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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菲猫爱烤鸭 2021-09-19 09:32 292 次浏览 赞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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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晨一叶浮舟

    一个侵犯隐私的责任组成

    归责原则是确定责任的建立和既得利益者的核心,他们要解决的问题的责任归属,但确定的事实状态。 [3]过错责任原则,这是为最终构成要素的过失所致,而且也以确定故障的重要依据责任的范围的行为。的理论假设,每一个理性的人具有自由意志的自由意志的主观过错,由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行为对每个人只负责,不意味着没有责任。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对负责,而不是所造成的损害,但故障,如蜡烛发光,无火部的氧气。”一个人应负责其过失造成的损害,这几乎是一个自然的规律,但也只是基本要求。因此,建立过错责任原则,是法律的文明和进步的标志之一,是一个“理性的胜利”。 [4]虽然认为侵犯隐私应适用无过错责任,不作为元素的肇事者的过错。 [5]不过,我认为这种行为应该属于侵犯个人隐私的一般侵权,应占的过错原则的应用。的各种违规行为,只有违反不同的对象,是一个高度危险行为,转承责任的情况下,这样的归集不能被应用到“危险的”无过错责任理论奖励。

    侵犯其构成要素的隐私归责基础。传统的民法侵权的内容包括:责任能力,主观过错,不合法的行为,已侵犯对象,因果关系,损害事实。 [6],从而简化我们侵权行为的四个基本条件(非法的,主观过错,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具体而言,侵犯隐私行为的构成要素:

    (一)故障

    所谓的过错,行为的罪行时,具备遗嘱的缺陷,包括两种类型的故意,疏忽,违反道德义务,因而具有谴责和宽恕性。但故障作为一个纯粹的心,这是不可能的法官掌握,这无疑增加了负担证明受害者和罪犯容易的免责条款,缺乏公正性。应运而生的目的故障,该故障被认为是经典的自由主义哲学法律不当,主观过错。该故障是不是事实判断上的内部状态,但也有一个客观的故障是缺乏价值判断的行为。 “故障不是一个事实问题,它是一个法律问题,法院认定,这种状态不是故障的故障显示的海报,相反,法院已经确定了一些事实做出评价,评价除了合法的,但也有政治和道德??因素,有时只是一个公平份额的损害结果的标准。[7]

    (二)违法

    在违法和故障元素的元素存在或不存在的,我相信德国侵权法的主观过错的元素的前提。法国的法律和普通法制度,由于使用客观的故障及三个元素的侵权行为客观违法包括客观的故障,因此从故障和非法性关系的问题。客观过错理论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主观过错的基础动摇。义务的法律条文中的判断,即所谓的非法的,是不,任何违反公序良俗,“共同生活在社会的准则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和权利滥用,构成了侵犯。的任何,奥地利,中国和法国的“不法手段依法不应是真实的,因此应该被禁止,它可能会被确定灵活的,这一禁令应是法律的法律解释是法律所要求的明确;或根据习惯或法律的原因。[8]使得它非法扩张有很大程度上是重叠的目标故障大多数人的标准的行为。故障的客观的和非法的扩大使双方几乎在的集成的问责元素和非法元素的统一至于具体的,它们都被设计到显示,在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护理和行为的社会“标准”的指导方针的责任,对利益的应该被保护的法律,应承担的责任。的行为准则和对象范围的确定应该是法官自由裁量权,根据具体情况,社会常识和学者所谓的“法律感情OK抽象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因此,具体的适用。

    (三)

    因果关系的损害法律的因果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往往决定了存在的责任以及赔偿范围。世界通常伴随着所谓的因果关系,是指因果关系,并造成连续的客观现象之间第一次出现引起某种现象的一个原因,这一现象引起某种现象的结果。这种关系的本义是一个必然的因果关系,并会发生的。 [9]法律因果关系和因果关系的哲学的目的,功能和标准是不同的,不能混淆。前苏联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等价的因果关系,即法哲学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行为和损害是不可避免的,在接触我们的学者丢弃的法律。

    传统的普通法原则的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因果关系“的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这是由普通法的陪审团审判模式的参与。被称为“实际的原因”,引起造成的损害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事实上,在确定的因果关系是一个事实问题由陪审团来确定。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意义是确定的危害行为所扮演的角色,在这个过程中的损坏,并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开采条件适用于“如果没有这种行为是没有这样的损害”公式“,而是”测试。并不是所有的被称为“近因”或“法律原因”事实上的原因造成的损害的法律,因此是法律确定的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因果关系,可以判断的范围由法官确定赔偿的法律因果关系,不单纯是一个事实问题,但它属于法律政策的范畴。许多标准的学说,颇有发言权,直接导致可预见的充分理由说,因果关系说,危险说,监管的目的。[10]在英美法系,“可预见性”的主流学说理论,即,行为人是否可以预见发生的损害,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民间法律传统学说的因果关系分为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民法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民事法律之间的区别之间的因果关系之间的因果关系“侵犯人权”和“损害”,从而侵犯和侵犯的权利“的责任和”损害“和”对受害人的权利“的关系被定义为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定义为因果关系,建立。 [11]前者是一个事实问题,责任的构成要素,旨在解决这一问题的责任,设立条件说,通过说,后者是不只是一个技术的因果关系是一个合法的政策工具是侵权损害赔偿判断人的责任,法律价值,[12],以解决职责范围的,具有相当的通说。

    可见,无论是法系和英美法,你采取的因果关系二分法(岔方法)“和把握。侵权和违反合同和其他民事法律责任,其实,往往把重点放在后者,而且损害因果关系的法律范围的决定,这是过于抽象的概念,由于法律的损害,为了防止因果关系和损害范围的无限扩大,散漫的,只有通过因果关系的损害赔偿的具体任务或的法律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来实现。中国是法系,相当因果关系,没有这样的行为不是天生的这种损害,以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采取此行为,通常是足够的,这损害,如果有因果关系,这种行为没有这样的损害,这种行为通常不是天生的这种损害,这是没有因果关系“。事实

    损害[13]

    (四)损害的一个事实,即受保护的权利和利益的侵权行为,由于某些行为或的人遭受一些利益。 [14]中国学者普遍认为,损失肯定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损害,损害必须是真实的存在。损害的概念,在学说上的差异与组织的利益(说)说的争议。权益更抽象,德国学者蒙森的损害是损害利益的受害者,因为伤害事故的具体的利益,根据他们的受害者,财产状况,在没有损坏事故的发生损坏事故出生的区别。该组织说的倡议Oertmann的损害是法律的主要组成部分,他们的财产,剥夺或损害或人身伤害的,遭受不利益。 [15]两者都有优点和缺点,然后仅限于财产损失,侵犯隐私的行为,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屈辱,苦恼,焦虑,精神痛苦发生,主要是因为侵犯隐私权,损害不能是利益的差异或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形式表现出来。在一般情况下,非法访问,泄露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往往是不可避免的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它非常担心隐私受到侵犯隐私的人隐瞒和深居简出的行为可以推定实际侵权恐惧痛苦的现实。因此,对于侵犯隐私,其实??,唯一确定的危害行为和侵犯隐私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建立了一个因果关系,所谓的责任。例如,根据法国私人生活的侵犯的判例,判例法中似乎偏离了1382,但按照“民法典”第9条,只需要确认的私生活的侵犯,而无需证明实际损失的存在。

    隐私保护[16]

    二,类型的入侵隐私形态的普遍认可,但其内涵是非常模糊的,它的范围和受保护的模式不定制。对于这种新型的私隐权的定义,美国学术界发起的隐私,普罗瑟教授分散隐私和布罗·斯坦教授统一的隐私“之争的两个理论。[17]在民法的框架,一般规则侵权法的保护隐私的同时,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法理隐私键入完成。所谓的类型的,概括地说,被列为抓住人的心灵到现实世界是从分类的现实世界中,所以,德国法学家考夫曼(亚瑟·考夫曼)强调,“事物的本质,思维是一种类型的思维”。格雷说:“分析法学的任务是保密的,包括法律的定义,谁能够完美的分类,将能够得到法律的完全了解。“[18]的类型可以弥补缺乏抽象的法律概念。拉伦茨认为,当抽象的概念和逻辑系统是不够的主辅思考的生活现象或有意义的背景下不同的表现形式,我们首先会想到的“类型”,“德国民法典”的特点,一个独特的抽象和混合型并存的局面。[19]在系统集成过程中,入侵隐私行为,借鉴普通法的归纳思维所积累的经验,为类型化的方法,可以有效地克服了系统的刚性和关闭。

    侵犯隐私惯例的类型,它可以大致分为作为两种类型,前者是“,后者是”不当行为的具体侵权形态如下:

    (一)不侵犯

    >侵犯个人隐私的一般都是活跃的形式存在,但特殊情况下,将构成侵犯隐私。侵权的行为人承担义务的前提下,作为所谓的法律义务,不仅是指法律明文规定,按照与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道德,法律的宗旨和精神来看,作为一项义务,也包括在内。一般包括:(1)根据法律的要求,作为一项义务:( 2)基于服务关系作为一项义务;(3)的基础上的合同关系,作为一项义务;(4),因为他的第一个出生的危险,并防止义务的行为;(5),以防止危险的机会,根据[20]公序良俗的概念,防止危险的义务。

    而不是作为一个特定的情况下,侵犯隐私包括:有媒体报道的隐私问题的审计责任,没有履行;个人收集保留的错误的个人信息是不及时固定,不履行这一义务到通知中的个人的收集,保管其他人的,并没有不采取的必要的安全性措施造成的损失或盗窃的信息,如储存在档案管理部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都被偷走了黑客的攻击,传播,等等。

    (b)作为一种侵权行为

    1 。

    擅自非法侵入他人的个人空间入侵和破坏他人生活安宁。侵入的空间,不仅包括所有的房地产,占有人,租用,借用,宾馆,饭店,甚至扩展到私人信箱,邮件,计算机的硬盘空间。这样的入侵,不仅是物质的接触和进入的实体,和一个广义的入侵无形的眼睛,信息,无线电波,噪声入侵,如重复的电话访问,手机短信传输的望远镜俯瞰他人住宅的援助。著名的“延安的概念黄碟案”,属于典型的入侵侵权。
    2。扰

    扰是基于外部入侵的方式侵害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如,尾随在别人的房子外盯梢的人的现代性问题的日益严重的另一个例子。扰,“性扰”一词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凯瑟琳·麦金农提出在上世纪70年代首次提出,它指出,性扰是在工作场所,学校,医院或其他公共权力的滥用领域,欺凌,恐吓,控制装置的不受欢迎的性的口头请求或移动行为[21],它的表现是语言的音调,滑稽,图形显示,眼睛和姿势,以及接触,文字或动作对妇女的性扰,侮辱或猥亵的情况下露性,性扰在私人的生理,心理和情绪的安宁和隐私利益造成严重伤害的受害者。[22]

    3。间谍拍摄
    BR />非法依赖于他人隐私,或未经授权的拍摄,记录他人私人生活场景。例如,在现实生活中闹得沸沸扬扬,安装“璩美凤,深圳企业的内置摄像头监控员工的厕所;在上海的一所中学的相机拍摄一对早恋的在教室里拥抱,接吻的镜头,在学校电视台播放。

    4。窃听,截取

    这是一个隐私的侵犯他人的隐私的沟通和交流。窃听和记录违反他人交流的话,电传,传真,信函,包裹邮寄,邮件,在传输过程中截获截取信息,拘留,拆迁。窃听和拦截上其他人的信息和通信过程中,调控的不当行为获得信息,而不是注重知识的信息的结果,即使没有实际知识的窃听和截获的信息,但也构成一个侵犯隐私的权利。

    5。从事间谍活动,调查

    非法刺探,调查人的个人经验,下落,通信,财产状况,家庭生活,如偷偷看别人的日记记录。

    6。搜索,发现

    非法搜查,财产或居留,非法他人指纹,血液检查,酒精检测,基因检测,健康状态检测。此外,耙,分析,别人丢弃的,构成侵犯隐私,存在争议。在美国科罗拉多州的诉的希尔曼情况下,隐私的合理期望,按照理论,法院,当警方搜查不须取得许可,有关隐私的,因为邮件发送者不再有合理的期望。但是,大多数的隐私法禁止这类行为。我相信,所有被遗弃的真正的动产,但它包含了人的私人信息的痕迹,故意不当提取物的信息将构成侵权。

    7。打开,传播

    受害者没有许可他人非法透露给第三人的婚姻史,医学史,经验丰富的私人信息,或传播扩散,他们都知道的范围的体,构成侵犯隐私,无论是口头或书面形式的,或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等现代通讯技术,以及其他足以使第三人知悉的方式,无论是。

    8。

    收集不正当的个人的收集,储存,使用标识涉及隐私的自然人,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需要寻求同意,如果我了或无行为能力的,他的,你必须及其近亲属的同意。这是生成所有的主要的原则确定的个人。实现必须以合法及公平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并确保所收集的信息的真实性,收集应采取合理步骤,以告知当事人是否有义务信息,收集信息的目的;的可能被转移,披露的范围,他们的检查,的权利。否则,未经同意的为准,的使用不得超过规定的,目的是收集,收集的个人信息的不当行为,属于违反了他人的隐私。

    9。违反保密义务

    医生,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和其他具体的专业服务,公众应该承担责任,勤奋谨慎,高度的注意义务和勤勉的相对职责的忠诚隐私根据自己的专业关系,保密义务,不得非法使用和披露他人隐私的人。例如,在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4条:”(1)任何人如露从职业事业的第三人出卖或背叛的事实是他或她的职业,给予他的信任,他不得被披露的相关事实。(2)揭示或披露这些事实可以是一个保证,他们不会给予的信任泄露。“

    10。扭曲的报道

    权利可能被指控给自己一个虚假事实,事实不构成侵犯其声誉和个人的秘密,人格利益,但可以使不真实的人是受到公众关注误解的情况,以及侵犯的私生活和平与自由。 1960年普罗瑟教授总结并纳入到了美国侵权法重述(二)“歪曲报道(假光):公众不正确或不真实的信息,,使各方他人的怜悯和嘲笑或轻视,造成或精神上的伤害。1951年的,莱弗顿v柯蒂斯出版公司的情况下,一份报纸,一个趴在地面上的照片作为报纸插图受伤的摩托车在大街上,但标题为“亡之吻”,这样的被认为是不小心行人81(个人信息是真实的,正确的)的特别行政区的“民法典”规定:“任何人应有权保护,以防止其他人声称,与他或他的生活的一个虚假事实,即使不违反自己的名誉和人的感知的事实,或不涉及他的私人生活是没有什么不同。 “

    11。

    欺诈,胁迫等手段,相反的意志,的权利,以及非法干扰的私人生活自由的人,如避孕,流产,分娩,变性,性取向,构成了侵犯他人隐私的干涉自行决定。

    回顾我们的隐私的现状
    BR />自成立以来,我们的,由于历史的原因,起草民法典挫折,长期遭受压迫的私人权利,不提隐私。直到改革开放后,我们的隐私和人格权比财产法律侧仍然薄弱,据学者考证:“检索编辑的广东省中山市学院法律系,一九八五年 - 一九八七年法”的文章目录索引,??可以被发现在过去的两年中,中国的法律界没有发表的一篇文章诽谤法律,法规,右边的声誉,密切接触的声誉隐私的专题文章的权利。 “[23]在立法实践中缺乏一个统一的系统的隐私,零零碎碎看到每一个单一的法律规定,如程序法明确规定,解释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作为补充。
    /> 1986年民法通则“只规定了生命和健康的权利,权利的名称,该名称权,肖像权,声誉,名誉和人格权的权利,也没有隐私规定,无疑是一个立法的监督。 1988年,最高法院“,以实施<一般原则的民事法律问题(试行)”,以采取间接保护方法涵盖的隐私权利的声誉,侵犯隐私的规定,造成名誉损害的权利认定为侵犯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 “最高法院法院的回答一些问题上的名誉权的情况下的审判”还规定,:“没有他们的同意,未经授权的出版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方式宣扬他人隐私,造成的损害他人名誉,侵犯名誉权的处理按照“关于隐私权的尹斯的隐私救济的权利的声誉,这种模式之下完美的覆盖。名誉权是一个特别的人需要他人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排除他人的权利诋毁了他的名誉。的隐私权,名誉权作为的区别如下:

    首先,权利主体。权,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一般认为,法人的主体不是隐私,名誉权的法律享受。

    第二保护的对象。名誉权的保护是一个个人的社会评价,声誉依赖于公众的认识和评价,声誉或失真和贬损个人的权利,隐私权是无论在个人的私人生活领域和公共领域,隐私是个人的干涉和公众的权利。

    侵权方式也不同。散布虚假事实特征的侵犯名誉权侵权的主要模式的诽谤和侮辱行为侵犯私隐的公共正是真实,客观的信息,而不是捏造虚构其侵权的方式没有权利的同意,未经授权而披露的隐私权利的人,或扰,干扰??他人的私人生活。

    不同形式的责任。一般有五种形式的责任: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声誉的行为。隐私一次宣讲公布,所以无法恢复毒力的人可以采取的方式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责任的大众传播活动,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主要采取的形式发表声明予以纠正; ,主要应该强调的是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形式。

    免责声明原因。除了共同的公共利益,公众人物,名誉侵权免责的理由事实报告和公正的评论;不享有豁免入侵的隐私事实的报告和公正的评论,构成侵犯隐私泄露真实与否不问,主要免责声明知情权,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次。

    强度的特殊性。不能自由处置或放弃的名誉权;隐理各方在一定范围内,自愿披露,或准许予以披露。

    第六不同的动机侵入。侵犯名誉诽谤和侮辱,往往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的动机伤害别人的意思,侵犯隐私,可能常常怀有良好的动机,可能没有任何恶意。例如,创建于1992年,杨沫诉万亿钱王诽谤案的轰动。纠纷引起王“东方笑了,”为笔名的“知识与生活”杂志上发表的梅开二度杨沫“的作者在庭审期间一再强调,从小学起,他一直杨沫怀钦佩...他写这篇文章,是歌颂杨沫的文学前辈。“[24]

    第七侵权后果。侵犯名誉会导致客观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隐私的后果可能不损害有关各方的声誉,我的情绪和心理伤害。 [25]

    在2001年3月,最高法院颁布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所确定的精神,摒弃传统模式名誉隐私,保护隐私条款:正确区分隐私“违和公共利益,公众道德对他人的隐私,或其他的个性利益,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道德损害的法院在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应是容许。” “解释”无疑具有意义上的进步,名誉权,但其本质尚未认识到隐私作为一个的私法权利的隐私,但作为一般的“违反公共利益的合法权益,公共道德”伤害的行为时,必须解决。言外之意,只要不违反公共利益,公众道德,侵犯隐私,可以做任何事情。这是公共利益,公众道德的旗帜下,公然无视个人隐私的权利,隐私的权利构成不必要的。访问它的起源,条款退庸俗的伤害“德国民法典”第826侵犯,而德国事实上,通过正确的人格隐私受第823条第1款,一般侵权行为。因此,隐私权类型的,一般应占的疏忽侵权行为的侵害,所谓的“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帽子”,是畲族。

    浏览 328赞 61时间 2024-01-19
  • 小胶带儿

    一个侵犯隐私的责任组成

    归责原则是确定责任的建立和既得利益者的核心,他们要解决的问题的责任归属,但确定的事实状态。 [3]过错责任原则,这是为最终构成要素的过失所致,而且也以确定故障的重要依据责任的范围的行为。的理论假设,每一个理性的人具有自由意志的自由意志的主观过错,由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行为对每个人只负责,不意味着没有责任。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对负责,而不是所造成的损害,但故障,如蜡烛发光,无火部的氧气。”一个人应负责其过失造成的损害,这几乎是一个自然的规律,但也只是基本要求。因此,建立过错责任原则,是法律的文明和进步的标志之一,是一个“理性的胜利”。 [4]虽然认为侵犯隐私应适用无过错责任,不作为元素的肇事者的过错。 [5]不过,我认为这种行为应该属于侵犯个人隐私的一般侵权,应占的过错原则的应用。的各种违规行为,只有违反不同的对象,是一个高度危险行为,转承责任的情况下,这样的归集不能被应用到“危险的”无过错责任理论奖励。

    侵犯其构成要素的隐私归责基础。传统的民法侵权的内容包括:责任能力,主观过错,不合法的行为,已侵犯对象,因果关系,损害事实。 [6],从而简化我们侵权行为的四个基本条件(非法的,主观过错,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具体而言,侵犯隐私行为的构成要素:

    (一)故障

    所谓的过错,行为的罪行时,具备遗嘱的缺陷,包括两种类型的故意,疏忽,违反道德义务,因而具有谴责和宽恕性。但故障作为一个纯粹的心,这是不可能的法官掌握,这无疑增加了负担证明受害者和罪犯容易的免责条款,缺乏公正性。应运而生的目的故障,该故障被认为是经典的自由主义哲学法律不当,主观过错。该故障是不是事实判断上的内部状态,但也有一个客观的故障是缺乏价值判断的行为。 “故障不是一个事实问题,它是一个法律问题,法院认定,这种状态不是故障的故障显示的海报,相反,法院已经确定了一些事实做出评价,评价除了合法的,但也有政治和道德??因素,有时只是一个公平份额的损害结果的标准。[7]

    (二)违法

    在违法和故障元素的元素存在或不存在的,我相信德国侵权法的主观过错的元素的前提。法国的法律和普通法制度,由于使用客观的故障及三个元素的侵权行为客观违法包括客观的故障,因此从故障和非法性关系的问题。客观过错理论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主观过错的基础动摇。义务的法律条文中的判断,即所谓的非法的,是不,任何违反公序良俗,“共同生活在社会的准则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和权利滥用,构成了侵犯。的任何,奥地利,中国和法国的“不法手段依法不应是真实的,因此应该被禁止,它可能会被确定灵活的,这一禁令应是法律的法律解释是法律所要求的明确;或根据习惯或法律的原因。[8]使得它非法扩张有很大程度上是重叠的目标故障大多数人的标准的行为。故障的客观的和非法的扩大使双方几乎在的集成的问责元素和非法元素的统一至于具体的,它们都被设计到显示,在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护理和行为的社会“标准”的指导方针的责任,对利益的应该被保护的法律,应承担的责任。的行为准则和对象范围的确定应该是法官自由裁量权,根据具体情况,社会常识和学者所谓的“法律感情OK抽象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因此,具体的适用。

    (三)

    因果关系的损害法律的因果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往往决定了存在的责任以及赔偿范围。世界通常伴随着所谓的因果关系,是指因果关系,并造成连续的客观现象之间第一次出现引起某种现象的一个原因,这一现象引起某种现象的结果。这种关系的本义是一个必然的因果关系,并会发生的。 [9]法律因果关系和因果关系的哲学的目的,功能和标准是不同的,不能混淆。前苏联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等价的因果关系,即法哲学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行为和损害是不可避免的,在接触我们的学者丢弃的法律。

    传统的普通法原则的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因果关系“的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这是由普通法的陪审团审判模式的参与。被称为“实际的原因”,引起造成的损害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事实上,在确定的因果关系是一个事实问题由陪审团来确定。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意义是确定的危害行为所扮演的角色,在这个过程中的损坏,并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开采条件适用于“如果没有这种行为是没有这样的损害”公式“,而是”测试。并不是所有的被称为“近因”或“法律原因”事实上的原因造成的损害的法律,因此是法律确定的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因果关系,可以判断的范围由法官确定赔偿的法律因果关系,不单纯是一个事实问题,但它属于法律政策的范畴。许多标准的学说,颇有发言权,直接导致可预见的充分理由说,因果关系说,危险说,监管的目的。[10]在英美法系,“可预见性”的主流学说理论,即,行为人是否可以预见发生的损害,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民间法律传统学说的因果关系分为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民法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民事法律之间的区别之间的因果关系之间的因果关系“侵犯人权”和“损害”,从而侵犯和侵犯的权利“的责任和”损害“和”对受害人的权利“的关系被定义为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定义为因果关系,建立。 [11]前者是一个事实问题,责任的构成要素,旨在解决这一问题的责任,设立条件说,通过说,后者是不只是一个技术的因果关系是一个合法的政策工具是侵权损害赔偿判断人的责任,法律价值,[12],以解决职责范围的,具有相当的通说。

    可见,无论是法系和英美法,你采取的因果关系二分法(岔方法)“和把握。侵权和违反合同和其他民事法律责任,其实,往往把重点放在后者,而且损害因果关系的法律范围的决定,这是过于抽象的概念,由于法律的损害,为了防止因果关系和损害范围的无限扩大,散漫的,只有通过因果关系的损害赔偿的具体任务或的法律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来实现。中国是法系,相当因果关系,没有这样的行为不是天生的这种损害,以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采取此行为,通常是足够的,这损害,如果有因果关系,这种行为没有这样的损害,这种行为通常不是天生的这种损害,这是没有因果关系“。事实

    损害[13]

    (四)损害的一个事实,即受保护的权利和利益的侵权行为,由于某些行为或的人遭受一些利益。 [14]中国学者普遍认为,损失肯定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损害,损害必须是真实的存在。损害的概念,在学说上的差异与组织的利益(说)说的争议。权益更抽象,德国学者蒙森的损害是损害利益的受害者,因为伤害事故的具体的利益,根据他们的受害者,财产状况,在没有损坏事故的发生损坏事故出生的区别。该组织说的倡议Oertmann的损害是法律的主要组成部分,他们的财产,剥夺或损害或人身伤害的,遭受不利益。 [15]两者都有优点和缺点,然后仅限于财产损失,侵犯隐私的行为,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屈辱,苦恼,焦虑,精神痛苦发生,主要是因为侵犯隐私权,损害不能是利益的差异或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形式表现出来。在一般情况下,非法访问,泄露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往往是不可避免的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它非常担心隐私受到侵犯隐私的人隐瞒和深居简出的行为可以推定实际侵权恐惧痛苦的现实。因此,对于侵犯隐私,其实??,唯一确定的危害行为和侵犯隐私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建立了一个因果关系,所谓的责任。例如,根据法国私人生活的侵犯的判例,判例法中似乎偏离了1382年,但按照“民法典”第9条,只需要确认的私生活的侵犯,而无需证明实际损失的存在。

    隐私保护[16]

    二,类型的入侵隐私形态的普遍认可,但其内涵是非常模糊的,它的范围和受保护的模式不定制。对于这种新型的私隐权的定义,美国学术界发起的隐私,普罗瑟教授分散隐私和布罗·斯坦教授统一的隐私“之争的两个理论。[17]在民法的框架,一般规则侵权法的保护隐私的同时,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法理隐私键入完成。所谓的类型的,概括地说,被列为抓住人的心灵到现实世界是从分类的现实世界中,所以,德国法学家考夫曼(亚瑟·考夫曼)强调,“事物的本质,思维是一种类型的思维”。格雷说:“分析法学的任务是保密的,包括法律的定义,谁能够完美的分类,将能够得到法律的完全了解。“[18]的类型可以弥补缺乏抽象的法律概念。拉伦茨认为,当抽象的概念和逻辑系统是不够的主辅思考的生活现象或有意义的背景下不同的表现形式,我们首先会想到的“类型”,“德国民法典”的特点,一个独特的抽象和混合型并存的局面。[19]在系统集成过程中,入侵隐私行为,借鉴普通法的归纳思维所积累的经验,为类型化的方法,可以有效地克服了系统的刚性和关闭。

    侵犯隐私惯例的类型,它可以大致分为作为两种类型,前者是“,后者是”不当行为的具体侵权形态如下:

    (一)不侵犯

    >侵犯个人隐私的一般都是活跃的形式存在,但特殊情况下,将构成侵犯隐私。侵权的行为人承担义务的前提下,作为所谓的法律义务,不仅是指法律明文规定,按照与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道德,法律的宗旨和精神来看,作为一项义务,也包括在内。一般包括:(1)根据法律的要求,作为一项义务:( 2)基于服务关系作为一项义务;(3)的基础上的合同关系,作为一项义务;(4),因为他的第一个出生的危险,并防止义务的行为;(5),以防止危险的机会,根据[20]公序良俗的概念,防止危险的义务。

    而不是作为一个特定的情况下,侵犯隐私包括:有媒体报道的隐私问题的审计责任,没有履行;个人收集保留的错误的个人信息是不及时固定,不履行这一义务到通知中的个人的收集,保管其他人的,并没有不采取的必要的安全性措施造成的损失或盗窃的信息,如储存在档案管理部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都被偷走了黑客的攻击,传播,等等。

    (b)作为一种侵权行为

    1 。

    擅自非法侵入他人的个人空间入侵和破坏他人生活安宁。侵入的空间,不仅包括所有的房地产,占有人,租用,借用,宾馆,饭店,甚至扩展到私人信箱,邮件,计算机的硬盘空间。这样的入侵,不仅是物质的接触和进入的实体,和一个广义的入侵无形的眼睛,信息,无线电波,噪声入侵,如重复的电话访问,手机短信传输的望远镜俯瞰他人住宅的援助。著名的“延安的概念黄碟案”,属于典型的入侵侵权。
    2。扰

    扰是基于外部入侵的方式侵害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如,尾随在别人的房子外盯梢的人的现代性问题的日益严重的另一个例子。扰,“性扰”一词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凯瑟琳·麦金农提出在上世纪70年代首次提出,它指出,性扰是在工作场所,学校,医院或其他公共权力的滥用领域,欺凌,恐吓,控制装置的不受欢迎的性的口头请求或移动行为[21],它的表现是语言的音调,滑稽,图形显示,眼睛和姿势,以及接触,文字或动作对妇女的性扰,侮辱或猥亵的情况下露性,性扰在私人的生理,心理和情绪的安宁和隐私利益造成严重伤害的受害者。[22]

    3。间谍拍摄
    BR />非法依赖于他人隐私,或未经授权的拍摄,记录他人私人生活场景。例如,在现实生活中闹得沸沸扬扬,安装“璩美凤,深圳企业的内置摄像头监控员工的厕所;在上海的一所中学的相机拍摄一对早恋的在教室里拥抱,接吻的镜头,在学校电视台播放。

    4。窃听,截取

    这是一个隐私的侵犯他人的隐私的沟通和交流。窃听和记录违反他人交流的话,电传,传真,信函,包裹邮寄,邮件,在传输过程中截获截取信息,拘留,拆迁。窃听和拦截上其他人的信息和通信过程中,调控的不当行为获得信息,而不是注重知识的信息的结果,即使没有实际知识的窃听和截获的信息,但也构成一个侵犯隐私的权利。

    5。从事间谍活动,调查

    非法刺探,调查人的个人经验,下落,通信,财产状况,家庭生活,如偷偷看别人的日记记录。

    6。搜索,发现

    非法搜查,财产或居留,非法他人指纹,血液检查,酒精检测,基因检测,健康状态检测。此外,耙,分析,别人丢弃的,构成侵犯隐私,存在争议。在美国科罗拉多州的诉的希尔曼情况下,隐私的合理期望,按照理论,法院,当警方搜查不须取得许可,有关隐私的,因为邮件发送者不再有合理的期望。但是,大多数的隐私法禁止这类行为。我相信,所有被遗弃的真正的动产,但它包含了人的私人信息的痕迹,故意不当提取物的信息将构成侵权。

    7。打开,传播

    受害者没有许可他人非法透露给第三人的婚姻史,医学史,经验丰富的私人信息,或传播扩散,他们都知道的范围的体,构成侵犯隐私,无论是口头或书面形式的,或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等现代通讯技术,以及其他足以使第三人知悉的方式,无论是。

    8。

    收集不正当的个人的收集,储存,使用标识涉及隐私的自然人,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需要寻求同意,如果我了或无行为能力的,他的,你必须及其近亲属的同意。这是生成所有的主要的原则确定的个人。实现必须以合法及公平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并确保所收集的信息的真实性,收集应采取合理步骤,以告知当事人是否有义务信息,收集信息的目的;的可能被转移,披露的范围,他们的检查,的权利。否则,未经同意的为准,的使用不得超过规定的,目的是收集,收集的个人信息的不当行为,属于违反了他人的隐私。

    9。违反保密义务

    医生,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和其他具体的专业服务,公众应该承担责任,勤奋谨慎,高度的注意义务和勤勉的相对职责的忠诚隐私根据自己的专业关系,保密义务,不得非法使用和披露他人隐私的人。例如,在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4条:”(1)任何人如露从职业事业的第三人出卖或背叛的事实是他或她的职业,给予他的信任,他不得被披露的相关事实。(2)揭示或披露这些事实可以是一个保证,他们不会给予的信任泄露。“

    10。扭曲的报道

    权利可能被指控给自己一个虚假事实,事实不构成侵犯其声誉和个人的秘密,人格利益,但可以使不真实的人是受到公众关注误解的情况,以及侵犯的私生活和平与自由。 1960年普罗瑟教授总结并纳入到了美国侵权法重述(二)“歪曲报道(假光):公众不正确或不真实的信息,,使各方他人的怜悯和嘲笑或轻视,造成或精神上的伤害。1951年的,莱弗顿v柯蒂斯出版公司的情况下,一份报纸,一个趴在地面上的照片作为报纸插图受伤的摩托车在大街上,但标题为“亡之吻”,这样的被认为是不小心行人81(个人信息是真实的,正确的)的特别行政区的“民法典”规定:“任何人应有权保护,以防止其他人声称,与他或他的生活的一个虚假事实,即使不违反自己的名誉和人的感知的事实,或不涉及他的私人生活是没有什么不同。 “

    11。

    欺诈,胁迫等手段,相反的意志,的权利,以及非法干扰的私人生活自由的人,如避孕,流产,分娩,变性,性取向,构成了侵犯他人隐私的干涉自行决定。

    回顾我们的隐私的现状
    BR />自成立以来,我们的,由于历史的原因,起草民法典挫折,长期遭受压迫的私人权利,不提隐私。直到改革开放后,我们的隐私和人格权比财产法律侧仍然薄弱,据学者考证:“检索编辑的广东省中山市学院法律系,一九八五年 - 一九八七年法”的文章目录索引,??可以被发现在过去的两年中,中国的法律界没有发表的一篇文章诽谤法律,法规,右边的声誉,密切接触的声誉隐私的专题文章的权利。 “[23]在立法实践中缺乏一个统一的系统的隐私,零零碎碎看到每一个单一的法律规定,如程序法明确规定,解释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作为补充。
    /> 1986年民法通则“只规定了生命和健康的权利,权利的名称,该名称权,肖像权,声誉,名誉和人格权的权利,也没有隐私规定,无疑是一个立法的监督。 1988年,最高法院“,以实施<一般原则的民事法律问题(试行)”,以采取间接保护方法涵盖的隐私权利的声誉,侵犯隐私的规定,造成名誉损害的权利认定为侵犯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 “最高法院法院的回答一些问题上的名誉权的情况下的审判”还规定,:“没有他们的同意,未经授权的出版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方式宣扬他人隐私,造成的损害他人名誉,侵犯名誉权的处理按照“关于隐私权的尹斯的隐私救济的权利的声誉,这种模式之下完美的覆盖。名誉权是一个特别的人需要他人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排除他人的权利诋毁了他的名誉。的隐私权,名誉权作为的区别如下:

    首先,权利主体。权,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一般认为,法人的主体不是隐私,名誉权的法律享受。

    第二保护的对象。名誉权的保护是一个个人的社会评价,声誉依赖于公众的认识和评价,声誉或失真和贬损个人的权利,隐私权是无论在个人的私人生活领域和公共领域,隐私是个人的干涉和公众的权利。

    侵权方式也不同。散布虚假事实特征的侵犯名誉权侵权的主要模式的诽谤和侮辱行为侵犯私隐的公共正是真实,客观的信息,而不是捏造虚构其侵权的方式没有权利的同意,未经授权而披露的隐私权利的人,或扰,干扰??他人的私人生活。

    不同形式的责任。一般有五种形式的责任: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声誉的行为。隐私一次宣讲公布,所以无法恢复毒力的人可以采取的方式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责任的大众传播活动,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主要采取的形式发表声明予以纠正; ,主要应该强调的是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形式。

    免责声明原因。除了共同的公共利益,公众人物,名誉侵权免责的理由事实报告和公正的评论;不享有豁免入侵的隐私事实的报告和公正的评论,构成侵犯隐私泄露真实与否不问,主要免责声明知情权,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次。

    强度的特殊性。不能自由处置或放弃的名誉权;隐理各方在一定范围内,自愿披露,或准许予以披露。

    第六不同的动机侵入。侵犯名誉诽谤和侮辱,往往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的动机伤害别人的意思,侵犯隐私,可能常常怀有良好的动机,可能没有任何恶意。例如,创建于1992年,杨沫诉万亿钱王诽谤案的轰动。纠纷引起王“东方笑了,”为笔名的“知识与生活”杂志上发表的梅开二度杨沫“的作者在庭审期间一再强调,从小学起,他一直杨沫怀钦佩...他写这篇文章,是歌颂杨沫的文学前辈。“[24]

    第七侵权后果。侵犯名誉会导致客观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隐私的后果可能不损害有关各方的声誉,我的情绪和心理伤害。 [25]

    在2001年3月,最高法院颁布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所确定的精神,摒弃传统模式名誉隐私,保护隐私条款:正确区分隐私“违和公共利益,公众道德对他人的隐私,或其他的个性利益,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道德损害的法院在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应是容许。” “解释”无疑具有意义上的进步,名誉权,但其本质尚未认识到隐私作为一个的私法权利的隐私,但作为一般的“违反公共利益的合法权益,公共道德”伤害的行为时,必须解决。言外之意,只要不违反公共利益,公众道德,侵犯隐私,可以做任何事情。这是公共利益,公众道德的旗帜下,公然无视个人隐私的权利,隐私的权利构成不必要的。访问它的起源,条款退庸俗的伤害“德国民法典”第826侵犯,而德国事实上,通过正确的人格隐私受第823条第1款,一般侵权行为。因此,隐私权类型的,一般应占的疏忽侵权行为的侵害,所谓的“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帽子”,是畲族。

    浏览 268赞 134时间 2023-11-22
  • 无痕之音

    只要有一个的住房,您可以将帐户。

    浏览 442赞 115时间 2023-04-23

我们家是一个大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