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钱币学会的组织章程

PaperwizPx 2021-09-19 09:51 280 次浏览 赞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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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咚董董动

    (1999年 2月9日常务理事会通过修改,2002年 4月 9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钱币学会(China Numismatic Society,缩写:CN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钱币学、货币史研究单位及研究者,钱币工作者,钱币收藏者和爱好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和广大钱币爱好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各种钱币学术活动,推进钱币学和货币史的研究;开展众性集币活动,普及钱币知识。弘扬货币文化,为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银行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相关业务同时接受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部和文物局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为北京市西城区西交民巷2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发展团体和个人会员,建设一支以钱币、学者为骨干的众性的会员队伍;
    (二)收集整理中外钱币实物和有关学术;
    (三)组织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
    (四)开展众性集币活动,普及钱币知识,进行爱国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传统教育;
    (五)编辑和协助出版与本会业务有关的出版物。评选优秀学术成果,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六)指导团体会员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反映和支持广大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七)参加国际钱币学术团体的有关活动,加强同各国和地区钱币学术团体及学者的友好交往与学术交流;
    (八)宣传、贯彻有关金融、文物法律、法规,协助有关部门加强钱币文物的抢救、保护工作;
    (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钱币鉴定工作。宣传普及流通货币的防伪技术知识,配合有关方面开展反假斗争;
    (十)依法开展经营性活动和有偿服务活动。配合主管部门培育、引导和发展钱币市场。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钱币学会,均为本会团体会员。对研究中国钱币有一定成就的外国、学者和收藏家,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钱币学、货币史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金融、文博、考古、大专院校及有关科研部门的主管人员、专业人员;
    (五)在钱币学、货币史领域有一定成果的研究者或有一定鉴定能力的钱币收藏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申请者所在地团体会员或两名正式会员介绍;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有关;
    (六)对我国钱币事业的发展提出建议,反映众意见和要求;
    (七)遵守和维护有关货币和文物的法律、法规,与违反货币、文物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兔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和名誉理事;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批准本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九)审批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理事变更事宜;
    (十)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钱币学、货币史和货币、金融业务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由秘书长经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本会学术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人选,交由理事会批准;
    (五)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委托或责成一位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代行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金融单位及其它有关部门的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年4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浏览 497赞 75时间 2024-01-05

中国钱币学会的组织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