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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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啊呜咖啡
共同财产,是指在关系存续期间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共有。
第十八条对应为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浏览 281赞 99时间 2024-04-20 - 是薇一的我
您好:
看了你的提问做如下答复:
1.离婚财产进行分割,如果一方不同意该房屋,如果另一方愿意该房屋可以在评估做价后由另一方。
2.如果双方都不愿意该房屋,在评估作价后通过法定的拍卖程序将所得的拍卖房屋的钱款按照法院离婚判决财产分割进行比例分配。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如果赞同,别忘记接受点赞。浏览 220赞 154时间 2023-06-10 - 今生只要你陪
关于适用《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浏览 365赞 120时间 2023-05-31 - 2012骏马飞驰
广州律师管东平:
法院会处理的浏览 253赞 120时间 2023-01-22 - xuemei1987
1,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各得一半。
浏览 228赞 110时间 2022-11-10 - 天秤座朱丽
拍卖分房款
浏览 341赞 82时间 2022-04-01 - 还是曼特宁
共同财产范围,是受《婚姻法》调整的,在关系存续期间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的之间共同财产的划分。
浏览 174赞 142时间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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