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有说“如果没有发票。

新税法有说“如果没有发票,可以用分割单,收据等作为入账凭证,也可以进行税前抵扣”吗?如果销售方不能开发票只能开收据,要怎么处理?

创艺麦香包 2021-09-19 09:46 438 次浏览 赞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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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麻酥酥Jessica

    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包括纸质和)、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一条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或者具有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以下简称“不合规”),以及取得不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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