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的组织章程

甜蜜到腻 2021-09-19 09:32 477 次浏览 赞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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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虾米啊1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章程
    (2007年8月20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8月30日民政部核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中文: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英文: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缩写:CNAEC)。
    第二条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从事工程咨询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咨询工程师以及在工程技术经济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学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代表中国工程咨询业的行业协会。
    第三条 中国工程咨询业是运用多学科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项目的决策与实施全过程智力服务的行业,是制订规划、研究政策以及各类客户进行投资决策、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的参谋及助手。
    第四条 本协会在及有关各方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其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竭诚为及有关各方和会员服务,积极反映工程咨询行业、会员的诉求,努力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促进工程咨询事业又好又快地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
    第六条 本协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大厦东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准入条件及收费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参与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认定等工作,承担委托的相关服务任务。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工程咨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推动工程咨询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开展工程咨询行业调查研究和统计工作,组织和参程咨询学术交流活动,掌握国内外最新发展动态,收集、发布相关信息,研究探讨工程咨询行业发展的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向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举办或联合举办形势报告会和相关培训活动,推动工程咨询行业学习贯彻和有关方针政策,帮助会员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五)组织交流并推广工程咨询单位改革和发展经验,经相关部门批准,开展优秀工程咨询成果评选和推介等活动。
    (六)依照有关规定,办好“中国工程咨询网”,编辑出版《中国工程咨询》杂志等报刊和资讯材料,开展行业宣传和信息咨询服务。
    (七)代表中国工程咨询行业加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并参加其重要活动,参与研究编写并翻译出版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的重要文献和书籍,履行作为国际行业组织成员协会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开展交流与合作,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的对往活动。
    (八)代表中国工程咨询行业参加相关调查,加强与相关协会的联系及合作,调解或配合有关方面调解涉及本行业的纠纷和,向及有关各方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维护和增进本行业及会员的正当权益。
    (九)发挥行业监督功能,受理对工程咨询单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违规的,并根据情节进行处理或配合有关方面处理。
    (十)指导各地区工程咨询协会开展属地行业管理和自律业务,指导各地区和城市工程咨询协作网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构建紧密型工作关系和一体化组织网络。
    (十一)组织完成和有关组织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凡从事工程咨询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
    (二)凡负责业务和管理工作的咨询工程师和富有咨询、管理经验的经济和技术、学者,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全国或本地区工程咨询及其相关领域有一定的积极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或个人提出入会申请;
    (二)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入会资格,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本协会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有关;
    (六)接受本协会的协调和管理;
    (七)本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背本章程,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
    (三)审议本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请高级顾问、名誉会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九)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十九条(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为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内设职能部、室,承办具体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经其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有较大的积极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并确定其工作分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部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秘书处一般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单位进行营利。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自行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7年7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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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的组织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