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的利什么意思

木木小YY 2021-09-19 09:07 151 次浏览 赞 58

最新问答

  • 艾薇喵跑

    权利
    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权利」是现代自由主义政治及法学的核心观念,其意义为个人自主性为正当。本文通过对「权利」一词在晚清文献和《新青年》杂志中使用时的意义分析,以及初步统计研究,试图揭示中国现代文化形成中是如何接受和使用个人权利思想的。研究表明,由于「权利」在中文中原有意义是权力和利益,晚清中国知识阶层是从维护权力和利益角度意识到和体的自主性为正当。这是用「权利」翻译rights的原因。在1900至1915年间,自主性的理念适用范围从(体)拓展到个人,这一时期「权利」的意义比较接近西方文化中的原有含义。由于中国文化中任何正当性都与道德联系在一起,政治文化离不开道德判断,中国人难以接受某种不等同于道德的正当性理念。新文化运动是塑造中国现代政治文化的关键时期,本文选取《新青年》为个案,对其使用「权利」理念进行意义分类及初略统计,并与晚清、辛亥时期「权利」观念的意义比较。我们发现五四时期「权利」观念日益道德化,权利一开始被当作一种新道德,人们甚至用道德的种种属性来评判权利。这种意义演变是以《新青年》为代表的部份知识分子抛弃自由主义、认同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因。本文使用的方法是关键词(「权利」)的意义分析和统计,并结合思想史内在理路的疏理,来探讨中国现代政治文化形成。我们力图将某些重要观念在中西不同文化价值系统的原有意义及翻译传播同重大历史大对人思想的冲击结合起来考察观念演变。

    一、从严复对「权利」的翻译讲起

    1896年严复在翻译《天演论》时,曾用「权利」一词表达英文中rights,当时他就感到这种翻译是有问题的。在英文词源中,自九世纪起至今,rights核心意义均为「直」和「尺度」,从中可引出「正当」的含义。而中文中「权利」这个词中,无论「权」还是「利」均无「正当」这种价值判断。严复认为:用权利来翻译rights,是以霸译王;经过深思熟虑,严复主张将rights译为「民直」或「天直」。在弥尔OnLiberty的译本《己权界论》中,严复在不同场合分别将rights译为「民直」、「天直」和「权利」,以准确表达英文rights的复杂内涵。一百年过去了,严复对rights的翻译并没有为中国人所接受。为甚幺今天中国人用权利来代表rights?表面上看,这似乎只是一个翻译中用词的问题。但是只要我们去考察权利这个词在过去一百年中意义的变化,并将它同rights的意义在西方语境中的演变作比较,就可以揭示出中国文化在近现代转型中是如何选择性吸收西方理念的。

    众所周知,权利在西方文化中有两个层面的意义,第一个层面是法律的,即它指那些合法性正当权力和利益;第二个层面是普遍价值,它作为近代西方自由主义核心概念,其含义为「个人的自主性」;它是一种非道德的正当性。例如,当人们强调拥有某种权利时,是注重每个个人的自主,并不涉及这些行为应不应该,或是好是坏。权利主张人的自主性具有非道德的合理性。即并不要求在自主性名义下人的行为都是好的、向善的;只要这些行为不损害他人利益(或公共规则),人就有权做这些事,权利保证了这些行为的正当性。当然,我们也注意到今天西方政治哲学家在界定权利时,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权利具有甚幺意义上的道德含义,并把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也归为学。但是必须注意,今天政治哲学家在讨论权利的道德属性时,道德的定义已同我们通常所说的不同。根据康德的定义,道德是「向善的意志」。而今天政治哲学家所讨论的权利的道德属性,大多属于麦金太尔所说的「规则的道德」(Moralityofrules),其道德定义已同传统使用的定义不同。因此,如果我们固守康德对道德之为非道德的正当性。其实,只有的定义,那幺就可以说,「权利既不是道德的,亦非『不道德』(immoral)的」,我们可以称将权利看成非道德的正当性,才能彰显出现代社会的组织原则。所以哈柏玛斯高度重视自主性概念,认为它是现代性的本质。一旦对权利概念的认识出现价值偏差,如将其理解为带有某种强制性的传统的道德,就很可能出现价值理念上滑向极权主义或乌托邦的可能性。

    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权利这一观念不是一种非道德的正当性,又会变成甚幺样子?显然,当权利所包含的平等自由变成古典意义下的道德,即使权利的具体内容不变,由此引出的推论和社会制度运作原则就会和自由主义。道德作为一种向善的意志,具有权利不可能有的如下两个特点:第一,道德是应然,它反映在社会制度上,就是那些代表道德价值的社会是应然的社会。由此可以根据道德原则蓝图来设计社会,这时道德原则就具有某种建构社会之功能,它的实施极易转化为乌托邦社会工程。第二,道德是一种善,反对这种道德价值就是不善,不道德和破坏道德是应该受谴责的。如果把这种观念上升到社会制度层面,本来属于工具性的处于不断试错中的某种制度就会和道德价值划上等号。即使这种道德价值是所谓「自由与平等」,但对不道德之谴责也极易变成不同政见的人。作为道德的自由平等转化为社会制度,就存在着形成一个取消个人自由的或极权之可能。

    可见,一旦权利道德化,现代自由社会就会退化或变质,在某种程度上会退回到传统社会组织形态或成为极权主义。然而,从追求自由平等转化为认同乌托邦,以至最后形成类似于极权主义制度,这恰恰是中国近代思想和社会变迁的重要脉络之一。这样一来,研究一百多年来中国人如何使用「权利」这一词汇,就不仅是一个翻译中如何用词的问题,它可以揭示「权利」的意义在不同时代的演变。这有助于发现中国思想如何拒斥西方自由主义、接受马列主义的内在理路。1997年,我们开始了中国某些政治观念形成的计量研究。该研究计划对十九世纪末和二十世纪上半叶部分重要报刊言论中出现的政治文化术语作出统计分析,这使得系统探讨中国近代权利观念的意义演变成为可能。据此,我们可以从「权利」观念的演变来西方自由主义在中国的命运,并探讨决定这一命运的思想史方面的因素。为了展开这一分析,我们有必要先讨论一下权利这一代表非道德正当性的理念是如何在西方形成的,以作为中国文化近代如何从自身意义结构接受西方观念的背景。

    二、非道德正当性的起源

    早在古希腊哲学和罗马法中,就有类似于权利这样的词。当时它的意义是在某种前提下特许做的事;在价值上,权利和「正确」、「正义」意义相同,它是一个纯粹法律概念,意义为法律保护的利益和可做的事情;并无今日具有的「自主性」、「自由」之含义。权利这个词被引入欧洲语言中大约是十四至十五世纪。据柏林考察,像个人私隐权这种代表自主性的观念在西方出现,最早不会超过十六世纪。也就是说,权利一开始作为一个纯法律概念,演化到个人自主性为正当这一理念,经过了漫长的过程。西方思想史家在研究这一演变过程时,大多重视两个环节:一是教世俗化的贡献,如自然法和对灵魂价值的推崇如何有助于确立天赋人权。另一个环节是启蒙运动。而我们认为,有一个因素长期来引起足够重视,这就是文化系统如何对道德进行论证。

    传统社会的人生活在由等级和身份组成的关系网中,不可能有个人自主性为正当这样的理念。而在近代打破人的等级、解除传统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人们肯定自由和平等时,又极易将其视为一种具有向善意志的新道德。我们认为,权利从一个纯法律概念转化为非道德正当性,其前提是人们意识到「正当」(对某种行为的肯定)与「应该」是不同的。「应该」不仅意味认同的该行为是「善」,而且在其背后还存在向善的意志。那幺,人在何种社会条件下会意识到肯定某种行为(或规范)而同时又不将善的意志指向它呢?这只有在道德基础论证失败时才会发生。西方文化大传统中道德有两大来源,一个是对上帝的信仰,这是希伯莱传统;另一个是注重求知,这是古希腊传统。教在其发展过程中吸收和消化这两种传统,形成了西方传统文化中特有的道德论证结构。一旦社会发生转型,例如市场经济的发展,主权的出现,需要论证个人自由和平等这些新价值的合理性时,上述传统结构基本上是无能为力的。对上帝的信仰至多只能维系传统的道德,随着社会的世俗化,由教的传统道德逐渐退到家庭和私人空间。至于新的行为规则,不可能将其视为上帝和人之间的契约。另一方面由于知识本身无所谓好坏,只有真假之分,所以由知识来证论自由、平等这些新价值合理性,就会碰到实然不能推出应然这一逻辑困难。于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像自由这种新价值很难成为一种新道德。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非道德的正当性才顺利地成长起来。麦金太尔(AlasdairC.Macintyre)考察了启蒙运动以来西方道德基础论证的历史,他有一个惊人而重要的发现,这就是十七世纪后直至今天,西方所有道德基础的论证都是失败的。我们认为,西方近现代对道德基础论证的失败和非道德正当性的形成,实为同一件事的两个方面。个人权利作为一种非道德的正当性,历史上主要是在英国逐步成熟的。思想史家常常津津乐道如下事实:自十六世纪以来,英国思想家开始主张的权力,特别是保证个人自由避免受任何权力集中可能带来的威胁。格林利夫(W.H.Greenleaf)称其为Libertarianism。1688年英国的光荣可以视为这种价值理念在政治领域中的成熟。弥尔顿(JohnMilton,1608-1674)的《论出版自由》和洛克(JohnLocke,1632-1704)的《论》,就是这方面最有代表性的著作。十八、十九两个世纪中,这种自由的理念进一步扩张到经济领域,表现在自由贸易、商业和有关劳动阶层等各个方面的讨论。如斯密(AdamSmith,1723-1790)的「天赋自由」(naturalliberty)概念,弥尔(JamesMill,1773-1836)对市场经济是体现自由价值的论证,以及边泌(JeremyBentham,1748-1832)提出功利主义(主张有利于个人的行为也有利于社会),都是这方面典型的例子。然而问题的实质在于:为甚幺恰恰是英美的经验主义传统,成为孕育非道德正当性——权利这一理念并的温床呢?

    如果我们撇开十六、十七世纪英国有助于个人权利观念成长的独特政治和经济条件,仅仅从思想内部寻找原因,就可以清楚地发现,英美经验主义思想比欧陆理性主义,更不利于对个人自由和平等这些新价值作出道德性论证。也就是说,对新价值道德论证的无效,乃是非道德正当性成熟的文化条件。在欧陆,笛卡尔(ReneDescartes)把那种来自于科学的几何式推理的清晰思想方式作为自明的理性,从理性可以推出上帝的存在,也可以建构人类道德的原则。在英国,却把道德基础归为信仰,不属于理性,即认为人类的理性不足于发现宗教真理。他们认为上帝的存在和道德的基础并非理性所能证明,而必须基于信仰。而信仰只能用来支持人们早已熟悉的传统道德,它们和自由平等这些新价值无关。这样,这些新价值要存在,只能是一种非道德的正当性。

    今天,思想史家在讨论英国经验主义的起源时,十分强调主张不能从理性推出道德的信仰主义,促使了英国怀疑论的成长。十七世纪后,这种二元论信仰主义和皮洛怀疑主义(Pyrrhonism)结合,把一种知性上的谦卑灌输到人类心灵中去。我们认为,随着怀疑论成为英国经验主义的重要成分,英国启蒙思想家终于发现,要给自由、平等这些新价值以道德论证是不可能的。他们最早认识到应然和实然之间的断裂。这方面,休谟(DavidHume)是最典型的例子。他第一次清楚地意识到,实然不能推出应然。休谟曾这样论证:「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的连接,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从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中推出来,应当列出理由加以说明」。

    怀疑论者一旦意识到由知识推不出「应然」,那幺理性就永远不能成为道德论证的根据了。因为在他们看来,理性至多是人指向求知的意志。「实然」和「应然」之间不可逾越的鸿沟使得人的意志无法与自由平等整合。故麦金太尔将休谟发现实然和应然之间的不可推导性,称为道德论证运动的墓志铭。确实,正是休谟成为从怀疑论角度论证权利是一种非道德正当性的集大成者。例如他把这种怀疑论推衍到政治方面,提出如果没有,人们可能过得更好。这种态度一直贯穿到边泌和其它英国自由主义哲学家。怀疑主义一方面用信仰作为教的基础,尽可能保持它不受科学和政治变革的影响,但同时并不把来自数学和科学的理性置于人的心智之上,使它成为道德的基础。这时,自由平等自然被理解为一种和自主性有关的权利而非道德。

    纵观西方近现代思想史,我们可以发现,只要人们不是那幺清醒地意识到道德论证失败,权利一旦超出法律含义,转变为普遍价值时,极易滑向一种新道德。这方面,欧陆理性主义的发展就是明显例子。欧陆理性主义者普遍相信理性和人的感情应该是道德的基础。德国哲学力图用理性推出道德,而法国启蒙思想家则更喜欢用人的感情来论证道德的合理。他们并无英国经验主义那种道德论证失败的认识。即使他们也发现「实然」与「应然」有别,甚至「实然」不能推出「应然」,但理性的追求可以含混地看作趋向普遍规则的意志,它可以和道德联系起来。这样,当他们把自由平等这些价值看作是从理性或感情推出时,就很容易滑到一种道德论证,即它被纳入人的向善意志。在这种结构中,权利不仅代表正当和善,还带有某种「应然」即道德的性质。例如弥尔在《论自由》中指出,法国式的自由是平等为先的自由,这里平等首先被理解为一种道德价值,而不仅仅是权利。又例如,卢梭(Jean-JacquesRousseau)把自由分为自然的自由和政治自由,政治自由是人的一种新道德。柏林(IsaiahBerlin)将自由分为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两种,认为欧陆理性主义所认同的自由更接近于积极自由,它有别于英美强调免于别人干预的消极自由。为什幺自由有积极与消极之分?我们认为,积极自由的本质是把自由看作主体性并强调应该去实现自由这种价值。这里自由已被等同于善,而追求自由则是一种向善的意志。人的意志指向善恰恰是道德的基本结构。因此积极自由之所以不同于消极自由,乃是因为它比消极自由具有较多的道德色彩。

    一般来说,道德注重应然即强调人的义务。积极自由既然把人在法律许可下的自主性视为一种应然,「应然」自然也包括人的义务。这样,在积极自由和理念中,人为社会尽义务是他享受权利的前提。此外,当权利仅仅用以刻划人的自主性为正当时,并不要求人一定有能力可以实现权利所规定的各项内容。而一旦权利(或自由)道德化,道德要求其内容为人之可;人们就会认为人的权利一定是人之可以做到,即如果有人没经济能力实现法律赋予他权利时,就认为权利的虚妄。进一步,把每个人向善的意志集中起来,就是公共意志。公共意志作为向善意志的普遍化,就是一种道德。这样一来,社会制度作为公共意志的表现当然也就等同于新的道德。在卢梭那里,社会公义既是公共的大我,又是全体人结合而成的公共人格和道德,它既是,又是公民。则被认为是一种实行了新道德理想的制度;而法律的行使,应该有助于人类的道德化。这就构成了张灏所说的高调,它有别于英美自由主义将视为一种保护个人权利制度的低调观。而一旦把社会制度作为道德价值的实现,必定包含着用理想原则来设计的含义,它极易转化为乌托邦。

    因此,我们可以用自由平等这些理念中所包含的道德价值成份多少(即对向善意志强调程度的不同),将相应的观念和观念系统分类(表1)。随着权利这一观念中所蕴含的道德成份增加,出现权利的道德化,个人权利和消极自由也就变为积极自由和强调义务的权利。进一步将积极自由道德化,个人权利完全转化为平等,自由也变成号召人们参与解放事业的一种公共意志。与其相应的观念系统是无主义、民粹主义和主义。

    浏览 211赞 115时间 2022-12-13
  • 大LY的小世界

    浏览 332赞 50时间 2022-04-13

权利的利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