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喝酒当喝汤 2021-09-19 09:51 255 次浏览 赞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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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始终不遇

    第一章 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1、 立法活动:禹刑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汤刑是商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2、 刑事法律规范:五刑:墨、劓、膑、宫、大辟(夏商)
    a. 大辟:即刑。(刑是罪之大者,故谓刑为大辟)
    b. 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法,仅次于刑的重刑。
    c. 膑刑:又称刖刑,剕刑。是断足或砍去犯人膝盖骨的刑罚。
    d. 劓刑:即割掉鼻子的刑罚。
    e. 墨刑:又称黥刑。即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志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3、 审判制度:“神判”和“天罚”是夏商审判的特点。
    <名解>“神判”——夏商审判制度之一,是假借神意判刑罚罪。
    “天罚”——夏商审判制度之一,即奉天罚罪,代天行罚。
    4、 监狱制度:夏朝时,称监狱为圜土
    夏末时,称之为夏台
    商朝时称之为羑里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1、 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明德慎罚”
    <名解>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法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无辜。
    2、 西周的立法活动
    <名解>五礼指周礼的名目(内容、形式)。即吉礼、凶礼、宾礼、礼、嘉礼。
    <选择>吉礼:五礼之首,是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凶礼:对各种不幸进行悼念、慰问方面的礼节仪式。
    宾礼:用于朝聘会同,是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
    礼:用于征伐,是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嘉礼: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一分>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为孝,尊尊为忠,亲亲于尊尊说明维护王权与族权是礼的核心。
    <名解>《九刑》:周初的九篇刑书(周有乱政,而作九刑)。指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名解>《吕刑》:西周中后期重要的刑书。《吕刑》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刑法的种类及适用刑法的原则。赎刑是《吕刑》的核心内容。《吕刑》规定的适用刑罚的总原则是“明德慎刑”,要求做到“惟敬五刑,以成三德”。
    3、 刑:西周刑法适用原则
    <一分>区分故意与过时、惯犯与偶犯的原则。眚:过失。非眚:非过失,即故意。终:一贯,始终。惟终:坚持不改,惯犯。非终:即指初犯或偶犯。
    <填空>世轻世重的原则: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4、 契约制度
    <名解>“质”“剂”是西周契约的形式。“质”指隶、牛马之类的大宗用长券。“剂”指兵器、珍异之类的小宗用短券。
    “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5、 婚姻继承制度
    <简答>婚姻关系的成立。首先,必须有父母之名。其次,必须有媒妁之言。再次,必须达法定婚龄。最后,必须经过严格的婚姻仪式,即“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名解>六礼:西周的婚姻仪式。
    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求婚。
    问名,男方请媒人问女方姓氏,出生年月日。
    纳吉,男方在祖庙祭祀,通过求得吉兆,告知女方并决定婚姻。
    纳征,男方湘女方送聘礼,婚姻成立的主要标志之一。
    请期,双方商定婚期,一般由男方家决定。
    亲迎,男方按父亲之命去迎接女方。
    <简答>婚姻关系的:同姓男女之间禁止结婚
    理由:同姓近亲结婚,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体现了一定的优生法准则。
    通过与异姓贵族联姻,以固结权势,巩固宗法制。(合二姓之好,重视人伦)
    <名解>婚姻的解除:七出我国古代给予丈夫单方面休的借口。包括:无子,泆,不事舅姑,口舌,窃盗,妒忌,恶疾。子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即可予以遗弃。
    <简答>家庭制度:首先是父权家长制,父母有主婚权,有惩罚子女的权利,有财产权。其次,是夫权。最后是妾地位悬殊。
    <一分>继承制度:无论是身份继承,还是财产继承,均采嫡长子继承制。
    6、 机关:
    <一分>中央的专职机构是司寇。
    7、 诉讼审判制度:
    <名解>起诉:西周对刑事、民事诉讼已作区分,以罪名相告称狱,即刑事诉讼;以财货相告称讼,即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中的“钧金”:西周诉讼费的名称,即交纳三十斤铜的诉讼费。
    民事诉讼中的“束矢”:西周诉讼费的名称,即交纳一百支箭的诉讼费。
    <名解>五听:西周的审问方式。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1、 郑国的“刑书”: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公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刑书》。并将它铸在鼎上(邢鼎)。 晋国大夫叔向是反对这样公布成文刑法的。
    邓析造“竹刑”:郑国人邓析。
    晋国铸刑鼎:范宣子。遭到孔子的反对,认为这个刑鼎是“失度”“乱制”。
    2、 立法概况:《法经》战国时魏国李悝所写→具有一定规模和体系的第一部封建法典,是整个封建社会法典制定的蓝本。
    六篇:第一部分:《盗法》《法》《囚法》《捕法》→正律
    第二部分:《杂法》→杂律
    第三部分:《具法》(刑法总则)→减律
    <简答>《法经》的特点:
    第一、 以盗、为首要任务
    第二、 反对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
    第三、 体现重刑主义精神(轻罪重罚)
    第四、 体例上诸法合体,具法列后
    商鞅改法为律:以律为名,强调法律规范在使用上的普遍性和必要性。
    连坐法规:(4种)a.什伍连坐(邻里之间的连坐)b.队中士卒连坐c.家属连坐d.官吏职务连坐
    <一分>《分户令》:重农抑商,奖励耕织。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1、 法律形式:
    <名解>法律答问: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是公布的由专门官吏对律典所作出的权威性解释,它们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约束力。
    <名解>廷行事: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是中央以及机构的“行事”成例,具有“判例”之意,相当于汉代的“决事比”。
    <名解>《封诊式》:秦朝法律形式之一,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它由颁布,公官员审理案件是遵照执行。
    2、 罪名:玩忽职守罪的“犯令”“废令”
    <名解>秦朝官吏犯罪罪名之一。所谓犯令是指“令曰勿为而为之”。
    秦朝官吏犯罪罪名之一。所谓废令是指“令曰为之”而“弗为”。
    3、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0) 刑事责任年龄:秦律以身高来作为成年与否的标准的。
    (1) 区别犯罪意识,区分故意与过失。
    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所谓“端”“端为”,意即“因事端以害人”,即现代刑法上的“故意”。(秦律在量刑上“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4、 刑法(1)刑中的“具五刑”→秦朝最残酷的刑
    <名解>(2)经济性中的“赀别”:秦朝的经济刑之一,是秦朝用经济制裁来惩罚官吏的一般失职和百姓的一般违法行为的刑种。
    5、 机关:秦朝的中央机关有御史大夫(中央监督机关)和廷尉(中央审判机关)。
    6、 审判制度:
    读鞫与乞鞫
    <名解>秦汉式的审判程序之一,所谓读鞫就是宣读判决书。乞鞫是指判决书宣读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要求原审机关重审。(汉代乞鞫有三个月)
    秦代官员的责任
    <简答>(1)凡因过失时判决良性不当的,构成“失刑罪”。(2)不直:秦朝管理的责任规定。“罪当直而端清之,当轻而端重之,所谓不直”。(3)故意有罪不判使罪犯逃脱法律制裁的就构成“纵囚”罪。
    第五章 汉朝法律制度
    1、 汉朝立法思想的演变:
    <简答>汉朝法制指导思想发展演变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自汉初至武帝亲政之前的70年为第一阶段,黄老学说占统治地位,其核心是清静无为,要求统治者能够面对现实,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而辅之的儒法。第二阶段,从汉武帝起强化中央集权,独尊儒术,直到由汉初的黄老为主轻变为以儒为主,礼法并用。儒学的核心就是德主刑辅。
    2、 立法形式及内容
    <简答>律:是两汉最基本的立法形式(汉代立法形式之一)
    令:一种数量多、范围广、针对性强而又灵活的法律形式。
    科:是对犯罪者科刑之意,它也是律令以外的刑事法规,具有与律令同等的功能。
    比:汉代重要的法律形式,指类推的行为,即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官吏比附律令,援引判例定罪量刑。
    <名解>《九章律》是由萧何受命制定的,是汉代最重要的一部法典,分别为盗律、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
    <一分>《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合为汉律六十篇,是汉朝比较稳定的法规。
    3、 罪名
    <简答>危害罪
    (1)反逆罪:即谋反,大逆罪。(2)盗罪:即结伙武装反抗封建统治的犯罪。(3)首逆罪:即窝藏谋反和大逆不道的犯罪。(4)通行饮食罪:为起义、的农民通风报信、充当向导、供给饮食的犯罪。(5)见知顾纵罪:管理之间互相欺隐的犯罪。
    <简答>危害中央集权罪
    (1)左官之罪(2)阿与附盗罪(3)酬金不如法罪
    4、 刑法原则:“亲亲得相守匿”原则
    <名解>汉代刑事政策之一,允许在一定的亲属范围内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汉代范围小,直系亲属或配偶;唐代范围大,扩大到旁系亲属)
    5、 <论述>废除刑
    内容:汉文帝时,用五年徒刑代替黥刑;以笞三百代替劓刑;以笞五百代替斩左趾;斩右趾改为弃市。
    汉景帝时,将笞数由五百减为三百,三百减为二百。后又把笞三百改为二百,笞二百改为一百。定棰令,对用笞的刑具和行刑的方法作了具体规定:棰长五尺,根头一寸,末梢半寸,材料用竹,皆削平竹节,笞打人的部,行刑时中途不得换人。
    意义:这一改革从法律上正式废除了刑,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为封建社会笞、杖、徒、流、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也保护了社会生产力,意义很大。
    6、 女徒顾山:妇女被判徒刑时,可以一月出钱三百顾人去服刑。
    7、 继承:汉朝已开始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女儿无继承权)
    8、 审判制度:
    读鞫和乞鞫(见秦朝)
    秋冬行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以示所谓的“顺天行诛”,起源于先秦。
    录囚:西汉开始的审判制度,慎刑原则之一,指皇帝或上级机关通过对在押的犯人进行讯问和核实,监督和检查下级机关的决狱情况,予以屏藩或纠正案件的一项制度。
    春秋决狱:西汉的审判制度之一,是指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以儒家思想作为判案的指导思想,直接引用《春秋》等书的经义分析案件,认定犯罪,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适用法律的一种审判方式。原则:原心定罪。
    第六章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1、 立法概况:
    《魏律》在体例上“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以形名列于篇首是《魏律》的创造”。
    《晋律》近代将律和令明确分开。律是比较稳定的法条,而令是临时性的条款,违令有罪则入律。这解决了自汉以来律令混杂,互相的问题。
    《张杜律》西晋的律学著作,是由张斐、杜预对《晋律》先后加以注释,经武帝批准,诏班天下,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
    东魏的《麟趾格》
    西魏的《大统式》,西魏以“式”作为法典形式对隋唐有直接影响。
    《北齐律》的变动:(1)将刑名、法例两篇合为名例律,冠于律首(2)将法典的篇目定为12篇,完成了汉以来封建法典由繁到简的改革过程。
    2、 刑事政策:
    八议制度入律:八议制度是中国古代特权法之一,始于《曹魏律》,指在法律上公开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的等级特权,使他们在触犯刑法时的以减轻或免除其刑罚的一种法律制度。八议的内容: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功、议宾。
    官当制度的实施:开始于南朝《陈律》
    重罪十条的确定:《北齐律》归纳的严重危害封建以及封建纲常礼教的十种犯罪。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隋改称“十恶”)
    亲属相犯“准五服以制罪”《晋律》
    在亲属之间相犯要按照五等服制来定罪量刑。所谓“五服”制度,就是指按照古代礼制,亲属中如有人亡,与者亲属关系不同的亲属,应该穿着五种不同制式的丧服,表示程度不同的悲伤哀悼之情。五等服制:(1)“斩衰”服(2)“齐衰”服(3)“大功”服(4)“小功”服(5)“缌麻”服
    3、 刑罚制度:《北齐律》标志着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分为:(两种)流(三等)徒 杖 笞(五等)
    4、 机关:
    魏明帝时,在廷尉之下增设律博士一人,专门教授法律,增长管理的法律知识,培养人才。
    魏晋南北朝时期,以北齐的中央机构最为完备,改廷尉为大理寺,成为专门机构。
    5、 诉讼审判制度:
    南梁测囚之法,又称测罚。对犯人采用饥饿的方法议避取口供。南陈发展为立测法。
    刑奏报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一种诉讼审判制度,开始于北魏。指对已判定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必须奏请皇帝再次批准,待核准后,再下达刑执行的命令。
    直诉形成制度:即直接向中央控告,起源于《周礼》所记载的路鼓和肺石制度。
    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
    1、 随律包括《开皇律》和《大业律》。
    2、 <简答>《开皇律》的创新之处
    (0) 体例上:隋律共12篇,500条。
    (1) 内容上:A.在刑罚制度方面,正式确立了“封建五刑”,即、流、徒、杖、笞五刑。B.隋律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C.进一步完善八议和官当制度。
    3、 <简答>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1) 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
    (2) 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
    (3) 慎重刑法的思想
    4、 <论述>试论唐朝的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1) 唐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等
    律:规定犯罪与刑法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令:规章制度的汇编。
    格: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
    式:机关的办事细则和程式。
    (2) 律令格式之间的关系
    首先,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的区别。律更偏重于消极的惩治犯罪,令、格和式则侧重于积极的规范人们的行为。
    其次,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
    5、 唐律的制定
    (1) 《武德律》
    (2) 《贞观律》,奠定了唐律的基础
    (3) 《永徽律》及其《律疏》,后人称《永徽律疏》为《唐律疏议》。《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法典。
    (4) 《开元律》及其《律疏》
    《武德律》是唐律的首创,《贞观律》是唐律的定本,《永徽律》及其《律疏》和《开元律》及其《律疏》则是《贞观律》的翻版。
    6、 <简答>唐律的刑法
    唐律的刑罚以五刑为主,它们是、流、徒、杖、笞
    (1) 笞刑共有5等,自笞10至笞50,每等递加10。
    (2) 杖刑分5等,自杖60至杖100,每等递加10。
    (3) 徒刑分5等,自徒1年至徒3年,每等以半年递加。
    (4) 流行分3等,从2000里至3000里,每等递加500里,均需服劳役1年。(这三等流行称为“三流”或“常流”)。
    “加役流”全为流3000里,并服苦役3年。(对刑的宽免,适用于那些免的罪犯;在《贞观律》中出现)
    (5) 刑分为两等,即绞和斩。
    7、 《名例律》规定了重点打击的是类犯罪,即“十恶”。它们依次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谋反:一种图谋、参加推翻封建的罪行,
    谋大逆:一种图谋、毁坏皇帝的宗庙、陵墓和宫殿的犯罪行为,。
    谋叛:一种图谋、背叛,投靠地方的犯罪行为。
    恶逆:一种殴打、谋尊亲属等的犯罪行为。
    不道:一种一家并罪三人、把人支解、造畜蛊毒物伤人、以邪术诅咒人等的犯罪行为。
    大不敬:一种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和尊严的犯罪行为。
    不孝:一孙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的犯罪行为。
    不睦:一种亲族之间互相侵害的犯罪行为。
    不义:一种侵犯长官和夫权等的犯罪行为。
    内乱:一种亲族之间犯的犯罪行为。
    8、 贵族官吏的特权
    议(即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勤、议宾);请;减;赎;官当
    9、 <名解>“六赃”
    唐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六赃”指六种以非法手段获得钱财的犯罪。它们是: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坐赃。
    10、 <简答>同居相为隐原则
    《条例律》中把以往的亲属间犯罪的互相隐瞒发展为同居人间犯罪的互相隐瞒,成为“同居相为隐”。同居相为隐的范围除了亲属外,还包括部曲、婢为主人隐瞒犯罪。为同居相为隐范围内的罪犯通风报信的,亦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使为非同居的小功以下亲属相为隐的,也可比照常犯罪减三等量刑。但是,凡犯有谋反、谋大逆和谋叛三种重罪的,不适用此原则,按常法执行。
    11、 化外人相配的处理原则
    “化外人”是指不属于唐朝管辖的异族。
    凡是统一的人相犯的,按他们的法律来处理;凡是不同的人相犯的,则按唐朝的法律来处理。
    12、 比附原则是指把律文无明文的行为,比照较为详尽的律条,进行定罪量刑的原则。
    两种方法:“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13、 <简答>唐代的中央机构
    唐代的中央机构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组成。
    (1) 大理寺是唐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它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2) 刑部是唐代中央行政机关、它负责复核大理寺及州、县必须上报的徒刑以上案件。
    (3) 御史台是唐代中央监察机关,它负责全国的监察事务。御史台分台院、殿院和察院三个部分。
    14、 <名解>“三司推事”
    唐朝的会审制度,是指遇有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的长官一起会同审理。
    15、 唐朝的诉讼制度中“告诉的”
    (1) 首先,对亲属间告诉的。根据“同居相为隐”的原则,除了犯有谋反、谋大逆和谋叛等严重犯罪,禁止亲属间相互告诉,特别是禁止卑幼控告尊长。
    (2) 其次,对告主的
    (3) 再次,生理上的。80岁以上,10岁以上的人,以及笃疾者,除了对重大犯罪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犯罪外,对其他的犯罪,都没有告诉权。
    (4) 最后,对囚徒的
    16、 <简答>刑讯的规定
    (1) 首先,刑讯的条件。刑讯不可随意施用,只有当案件出现“依狱官令,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拷掠”的情况,才可进行。
    (2) 其次,刑讯的工具。唐朝把刑讯的工具成为讯杖。
    (3) 再次,禁止刑讯的对象。唐朝对禁止刑讯的对象作了明确规定,他们是享有议、请、减等特权者,老幼废疾者,孕妇和产后未满百日者等。
    (4) 最后,刑讯的执行。唐朝还对刑讯的执行做了规定,主要内容是:刑讯拷打不得超过3次,每次要相隔20天,总数不可超过200次;如果是构成杖罪以下的,就取保候审;接着刑讯拷打原告,原告也不招供的,在一定情况下可刑讯拷打证人;刑讯拷打的部位在腿、部,而且是分受。
    17、 直诉方式:登闻鼓、邀车驾、上表和立肺石等。
    第八章 五代十国与宋朝法律制度
    1、 《大周刑统》是五代十国时期最重要、最完善的一部法典。它是一部以律为主,附以相关式、令、格、敕的综合性刑事法规。《大周刑统》对《宋刑统》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2、 《宋刑统》是宋代最基本的一部法典,是我国封建社会第一部刑版印行的法典。
    内容:(1)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2)篇下设门。(3)立“起请”条。
    3、 宋朝的编敕成为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地位高于《宋刑统》。
    4、 编例主要包括指挥与断例。
    指挥指的是中央尚书省等官署对下级官署的指令。
    断例是审断案件的成例。
    5、 南宋的宋慈编写《洗冤集录》,它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学专著。
    6、 刺配:五代时期已有“刺配”,到宋真宗时期才将刺配刑上升为法定的刑罚之一。(杖刑、流刑、刺面三刑合一)
    凌迟:凌迟出现于五代,至南宋时以的形式肯定了凌迟刑。
    7、 宋朝中央机关中的“审刑院”:又称“宫中审刑院”,是宋初刑部之上设立的审判复核机关。
    8、 <名解>宋朝的诉讼审判制度
    鞫谳分司制:宋朝的诉讼审判制度之一,即将审与判分离,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的诉讼审判制度。负责审问的机关叫“狱司”或“鞫司”,负责判决的机关为“法司”或“谳司”
    翻异别推制:宋朝的诉讼审判制度之一,指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的制度。
    务度:宋朝的诉讼审判制度之一,关于农忙停止民事诉讼的制度。
    理学制度:宋朝有关申诉的法律制度。当判决生效后,犯人及其家属如有不服,可以以程序逐级进行申诉,但只能在判决生效的三年内提起。
    第九章 辽、金、西夏、元朝法律制度
    1、 立法概况
    《大扎撒》:部落时期的成文法。
    《大元通志》:共2539条,记有诏条94条,条格1151条,断例711条,另类577条。
    《元典章》:元朝中期以前法令文书的分类汇编。对《大明律》按六部分编的体例产生了直接影响。
    2、 <简答>契约
    元朝对不动产的通过法律形式,规定了固定的手续。
    第一,先问亲邻,即亲临对不动产有优先权。
    第二,经官给据,即在不动产进行之前,要向官府申请发给凭据,取得官府的许可。
    第三,签押文契,即出卖入写出文契,并由出卖人及监护人、引进人、中介人或见证之亲友共同签押。
    第四,印契税契,即到官府验价缴税并得到官府发给的“契凭”。
    3、 元朝的中央机关
    (0) 大宗正府(相当于最高法院)
    (1) 刑部:中书省下的专司审判与行政的机构。
    (2) 宣政院:是专门负责涉及僧侣案件的机构。
    (3) 御史台:最高监察机关。
    第十章 明朝法律制度
    1、 立法思想:刑乱国用重典
    原因:首先,吸取元朝“宽纵”亡国的历史教训。其次,巩固封建皇权的需要。再次,惩治贪官污吏、猾豪民的需要。
    刑乱国用重典只是明朝统治者“一乱一治”思想指导下的权宜之策,并非百世通行的治平之道。
    2、 《大明律》在编制体例上仿《元典章》,篇目以中央行政六部分类,开创了中国古代刑事法典编制体例上的一大变化。
    3、 <简答>《大诰》
    (1) 《大诰》:是朱元璋为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所特设的法律形式。《大诰》是有典型案例、重刑法令和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三部分组成。
    (2) 与同时期的《大明律》相比,《大诰》有如下特点
    第一,规定了许多律外适用的。
    第二,设置了许多新的罪名和禁令。
    第三,同一犯罪,《大诰》之量刑较《大明律》为重。
    第四,“重典治吏”的色彩鲜明。
    4、 明朝的刑罚制度之一:充。有终身和永远之分。
    终身:只及于犯罪者本人一生。
    永远:罚及子孙,凡犯罪者亡,官府可至其家乡据其子孙一名来顶替。
    5、 <论述>明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变化
    《大明律》在定罪量刑方面较唐律有很大的区别,也即所谓“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特点。
    (0) 量刑方面:
    轻其所轻:即对某些触犯礼教、典礼仪式以及户婚田土方面的轻微犯罪,明律之量刑均较唐律进一步减轻。
    重其所重:即对反逆、盗窃、贪赃等重罪,明律之量刑较唐律进一步加重。
    (1) 定罪方面:明朝为了维护集权,防止臣属朋比为,旁落皇权,专设“大臣专擅选官”“文官不许封公侯”“”“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等最条。
    6、 明朝的中央机关
    明朝中央正式的机关是刑部、大理寺、督察院,合称“三法司”。
    (0) 刑部:明代刑部主掌审判,而唐代以刑部为复核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级、流案级及地方徒以上案件。
    (1) 大理寺:明代大理寺主掌复核驳正,负责复核刑部审理的案件,相当于唐代的刑部,而唐代以大理寺为中央审判机关,审理京师徒级以上及百官案件。
    (2) 督察院:明太祖朱元璋撤御史台,改为督察院。是明代中央监察机关,主要负责监察百官。
    (3) 在中央六部地位上升后,为加强对于六部的监督,明代在督察院职位,还专设“六科”,一科对一部。
    7、 地方机关中的“申明亭”
    明朝在全国乡里设立的基层组织。一般由乡里耆老里长主持,受理与调处有关户婚、田土、斗殴等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
    8、 明代的特务机构:锦衣卫、东厂、西厂和内行场。(锦衣卫下设北镇抚司)
    9、 <简答>明代诉讼权利之
    第一,“干名犯义”之。子孙不得告祖父母、父母;、妾不得告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婢不得告家长及家长之亲属;雇工人不得告家长及家长之家属。
    第二,年龄、性别之。凡80岁以上的老人、10岁以下的儿童以及重病人、妇女之诉讼权利均受,只准告谋反、谋叛、子孙不孝及本人人身、财产直接被侵害之犯罪。
    第三,现禁囚犯之。
    第四,官吏民事诉讼之。
    10、 明朝的会审制度。
    朝审:灵每岁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重囚。
    大审:明代的会审制度。每隔五年在全国范围内举行,在京师者由司礼与三法司长官至大理寺主持。
    热审:恤刑制度。

    浏览 362赞 130时间 2024-01-06

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