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行业标准规范

viki000000 2021-09-19 09:36 348 次浏览 赞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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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感觉不会再

    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工信部于2015年9月7日发布,文件中规定,锂离子电池生产企业电池年产能不低于1亿瓦时,消费型单体电池能量密度≥150Wh/kg,电池组能量密度≥120Wh/kg,聚合物单体电池体积能量密度≥550Wh/L,循环寿命≥4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1]
    锂电池标准
    锂电池检验标准
    负极材料
    锂离子动力电池
    规范目的
    为加强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锂离子电池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依据优化布局、规范秩序、保障质量、安全管理、推动创新、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

    规范内容
    产业布局和项目设立

    锂离子电池行业的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2]

    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锂离子电池行业项目。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逐步迁出。

    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技术水平低的锂离子电池行业项目。对促进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等确有必要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组织论证。

    生产规模和工艺技术

    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在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具有锂离子电池行业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和服务能力;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或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技术中心;主要产品具有技术发明专利。

    企业应满足以下规模要求:

    电池年产能不低于1亿瓦时;

    正极材料年产能不低于2000吨;

    负极材料年产能不低于2000吨;

    隔膜年产能不低于2000万平方米;

    电解液年产能不低于2000吨,电解质产能不低于500吨。

    企业申报时上一年实际产量不低于实际产能的50%。

    企业应采用工艺先进、节能环保、安全稳定、自动化程度高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在电极和电极卷绕或叠片等关键工序应采用自动化设备,注液时具备温湿度和洁净度等环境条件控制,具备有机溶剂回收系统。工艺、装备及相关配套设施应达到以下要求:

    1.应具有电池正负极材料铁、锌、

    浏览 409赞 68时间 2023-09-12
  • 我是乾宝宝

    近日,和信息化部发布了《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件》),明确了锂离子电池企业和产品的准入规则。《条件》对于企业产能有着明确产能规模要求,电池年产能不低于 1 亿瓦时,企业申报时上一年实际产量不低于实际产能的 50%,意将目前市场上产能较低、技术研发投入较少的电池企业淘汰出局。但是这一《条件》的一些规定引发业内人士的担忧。(参见:工信部拟对锂离子电池实施准入 年产能不低于1亿瓦时)

    一位能够达到产能要求的动力电池企业营销总监表示,现在锂离子动力电池行业处在一个较为混乱的时期,技术含量高的电池产能不足,技术差的电池企业却一窝蜂地来这个行业来淘金,这样的准入《条件》刚好可以淘汰落后的产能,提高行业的整体效率,明年他们企业扩张动力电池产能也会考虑兼并重组这些小型动力电池企业。

    工信部酝酿对锂离子电池企业和产品实施行业规范管理

    但是,863电动车重大专项动力电池测试中心主任王子冬则认为,这项《条件》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在执行中其实很难改变锂离子动力电池行业现状。比如《条件》规定企业电池年产能不低于1亿瓦时,但这1亿瓦时并未明确是锂离子动力电池还是消费型锂电池,那么很多以消费型锂电池为主的电池厂可能产能达到了要求,但其动力电池技术水平可能相对较低。而另一些规模较小的锂离子动力电池企业却有一些特色的动力电池技术,比如有些企业的动力电池低温特性比较出色的,有些企业的动力电池有良好的快充特性等。在动力电池发展初期,过早设立产能门槛很可能把一些新兴企业“错”在萌芽阶段。

    此外,近期企业纷纷进锂电池行业,比亚迪等企业四处扩建电池工厂,这种现象在国际上也很普遍,特斯拉、大众、戴姆勒等,要么扩大旗下电池厂产能要么入股锂离子电池生产企业,但是这些企业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并非单纯的扩大产能,而是注资扩大产能的同时都提出了提高锂离子电池蓄电容量及安全性的要求。这些企业对锂离子动力电池的选择也都是根据自身电动的特点而选择的,王子冬表示,预先来决定哪些企业的动力电池可以选,哪些企业的电池不能选,可能破坏新能源企业选择动力电池的自主性。

    此次《条件》还对单体电池的能量密度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如动力型电池分能量型和功率型,其中能量型单体电池能量密度≥130Wh/kg,电池组能量密度≥100Wh/kg,循环寿命≥10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功率型

    浏览 212赞 151时间 2023-07-16
  • xiaowanziji

    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要求,引导规范动力蓄电池行业健康发展,制订本规范条件。

      (二)鼓励动力蓄电池企业做优做强,建立产品生产规范和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提高产品研发和水平,提升产品性能和质量,满足新能源产业发展的需求。

      (三)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动力蓄电池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四)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在共和国境内(、、地区除外)生产并为产品配套的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

      本规范条件所指动力蓄电池是指在上配置使用的、能够储存电能并可再充电的、为驱动行驶能量的装置,包括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和超级电容器等,不包括铅类蓄电池。

      本规范条件所指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包括单体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单体企业)和动力蓄电池系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系统企业)。

      二、企业基本要求

      (五)依据法律法规设立,符合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具有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符合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要求,并通过环境管理体系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认证。

      (七)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生产用地面积、厂房应与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

      (八)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2亿瓦时,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1千万瓦时,超级电容器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5百万瓦时。系统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10000套或2亿瓦时。

      生产多种类型的动力蓄电池单体企业、系统企业,其年产能力需分别满足上述要求。

      (九)企业应在动力蓄电池产品的安全性、一致性和循环寿命等方面制订不低于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并予以实施。

      三、生产条件要求

      (十)企业应具有与生产产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及其所有权。

      单体企业应具有电极、电芯装配、化成等工艺过程的生产设备设施,生产车间内配备必要的温度、湿度、洁净度等检测和控制设施。

      系统企业应具有适合批量生产的动力蓄电池系统装配流水线和规范化的工艺流程。

      (十一)单体企业应至少具有电极、叠片/卷绕、装配、注液、化成等关键工艺过程的自动化生产能力和在线检测能力,并具有单体电池分选等保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系统企业应至少具有焊接或连接等成组关键工艺过程的自动化生产能力和相应的检测能力。

      (十二)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料等具有相应处理或回收的方案和措施,各类排放应符合GB30484《电池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四、技术能力要求

      (十三)企业应建立产品设计研发机构。配备相应的研发设备,包括开发工具、软件、研发及测试设备、试制设备等。

      (十四)企业应配备相应的研究开发人员,其占企业员工总数比例不得少于10%或总数不得少于100人,研究开发人员的配备至少应涵盖企业产品开发的四个方面:新产品技术研发、产品试制与测试分析、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发展及企业标准制修订等。

      (十五)企业应建立与研发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流程和技术管理体系,建立动力蓄电池产品设计规范,建立产品开发信息库,并应具备以下研究开发能力:

      单体企业应具有单体蓄电池的设计开发、生产工艺设计及产品测试验证等方面的能力,并具有单体动力蓄电池安全性、一致性等关键性能的验证分析能力。

      系统企业应具有蓄电池串并联方式及结构、蓄电池辅助装置、蓄电池承载装置结构、蓄电池管理系统的设计开发和测试验证等方面的能力,并具有系统安全性、一致性、可靠性等关键功能及性能的验证分析能力。

      五、产品要求

      (十六)动力蓄电池产品应符合现行标准、行业标准要求(见附1),并经质检部门授予动力蓄电池相关检测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

      (十七)企业研发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

      六、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十八)企业应通过TS16949质量体系认证,编制并执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

      (十九)企业应建立从原材料、部件到成品出厂完整的检验和可追溯体系,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生产管理,建立生产管理库。

      七、后服务能力要求

      (二十)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后服务体系,并具有产品后服务的质量保证能力。

      (二十一)系统企业应会同整车企业研究制定可作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再利用的方案。

      八、规范管理

      (二十二)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和信息化部负责动力蓄电池规范管理工作。申请企业须编制《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见附2),并按要求相关材料,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和信息化部申请,其中中央企业所属的企业通过企业总部向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企业通过和信息化部“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管理系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在线进行申报。

      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负责对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进行初审。

      4.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将初审合格的企业材料通过“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管理系统”报和信息化部。同时,将正式纸质文件(包括附件材料)1份寄送和信息化部(装备司)。报送部门需确保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真实。

      5.和信息化部组织组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6.和信息化部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后予以公告。

      (二十三)列入公告的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定代表人、产品类型、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注册地址变更或新址扩建等)时,需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向和信息化部提交变更申请,中央企业申请材料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变更申请须包含以下部分或者全部申请材料:

      1.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

      2.资本变更的相关协议和公司章程;

      3.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4.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对照规范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6.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和信息化部将组织组进行审查。对变更后达到规范条件要求、公示后无的企业,公告变更其相关信息。

      (二十四)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已列入公告企业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在线提交年度发展报告(见附3),并向和信息化部(装备司)递交纸质材料1份。和信息化部将建立企业年度发展情况公示制度。

      (二十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每年要对本地区或所属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信息化部对公告内的企业进行抽查,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对公告内的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按要求提交年度发展报告的;

      4.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的;

      5.违反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

      6.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撤销公告资格的,将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3年内暂停受理公告申请。

      (二十六)列入公告的企业将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

      九、附则

      (二十七)未列入现有产品分类类型的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参照本规范条件执行。用锂离子动力电池以外的其他类型锂离子电池有关规范要求,按照和信息化部《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执行。

      (二十八)本规范条件由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二十九)本规范条件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附:1.动力蓄电池产品检验标准目录

      2.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

      3.企业年度发展报告

    浏览 444赞 105时间 2022-11-30
  • 淡粉浅蓝

    从工信部信息司获悉,为加强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提高行业发展水平,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推动锂离子电池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要求,经商有关部委,制定《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详细公告如下:

      工信部发布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附全文)

      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为加强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锂离子电池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依据优化布局、规范秩序、保障质量、安全管理、推动创新、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产业布局和项目设立

      (一)锂离子电池行业的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

      (二)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锂离子电池行业项目。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逐步迁出。

      (三)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技术水平低的锂离子电池行业项目。对促进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等确有必要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组织论证。

      二、生产规模和工艺技术

      (一)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在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具有锂离子电池行业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和服务能力;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或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技术中心;主要产品具有技术发明专利。

      (二)企业应满足以下规模要求:

      电池年产能不低于1亿瓦时;

      正极材料年产能不低于2000吨;

      负极材料年产能不低于2000吨;

      隔膜年产能不低于2000万平方米;

      电解液年产能不低于2000吨,电解质产能不低于500吨。

      企业申报时上一年实际产量不低于实际产能的50%。

      (三)企业应采用工艺先进、节能环保、安全稳定、自动化程度高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在电极和电极卷绕或叠片等关键工序应采用自动化设备,注液时具备温湿度和洁净度等环境条件控制,具备有机溶剂回收系统。工艺、装备及相关配套设施应达到以下要求:

      1.应具有电池正负极材料铁、锌、铜等金属有害杂质检测能力,检测精度不低于1ppm;

      2.应具有涂敷厚度和长度检测手段,涂敷厚度的测量精度为2μm,涂敷长度的测量精度不低于1mm;

      3.应具有电池电极剪切后产生的毛刺抽样检测能力,检测精度为1μm;

      4.应具有电池电极烘干后的含水量抽样检测能力,检测精度为10ppm;

      5.应具有电池电极卷绕/叠片后的对齐度抽样检测能力,检测精度为0.1mm;

      6.应具有电池装配后的内部短路在线检测能力(如采用HI-POT测试);

      7.对于多芯电池组的组成电池,应具有开路电压和内阻在线检测能力,检测精度分别为1mV和1mΩ;

      8.应具有保护板功能在线检测。

      三、产品质量及性能

      企业产品质量须满足相关标准或行业标准,应通过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8.3节要求的测试,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建立相应的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配备质量检验部门和专职检验人员。

      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除通用要求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程序控制应包括防止和发现在电池过程中出现内部短路故障的相关活动;不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8.3节测试时的控制措施。

      锂离子电池企业须具备相关标准规定的电性能和安全性检测能力,鼓励企业配备环境适应性检测仪器及设备,具备电池环境适应性检测能力。

      (一)电池

      1.消费型单体电池能量密度≥150Wh/kg,电池组能量密度≥120Wh/kg,聚合物单体电池体积能量密度≥550Wh/L。循环寿命≥4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2.动力型电池分能量型和功率型,其中能量型单体电池能量密度≥120Wh/kg,电池组能量密度≥85Wh/kg,循环寿命≥15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功率型单体电池功率密度≥3000W/kg,电池组功率密度≥2100W/kg,循环寿命≥20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电动自行车用电池组循环寿命≥6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电动工具用电池组循环寿命≥5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3.储能型单体电池能量密度≥110Wh/kg,电池组能量密度≥75Wh/kg,循环寿命≥20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二)正极材料

      比容量采用扣式2032型电池评价结果,循环寿命采用18650型评价结果。

      1.钴锂比容量≥150Ah/kg,磁性不纯物含量≤100ppb,循环寿命3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2.锰锂比容量≥95Ah/kg,磁性不纯物含量≤100ppb,循环寿命3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3.磷铁锂比容量≥140Ah/kg,循环寿命8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4.三元材料比容量≥150Ah/kg,磁性不纯物含量≤100ppb,循环寿命3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5.其他正极材料性能指标可参照上述要求。

      (三)负极材料

      比容量采用扣式2032型电池评价结果,循环寿命采用18650型评价结果。

      1.碳(石墨)材料比容量≥320Ah/kg,磁性不纯物含量≤100ppb,循环寿命300次且容量保持率≥85%。

      2.钛锂材料比容量≥150Ah/kg,磁性不纯物含量≤100ppb,循环寿命10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3.硅碳材料比容量≥400Ah/kg,磁性不纯物含量≤100ppb,循环寿命3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4.无定形碳负极材料(包括软碳,硬碳)比容量≥250Ah/kg,首次效率>80%,循环寿命10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5.其他负极材料性能指标可参照上述要求。

      (四)隔膜

      干法单向拉伸法:纵向拉伸强度≥110Mpa,(120℃,1h)热收缩率≤6%;横向拉伸强度≥10Mpa,(120℃,1h)横向热收缩率≤1%,纵向热收缩率≤6%;穿刺强度≥1.33N/μm;孔隙率(30-70)%;透气度(100-750)s/100ml。

      干法双向拉伸法:纵向拉伸强度≥100Mpa,横向拉伸强度≥25Mpa,(120℃,1h)热收缩率≤5%,穿刺强度≥1.33N/μm,孔隙率(30-70)%,透气度(100-750)s/100ml。

      湿法双向拉伸:纵向拉伸强度≥100Mpa,横向拉伸强度≥60Mpa,(120℃,1h)热收缩率≤13%,穿刺强度≥2.04N/μm,孔隙率(30-70)%,透气度(150-600)s/100ml。

      (五)电解液(含电解质)水含量不高于20ppm,氟化氢不高于50ppm,金属杂质单项含量不大于1ppm。

      四、综合利用及环境保护

      (一)企业及项目用地应符合的土地使用标准,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

      (二)企业生产设备、工艺能耗和产品应符合各项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企业应设立专职节能岗位、制定产品单耗指标、制定能耗台帐。

      (三)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企业和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企业或项目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应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建立企业环保台账,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四)企业应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废气、废水排放应符合和地方大气及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产生的固体废物要依法贮存、处置或综合利用。

      (五)企业应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并按要求公开监测信息。

      (六)企业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工作,制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并有效应对废气、废水正常排放等造成的突发环境。

      五、安全管理

      (一)企业及项目建设应符合《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当相关要求不一致时,应执行更加严格的安全标准或规范。

      (二)企业设立安全管理部门和专职安全岗位,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相应的安全台账制度,具有产品安全质量追溯手段,具有对产品的安全关键原材料、关键元器件质量、关键工艺环节控制措施。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达到以上。

      (三)企业设计、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回收电池应符合相关法规、安全要求和标准,积极采取相应各环节安全控制手段,通过锂离子电池相关安全认证。航空运输的锂离子电池,应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符合《锂电池航空运输规范》(MH/T1020)和《航空运输锂电池测试规范)(MH/T1052)。

      (四)企业对于可能产生着火、、冒烟等危险场所应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通风等措施,配备相关的人身防护用具,并制定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六、卫生和社会责任

      (一)企业应遵守《职业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企业应依法落实职业病危害措施,对重大危险源有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设备。

      (三)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七、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企业及项目需符合本规范条件要求。

      (二)现有企业及项目未满足规范条件的,根据产业转型升级的要求,在产业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兼并重组、技术改造等方式,尽快达到本规范条件的要求。

      (三)对企业及项目的投资、土地、环评、节能评估、质量监督、安全监管、融资等管理应依据本规范条件。不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及项目,相关产品航空及物流运输、出口退税、国内应用扶持等政策不予支持。

      (四)企业自愿对照本规范条件编制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通过省级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和信息化部。各级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地企业执行本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信息化部组织行业机构、检测机构对企业进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机构从市场上对已公告企业产品等进行抽查,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五)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有弄虚作假行为;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

      4.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

      5.违反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申报企业填报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两年内对其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和信息化部撤销公告资格的,应当提前告知相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六)有关行业组织、研究机构、检测机构要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规范条件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企业加强协调和自律管理。

      八、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共和国境内(、、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锂离子电池行业上下游生产企业,包括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含电解质)、电池等企业。本规范条件所说的电池如无特指,通常包括单体电池(电芯)、电池组(含电池系统)。

      (二)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用锂离子动力电池除满足本规范条件要求外,还需满足《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

      (四)本规范条件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由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进行修订。

    浏览 212赞 96时间 2022-09-09
  • chongyanyuan

    (一)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在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具有锂离子电池行业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和服务能力;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或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技术中心;主要产品具有技术发明专利。
    (二)企业应满足以下规模要求: 电池年产能不低于1亿瓦时; 正极材料年...”

    浏览 373赞 153时间 2021-11-20

电池行业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