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与《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之间的关系。

奔跑de小土豆 2021-09-19 09:45 401 次浏览 赞 119

最新问答

  • datang1201

    经济学中所研究垄断的侧重点与反垄断法上研究垄断的侧重点是不同的。经济学论述的垄断主要是侧重于判断市场的状态,而反垄断法上侧重于在这种状态下经济主体的市场交换行为,以及这种行为所造成的过度垄断的消极后果,即反垄断法中所规范的对象———垄断行为。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是指只有一个卖者的市场,这是一种纯粹垄断。如果从技术上来说,只有一家企业才具有完全的规模经济时,则称为自然垄断。属于与完全竞争相对的不完全竞争形式,是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通过一定的手段对生产或市场实施的一种排他性的控制,从而排除或竞争的行为或状态。客观上,垄断既表现为对生产或市场事实上的垄断状态,同时也表现为各种竞争的行为。而我国《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
    这是我考前我参阅了多篇论文整理出来的~~

    浏览 247赞 103时间 2023-03-08

分析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与《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