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虾米啊1 2021-09-18 16:36 297 次浏览 赞 105

最新问答

  • 独家记忆159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提出的理论依据和背景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一致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也承认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确立的。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 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①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无非是以各种形态为表现形式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等等。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哪个部门的。那么,一个法律部门地位的确立,必须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经济调节关系,或经济调节管理关系”。②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市场监督关系五个方面。③而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紧密结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对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制定了一大批经济法律和法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已初具规模,为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
    法的分类(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个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法学家为了评注和研究的方便,总是把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和次部门,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分组”。④由此可见,法的部门的确立和法的分类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民法作为一个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门,有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相对应的,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的部门,也应该有其基本原则和核心基本法。

    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学说
    明确经济法原则的含义是评判学说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原理或出发点”。⑤基于这个论述,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寓存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指导思想。首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作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为统治阶级的需要而服务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主权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么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调节关系也会有不同的变化,其指导性原则也就随之变动;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带有国别色彩的,英美为主的西方的经济法往往着重于干预,而我国需要的是开放自由的市场,防止行政垄断的干预;第三,原则必须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确立得过于具体化,就是属于法律规则的范畴了。
    当前学术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⑥: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经济和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等等。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上述学者提出的观点,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传统民法强调“私法优先”,传统行政法强调“公法优先”,而经济法则是将私法和公法放在“互为优先”的地位。这个“互为优先”反映的即是一种社会本位思想,即个人利益和利益的兼顾;然而像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不应该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因为这个思想不仅仅是经济法要贯彻的,同时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都应坚持的,故应该将其视为宪法原则。

    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第一、协调经济原则。市场管理法,如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对经济的调整管理,“之手”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本国经济,完善产业结构。在调整过程中应该遵循客观的经济规律,注意客观经济条件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主动灵活地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则。“效率是社会能从其稀缺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顾的,一项政策的和实施要么重效率轻公平,要么重公平轻效率。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个阶段可以促进其中的一面,但就整体而言必须兼顾二者。
    第三、利益兼顾原则。要贯彻利益兼顾原则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正确处理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⑧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坚持整体经济利益,兼顾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考虑的重大课题。经济的发展涉及到的开发利用,废弃物的排放,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一系列社会性问题。因此,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为眼前的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

    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
    上述四个原则是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联系着各个经济主体的利益分配,贯穿了调控经济的全部过程,使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得到结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则的确立,巩固了经济法作为一个法的部门的地位,完善了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有利于抵制“大民法观念”和“经济法学说”,有力驳斥“经济法没有理论”的观点。
    其次,在实务上,原则的确立为经济法规则了基础和出发点,对新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经济法律具体条文亦有指导意义。经济法原则可以作为未被法条规定的疑难经济案件的断案依据和审判依据,并且为制定《经济法纲要》指出立法方向。
    经济法学界、整个法学界,乃至国民经济发展都会因基本原则的确立而受益。参考:《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三个基本法律构成关系
    三个基本构成的联系
    这三个方面的法律,都是调节社会经济之法.它们通过调整各自领域的经济调节关系,实现经济法统一的基本功能,完成经济法的基本任务,是分别在三个方面调节经济和有关人们的行为规范的法律保障.
    三个基本法律构成不同
    一,在调整领域和所担当的任务上不同
    市场规制法是在市场竞争领域,保障以强制干预方式排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自由竞争的妨害,促进社会经济本身固有的调节机制及市场调节充分发挥作用;

    投资经营法是在投资领域,规范和保障以财力直接投入运营,以调节社会经济结构运行;
    三个基本法律构成不同
    一,在调整领域和所担当任务上不同
    宏观调控法涉及社会经济的宏观和总体,实在其宏观和总体的某些关键和必要部位,实行调节的法律.
    三个基本法律构成不同
    二,在不同不同时期,在经济法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西方] 反垄断法是现代经济法最早出现的法律,在西方长期居于各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
    经济法的核心,通常是指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即在一定一定历史时期经济法立法体系中,何种法律处于最重要和主导的地位.
    第一,由于西方所实行的市场经济体制和生产私有制决定的.不干预经济是一贯传统.
    第二,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也不允许过多干预经济.不到十分必要,干预往往遭到各私有者的坚决抵制.
    反垄断法成为西方经济法核心的原因
    [社会主义] 投资和国有企业立法,在数量和重要性方面不仅在经济法体系中,而且在社会主义的整个经济立法中,,远居首位,为其核心.
    投资经营法成为社会主义经济法核心的原因
    从建立时候起,就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大量,全面介入经济生活;几乎完全排除市场调节机制的作用.
    经济法体系的核心的发展变化
    历史条件的变化,特别是经济体制变化和经济调节的重点和方式变化,必然引起各有关立法的相互关系和地位的变化.近一二十年以来,无论世界哪一个,经济法的核心正在发生转移,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正在上升.
    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变化的原因
    一, 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引起生产更进一步社会化和经济的全球化;
    二,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和跨国公司,由于借助现代高科技,它们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强大.跨国公司的强大力量及其流动性正在削弱当地施政的效率,改变的管理方式,主要是对企业予以引导,促进,帮助和服务等等,促使加强宏观调控体系和立法.
    三,反对垄断作为调节经济的一种方式,其对于社会经济的作用具有某种间接性和被动性,作用面有一定局限性,远不如宏观调控作用更加积极主动,影响面大和效果显著.为此,原处于核心地位的反垄断法,让位于宏观调控法.
    当今世界,各国经济法的核心正在发生两股相向的变化趋势:
    在西方,反垄断法移向宏观调控法;
    在中国,投资经营法逐渐让位于宏观调控法.

    浏览 289赞 52时间 2022-12-17
  • 官官8809

    膛顺

    浏览 426赞 67时间 202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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