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燃气协会的组织章程

疯荷日狸 2021-09-19 09:32 315 次浏览 赞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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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城市燃气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GAS ASSOCIATION”缩写为“CGA”。
    第二条
    协会性质:以建设部为上级主管单位,以中国城市燃气企业为主体及有关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行业性非营利民间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横向联系。协助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发挥主管部门与企业间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加速燃气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建设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协会会徽以中国城市燃气协会英文名称缩写“CGA”和红色为中心,四周环以协会中英文全称组成的兰色方形图案。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向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推行燃气行业经济政策和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事项;
    (二)开展对国内外行业基础的收集、统计和经营管理的调查研究,为制定发展燃气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等依据;
    (三)总结、交流和推广燃气行业在经营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科研、设计、施工以及改革等方面的经验和成果;
    (四)开展咨询服务,和组织交流国内外有关燃气的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燃气器具产品的展评、推广和技术交流;
    (五)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类人员,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
    (六)编辑出版协会的和信息;
    (七)代表中国燃气行业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发展与国外燃气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举办国际燃气研讨会,国际燃气技术设备展览会;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解会员纠纷;
    (九)承办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委托的事项;
    (十)其他依法律、法规应当办理的事项。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燃气及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能够履行会员义务;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城市的地方性燃气协会可作为单位会员加入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也可采用书面表决通过);
    (三) 秘书处发给会员及相关文件;
    (四) 通过协会会刊发布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活动;
    (三) 优先享受协会的各种服务;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其他依章程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三) 向协会反映情况,有关;
    (四) 其他依章程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协会工作方针、计划和有关重大问题;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单位名额经协商确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当选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组成。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内若有人事变动,理事单位可提出更换理事人选,报秘书处备案。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一名,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若干名。
    对于热心于燃气事业,并做出积极贡献的、学者、工程技术人员、部门工作人员,经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为顾问、名誉理事。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科学技术委员会、燃气具专业委员会、企业管理委员会、信息工作委员会、产品管理委员会、液化石油气钢专业委员会和人才培训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解释协会章程;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中国城市燃气协会财务管理办法》办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11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浏览 478赞 142时间 2021-10-29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的组织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