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理论会怎么分析复旦投毒案

xiaomi595629661 2021-09-19 09:46 260 次浏览 赞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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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rsenal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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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背景编辑
    林森浩与黄洋均为复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2010年8月起,林森浩入住复旦某宿舍楼421室。一年后,黄洋调入该寝室。之后,林因琐事对黄不满,逐渐怀在心。 [2]
    2013年3月29日,林森浩在宿舍听黄洋和其他同学调侃说愚人节即到,想做节目整人。
    林森浩看到黄洋笑得很得意,便联想起其他学校用毒整人的,便计划投毒“整”黄洋,让同学难受。[3]
    作案动机
    最高法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林森浩与被害人黄洋分别系复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同住一间宿舍。林森浩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黄洋不满,决意采用投放毒物的方式加害黄洋。
    毒物来源
    2013年11月27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的庭审中,林森浩表示,2013年3月31日他找同学吕鹏,准备向其要曾经做实验时用过的N-基亚。林森浩从吕鹏处拿到实验室钥匙到实验室将装有75毫升N-基亚的瓶和一支已经吸了约2毫升N-基亚的注射器带走。[3]
    投毒剂量
    检方指控,林森浩将至少30毫升基亚注入饮水机,超致人亡剂量10倍以上。[4]

    案件经过编辑

    投毒经过
    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以取物为借口,从他人处借得钥匙后,进入复旦附属中山医院11号楼204影像医学实验室,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医学动物实验后存放于此处的、内装有剩余剧毒化学品基亚原液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个医疗废弃物袋中带离该室。
    2013年3月31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携带上述物品回到421室,趁无人之机,将试剂瓶和注射器内的基亚原液投入该室饮水机内,后将试剂瓶等物装入医疗废弃物袋,丢弃于宿舍楼外的桶内。
    2013年4月1日9时许,黄洋在421室从该饮水机接水饮用后,出现呕吐等症状,即于当日中午到中山医院就诊。4月2日下午,黄洋再次到中山医院就诊,经检验发现肝功能受损,遂留院观察。4月3日下午,黄洋病情趋重,转至该院重症监护室救治。

    警方调查
    2013年4月11日,上海市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保卫处对黄洋中毒报案,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组织专案组开展侦查。林森浩在此前,包括在接受人员调查询问时,
    林森浩在法庭上接受二审宣判
    始终未说出实情。
    2013年4月12日零时许,机关确定林森浩有作案嫌疑并对其传唤后,林森浩才如实供述了其向421室饮水机投放基亚的事实。
    2013年4月12日,林森浩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6日,黄洋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3点23分在上海某某医院去世。经法医鉴定,黄洋系因基亚中毒致急性肝坏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功能衰竭亡。

    正式逮捕
    2013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人罪,向机关提请逮捕复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
    2013年4月25日,黄浦区以涉嫌故意人罪对复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依法批准逮捕。
    2013年5月5日,黄洋父母给复旦校长杨玉良写亲笔信,质疑学校推诿避责,官僚作风。
    2013年6月26日,上海市局文化保卫分局出具《上海市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诊断称林森浩无精神异常。

    提起公诉
    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披露,市二分院对嫌疑人林某的公诉已被该院正式受理,公诉方指控涉案人林某以投毒方式故意人。

    案件审理编辑

    一审审理
    2013年11月27日上午9时30分,“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C1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检方指控,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与被害人黄洋不和,竟采用投毒方法故意害黄洋并致其亡,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人罪,提请法院对林森浩依法予以严惩。
    被告人林森浩辩称,其只是出于“愚人节”作弄黄洋的动机而实施投毒,没有害黄洋的故意。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不持,但提出林森浩系间接故意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认罪表现,建议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2013年11月27日下午6时15分,该案庭审结束,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择日对该案作出宣判。
    2014年2月18日上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人罪被判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终审宣判
    2014年2月25日,林森浩的二审代理律师唐志坚正式受林森浩委托向法院提起上诉。
    2015年1月8日上午,上海市高级法院宣布林森浩投毒案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法院没有认可辩方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林森浩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虽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但不能从轻处罚;因故意人罪被判刑。[5]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林森浩的刑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2]

    刑复核
    2015年5月26日,最高法院针对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的二审刑判决复核听取林森浩辩护人意见。据林森浩辩护人斯伟江律师介绍,整个过程持续两个多小时,辩护人阐述4点意见,认为判处林森浩刑的量刑过重,法官表示会依法审理。[6]
    2015年6月5日傍晚,“林森浩投毒案”代理律师斯伟江所在的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发表声明称,应林森浩父亲林尊耀的要求,该所已与林尊耀解除委托协议。林森浩刑复核仍在进行中,林父临时更换律师的行动引起各方猜测。林森浩案中,林父在一审结束后已经更换过一次律师,如今是他第二次提出更换律师。
    与斯伟江解除合同后,林父或将委托北京律师、中国律师网总裁谢通祥接手林森浩案。谢通祥在个人微博简介中自称“专业办理最高法院刑复核律师业务、刑辩护律师”。同时,他还是最高法院刑复核律师网首席律师[7] 。
    2015年7月28日,经林父的律师谢通祥申请和沟通,最高法院刑庭主办法官经过请示研究和慎重考虑同意了被告人林森浩的父亲与主办法官的会见请求。在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内,林森浩案件的主办法官和林父交流了部分案情,并告诉林父最高法院已经多次派人到上海方面了解情况了。林父称,整个会见持续了几小时,法官与员还详细地作了笔录。
    2015年7月31日下午,林森浩的父亲林尊耀和谢通祥律师第二次来到最高法刑事审判庭第三庭,这一次林尊耀向最高提交了一份由谢通祥与多位撰写的《请求最高法院不核准并撤销林森浩刑意见书(一)》以及11份和案件有关的申请。
    2015年12月9日,“复旦投毒案”出现新进展,林森浩的刑复核已出结果,最高法已下发核准林森浩刑的裁定书。[8]

    执行刑
    2015年12月1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复旦医学院投毒

    案"的罪犯林森浩,被依法执行刑。行刑之前,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依法安排林森浩与其父亲林尊耀等亲属进行了会见。11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遵照最高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刑命令,将罪犯林森浩执行刑。[1]

    社会评价编辑
    复旦投毒案嫌疑人一审被判刑,引发热议。专业知识丰富的名校生守不住基本的道德和人性底线,让人警醒:过于功利的社会环境让我们忽视最基本健康人格的培养,灌输仇的不良风气让心浮气躁的青年人心胸狭隘,缺乏容人之量。从亲密室友到下毒伤人,该反思的不仅是教育。(新华视点)

    影响编辑
    177名复旦学子为林森浩求“免”
    2014年5月,由复旦177名联合签名的《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刑”请求信》寄往上海市高级法院,随之一起的还有另外一份《声明书》。建议给被告人林森浩一条生路,让他洗心革面,并在将来照顾受害人黄洋的父母。177名学子表示,希望、社会、法院综合考量,慎重量刑,能给林森浩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请求信还列举了林森浩平时日常生活学习中的一系列琐事。林森浩的同学介绍,汶川大地震发生时,他从平时节约的钱中捐出800元(他每月的生活费仅200多),是同学中捐款最多的之一。林还发表过8篇学术论文,在国际有影响力的学术杂志上也有作品刊登。
    此外,据请求信介绍,病人送的红包,林森浩坚决拒收。他还曾给农民工连续服务一周,从始至终都很热心。他平时节俭、朴素(家里是农民,很累很穷,母亲还患有病)。“因此,我们认为他不是多次人、多次伤人的极为凶残的人。

    浏览 428赞 144时间 2021-12-04

从法律理论会怎么分析复旦投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