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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当前邪教犯罪的成因、特点及治理策略

来源:UC论文网2016-01-11 21:00

摘要: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邪教组织逐渐发展起来。20世纪 80 年代,邪教活动一般分布在偏僻农村等落后地区,进入 90 年代,原有的和新生的邪教开始进入城市,以各种各样的幌子招揽人群,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邪教组织逐渐发展起来。20世纪 80 年代,邪教活动一般分布在偏僻农村等落后地区,进入 90 年代,原有的和新生的邪教开始进入城市,以各种各样的幌子招揽人群,部分高学历人士甚至党政干部也参与其中。近期,一系列由邪教组织导演的血案和冲击政府的暴行让我们震惊于其破坏能力,他们危害社会和觊觎政权的野心已昭然若揭。其狐狸尾巴早已扬起,成为危害国家安全的重大隐患,值得理论工作者和政府认真研究如何治理。

  一、当前邪教犯罪的特点

  现行法律体系中直接界定邪教概念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两高”于1999 年10 月30 日分别做出的决定和司法解释,该法对我国《刑法》第 300 条有关邪教组织犯罪的情形进行了具体说明。据此,邪教并不是宗教,只是借助宗教的名义和形式,其本质是反人类和危害社会秩序的。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当前邪教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 犯罪成员众多,成分复杂,蔓延迅速

  为扩大其影响力和骗取财富,邪教组织吸纳成员时一般不限制数量。在贫困落后农村,留守妇女和老人的生活方式极为单调,在城市,以下岗职工和其他失业人员为主体的庞大的困难群体往往对生活和未来信心不足,这部分人渴望构筑自己的“精神家园”,极易对宗教活动产生兴趣,进而被打着宗教和科学幌子的邪教组织所招揽。

  (二) 组织严密,隐蔽性强

  很多邪教组织被打击后,为逃避覆灭的命运,开始改变策略,其组织结构日趋严密,活动更加诡秘,上层骨干分子隐藏幕后甚至境外遥控指挥境内的邪教徒,其成员之间使用化名单线联系甚至经常进行反侦察培训。邪教骨干成员往往利用合法身份做掩护建立各种聚会场所,以“遍地开花”的态势大肆发展下线,密切刺探基层干部特别是政法公务员的动向。由于其体系和具体成员难以掌控,即使有的邪教分子在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也多是装疯卖傻、一言不发、强词夺理,往往使侦查工作陷入僵局。

  (三) 往往依附于国外反动势力,有险恶的政治目的

  邪教组织的破坏力呈步步升级趋势。尽管他们一再声称“只是为了救赎世人”、“不参与政治”,但事实上他们已经远不是刚开始所表现的那样---只有简单的教义、以骗钱和骗色为主要目的,而是拼命地排斥那些与自己的歪理邪说不符的社会主流观念和政治原则,企图拼凑出一套自我一致的信仰体系。他们往往受国外敌对势力资助,其在境外的首领受到外国安保人员的人身保护,对境内信教人员诉诸世俗利益,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社会动员能力,成为有目的、有步骤地在全国乃至世界造成影响并最终实现其不可告人的政治目标的反政府团体。

  (四) 编造各种荒谬理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他们往往宣传“世界末日”即将来临,而邪教教主则自称具有“神功”,具有决定人类乃至整个宇宙命运的能力,在这种邪说盅惑下,教主对信徒实施精神强制和敲骨吸髓的剥削,试图将现行法律从邪教组织内部关系中排斥出去而留下专断和压迫,这着实是对其所宣扬的“仁爱”、“平等”的尖锐讽刺。尽管如此,却致使很多信徒沉迷其中不能自拔,有的因此荒废生产,有的对家庭不管不问长年在外“传教”,有的不择手段甚至利用色相拉拢群众入教。在公安机关对信徒实施强制措施后,部分信徒在看守所里还如痴如醉地向其他犯罪嫌疑人“解释教义”.

  二、邪教产生的原因

  信仰不仅依存于一定的历史背景,而且也依存于普遍的心理规律。调查发现,很多群众都承认自己是在“信仰饥渴”的情况下,毫无防备地被他人引上歧途进而越陷越深并最终被邪教所骗的。我们知道,信仰的建立和巩固,离不开终极关怀的支撑,这正是宗教之所长。那么,为什么我们在文化建设中会出现信仰饥渴或者终极关怀的短缺呢?

  (一) 以国家文化权力为视角来认识邪教

  纵观这些邪教的说教,其荒诞不经的程度不亚于当年洪秀全的《原道醒世训》或义和团的“刀枪不入”口号,对于一个稍具理性的人,就可以轻易看出他们的荒谬。可是,为什么有那么多人甚至大学教授被其蛊惑得如此之深呢? 事实证明,不同时期的信仰体现了人类心理上的不同需求,难以通过专政而使之彻底消灭,简单地对邪教分子判处刑罚、让其“上学习班”或者让普通民众签署“拒绝邪教保证书”并不能解决深层次问题。

  权力的最高表现形式是国家权力,在本质上表现为特定的力量制约关系。国家的权力包括政治权力,经济权力,文化权力和军事权力等四种权力。政治权力是国家特有的权力。权力经过合法化之后,就建立在普遍认同的基础上,对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权力关系是一种动态平衡,永恒的、绝对“合理的”权力是不存在的。

  经济权力是国家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中对劳动者和劳动产品的支配、控制权,它处理的是一国的生产与消费等问题,对公民的社会生活具有基础作用。在现代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下,经济权力需要用税收法定原则使其合法性得到确认,这一权力主要涉及到“货币发行权”、“汇率定价权”和“资产定价权”.当前,由于权力、市场和社会三种力量的失衡,权力几乎得以主导我国一切的经济活动,“权力之恶”与“资本之恶”的效果被叠加在一起,经济活动在相当程度上成为一些官员为追逐其利益(包含但不限于政治利益) 而展开的恣意妄为的活动,这使得社会的发展(住房、教育、医疗等) 大幅落后于经济增长,由此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公和管制的低效率。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整体生活方式和价值系统,所有的文化符号与实践都体现了区分和隔离不同阶层和族群的功能。文化与制度的选择并不存在决定与被决定的必然关系,但是,文化却能够把现存的利益安排合法化。对于政治建设来说,文化是纽带,通过文化认同才能建立政治认同,通过文化身份才能确定国家身份。在任何一个区域和国家,其政治合法性若无文化合法性为衣钵而得以加冕,是无法维持下去的,共同文化的认同对一切社会政治秩序的维持都是必要的。政治共同体(无论是古代的城邦,还是现代国家) 必须守卫自己的价值观,才能成为政治共同体。由于文化已经成为一种能够对他者行为产生影响力的重要要素之一,国家自然需要利用文化从道义上来为自己的统治进行辩护。对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是这样阐述的: “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个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

  宗教是人类社会的结构性因素,它与人类文化同时形成,至今,它仍是一切人类文化的实质并在现实生活中成为重要的力量。尽管严格的政教合一和政教分离型国家已是极少数,但是人们的宗教信仰将会长期存在。在人类历史前行的道路上,宗教史是这条道路上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换言之,宗教是理解社会历史文化的必需工具。如,16 世纪欧洲的宗教改革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极大地影响了欧洲和世界文明的进程。美国的外交,在相当程度上是以追求意识形态为目标的外交,而其意识形态来源于基督新教,等等。在整个人类社会,居于上层建筑顶端的宗教对其他上层建筑领域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它绝非一种与现实无关的个人情感,而是在人类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的一种文化。如,在中国历史上,每当劳动人民衣食无着的时期,往往会在宗教的引导下揭竿而起。由于我国宗法性传统宗教的泛世性特点,尽管它对维系中华民族的团结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却难以为人们在无限的空间和有限的时间中构建精神家园。所以,当正统宗教受到压制、民众对意义的寻求无法得到满足、政治体制无法解决诸多社会矛盾时,就给了邪教一定的生长空间。

  军事权力是国家行使敌对和毁灭力量的权力,是最高级别的暴力。在农业社会,需要军事权保护的国家利益基本只限于领土和领海,在工业社会,这一范围扩展到空中,在信息时代,国家利益被极大地激活,该范围扩展到网络空间、基因安全、太空等领域。由于战争有严重的牺牲立法权力而增加行政权力的倾向,因此,在当今国际法体系下,战争权的行使已受到诸多限制,但在上述领域的军事实力上对他国持有物理优势进而使自己持有心理优势仍然是必要的。当前,军事手段已不再是首选的扞卫主权的手段,国际合作带来的共赢成果和核武器的毁灭力量使各国对使用战争方式解决纠纷心怀顾虑,而经济规则制定、价值观渗透等手段正日益取代战争等“硬权力”方式成为维护国家利益的核心力量。但在此种情况下,仍然没有一种文化能够独自解决这个世界的所有问题。

  因此,任何国家、特别是西方强国必须克制文化殖民的欲望,而应寻求以文化对话的方式与其他国家达成谅解。当然,也有人认为国家权力有三个来源,即暴力、财富和知识(文化) ,但这种说法与上述观点大同小异。上述四种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是理解社会发展的最佳切入点,其互动态势不但能够影响历史方向,而且这些权力本身也为社会提供了组织和制度手段。

  尽管上述四种权力在地位上是平等的,但在不同的背景下,每个权力在影响历史发展上所起的相对作用是有差别的。在人类历史上,暴力曾经决定一切,以后,金钱又成为至高无上的力量; 现在,知识(文化) 已经成为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在建立全球经济新秩序、气候变化或应对病毒(虚拟的和现实的) 等诸多关键问题上,武力几乎无法奏效。以本文论述的文化权力为例,由于一定的文化总是与一定的思维方式和价值理念相联系,自然而然地它会从社会关系中创造出自己的组织和制度,即一个具有自身感性形态的象征系统,而非仅仅反映现行的社会关系。

  “因为我活着,所以我活着”,这不是人的生存状态,而是动物的生存状态。人是有理想有信仰的高等动物,宗教需求是人类正常的社会现象,古代有、现在有,将来人类还是要继续寻找新的终极关怀。如果一个国家的文化供给与需求相比存在短缺,如果政府没有把文化需求作为人民的切实利益加以考虑并且予以满足,那么,客观上邪教就会乘虚而入占领人们的头脑。

  在这一点上,美国曾经有过切肤之痛。该国历史上曾经历了严厉的宗教压迫,现在终于选择了宗教自由和政教分离,尽管新兴宗教层出不穷,但那些传统的、正规的宗教在面临新兴宗教的挑战时不断地增强了自己满足信众需求的能力,所以该国虽然也存在邪教势力,但始终处于社会边缘。

  (二) 我国当前文化权力行使存在的问题

  文化生产的过程在西方社会已经成为经济过程的一个重要、从属的部分,可是,在我国,文化的生产过程却在很大程度上从属于政治权力,大量反应生活真实的、为公众所喜闻乐见的文化作品无法被生产出来。尽管人们需要比较稳定的价值观念,但是,价值解释终归是特定背景中的解释,而这个背景肯定要经常发生变化。改革开放以来,急剧的社会经济变迁使传统的社会结构风雨飘摇,而频繁的社会流动又使人们的情感无处寄托。在这个情况下,如果国家仍然倡导基于计划经济甚至革命战争时代的的意识形态,那么很多人就会有“听天书”之感,该意识形态的空洞说教自然无法打动人们的心灵,也是无法为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有效方案的,人们也将普遍感到失望和困惑,社会上自然会出现价值和信仰危机,传统的计划体制的意识形态必然受到诸如西方价值观和邪教的歪理邪说的挑战。我们应认识到: 现代文明最大的特质就是价值观多样化,而价值观多样化其实正是自由本身的体现。对于价值观多样化环境下的社会治理,当然不能指望过去的那种绝对的意见统一,也不能寄希望于可遇而不可求的道德自觉,最根本的还是要靠制度本身的完善健全,靠法治的程序规则,靠法律的强制执行力和保障力,靠宪法赋予民众的权利。

  建构现代文明,需要文化反思,尤其是关于文化的精神价值的反思。信仰危机影响政权的意识形态合法性,如,以阶级斗争学说为例,其在当前环境下就很难自圆其说。因为现代政府的施政目标是全体公民的善,而非只是“人民”的善; 每个公民都是政府的主人,而非部分公民是政府的主人。换言之,阶级歧视是现代政治文明所不能容忍的,何况阶级就其本质意义上至今都存在很大争议。人并没有阶级性,人的阶级立场在客观现实中根本无法操作划分。可是,“要加强阶级斗争”、“人民内部矛盾”的呼吁却常见报端,这种舆论很显然会引起人们的质疑和嘲笑。意识形态的“掐架”和解释力虚弱问题必然会使官方的宣传无法满足人们个人情感的需求,人们自然会寻求一种对现实具有更强解释力的意识形态,一些邪教学说必然会逐渐占据人们的信仰空白。换言之,我们越是在现代化道路上狂飙突进,就越需要仰望历史星空确定价值航向、补充精神给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市场经济的建设不仅是狭义的经济变革,而且是一种文化的变革,一个系统的变革,是一场深刻的有时候甚至是痛苦的革命。

  改革开放后,由于未能解决好权力的边界问题,官场贪污腐败盛行,官德及社会道德全面沦落,令人触目惊心。腐败已由以前的小范围腐败转向如今的大面积腐败,由以前的个人腐败转向如今的家族、集体、行业和体制腐败。一些地方的个别官员已经堕变为一个自我服务型的极端自私的小团体,其职能只是代表该小集团对该地区或行业实施政治经济统治,并装模作样地兼顾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他们对社会资源过度抽取的必然结果是民众的生存权利被严重剥夺。如果民众稍有反抗或者不满,就对其进行刚性“维稳”.这些官员所期望的“稳定”,只不过是在“人民利益”的幌子下,为自己升官发财而肆意进行施政。在这种情况下,利益受损者必须放弃任何反抗,听任被剥夺而无所怨言。尽管这些官员在公开场合也口口声声宣扬其“信仰”,但在这个民智渐开的时代,民众都可以看到其“信仰”无非是通向世俗利益的阶梯,早已被权力所腐蚀,事实上是极端功利的假信仰。在此情况下,法律只是被视为国家自上而下制定和执行的机械规则,社会在强力维稳下日益萎缩而不再是法律与文化的创造之源。所以,法律自然形同具文而无法维系正义,而信仰的缺失使人们失去对当前和未来的信心,正常生活空间和兴趣空间严重缩水。于是,一些人对人生价值等重大问题茫然失据,对社会变迁无所适从,精神上陷入强烈的空虚和迷惘,甚至于一些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也对此感到沮丧。

  人性先于文化,任何文化形态无法改变人性的逻辑,而只能改变人性的实现形式。人类社会运行的规则是人性,它可以改变现行的看似非常坚固的政治运行逻辑。尽管从长期看,人性存在着变化,但是其变化却是非常缓慢的,政治家们处理现实问题必须立足于人性而非一厢情愿。道德的归宿是信仰,尽管这个宿主有可能是非宗教信仰,但不可否认一些人寻求道德的努力会被引导到宗教信仰上去,邪教凭借着其伪装的对社会正义和道德的关切而粉墨登场。可是,与道德无缘的邪教绝不可能把人从庸俗引导到圣洁,反而让人更加庸俗不堪和可怕。

  所以,文化权力需要重塑,唯此才能生产出更多的文化产品慰藉人们寻求意义的渴求,进而向颓废和偏执开战; 而只有信仰得以确立,法律才能在构建正义方面富有效率并消除社会不公,由此让邪教失去生长的土壤。

  三、治理邪教的对策建议

  从一定意义上讲,文化和犯罪之间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犯罪根源于文化的缺陷,犯罪不过是文化的一个侧面。因此,基于上述对文化权力的分析,我们就要对文化进行进一步的规划和建设,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来预防和治理邪教犯罪的发生。

  (一) 灵活掌握从严从宽的条件,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和组织与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参加者才根据“两高”《解释》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还要做好实施邪教违法犯罪者的教育、改造和转化工作,不仅要用科学精神去揭露邪教,而且要用正面的人文价值与之相抗衡,避免一些人陷入精神贫困和心理无助的状态,使社会充满关怀和温暖,以控制反邪教局势,赢得主动权,消除社会危害。当今社会,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是支撑完整文化价值体系的两大支柱。我们要加强反邪教宣传工作,普及有关邪教防范的知识,让广大群众充分认清邪教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邪恶本质,提高人们对于邪教的免疫能力,这是与邪教斗争、并最终铲除邪教的重要出路。

  (二) 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强化战斗堡垒作用

  高度发达的社区自治文化,能够在客观上压缩邪教的活动空间,避免一些人被裹挟而加入邪教。基层干部与群众接触最多,掌握情况最及时全面,也是一些邪教组织刻意拉拢腐蚀的对象。要加大投入,强化教育,提高其反邪教工作意识,通过他们去做群众工作,全面落实“领导、管理、打击、改造、教育、防范”等综合治理措施,构建并完善反邪教网络体系。

  (三) 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从根源上杜绝邪教产生的源头

  人都是有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的,只有两者都得到满足,人的心灵才不会畸形,内心才能平和。邪教犯罪多发背后蕴含的危机实际是社会认同危机。

  人没有本性,其本性就是其历史,没有历史,我们就会迷失,我们就会遭受记忆阙失之苦。当前的意识形态建设要注意建立在传统文化的积极因素之上,同时吸收借鉴世界其它文明的精神成果,让传统文化成为顺应时代发展、体现中国精神、具有世界视野的先进文化,让人们不至于荷包满满,四顾茫茫。在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我们要注意把最能体现大众需求的东西梳理出来,努力丰富文化品种,引导人们树立健康的文化商品消费意识和观念,从而将文化由失调状态转化为和谐状态。如,我国传统文化中有大量的可供现代人安身立命的因素,如果对其充分阐发,有助于现代人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安排自己的生活和科学看待人生价值,避免出现焦虑、彷徨、不安等症状。民族文化的意识和自觉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根本要求,我国传统文化追求的大同社会与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并无本质矛盾,但前提是必须去掉革命战争时期共产主义意识形态里等贵贱、均贫富等“破”的内容以适应现代化。

  文化本身具有自我发育的能力,除非权力本身刻意去扼杀其这种能力。因此,我们对文化创作要有开放和自信的心态,要注意通过市场机制来激发文化创造力,建立多元化的文化产业投资格局,通过改造落后文化和抵制腐朽文化,让文化产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通过市场机制得以实现。我们决不能放弃应有的文化自觉,决不能让文化市场成为粗俗文化滋生的土壤,否则,我们就无法描绘出这个时代最美丽的心灵图景以引领民众。

  历史证明,正统宗教势力是邪教传播的有力压制力量。当前,一些人在加速前进的社会生活节奏中希望寻找心灵的避难所。传统宗教能给他们以精神上的慰藉,从而减少邪教产生和发展的可能。所以,如果在政府的引导下,有正规的健康的宗教供人们信仰的话,那些邪教在相当程度上就没有了生长起来的可能。我们要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与传统宗教在爱国主义的底线上求同存异; 同时建立民间信仰引导机制,促使其朝着健康良性的方向发展。但是,宗教只能成为文化建设的补充和辅助,而不能成为主导,以宗教为主来建设一国文化的不良后果在世界上已大量显现,这应引起我们的警示。

  (四) 实行法治,加大反腐败力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调查表明,那些有“被剥夺感”的人,往往会转向宗教以寻求慰藉的替代物,进而可能会被邪教所蒙骗以否定现行社会秩序。这在相当程度上是因为当前制度的缺失不能达到表达利益诉求和获得利益平衡的效果。因此,我们不应陶醉于改革开放后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巨大变化和美好前景,而应该深刻认识到分配正义的缺失和治理体制的不足并迎头赶上。此外,党内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正影响着人们对党的性质和宗旨的认同,腐败使部分群众对意识形态的有效性与权威性产生了怀疑情绪,引发一些民众对权力主体的离心倾向,滋生百姓的不满与自卑情绪,精神危机于是由此而生。

  当前,我们必须从消解传统文化中对法治不利的因素着手,从根本上促使传统文化走向以民主自由为前提的法治文化。现在的当务之急是通过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带来更广阔的自由空间,通过中间社会的成长使得人们的权利诉求走向更加有序,通过独立而公正的司法制度让正义得以伸张; 我们必须废除“法律工具论”,赋予法律以神圣性,因为没有这种神圣性,所有的强制都将无效,法律会退化成机械的法条主义,因为强制者本身也会腐败,而这种强制性就是法律的意识形态向度。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1 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56: 52.
  [2]苏力 .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87.
  [3][法]托克维尔 . 论美国的民主[M]. 张晓明,译 . 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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