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上海生源申请入沪(拿上海户口[人才引进评分])

水金之幻 2021-09-19 09:44 272 次浏览 赞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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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明zhsm13579

    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

    一、受理依据

    1、《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2、《关于印发〈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51号)
    3、《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

    二、受理条件

    (一)申报单位条件
    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可参考本市优先发展的现代服务业和先进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单位,具有一定规模,无不良记录,有用人自主权和法人资格,同意为拟引进人员聘用期不低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可作为申报单位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调沪手续。
    (二)引进人员条件
    无不良记录,健康,系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可参考《上海市重点领域人才开发目录》),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国内人员:
    1、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士及以上的人员。已婚人员,其在外地的配偶须同时符合35周岁以下、本科及以上、条件并同时调沪。
    2、由本市(市科委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提出申报,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士及以上,紧缺急需、专业对口的高新技术专业人员。
    3、已获得博士的人员。
    4、本市紧缺急需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具有特殊才能的其他人员。
    上述2、3、4、5条人员其配偶可按其原身份随调。调动人员年龄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引进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来沪工作岗位与其工作业绩具有相关性,属本市紧缺急需。

    三、申报程序

    1、需引进人才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代管)部门向市或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自主用人单位可向注册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或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受理部门要核对申报材料,要求材料真实、齐全,符合申请引进的相关规定,并按规定将信息输入政务网。
    3、市、区(县)人事局根据职责进行审核和审批。
    4、经审批同意后,各受理部门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四、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应如实写明申请引进理由);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执照、法人代证);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申报另由市相关部门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企业的(以上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3、填写完整的引进人员及随调配偶的《引进人才登记表》(调出单位与申报单位分别签署意见并盖章);《引进人才登记表》中调出单位未签署意见和盖章的,由调出单位(须具有人事调动权)另行出具本人政治表现及同意调动函(商调函);
    4、引进人员及随调人员的、及、验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验证需留原件);
    5、调动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批复(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6、引进人员的业务考核证明,并附加能反映其业务能力的材料,如奖励、专著、论文职务任命书等;
    7、引进人员(及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户口簿复印件;
    如配偶已在沪,须在沪方的户籍证明及工作单位证明;
    8、引进人员的婚育证明材料:
    未婚者:由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调出单位出具的未婚证明;
    已婚无子女:结婚(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委出具的已婚未育证明;
    已婚有子女:结婚、子女出生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9、引进人员(及随调配偶)的由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体检证明;
    10、引进人员(及随调配偶)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期不少于3年的聘用(劳动)合同(核对原件、留复印件,试用期内暂不受理);
    11、反映引进人员落户何处的落户证明:
    申请落户自购房处:房产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并所属派出所名称;
    申请落户在沪直系亲属处:落户处户口簿与产权人(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住房产权人签字同意落户及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落户单位集体户口:单位集体户口户口簿复印件或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申请挂靠服务窗口集体户口:服务窗口集体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的意见;
    12、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注:用人单位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调动及户口迁移手续

    引进人员经批准调沪后,按下列程序办理调动和户口迁移手续:
    1、调动人员带《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迁沪落户确认单》、本人到本市落户地区(县)分局的户政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持《调令》到外省市原单位办理人事关系调出手续。
    3、调动人员到本市调入单位报到后,填写《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须填写完整)并加盖调入单位公章。如人事档案需委托人才服务中心管理的,应当及时办理档案托管手续。
    4、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存档凭证》到原调沪手续承办部门换领《申报户口证明信》。
    5、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申报户口证明信》、《迁沪落户确认单》、落户地址户口簿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六、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1:30; 13:30-17:00

    七、受理机构

    (1) 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上海市高安路21号)
    (2)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浦东:上海市商城路660号;浦西:上海市中山西路620号)
    (3) 上海市各区县人事局委托受理机构

    网上受理:上海市引进人才网上服务系统
    还是给你个吧

    浏览 198赞 141时间 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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