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财产怎样分配

馨悦心辰辰 2021-09-19 09:46 213 次浏览 赞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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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奋斗的小俊俊

    财产财产分割即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共同财产是在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法院应依法判决。共同财产,即法律上所认定的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双方均有使用权的财产,可以是物质、资金、或抽象财产;在分配财产时按照规定利用同意度量标准评估分配。包含:(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法律依据:《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浏览 279赞 113时间 2024-01-24
  • 哆啦爱梅

    浏览 444赞 127时间 2023-11-23
  • 吃客声声

    (1)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浏览 454赞 93时间 2023-08-19
  • winnietang1

    共同财产分割,一般采用平均主义,即一人一半。但实际分割中,法院会考虑无过错一方、女方的合法利益等,予以适当照顾,就是多分。
    房子应是在婚后购得才是共同财产,否则是个人财产。像房子这种不可分割物,法院会让你们双方先自行协商,谁主张要房子的话,支付对方房子价值的一半价款;都不要房子,双方如果又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你们的申请,对房子进行评估,房子拍卖的价款,一人一半。
    但你们,自行协商不成,也不申请评估的话,法院一般会先行处理离婚问题,离婚后房子你们双方继续共同共有,日后如有纠纷,另行再做处理或起诉。

    浏览 424赞 127时间 2023-03-31
  • 怀念橡皮筋

    共有财产的分割,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如果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个人所有,则在离婚时不发生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实行法定财产制及双方约定为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离婚时须对共同共有财产部分进行分割。共同财产不包括个人财产,也不完全等同于家庭共同财产。如果家庭成员除了之外尚有父母、子女等人且他们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或与他们拥有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共同财产就要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
      另外,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现在的家庭财产,从财产的范围到财产的构成及财产的数量等都与以往不同:呈现出财产构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财产数额显著增多、投资经营性财产在家庭财产中所占比例增大的趋势。这要求我们对新出现的各种形式的财产,从所有权归属的角度加以认定。婚姻法第17条首先对此做了列举、概括并举式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除婚姻法第18条第3项之外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均为所有的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均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由于知识产权收益的时间性,在当事人取得知识产权后,因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与财产性收益的实现并不同步;所以,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收益,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在一方或双方为人时,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而在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时,确定共同财产范围、数额的计算方式为: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年限×年平均值。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即发放费用总额/(70-人的入伍年龄)。
      在社会生活中,双方的房产一般登记在一方,主要是男方的名下。但根据物权法的基本规则,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人为所有权人,这样对另外一方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符合实际的。《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对此做了特别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一方婚前承租房屋和婚后用共同财产的房屋的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仍属于的共同财产。此条的规定容易造成理解上的分歧,因为承租得来的住房是不会也不能成为共同财产的。如果“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作为一个定语修饰房屋的的话,就大大了该条的适用范围,因此欠缺妥当性;如果仅仅是双方在婚后用共同财产的房屋被登记在一人名下时,显然更有理由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因而也没有加以专门说明的必要。而我们认为后一种理解更符合立法原意,也更能满足实践的要求。
      对于共有房屋的分割,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做了原则规定: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当前,父母对子女婚姻进行经济资助购置大件商品,仍是普遍现象。对于此类财产的归属,按以下规则确定:在当事人结婚前,一方的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在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浏览 252赞 122时间 2021-11-17

离婚后夫妻财产怎样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