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属于什么权利

金威家具 2021-09-19 09:51 206 次浏览 赞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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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口好锅

    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共和国草原法》、《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向县级以上地方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补正。
    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和阻挠。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第十二条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十三条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因、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第十五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第十六条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十八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第二十条 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
    第二十三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

    浏览 454赞 112时间 2024-03-05
  • kellycai414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浏览 425赞 141时间 2023-06-1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属于什么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