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像摄影学会的组织章程

haihuan1988 2021-09-18 16:46 390 次浏览 赞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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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人像摄影学会是本会的法定名称。英文译名为China
    Portrait
    Photography
    Society缩写CPPS。
    第二条 中国人像摄影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以研究人像摄影理论、技艺和经营为主,以推动人像摄影行业发展为己任的全国性专业型并兼有学术性、行业性的组织。本会由从事人像摄影的企业和个人及与行业密切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本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2)充分发挥社团的桥梁纽带作用,热心为全体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适应行业发展需要,积极开展各项活动,为提高我国人像摄影的整体水平,推动行业发展水平,推动行业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经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在其指导下,本着自律、自治、自养的原则,开展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集中制。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邮编1008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的有关方针、政策,协助的行业管理工作,开展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
    (二)研究定制学会的发展规划,组织全国性和区域性的人像摄影技艺、理论研究和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交流、考察活动。
    (三)定期组织全国人像摄影艺术展览。不定期组织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专题性艺术展览。
    (四)开展和组织多种形式的人像摄影技能培训,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专业咨询服务,不断提高会员的技艺和管理水平。
    (五)指导中过人像学会各培训和教学基地,开展多种形式的理论教育。
    (六)加强人像摄影理论建设,举办理论年会。不定期组织出版有关人像摄影方面的书刊、图录、软件等。定期编发内部工作《中国人像摄影学会通讯》
    (七)组织会员开展有关人像摄影行业的调研和管理工作经验交流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现状和问题及会员单位的愿望并提出建议。承办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宜。
    (八)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社会团体的联系;组织对流和考察活动;举办国内外优秀人像摄影作品联展、互展;推荐、派遣级评委赴国外参加有关影展评比活动;推荐、派遣会员参加国际性行业活动和培训;组织国内外有关学者举办专业性、学术性讲座活动。
    (九)积极组织会员之间、行业内部和跨行业的横向交流与协作,促进行业和其他行业的同步发展。
    (十)定期开展评比奖励活动,表彰在个人摄影理论、技艺、经营管理和组织工作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十一)在行业内不定期开展各工种的技能交流活动和相关赛事,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十二)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建立相关的经营实体。
    (十三)开展有益于本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的各级地方人像摄影学会、协会、研究会、照相企业、专业学校和有关研究机构,生产经营照相器材、设备、材料的厂商,以及同人像摄影相关的其他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 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一)高级工(相当于原一级)的摄影、暗室、扩印、整修、着色、营业、化妆、数影像、彩扩等从事技术业务和经营管理的人士。
    (二)具有一定人像摄影专业水平,需要人像摄影作品8幅,其中需要有2幅入选过省级以上影展,或发表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上。
    (三)从事人像摄影理论研究、翻译、编辑工作,有一定成绩者,以及担当过人像摄影企事业工作五年以上有显著成绩者。
    (四)院校中从事专业摄影教学的教师。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申请入会者,需填写入会申请表。个人会员需有两名本会会员做介绍人;团体会员应指定1至2人作为该团体的代表,经本会会员资格评审小组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为会员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要求本会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行业情况,人像摄影作品论文及有关;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时间超过一年的,视为自动退会,并由本会向行业公布。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给予荣誉或物质奖励:
    (一)热心为本会工作,在推动本会工作方面有显著成绩者;
    (二)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对行业发展有重大贡献者。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学会章程,影响本会工作和信誉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在: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人物;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终止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四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体制制度;
    (九)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人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十项的职权;
    (二)提出需要理事会讨论的各项议案和工作计划;
    (三)指导本会秘书处的工作;
    (四)由会长提名,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和名誉理事;
    (五)分工负责本会设立的各机构和专项任务;
    (六)对于热心人像摄影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知名人士,经本人申请可直接由常务理事会发展为本会会员。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拖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活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有组织和才能;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徐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批准同意,本会长可以不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或委派其他参加国内外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机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接受本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派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收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一)本会的业务活动及事业发展;
    (二)工作人员的报酬;
    (三)办公设施及办公费用;
    (四)其他必要开支;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规定严格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当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委员会代表大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有1/3常务理事提出修改意见,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提交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通过后15天内,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2004年8月7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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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像摄影学会的组织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