 治理者不守法再好的法律都将变得一文不值, 所以 “治民先治吏”, 不宜简单否定人治。 人只有在知其然还知其所以然的情况下才会自觉接受天理国法的调整, 所以 “治民先治心”, 不宜简单地否定德治。 内心善恶只有行为人自己知道, 旁人只能看他的行动, 故社会治理的着力点在于规范行动, 不在于揣摩行为人的动机, 所以不能用人治、 德治否定法治。 因此, 法治思维应当贵和尚中而不是唯法是从, 应当以人治思维为引擎, 德治思维和法治思维为双翼。 法律的真义仅在于 “平直如水”, 它只关注公平合理, 并不在意无私奉献的道德精神, 唯法是从意味着处处可以 “有利必得、 寸利必争”. 如果见法不见人, 则无异于强迫人们唯利是图、 斤斤计较, 如果真是那样, 即使贵为天子也会认为自己是个失败者。 所以, 既要反对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 违法不究的现象, 也要反对见法不见人、 偏执一端、 唯法是从、 机械运用法律条文的教条主义倾向。 这样才能与自然历史规律保持一致, 使天理国法人情彼此兼容, 把建设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从西方见法不见人的法治理念中解放出来。

  重建德法并重的法治范式。 上述人治思维、 德治思维、 法治思维共同构成德法并重的法治范式, 即 “隆礼重法” 的中国气派的法治范式, 它是中国社会自身发展的历史必然。

  尧舜禹汤时代靠官员以身作则为引擎达到天下大治, 西周时期制礼作乐、 以德配天, 由自然天成向人为约束转变, 于是 “以德治国” 遂成为时代的主流。 春秋末期礼崩乐坏已成定局, 终于发现利益博弈和社会公平的最大公约数, 那就是 “以法治国” 的技术手段。 法家认为人性本恶, 主张通过严刑峻法、 奖勤罚懒、 强国富民、 称霸天下。 然而片面的法治只适合上马打天下, 不适合下马治天下, 以至秦朝二世而亡。

  汉初首选 “以清静无为为形上之本、 以刑名法术为形下之用” 的道家黄老学说为治国理政的指导思想, 一度取得了 “文景之治” 的良好效果。 汉景帝后期发生 “七王之乱”, 加上北边匈奴屡屡犯境, 汉武帝即位后,遂 “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 儒学 “仁而且为”, 主张 “隆礼尊贤而王、 重法爱民而霸”, 既克服了道家 “仁而不为” 的不足, 也克服了法家 “为而不仁” 的不足, 且在理论上名之必可言、 言之必可行。 儒学主张 “爱有差等”, 先爱亲人, 然后众人, 然后万物, 比墨家爱无差等的 “兼爱” 切实可行。 儒学既主张 “天地君亲师” 神圣不可冒犯, 又主张 “近人事、 远鬼神” “民为贵、 社稷次之、 君为轻”, 甚至主张对暴君昏君 “杀然后仁、 夺然后义”, 用人民革命直接约束最高权力, 不像墨家借助鬼神恫吓约束最高权力。

  在先秦长达几百年的百家争鸣中, 儒学已经成为 “显学”, 法家、 墨家都是儒门弟子因回天无力而另立的门派。 “独尊儒术” 之后, 荀子 “隆礼重法” 的思想上升为治国理政的根本思想, 标志着统筹兼顾的治理原则与 “三治并重” 的治理方式最终定型。 荀子思想以孔子为宗, 同时兼采百家之长, 武帝之后名为孔孟之道、 实为荀子之道。 正如毛泽东所言: “中国几千年来都是按荀子的思想办事。” 荀子思想是对先秦诸子百家的理论总结, 其 “隆礼重法” 主张遂成为社会治理的典型范式, 并嵌入到中华文化的根系之中。

  传统中国 “隆礼尊贤而王、 重法爱民而霸” 的治国之道包含着仁政、 德治、 法治、 人治及强国富民的丰富内涵, 是中国古代治理长期探索、 不断总结调整丰富发展的结果, 定型之后又经过了长达 2 000 多年的历史检验, 实践证明它是名之必可言的、 言之必可行的。 “隆礼重法” 不但涵盖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的意蕴, 更与当今中国 “四个全面” 高度契合, 直接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方法论支撑。 重建德法并重的法治范式, 既传承 5 000 年华夏文明精髓, 又观照改革开放 30 多年经验教训, 标志着法治实践更加自觉得体、 法治理念更加明确自信。 荀子认为, 行仁以义, 行义以礼, 礼是法的总纲和来源。 礼是约定俗成的自然法, 法是国家制定的人定法, 自然法与公序良俗等价, 人定法应当服从自然法。 重建德法并重的法治范式统领法治理论与法治实践, 则阳光法治、 自觉法治、 自信法治大可展望。

  (二) 彰显中国特色的法治实践

  社会治理的轴心是当局的公信力, 任何社会治理都意味着公信力的建构及公信力的维护。 古罗马历史学家塔西佗指出, 国家机关一旦失去公信力, 无论它说真话还是假话, 做好事还是坏事, 都会被认为是说假话做坏事, 这个规律被称为 “塔西佗陷阱”, 反映了国家机关公信力的重要性。 一个没有公信力的政府, 要想实现有效治理是不可想象的。 凡实行依法治世的政府, 其公信力无不源于科学立法、 严格执法、 公正司法、 全民守法, 找准了这四个方面的着力点方可指望远离塔西佗陷阱。 不同的法治实践催生不同的法治理念, 不同的法治理念指导不同的法治实践, 我们应当在 “隆礼重法” 的法治范式下寻求这四个方面的着力点。

  科学立法的着力点在于长治久安。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科学立法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继续提升的空间并非完全没有。 例如, 1993 年 《公司法》 公布以来, 我国一直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 在实缴制框架下, 刑法对违反实缴制的行为予以严厉制裁, 可是商务诚信仍然江河日下, 与注册资本相关的不诚信行为泛滥成灾。 在如此严峻的时代背景下, 2014 年却改实缴制为认缴制, 新的 《公司法》 规定除直销公司、 对外劳务公司及与金融相关公司外, 公司章程载明注册资本是多少就登记为多少, 取消最低出资额、 出资期限、 出资方式、 进行验资等一切限制。 如此改革虽然取消了准入门槛, 有利于市场主体在数量上的迅速扩张, 但市场主体的含金量堪忧, 模糊了实力强弱、 商誉高低的界限, 必然导致商务诚信更加恶化。 这种顾头不顾尾的立法 (修法) 行为, 明显不利于长治久安。 当今中国, 包括国家法律在内的所有规范性文件, 无不肩负着引领改革发展、 维护社会公平、伸张社会正义、 保障社会秩序、 为实现中国梦创造良好社会生态环境的神圣使命, 因此制定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必须以长治久安为着力点, 如果立法不具备前瞻性、 可行性、 系统性、 协调性、 稳定性, 而是目光短视、 挂一漏万、 互相冲突、 朝令夕改, 那么是无法担负起这样使命的。

  严格执法的着力点在于从严治吏。 严格执法包括公共行政的一切活动, 并不局限于行政处罚活动。 要想远离 “塔西佗陷阱” 就要对国家工作人员从严要求, 对不作为、 乱作为的行为就要根据党纪国法予以严肃处理,不能因为涉及到人就自我护短, 甚至置政府形象于不顾。 我国近年来加快建设职能科学、 权责法定、 执法严明、 公开公正、 廉洁高效、 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的情况并未完全消除。 以某市地票交易为例: 其一是地票交易制度的创设既无法律依据又无政策依据; 其二是实施过程中相关各方心照不宣共同搞假, 名为占补平衡, 实为不平衡, 致使大量农用地、 甚至基本农田变成城市建设用地;其三是政府部门虚列复垦户, 法官将错就错地把不该判的钱判归并非复垦户的当事人所有, 造成不良的示范效应; 其四是在村干部弄虚作假中, 法官将地票交易价款认定为公共财产, 判决弄虚作假的村干部构成贪污罪。

  在地票交易制度下, 各种乱象花样百出, 从不同侧面对国家机关公信力造成难以弥补的深层危害。 地票交易无非是化解大规模城市建设在用地指标上的瓶颈, 然而有些瓶颈是不容化解的, 有些所谓弯道超车、 跨越式发展的做法, 实际就违反了自然历史规律, 以至政府负债飙升, 久拖不还就失信于民, 很可能产生塔西佗效应。 不作为和乱作为的危害比贪污腐败的危害更大, 当前不但应当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也应当对形形色色的渎职行为形成高压态势。 不作为和乱作为都是滋生腐败的温床, 打击渎职就是惩治腐败, 绝不能把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当成一项新的形象工程去落实。

  公正司法的着力点在于提升息诉服判率。 司法是否公正不由法院说了算, 得由老百姓说了算, “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习近平同志语)。 所以, 应当把息诉服判率作为检验司法公正程度的最终标准, 赢得堂堂正正, 输得口服心服, 才是司法公正的真正标志。 法院工作报告只公布一审结案数, 从不公布上诉案件数、 申诉案件数、 涉诉信访数, 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的情况到底占多大比例各级法院也是秘而不宣。 人们对司法公正普遍缺乏信心, 不信法只信访的现象越来越突出, 中立的法院常常成为当事人的对立面, 以至人人进法院必须进行安全检查。 因此, 司法公正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是强化法官职业良知。 有良知才有使命感, 才会把当事人的生杀予夺真正当成一回事, 才会对司法不公造成的社会危害深恶痛绝。 近几年造成大量冤假错案路人皆知, 可无论怎样申诉反映都难以得到正大光明地纠正, 高级法院连收到申诉材料的凭据都拒绝出具, 若法院不讲理不讲法以至如此, 老百姓还能相信什么呢?可否考虑将各级人大信访部门作为审查法院和法官不作为、 乱作为的投诉机构, 对法院和法官的职务行为进行严格监督, 以此培育和规范法官职业良知, 对不宜从事法官工作的人员坚决罢免法官资格。 法院是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的终端, 全民守法必须仰仗法官履职的垂范效应。 司法救济渠道不畅是滋生各种乱象的温床。

  第二是自觉接轨公序良俗。 长期以来, 涉诉信访居高不下, 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法官在可左可右问题上往往拿捏失度。 面对二难选择, 法官首先站在普通百姓立场上思考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案件的处理, 然后再适用最接近公序良俗的法定判准对案件作出裁判。 这样判案也许可望与立法本义保持更多的一致, 也许能将不公正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2004 年以来, 江苏省泰州市两级法院将本地民间习俗引入民事裁判工作, 使 2 000 多件民间纠纷 82%调解撤诉, 1 424 件彩礼退还纠纷实现零上访。 江苏的探索值得全国法院借鉴。

  第三是强力推进当庭宣判。 久拖不决弊端很多。 比如当事人想法增多、 变数增多, 导致判决的难度增大;比如走后门、 说人情的机会增多, 导致法官左右为难; 比如休庭再议再判容易造成庭审信息流失, 导致主观臆断的可能性增大。 当庭审案、 评案、 判案促使法官庭前熟悉案情、 了解相关知识、 确定案件争点、 审查案件证据、 思考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 这一切都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提高审判效率而不是相反, 在这个过程中, 可望倒逼法官综合素质迅速提高, 至少有利于充分说理、 保障法院以理服人。

  第四是司法和解必须查清事实分清是非。 “能调则调、 当判则判” 并无不妥, 但促成和解不等于办糊涂案,不能为了避免上诉、 申诉、 缠访就不顾事实、 不论是非一味促成司法和解。 审判环节不顾是非曲直、 盲目追求调解率、 糊涂劝和比比皆是, 这样办案自然没有公平正义可言。 执行环节被执行人提出让申请人让步才肯去“借钱” 还债, 法官为追求结案率常常苦劝申请人让步, 甚至以不让步就无法执行相要挟, 客观上更是为 “老赖” 充当了保护伞。 司法工作对社会风尚具有强大的引领作用、 规制作用, 办糊涂案的垂范效应无异于教唆公民可以不守法, 结果使办案法官在内的所有公民都成了客观上、 事实上的受害者。

  全民守法的着力点在于官员率先垂范。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 最应当成为榜样的公民莫过于公务员。 实际上全民守法并不难, 难在政府官员依法办事、 审判人员公正司法, 做到这两点, 人们自然会发自内心拥护法律, 成为法律的忠实崇尚者、 自觉遵守者、 坚定扞卫者。 反之, 国家工作人员带头游戏法律、 规避法律、 践踏法律、 钻法律的空子、 甚至以法律的名义胡作非为, 百姓对法律的态度就很可能是各取所需, 甚至在内心深处仇视法律, 以致于法律越普及, 违法犯罪的人越多。 习近平同志指出, 我们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还有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 只有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为重点, 尽快把我们各级干部、 管理者的思想政治素质、 科学文化素质、 工作本领都提高起来, 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更加有效地运转。 国家机关公信力强弱取决于工作人员所作所为, 国家工作人员以 “守法为荣、 违法可耻” 为准则, 才能有效推动全社会形成 “守法光荣、 违法可耻” 的良好风气。 最近推出上海市高院副院长邹碧华同志先进事迹, 习近平同志亲自批示号召全国党员干部、尤其是政法战线的党员干部向邹碧华同志学习。 多年以来, 全国各地都在隆重推出好人, 有尊老爱幼的、 助人为乐的、 见义勇为的、 无私奉献的、 为官清廉的, 等等, 但遗憾的是唯独没有严格执法的、 公正司法的、 扞卫法制的、 抵制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以及挑战办人情案、 关系案、 金钱案等司法腐败的。

  (三) 四个全面: 为实现中国梦给力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 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家是中华儿女的共同期盼。 习近平同志多次指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不是就法治论法治”.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全面深化改革、 全面依法治国、 全面从严治党是一个互为条件的有机整体, 共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给力。 全面小康是实现中国梦的关键一步, 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国梦的手段, 全面从严治党是各方面工作顺利推进的根本保证。 手段服务目的, 目的决定手段, 任何时候都不能把手段当成目的。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不能离开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不能离开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生活质量不断提高、 不能离开执政能力及民主政治的同步推进的宗旨, 因此必须把依法治国纳入 “四个全面” 之中进行统一谋划和考量。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可概括为两条主线、 三个统一、 五个着力点。 两条主线指: 依法治国、 依法执政、 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法治国家、 法治政府、 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五个着力点指: 科学立法、 严格执法、 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依法执政。 三个统一指: 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 依法治国等三个方面相统一。 这就是中国特色的依法治国, 比 “好利多诈、 权谋倾覆” 的所谓 “宪政民主” 高明得多。 中国并非没有法治传统, 中华法系源远流长独树一帜, 照搬照抄西方法治理念和治理模式等于自毁前程。 因此发中国声音、 讲中国故事、 突出中国特色、 张扬中国个性、 传递正能量、 打起真精神, 乃是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成败得失的关键。

  参考文献:

  [1] 柏杨。中国人史纲[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6.
  [2] 冯达文。郭齐勇。新编中国哲学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3]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
  [4] 陈明明。复旦政治学评论(第九辑):转型危机与国家治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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