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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阅兵制度对我国阅兵的立法启示

来源:UC论文网2016-01-15 19:58

摘要:

我国对阅兵活动进行法律规制的条文主要出现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 以下简称《队列条令》) 中,但《队列条令》对阅兵活动的主体、条件、范围等都规定得较为笼统,可操作性

  我国对阅兵活动进行法律规制的条文主要出现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 以下简称《队列条令》) 中,但《队列条令》对阅兵活动的主体、条件、范围等都规定得较为笼统,可操作性较差.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举行了 14 次国庆大阅兵,但这样重大的国家军事活动,却没有有效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当前,除了新训汇报阅兵、国庆大阅兵及三军仪仗队阅兵外,部队极少进行其它阅兵活动,阅兵制度的军事价值与社会价值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些高校、企业时常进行所谓的"阅兵活动",都缺乏法律规制.总之,我国阅兵制度尚存在阅兵主体不明、决定程序不清、相关保障无据等制度性问题,应当予以法律规制.

  一、我国阅兵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立法层级低我国关于阅兵的现行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队列条令》中,但《队列条令》作为军队内部制定的军事法规,适用范围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参训的预备役人员,它对军外人员不具有约束力.从现实情况看,之所以频频出现因地方人员进行所谓"阅兵"而引发的争议现象,主要原因就在于《队列条令》作为一部军事法规,无法追究地方人员组织所谓"阅兵"活动的法律责任.

  ( 二) 针对性不强虽然我军《队列条令》专章规定阅兵活动,但没有明确阅兵的目的,导致阅兵类型不明确,阅兵制度针对性不强,规范效果差.我军当前进行的阅兵活动主要有新训汇报阅兵、国庆阅兵、仪仗队阅兵,目的差异较大.新训汇报阅兵目的主要在于检验军事训练成果,国庆阅兵目的主要在于展示和庆祝,仪仗队阅兵目的主要在于彰显礼仪.阅兵的目的不同,其人员构成、装备、流程等也就大不相同.虽然我军以《队列条令》专章规范阅兵行为,但因没有将国庆阅兵等"部队外阅兵"与新训汇报阅兵等"部队内阅兵"加以区分,无法根据不同的阅兵目的分别适用《队列条令》中的阅兵规范.当前《队列条令》中规定的检阅流程相对繁琐,不适合典礼和礼仪性质的阅兵活动.《队列条令》设立"阅兵"一章的初衷,主要是为了规范检验训练成果性质的阅兵流程,但规定的也不是很具体.检验训练成果目的的阅兵应当设定一些能达到检验目的的比较具体的措施,比如单兵抽检、检查装备、评分测试、公开竞赛等,但现行的《队列条令》中并没有相关规定.

  ( 三) 主体和对象不明确一是阅兵主体不明确.根据《队列条令》规定,阅兵的主体包括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及团以上部队军政主要首长或者被上述人员授权的其他领导和首长.因阅兵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军事社会活动,而"授权"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目前规定的"被上述人员授权的其他领导和首长"的范围值得商榷.《队列条令》是规制军内人员的军事法规,如果团以上部队军政主要首长将阅兵权授予一般的军外人员,那么军外人员的阅兵行为就不再受到《队列条令》的规制,这势必会引发很多问题.另外,如果阅兵权被随意授予给地方人员,这就影响到了阅兵的严肃性,不利于部队的正规化建设.所以,应对"被上述人员授权的其他领导和首长"的范围以及可以授权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另外,由于《兵役法》第 43 条规定: "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的军事训练."《国防教育法》第 15 条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由学校等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组织实施.军事机关应当协助……"据此,高等学校学生有权利也有义务接受国防教育以及军事训练,阅兵是检验军事训练效果的途径之一.但学校是否可以组织、学校领导是否符合阅兵主体资格,法律并没有明确.于是,就出现了许多大学举行"阅兵"的负面报道.比如,2014 年 9 月 14 日,安徽省文达信息工程学院领导乘坐奥迪敞篷车"阅兵"; 同年 9 月 19 日,安徽省新华学院院长乘敞篷车"阅兵".

  二是受阅对象不明确.从《队列条令》的规定看,受阅对象应当是"部队".但是《队列条令》并没有明确"部队"的具体内涵和外延,没有明确是否包括民兵.从实践来看,1951 年民兵开始参加阅兵,1952 年公安部队开始参加阅兵.另外,2014 年 5 月30 日全国首支高校女子仪仗队成立.既然是仪仗队,肯定会涉及检阅等问题,但她们连军人都不是.

  2014 年 9 月 30 日,北京多所高校组成的国旗护卫队在位于北京卢沟桥的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举行"阅兵式".女子国旗护卫队的女大学生们一律着短裙军装,戴着白手套,穿着皮靴.该新闻播出后,短时间内收到几十万条关注、几万条好评.虽然她们在抗战纪念馆举行"阅兵"具有传播"正能量"的意义,但她们不是军人,穿着军装是否可以成为阅兵对象,并没有法律予以规制.

  ( 四) 决定程序不明我国国庆阅兵,从 1949 年开国大典开始到 1959年每年举行一次,1960 年中央决定"五年一小庆,十年一大庆,逢大庆阅兵",但中间间隔 24 年没有举行阅兵活动,直到 1984 年恢复.由此可见,我国的国庆阅兵尚未形成法律制度.什么情况下组织国庆阅兵,国庆阅兵多长时间举行一次,国庆阅兵的规模应该多大等都没有相关的规定.虽然《队列条令》专章规定阅兵活动,但并没有阅兵活动的审批权限及决定、准备、实施、保障等各个程序.

  ( 五) 保障制度缺失我国国庆大阅兵,每次几十万人参加,仅受阅人员就达到数万人.受阅时间除九月份联合演习一个月外,自行训练的时间多者为两个月少者为一个月.[1]

  由此可见,受阅对象大都经过三个月以上的训练.国家支付了这样的巨额经费,这么庞大的队伍,这么长的时间,必须严肃认真地做好受阅训练的准备工作及政治、技术、物质等各种保证工作.我军阅兵活动在人员选拔、交通保障、场地保障、安全保障、后勤保障、健康保障、意外保险、装备调拨、临时人员的管理等方面,均没有成文的法律法规保障他们顺利参加训练等筹备活动,而是在中央作出阅兵决定后,抽调人员筹备相关事宜,以开会或发文临时通知的形式予以规定.

  二、外国阅兵制度考察

  ( 一) 国外阅兵制度

  1. 俄罗斯俄罗斯是保持阅兵传统最好的国家之一.从 19世纪开始,俄罗斯( 苏联时期) 的阅兵大多在莫斯科红场举行,气势磅礴、场面宏大,为世界瞩目.苏联时期将每年的 5 月 9 日"卫国战争纪念日"定为国家大阅兵的法定节日.1995 年,苏联颁布法律,将"胜利日"阅兵活动法律化,以展示武装力量的强大,凝聚人民士气,进行爱国主义教育.2014 年"胜利日"阅兵在俄罗斯 25 个城市举行,其中 9 个为英雄城市,其余 16 个为军区、舰队、诸兵种集团军和里海舰队的总部驻地.受阅装甲和汽车装备超过 1 000 件,总人数超过 4 万名( 其中参加莫斯科红场阅兵 1. 1万名) .俄罗斯关于阅兵的法律制度主要存在于《俄联邦武装力量卫戍与警卫勤务条令》《俄联邦武装力量队列条令》和《俄联邦海军舰艇条令》中[2 -3],内容较为详尽.其中,《俄联邦武装力量卫戍与警卫勤务条令》第三部分"军队参加的卫戍区活动"专章规定"军队参加阅兵和社会活动",阅兵的目的是为了庆祝具有国家和军事意义的重大事件.根据特别指示举行卫戍区部队阅兵式,规定阅兵部队的组成、时间、地点、路线、阅兵指挥等均由卫戍区司令决定或任命,阅兵程序比较具体.《俄联邦武装力量队列条令》主要规定"连、营、团的检阅",检阅的目的为明确1以检查军人的装备并提问.《俄联邦海军舰艇条令》

  主要规定海上舰艇检阅的有关内容,舰艇检阅的目的是为了检验舰艇及其舰员的战备水平和精神面貌,可见检阅的目的与《俄联邦武装力量队列条令》规定的基本一致.可以看出,俄罗斯军队的"连、营、团的检阅"和"舰艇检阅"主要用于检阅军事训练效果,"卫戍区检阅"是为了庆祝国家或军队的重大事件.俄罗斯阅兵最大的特点是将军队参加社会性的阅兵与部队内部的检阅区别开来,在不同的条令中分别加以规定.

  2. 法国法国国庆节每年都举行阅兵仪式,贯穿全程的是爱国主义教育.每次国庆阅兵都是三个总动员:政治总动员、三军总动员和媒体总动员.所有的政治人物都要到场,甚至包括卸任的前领导人、反对党领导人等.主要媒体现场直播,直到全程结束.法国国庆阅兵,还往往把外交与内政裹挟进来.2008年,总统萨科奇邀请地中海沿岸国家包括颇有争议的叙利亚总统出席,建立地中海联盟,以进一步突出法国的大国地位.

  3. 朝鲜从 1948 年 2 月 8 日朝鲜人民军举行阅兵式起,到 2012 年 4 月 15 日为庆祝金日成诞辰 100 周年在金日成广场举行盛大阅兵式,朝鲜几乎每年都检阅武装力量,但其规模大小、参与对象等都变化无常.

  2008 年 9 月 9 日,朝鲜建国 60 周年纪念日,金日成广场举行了工农赤卫队阅兵式.这次阅兵并没有朝鲜人民军参与,全部是民兵,而且没有展示任何重型武器.朝鲜国防委员会副委员长金永春在阅兵式上说: 某些西方国家敌视朝鲜的政策丝毫没有改变,对此朝鲜军民须提高警惕.2012 年 4 月 15 日,金正恩检阅了朝鲜人民军陆海空三军、工农赤卫队及红色青年近卫队,他提到,朝鲜要永远坚持伟大领袖开创的"自主、先军、社会主义的道路",争取新的胜利."先军政治"根深蒂固地贯穿于朝鲜三代领导人的执政理念,阅兵则是对此理念的典型宣示.        

  ( 二) 有关启示

  1. 应根据国情确定阅兵模式从各国不同的阅兵制度可以看出,每个国家对阅兵活动的理解均不太一样,最重要的是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阅兵制度,不需要完全照搬外国经验.虽然各国阅兵都具有严肃、秩序、规范的特点,但由于一支军队的仪式所承载的内容不同,各国的仪式被赋予的涵义还是不尽相同的.

  2. 注重阅兵的社会效果法国、俄罗斯、朝鲜等都非常重视阅兵的社会效果.法国每年都举行阅兵,阅兵前还进行"三个总动员",全国上下拥护,这无疑对凝聚民心、大国意识培养起到很大的帮助.俄罗斯每年都在其全境内举行阅兵活动,而不局限于首都,能让俄罗斯民众现场感受阅兵的浓厚氛围.当前我国与俄罗斯在人文、法律制度等方面都具有较大的相似性,但我国十年才举行一次国庆阅兵,且都在首都北京举行,虽然规模宏大,但次数少、地点过于集中,现场可容纳的观众有限,现场展示军队建设成果的机会相当有限.

  3. 将阅兵进行分类俄罗斯军队的阅兵制度将"连、营、团的检阅""舰艇检阅""卫戍区阅兵"分开,"连、营、团的检阅"与"舰艇检阅"用于检阅军事训练效果,卫戍区检阅用于庆祝国家或军事意义的重大事件,将它们区别开来,分别规定程序、方法等方面."检阅"注重在"检","阅兵"注重在"阅".虽然在俄罗斯的条令中只有一字之差,但却反映出它们的本质区别.《俄联邦海军舰艇条令》规定: 检阅舰艇时,通常检查舰艇的战斗准备情况; 检查时,舰艇可以出海进行战斗训练; 检阅后要进行讲评,检阅人员发现的缺点应当在最短的时间内改正.我军把"检阅"与"阅兵"混合放在《队列条令》当中,既没有考虑到典礼的效果,也不利于检阅军事训练效果.

  三、我国阅兵制度的立法完善建议

  ( 一) 确定立法模式

  阅兵制度立法模式,也称阅兵制度立法体制,它是指一个国家关于阅兵制度立法体系的构成状态.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不同,历史传统不同,特别是立法机关及其权限、立法程序不同,阅兵的立法模式呈现多样性.在我国,设定阅兵法律制度,其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 法律模式、法规模式、法律加法规模式.中央军委作为专门执行阅兵任务的最高国家军事机关,维护阅兵活动秩序是其根本职责.但是,维护阅兵秩序不只是武装力量及其成员的事情,而是整个国家和人民的事情.由于国务院与中央军委没有隶属关系,因而,单独由国务院或中央军委立法都不具有广泛的约束力.同时,我国人大立法的程序繁琐,而需要通过设立法律予以规范的军队内部事务广泛存在,因此在目前环境下由全国人大单独制定"阅兵法"难以实现.根据我国特殊国情,阅兵立法可以采用法律加法规的模式,即在《国防动员法》或《国防教育法》中列入相关条款.例如,在《国防教育法》有关军事训练的条款中加入一款"阅兵等活动由军事机关专门组织实施,学校等单位可以采取汇报演练等形式检验军事训练效果".然后授权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阅兵管理条例",对阅兵的主体、对象、程序、后勤保障、权利义务、军地协调等进行具体规制.

  ( 二) 区分阅兵类型

  按照阅兵的不同目的,将我国现有的阅兵活动分为庆典阅兵、军事检阅、礼仪阅兵三类.由于类型不同,它们在人员组成、时间、地点、程序、内容等方面区别巨大,应分别予以规制.庆典阅兵主要是为了庆祝国家或军队重要活动,它可以有除正规军以外的民众参加,甚至可以邀请外国的军队或友人参加,并举行相关的游行等庆祝活动.军事检阅主要是为了检阅军事训练成果、纪律作风养成情况,在日常军事训练管理、阶段性军事训练结束、军队出征、凯旋、授旗、演习等过程中,在部队内部举行的校阅活动.军事检阅因不涉及军外人员,地点大都在营区,应注重实效,面向部队纪律养成和实战需要,时间上灵活,甚至可以突击检查.检阅时可以抽查个人动作、装备使用情况、开展打分评比、提问等活动.

  礼仪阅兵主要是为了迎接外国或外军的主要领导人,在欢迎仪式上由我国或我军的领导人陪同来宾检阅仪仗队的活动.仪仗队阅兵因规模较小,人员稳定,程序固定,较容易规范,但由于时间、地点、阅兵主体的不确定性,应主要考虑安全问题.

  ( 三) 明确主体对象和受阅对象

  确定由于阅兵属于非常庄重的军事活动,"阅兵管理条例"应对阅兵活动的适用主体加以确定.笔者认为,应当根据阅兵的不同种类规制其阅兵主体.军事检阅的主体应以部队内部人员为主,原则上不授权军外人员,级别以团以上单位首长较合适.庆典阅兵的主体虽然也是以部队内部人员为主,但因其观赏的成分较重,可以适当授权地方党政领导.

  授权主体应当是军以上单位首长较为合适,被授权的对象应当以省市主要领导为宜,授权情形一般为部队与地方政府共同承办的喜庆性阅兵活动,或者纪念具有重要意义的节日.礼仪阅兵注重国家外交礼仪象征性和对等性,一般在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军方高级代表团来访时才进行,因而陪同检阅的主体一般可以规定为国家主席、政府总理、军委主席、国防部长等."阅兵管理条例"应当对违法进行阅兵的主体( 单位或个人) 予以严厉的惩罚,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由于地方普通高校也是《国防法》《兵役法》《国防教育法》规定的让广大青年学生接受国防教育和军事训练的机构,因而应当允许普通高校领导以"汇报演练"等形式考核学生军事训练成果,但禁止使用阅兵的形式.

  从《队列条令》的规定看,受阅对象应当是"部队".但是《队列条令》并没有明确"部队"的具体涵义.在《军语》中,所谓部队,泛指军队.在《军语》中,军队指"国家或者政治集团为准备和实施战争而建立的正规武装组织.中国人民解放军由陆军、海军、空军和第二炮兵组成,分为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4]

  从中可以看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疑属于"部队"范畴,但民兵被排除在外,因为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而非正规武装组织.但从实践上来看,在国家举行的数次国庆阅兵中,民兵也都曾参与其中.《国防法》第 22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民兵是我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常备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据此,"阅兵管理条例"作为一部完备的行政法规,应当区别对待不同情况,分类确定阅兵对象.

  军事检阅的对象应当只包括现役和预备役部队; 庆典阅兵的对象,应当界定为我国的"武装力量",将民兵纳入阅兵对象范围; 礼仪阅兵的对象限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军仪仗队.对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因特殊需要作为阅兵对象的普通群众,立法上应当采用"法律允许,方可行为"的模式,必须经过具有阅兵权限的部门审批.

  ( 四) 规定审批权限

  阅兵活动特别是典礼性阅兵活动需要耗费国家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为了防止部队日常阅兵过于频繁,出现劳民伤财的现象,防止阅兵权被滥用,必须对其频率、规模、权限等进行规制.应从法律上对阅兵行为进行规制,特别是审批制度程序的严格规定.笔者建议: ( 1) 在制定"阅兵管理条例"时,可以规定军事检阅活动由团以上单位组织实施,但中央军事委员会以下的每级单位组织实施之前都应当经过上一级单位批准.( 2) 将庆典阅兵的审批权集中于军区一级,重大节日由军区组织进行适度规模的庆典阅兵活动.对于国庆阅兵这样的需要调动各方力量参与的大型阅兵,应执行更加严格的审批制度.从国庆阅兵的国家行为性质以及我国现行武装力量的领导体制来看,应当由中央军委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宣布,由中央军委主席执行.( 3) 仪仗队的阅兵由军委领导决定或授权.

  由于阅兵活动具有军事性和国家仪式的特点,确立非经批准不得使用"阅兵"字眼进行宣传,非武装力量不得举行阅兵式与分列式制度.

  ( 五) 拓展阅兵时机

  为提升群众现场参与观礼的机会,完善阅兵制度时,应通过立法增加阅兵时机、阅兵地点选择,适度鼓励增加庆典阅兵的频率.可以规定在重大节日举行一定规模的庆典阅兵活动,并对市民开放,鼓舞士气,促进部队的正面宣传.庆典阅兵的时机,除了现有的国庆阅兵,还可以选择建党、建军节及抗日战争胜利日等在我国有特殊意义的节日.在地点上,除了十周年国庆阅兵在北京天安门广场举行外,也可以选择上海、广州等大城市.为了提高军事检阅的效果,促进官兵军事素质和作风纪律的养成,可以明确规定在每年新兵集训完成后各单位进行一次检阅评比活动,规定团以上单位或舰队每两年举行一次检阅活动,并进行评比考核.

  ( 六) 明晰法律后果

  有法律就有惩罚[5],法律后果是确保法律制度得以实现的制度保障.凡是比较成熟的军事制度,其行为规则应当包括行为模式规制和行为后果规则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应当互相衔接、前后呼应.[6]

  立法应当规定阅兵主体和对象等阅兵活动参与者违反阅兵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责任.阅兵法律责任,可以规定以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为主,刑事责任为辅的责任追究方式.对部队内部没有依法履行有关责任义务的,通过纪律处分进行处罚; 对部队外部没有依法履行相应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警告、罚款等.非法使用"阅兵"字样举行所谓"阅兵"的,或者非法举行类似部队阅兵式、分列式的,可以依照《刑法》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有关条款予以追究.

  参考文献:

  [1]杨成武. 杨成武军事文选[M]. 北京: 解放军出版社,1999.
  [2]军事科学院世界军事研究部. 俄联邦武装力量共同条令( 2007) [M]. 北京: 军事科学出版社,2009.
  [3]军事科学院世界军事研究部. 俄联邦武装力量共同条令及其相关法规( 1993 - 2006) [M]. 北京: 军事科学出版社,2009.
  [4]全军军事术语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Z]. 北京: 军事科学出版社,2011.
  [5]孙笑侠. 西方法谚精选[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6.
  [6]沈雪哉. 军制学[M]. 北京: 军事科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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