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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怎样构建中国司法公信力

来源:UC论文网2016-01-10 22:14

摘要:

社会公正是永葆法治活力的生命线。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提出的 保证公正司法, 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系列司法体制改革

  社会公正是永葆法治活力的生命线。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提出的 “保证公正司法, 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系列司法体制改革重大举措[1],为中国法治建设绘就了宏伟蓝图,指明了依法治国的发展方向,增添了依法治国的前进动力,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回顾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法治建设,我国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中,既取得了一系列的法治建设成就,像基本法律体系的建立、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普法工程”的实施等,也存在法治建设的一些不足,如司法领域中仍存在的一些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严重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社会公正的基本理念是“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从社会公正的视阈来看,我国在“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道路上,仍任重道远。

  一、全面推进司法活动民主化,强化公众对司法程序的参与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从社会公正视阈来看,有了“良法”,更重要的是保证“良法”公正的实施,通过“司法活动的公正性”来提升中国司法的公信力,才能使得社会公众相信法律,不断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的“制度自信”. 事实上,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只有全面推进司法活动民主化,才能强化公众对司法程序的参与和信赖。 全面推进司法活动民主化,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扩大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科学、有序、合理扩大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特别是在涉及民生问题的司法听证、司法调解、司法拆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更加开放、透明、动态、便民、高效的“阳光司法机制”.

  2.提高司法活动透明度。 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要通过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加强对涉及民生利益的司法活动的行政监督,不断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 同时,要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强对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权色案[1].

  3.强化司法裁判结果公开,积极探索健全裁判文书和典型案例公开制度。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常态下,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需要强化对司法裁判结果的公开,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健全裁判文书和典型案例公开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4.强化司法执行公开,防止司法执行的随意性。 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需要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执法问题,组织开展执法巡视、执法评议、执法检查等活动,针对司法执法中不文明、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剖析原因,找准症结,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制定加强司法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措施,让司法执行在公开中更好地让人民群众监督,防止司法执行的随意性。

  二、科学推进司法制度规范化,强化公众对司法结果的信任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 从社会公正视阈来看,人民维护法律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同人民享有的“法律保护人民权益”相平衡,这才是符合社会公正基本理念的“平等”.

  “法律保护人民权益”,必须做到司法公正,让司法更具公信力。 一般而言,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就是司法具有公信力,它集中表现为司法权所具有的、能够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 而既定形成的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则直接影响着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过程和司法裁判结果的信赖、尊重和认同。 澳大利亚著名法官马丁曾说:“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公信力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2]

  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要科学推进司法制度规范化,强化公众对司法结果的信任。 这可从以下几点入手:

  1.完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 中国的一些司法领域腐败案件,多与“领导滥用权力”有关,治理“司法腐败”,关键在于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让司法人员依法履职行为得到社会尊重和信赖;同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司法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让“滥用权力干预司法之手”受制于“管住权力的制度笼子”.

  2.推进司法机关内部严格司法。 从社会公正视阈来看,提高司法公信力,关键在于司法机关内部对于司法案件“公正判”的问题。 科学推进司法制度规范化,强化公众对司法结果的信任,需要推进司法机关内部严格司法,实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不断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障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3.加强我国人权司法保障。 作为一种能够引起社会公众普遍尊重的公共力量,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从保证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公正性开始。 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法律》一文中指出,“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3]

  不让安徽“现实版肖申克”武钦元案、河南“赵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案”等“中国式”冤假错案一再发生,保证司法公正性,必须加强我国人权司法保障,通过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侦查手段和司法措施的司法监督等举措,健全落实罪刑法定、无罪推论、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证人保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切实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积极推进司法案件公正化,强化公众对司法行为的信赖

  “法律不能只写在纸上,而是要写在人民的心里”. 从社会公正的视阈来看,以法治方式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关键的是推进司法案件的公正化,强化人民群众对于依靠司法行为来解决自身利益问题的路径选择,解决更多的涉法涉诉信访的“中国式”问题,进而从根基上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 近年来,党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努力“以打铁还需自身硬”和“老虎和苍蝇一起打”全力推进反腐工作,查处了一大批受公职人员关注度最高的重案和要案,像薄熙来案、徐才厚案、周永康案、令计划案等,可谓“窃国者,大盗也,固然可耻”,但是“千里之提,溃于蚁穴”,破坏中国司法公信力的根基,却存在于一些与民众关系密切的民生案件的不公正性处理上,比如征地拆迁利益分配的不公正,被征地群众向当地法院提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得不到立案或立案久拖不判等[4]. 类似的直接关系群众直接利益的具体性案件,得不到司法的公正性对待,而且持续性发生、恶性循环,是真正的“透支法律的权威性”和“破坏中国司法公信力”的核心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依法治国”重在“依法治权”,管住权力,就是为了实现习近平强调的“全面深化改革目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群众福祉”,并“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努力维护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积极推进司法案件公正化,强化公众对司法行为的信赖,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需要做到:

  1.完善司法案件的立案和庭审程序机制。 正如美国政治社会学家罗素·哈丁在《我们要信任政府吗? 》一书中所言,“人们对于任何一件事情的处理,基于信任的前提是---这件事情的处理暗含着双方共同的利益”[5]. 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要让人民群众相信自己可以通过有效的司法程序来保护自己合法的权益,这样,人民群众才会选择司法路径来解决自己所面临的维权问题,而不是通过制度外的信访,甚至“闹事”行为来解决问题。 只有完善司法案件的立案和庭审程序机制,特别是处理复杂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的“公开受理”和“排期公开庭审”程序,才有可能推进司法案件公正化,强化公众对司法行为的信赖。

  2.落实司法案件“渎职”和“滥权”责任追究制。 “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 每个司法行为都要通过人来实现,只有让用权的人担当“司法公正性”职责,依法保护一切当事人享有法律程序正当性和实体判决公正性的权益,既使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受到制裁和惩罚,也要使受到侵害的权利依法得到保护和救济,司法公信力才能“廉政生威”. 严格落实司法案件“渎职”和“滥权”责任追究制,让各级领导干部都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始终保持对宪法和法律敬畏之心,社会公众才能相信法律,人民群众在“摊上事、摊上大事的时候”才能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加快实施司法主体职业化,强化公众对司法主体的监督

  “法官只言片语显修养,断案依法办事出公正”. 从社会公正视阈来看,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法治建设事业的成败,唯在用人,即司法主体的好坏,直接决定法律利器实施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司法主体,主要还是审判机关执行司法权力的法官。 当前,作为我国司法主体核心的法官的职业,仍存在法官职业行政化、法官职业地方化、法官职业大众化的“三化”特征,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必须加快实施司法主体职业化,保证司法主体政治性的前提下,去行政化、地方化、大众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官职业化是指为了更好地行使国家审判权,法官在享有司法职业地位时,不仅应该具备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应具有的一般职业素质,而且还应该具备从事法官所应具备的独特法律职业技能、法律职业意识、司法职业道德。 在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新常态下,作为司法主体的法官,应不断强化自身的法治意识,不断学习、实践、巩固和深化对于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并在司法工作中自觉学习和正确运用法律,保证运用法律不出现偏差,以此树立司法公信力,赢得人民群众对法院和法官的信任、尊重、认同[6]. 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要加快实施司法主体职业化,强化公众对司法主体的监督,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严把司法主体准入“门槛”. 司法主体职业的大众化,特别是选用一些法律素质不高的法官,使法官职业缺少了自身独特的品质,也使广大民众缺少了对法官职业应有的敬畏。 因此,要严把司法主体的法官职业准入“门槛”,完善与司法考试制度相衔接的法官职业化遴选制度,推进司法主体职业化建设。

  2.提升司法主体职业“素养”. 加快实施司法主体职业化,要严格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着力提升法官自身的修养,做到遵守司法礼仪,约束业外活动,加强自身修养,保持清正廉洁,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同时,作为职业法官,还要不断学习和实践,提升自身法学理论水平,强化自身从事法官职业的审判技能,提高自身驾驭司法审判活动的能力。

  3.强化公众对司法主体的职业监督。 一方面,建立和完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依照法定程序让法官都接受法律监督,充分发挥诉讼体制本身的监督制约作用;另一方面,司法主体更要主动、认真地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积极接受公众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增强“零容忍”惩治腐败的强度和力度,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监督权进行“寻租”贪赃枉法的人和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一步纯洁法官队伍,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从而提升我国司法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公信力。

  五、合力打造司法文化立体化,强化公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同

  “法治声和则响清,司法形正则影直。 ”从社会公正的视阈来看,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和守法行为,需要在一个建构得“良好的司法文化”环境里才能形成。 正如邓小平所言,“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7](P128)。 执行好的制度,需要一个好的司法文化环境,坏的司法文化氛围,会使得“守法的良民”得不到符合社会公正的“权利保护”. 因此,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需要合力建构良好的“立体型”司法文化环境。 司法文化的建构,主要是依靠司法权力主体的“司法精神和司法行为”,这种文化,既是法官对法律的信仰、对职业的忠诚和敬畏、对司法权价值目标的确信;也是有形的活动,即法官的自我历练、自我塑造、自我约束、自我升华的活动,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所坚守、有所扬弃,把职业理想、职业尊荣内化于心和将聪明智慧外化于行的活动。 合力建构司法立体化文化,强化公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同,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发挥司法文化的引领方向作用。 司法权是判断与裁决权,而法官的判断与裁决,决定对当事人的生杀予夺,因此,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发挥司法文化的引领方向作用,引领法官作出正确的职业判断和裁决,直接关系社会公平正义。 可见,只有发挥司法文化的引领方向作用,让司法活动“形正则影直”,才能强化公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同。

  2.培育“公平正义”的司法文化“制度”环境。 “公平正义”的司法文化“制度”环境,离不开法官及其他司法个体的修行,但更需要的是司法集体和团队的共同信仰及公正执法。 松散、零碎、曲高和寡的司法文化碎片,无法支撑司法公信力的大厦,培育“公平正义”的司法文化“制度”环境,需要法院院长首要推动,需要法院法官凝心聚力,形成全体法官共同支撑的“公平正义”的司法文化“制度”环境。

  3.利用新媒体有效传播司法正面案件的“正能量”.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都在为实现中国司法公正而努力。 全国法院每年审理 1300 余万件案件,对于法院来讲即便是千分之一乃至万分之一的错误,但对于案件当事人来说都是百分之百的伤害[8]. 以往我国司法界、理论界更多强调的是总体公正,但社会公众往往是以个案作为评价标准的,特别是社会对于河南“赵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案”、浙江“张氏叔侄”案等冤错案件的批评,使整个司法系统陷入了非常被动的局面。 从社会公正视阈来看,建构司法立体化的文化,强化公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同,需要司法部门利用网络新媒体,包括司法网站、司法微博、司法论坛等多种渠道,有理、有力、有节地传播司法正面案件的“正能量”.

  4.合力建构“官民互信”的立体司法文化。 司法文化从来不是一维的、单向的“官对民”文化,而是多维的、立体的“官民互信”文化。 干部和群众要合力建构“官民互信”的立体司法文化,让官员“法无授权不可为”、让公民“学法、守法、护法、信法”,强化公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同,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 ”依法治国,就是要敢于在步履维艰中攻坚克难。 习近平指出,“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9].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实现党和国家上述法治建设宏愿,离不开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政治信任。 由此,巩固和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灵魂和根本。 在全面深化改革新常态下,一方面,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制度,加强公正司法,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另一方面,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规范司法行为,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提高司法公信力,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力保护人民利益的社会根基。 惟愿司法公正之阳光,普撒中国基层之大地。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陈璐。当代我国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J].法学杂志,2011,(2)。

  [2]转引自 张德友。司法公信的逻辑结构与生成机制 ---以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为基础的法 律服从 [J].社会科 学战线,2014,(5)。

  [3]转引自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人民法院司法公信现状的实证研究[J].中国法学,2014,(2)。

  [4]韩索华,刘晓辉。从网络环境下的公民参与看司法公信力[J].法治论坛,2012,(3)。

  [5]转引自张善根。司法公信力的救赎与重塑[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4,(1)。

  [6]徐建新,陈锋。全面深化改革视野下的司法公信力建设[J].法律适用,2014,(3)。

  [7]邓小平文选(3)[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8]王华华,尚星。论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与法治变革的友好型环境[J].党政干部论坛,2011,(12)。

  [9]习近平。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J].党建,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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