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的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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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伟2050
第十七条 船舶进行油类作业,必须遵守上列规定:
(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作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
(二)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三)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要设置集油容器;
(四)供油、受油双方商定的联系信号,以受方主为,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五)作业中,要有足够人员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作规程,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
(六)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有关阀门;
(七)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
(八)油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地记入《油类记录簿》;非油应记入《机日志》或值班记录簿。
第十八条 船舶进行油类作业的过程中,如发生跑油、漏油事故,应及时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扩大油污染,同时向港务监督报告。查明原因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到港船舶的压舱、洗舱等机舱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船舶含油污水又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向指定区域排放。
第二十条 按本条例第十九条批准的船舶排放含油污水,必须分别符合以下各项规定:
(一)一般情况
1、在批准的区域内;
2、在航行中,瞬时排放率不大于60公升/海里;
3、污水的含油量不大于15毫克/升;
4、船上油水分离设备、过滤系统和排油监控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在退潮时。
(二)150总吨以上的油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机舱油污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 1、2、4、5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
2、污水含油量不大于100毫克/ 升。
(三)150总吨以上油的压舱水,洗舱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2、4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50海里以外;
2、每压载航次排油总量,现有油不得超过装油总量的1/15000,新油不超过装油总量的1/30000。浏览 310赞 152时间 2022-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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