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从17%变成16%了。

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从17%变成16%了,销项抵扣怎么算?能列个公式吗?

荤淡美食家 2021-09-18 16:52 338 次浏览 赞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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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uby纸鸢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额占全部销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浏览 285赞 125时间 2023-02-12
  • 喵小贝贝

    根据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举例:以17%税率为例,如果当前合同价格为117元(含税),税率改革前,可以抵扣税额为:117/1.17*17%=17元,公司承担成本(不含税价)为:117/1.17=100元。

    在合同采购价格(含税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因适用税率变更为16%,公司可抵扣税额计算为:117/1.16*16%=16.14元,公司承担成本(不含税价)为:117/1.16=100.86元,因公司抵扣减少,公司成本上涨0.86元。

    原金额是包含增值税的,所以计算增值税时,应该换算为不含税金额。换算方法就是:不含税金额=原金额÷(1+17%)。现在增值税税率由17%变成了16%,所以要换算为含税金额,公式: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1+16%)。

    扩展

    (1)纳税人销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6%。

    (2)纳税人销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0%: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6%。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税率

    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浏览 450赞 52时间 2022-06-27
  • 小红红黑黑

    政策背景: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政策影响:以17%税率为例,如果当前合同价格为117元(含税),税率改革前,可以抵扣税额为:117/1.17*17%=17元,公司承担成本(不含税价)为:117/1.17=100元;在合同采购价格(含税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因适用税率变更为16%,公司可抵扣税额计算为:117/1.16*16%=16.14元,公司承担成本(不含税价)为:117/1.16=100.86元,因公司抵扣减少,公司成本上涨0.86元。工作要求:1、2018年4月30日(含)之前采购入库或已发生的涉税(17%、11%)业务,原则上要求对方必须在4月份开具专用(公司在5月份接收仍可认证抵扣);如果对方无法按要求开具17%或11%增值税专用结算,则应沟通对方进行降价或扣款;2、4月30日前已签订合同涉及税率变更的,原则上要求从5月份进行降价(以上述案例计算,原价117元,保证对方收入即公司成本(不含税价)不变=117/1.17=100元,含税价应调整为117/1.17*1.16=116元,即采购价格(含税总价)应降低1元;3、5月1日起,各部门新签合同,商定价格时,除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变动因素,应参考历史价格(17%或11%税率)并充分考虑税率变更对公司成本的影响,即,如市场价格未变动(对方提报价格和5月1日前合作价格一致),应以税率降低因素寻求对方降价。

    浏览 323赞 130时间 20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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