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经济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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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米Amysweety
经济主权原则 主权是一个涵义相当广泛的概念,既包括政治主权,也包括经济主权、社会主权以及文化主权等等。
二战结束后,全球殖民地、半殖民地众多被压迫弱小民族相继挣脱了殖民枷锁,争得了民族解放和,享有政治上的自主权。但是它们在之际往往签订条约或协定,同意保留原殖民统治者或宗主国在当地的许多既得权益和特惠待遇,甚至仍然处在从属和附庸的地位。实践证明:如果不紧接着尽快争得经济和经济主权,政治和政治主权就有名无实,有朝一日,势必得而复失。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它们坚持不懈地要求和促使整个国际社会鲜明地确认各国享有的经济主权,特别是各国对本国境内自然享有永久主权。这实质上是全世界弱小民族反殖义斗争的必要继续和必然发展。 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的首要基本规范。
1974年12月联大第29届会议以压倒性多数,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这一纲领性、法典性文化。它明确地记载和鲜明地肯定了第三世界众多发展中数十年来关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各项基本要求,其中包括关于确认和维护各国经济主权的正义主张。
《宪章》规定:“每一个都享有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可以根据本国的意愿,不仅选择本国的政治、社会和文化制度,而且选择本国的经济制度,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干涉、压制和威胁。”并且《规定》:“每个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在一个具有纲领性、法典性的国际权威文献中,对各国享有的“经济主权”的内容作出范围如此广泛的明确规定,这是众多发展中多年来共同奋斗的重大成果。
1952年1月,联大第6届会议通过了《关于经济发展与通商协定的决议》,率先肯定和承认各国享有经济上的自决权,具有重要意义。
1952年12月,联大第7届会议通过了《关于自由开发自然财富和自然的权利的决议》,开始把自然问题与主权问题联系起来,规定:“各国自由
地利用和开发其自然财富和自然的权利,乃是他们的主权所固有的一项内容”。
1962年12月,在联大第17届会议通过了《关于自然永久主权的宣言》,正式确立了各国对本国境内的自然享有永久主权的基本原则。这是发展中维护本国经济主权、争取经济的重大成果。但是,在各国对本国自然实行国有化或征收问题上,又设定了若干,而且有关的规定含有调和妥协、模棱两可的重大缺陷。
1974年5月,联大第6届特别会议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同年12月联大第29届会议又进一步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这些纲领性的法律文献,再次确认和强调了各国对本国境内的全部自然享有完整和永久的主权,而且确认和强调各国对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也享有完整的和永久的主权。同时删除了《永久主权宣言》中关于国有化问题的无理规定和含混模棱之处,是众多发展中在二次大战结束后三十年来协力奋斗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国际经济秩序破旧立新过程中的一次重大飞跃和明显转折。浏览 160赞 133时间 202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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