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的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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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梧桐春雨
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图表、票证、、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秽、迷信内容和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出版行政部门受理设立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印刷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印刷企业所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的种类。
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向部门备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浏览 355赞 64时间 202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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