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123条"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新公司法上只是说独立董事由国务院规定,但我找不到所规定的文件。请帮忙找一下。

泡菜汤Ojz 2021-09-19 09:45 191 次浏览 赞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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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兜里五块糖

    找不到的原因是因为还在制定中.这里有个消息,可以看一下s.asp?id=134

      依照我国公第123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设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据此,一份由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起草的《上市公司董事条例》已于日前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现正在就此草稿向业内征求意见。一位被征求意见的近日向记者独家披露了该草稿的主要内容。

      据介绍,草稿共六章四十七条。主要内容有总则、资格和任免、职权和义务、工作制度、监督管理及附则。

      董事正式出现在上市公司高管序列中至今已近六年。2001年,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正式开始了在境内上市公司设立董事的实践。显示,截至2005年底,全国1377家上市公司已配备了4640名董事,平均每家公司达3名以上。2005年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有一定数额的董事。独董制度在法律层面最终得以肯定。

      但是,被寄予厚望的董事在实践中却遇到很多问题,如董事性不强,知情权、查阅权等履行职责所需的权利缺乏制度保障,责任机制不健全。因此,有的甘当“花瓶董事”,有的干脆辞职,而在位上的又因无相关的制度保障,难以真正行使职权。

      针对这种情况,草稿明确,董事享有特别职权,即董事除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经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其他特定事项发表意见。

      同时,为使这项职权得以落实,草案还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及时向董事相关材料和信息,保证董事的知情权。董事行使职权时,可以向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查,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有关情况与,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行使职权。

      基于董事应当具有的性,草稿赋予中小股东有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权利,并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应当将所有符合规定的被提名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另外,对违反诚信义务的董事与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措施。对违法违规者,监管部门可以公开认定其为不适当董事人选,两年之内任何上市公司不得聘任其担任董事。

      北京律协公专业委员会主任张晓森律师认为,草稿与指导意见相比,无论在保障独董性方面、具体行使职权方面都要更具体、更具作性。尤其是赋予中小股东提名权,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说这是引入独董制度的出发点之一。

      〔相关〕

      董事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我国公一开始并未规定董事制度,但该制度率先在我国海外上市公司中试点。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1999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中就要求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换届时,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人数的1/2以上,并应有2名以上的董事。2001年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正式建立上市公司董事制度。

      从一定程度上讲,我国董事制度的引进,是为了改变监事会监督乏力的状况,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极不合理,控股股东股权比例过高,流通股股东比例低而且分散,国有股股权比例偏高。这就容易带来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对大股东难以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中小股东利益极易受到侵犯,如何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需要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改变董事会成员结构,监控资金流向;另一方面,改变投票规则,增强公众股表决力。这既需要法律上的保障,也需要董事的积极参与,只有董事积极参与到公司治理之中,并发挥有效的作用,才能确保公司的良性运作,从而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使董事成为中小股东利益代言人。

      但是我国证券市场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大量的纵股价、包装上市、大股东侵占、利润包装、内幕交易等行为依然层出不穷。此外,我国董事的整体规模偏小,在董事会中的构成比例也偏低,很多成为“花瓶董事”、“名人董事”。据网易财经《首份中国董事生存报告》的调查显示,33.3%的董事表示,在董事会表决时从未投过弃权票或反对票;35%的董事表示,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高管有分歧的意见;15%的董事表示,所在上市公司存在拒绝、阻碍、隐瞒或者干预自己行权行为的情况;35%的董事表示,并没有能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不能获取足够支持自己发表意见、做出判断的信息。这说明,董事制度在我国还需要完善。

      以前有一个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如果有兴趣,可以看一下的.
      sp?id=16084

    浏览 302赞 96时间 2021-12-12
  • 兰兰110110

    目前主要是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全文: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就上市公司建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简称董事)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董事制度
    (一)上市公司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董事应当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董事的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董事。
    (四)董事出现不符合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董事达不到本《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董事人数。
    (五)董事及拟担任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二、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担任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董事必须具有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的配偶、配偶的兄弟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四、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董事的资格和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性进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对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的情况进行说明。
    对于本《指导意见》发布前已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人士,上市公司应将前述材料在本《指导意见》发布实施起一个月内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四)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六)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五、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发挥董事的作用
    (一)为了充分发挥董事的作用,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二)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三)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四)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六、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意见
    (一)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七、为了保证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必要的条件
    (一)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董事并同时足够的,董事认为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董事认为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上市公司向董事的,上市公司及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上市公司应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董事履行职责协助,如介绍情况、材料等。董事发表的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行使职权。
    (四)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五)上市公司应当给予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浏览 265赞 108时间 2021-11-20

新公司法第123条"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新公司法上只是说独立董事由国务院规定,但我找不到所规定的文件。请帮忙找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