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地质调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月儿丸丸 2021-09-19 09:35 382 次浏览 赞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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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地大京发〔2012〕117号)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中国地质(北京)地质调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地质(北京)地质调查资金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北京)

    2012年12月24日

    附件:

    中国地质(北京)地质调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和国土调查专项资金(以下统称地质调查资金)的管理,提高地质调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地质调查资金使用安全,根据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国地质(北京)地质调查院受学校委托负责地质调查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财经处对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条 地质调查项目视同学校的科研项目,相关资金按项目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四条 项目预算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采购的相关支出,需编制采购预算,并按照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预算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如确需调整项目预算,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章 地质调查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地质调查资金必须全额汇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将其汇入其他银行账号。

    第六条 地质调查资金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按规定和预算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有关,负责结题决算,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地质调查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地质调查资金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地质调查研究院负责地质调查项目的立项、登记和合同管理、资金分配,结余资金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不定期检查经费使用情况,审查项目决算;做好经费管理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财经处会同地质调查研究院制定地质调查资金管理的相关管理办法,负责地质调查资金会计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地质调查资金;负责编制有关决算报表,负责结余经费的核算。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对地质调查资金的使用情况、地质调查项目经费决算进行审计。

    第三章 地质调查资金的开支范围

    第十条 地质调查资金按项目核算成本费用。对地质调查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用进行核算,主要包括:

    1.人员费:指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障费用,如项目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基本支出由财政拨款安排,则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在编在岗教职工依据预算按月领取项目补贴,并承担纳税义务;长期聘用人员(包括返聘人员),根据商定的标准和签订的用工合同,依据预算按月发放。

    2.办公费:指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和专业书刊等支出。办公用品的单张票据超过800元需要商品明细。

    3.印刷费:指项目发生的报告印刷、出版、制图费用及其他印刷支出。

    4.邮电费:指项目发生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含野外卫星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鉴于目前教师从事项目研究工作主要在野外和家庭,项目支出中可以列支家庭电话发生的与项目相关的电话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5.水电暖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电费及供暖费等。按水电暖消耗数量和实际价格结算,由学校在年底按照实际发生分摊入项目研究成本。

    6.交通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支出的各类交通工具(含畜力等)的租用费、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对于野外租车按照《中国地质(北京)地质调查研究院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项目租车管理规定》执行。对于私车公用,野外用车参照项目租车管理规定执行;市内用车与租车合并考虑,按照预算中交通费支出总额控制。

    7.差旅费:指项目工作人员开展野外工作、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费用。项目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出差,按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出差范围与项目研究所涉及区域一致;对于缺少住宿费并且没有依据的火车票等,确认属于项目组成员的,在差旅费列支,不再发放出差补助。

    8.会议费:指项目相关专题研究、学术研讨、设计审查、成果验收及组织培训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9.专用材料和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专用管材、专用工具、低值易耗品、技术、实验室用品、野外应急及简单医疗器具等,以及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专用费等。

    10.咨询劳务费:指项目支付给单位或个人的咨询、劳务费用,如咨询费、临时聘用人员和野外雇工费、翻译费、评审费等。劳务费,以及临时聘用人员和野外雇工费,列明个人信息、项目工作内容、时间等,经本人签字,地质调查研究院审查属实后列支。

    11.委托业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外单位进行研究、测试、施工、、软件等工作发生的费用。严格按照中地调函〔2010〕343号文件要求,技术方案中明确受托单位及工作内容、经费额度;更改委托单位,经费额度少于等于总经费10%的需报地质调查研究院同意并备案,大于10%的写出书面申请报请项目委托单位并备案。

    12.设备使用和购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以及购置专用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已由其他资金安排购置或现有仪器设备已能满足项目工作需要,则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对于设备价格较大,多个项目可以共用的设备,可以分别预算、联合采购、共同使用、学校监管。

    13.维修费:指项目实施必须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14.其他费用:指项目实施和研究过程中发生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及青苗补偿费、费、劳动保护费、人身意外伤害险、必要的出国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支出:

    1.归还贷款本息。

    2.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3.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4.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支出应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四章 地质调查资金的差旅费报销

    第十三条 使用地质调查资金出差的人员,按教师和两类标准报销相关费用。

    出差分野外出差和非野外出差两种情形。

    第十四条 野外出差指项目任务书或合同有野外工作时间或任务;工作地在县级以下的乡镇、村庄或无人区、山区、极地、高原、戈壁沙漠、海上等。其他均视为非野外出差。

    第十五条 野外出差补助采用定额包干的方式,结余归己,超支不补。

    包干范围仅限于个人或者分摊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对于野外期间发生的各项检查、验收,与地方部门协调等发生的费用,不在包干之列。

    第十六条 教师野外出差补助包干标准按工作地区分类计算:

    1.一般地区野外包干标准300元/人·天。

    2.高寒(、青海、新疆等)、艰苦地区(宁夏、甘肃、内、云南等)及地区调整系数大于等于1.4的其他地区,野外补助标准400元/人·天。

    有分歧的地区由地质调查研究院比照地区调整系数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野外出差补助包干标准由项目负责人视具体情况在下列范围确定:

    1.一般地区野外包干标准100~300元/人·天。

    2.高寒(、青海、新疆等)、艰苦地区(宁夏、甘肃、内、云南等)地区调整系数大于等于1.4的其他地区,野外包干标准100~400元/人·天。

    第十八条 非野外出差的,教师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50元,伙食补助标准由项目负责人在不超过每天50元标准内自定;住宿费和公杂费在合理范围内凭票报销。

    第十九条 交通工具的选择,由项目负责人自定,但乘飞机的不享受途中补助,乘坐火车的不再计发应坐卧铺而未坐卧铺的奖励。

    往返途中夜间连续乘坐超过6小时的,发给伙食补助15元,乘坐车船超过12小时的,每满12小时加发20元补助。

    第五章 其他有关报销规定

    第二十条 报销票据时间在春节期间的,计算补助标准天数减少7天。

    确有表明一直进行野外作业的不扣减。

    第二十一条 临时聘请、雇佣的野外工作人员,可以领取劳务、雇工费,不发放补助。

    第二十二条 购置设备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固定资产入库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凡项目组及个人提取的人员费、劳务酬金、评审费等应按有关政策,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地质调查资金的核算

    第二十四条 资金到账后的核算程序

    1.项目负责人与地质调查研究院确认项目经费中的外协费,将扣除外协部分后的经费登本或立新本,地质调查研究院根据本办法中资金分配比例开出地质调查资金分配表,交财经处经办人员。

    2.财经处经办人员对地质调查资金分配表和有关单据进行审核、分配、入账。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日常使用由项目负责人按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野外租车及外协费(包括测试、、设备租赁等)支出应与对方签订合同或协议。

    第七章 地质调查资金的决算

    第二十七条 地质调查项目按计划完成后,应进行经费使用情况总结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金结转和结余资金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相关管理部门日常费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及人员因地质调查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按成本核算原则计入地质调查资金项目中。

    1.学校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以及院系行政人员为项目研究服务发生的各项支出,由人事部门、后勤服务部门等核算出应分摊的成本,列入项目研究成本。

    2.地质调查研究院作为地质调查项目的专门管理机构,其运行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新上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能力建设、成果宣传报道,日常管理、经费核算、项目竣工决算和业务交往等相关支出,其费用根据分摊原则,摊入项目研究成本。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经2012年9月24日校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上级有关部门有新的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学校原有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地质调查院、财经处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浏览 230赞 93时间 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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