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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平区北京昌平区雷洋的案件是怎么回事情

盛开的七月 2021-09-18 16:42 326 次浏览 赞 86

最新问答

  • 孙先生孙太太

    一、案情经过

    2016年5月7日晚21时左右,雷洋离家前往北京首都机场,接老家湖南赶来北京看望他刚出生半月的女儿的三位亲戚。

    21时04分18秒:雷洋来到龙锦三街,由东向西行走。21时16分50秒:雷洋到达事发足浴店西侧约67米处。(这两个时间点有监控探头证实,这个12分钟时间点之内,发生了本案警方所称的“足浴店娼”)此后,被五六名无任何执法标志、没有穿、无警号、无警车的便衣人员拦截、挟持。在伊兰特轿车上要他承认刚才是到洗脚店了娼。

    雷洋认为遇上绑架勒索,可能是不承认娼,这些人就对雷洋进行“突审”,(向家属通报时亲口陈述),进行了力殴打。(家属在8日凌晨在中医院太平间、和13日在北京市局法医中心尸检前,都看到雷洋身上右额部被重击淤肿、肿胀、右上臂、腰部、脸部都有严重伤痕,明显系力殴打形成),雷洋挣扎逃出小车,在小区内向周边居民大喊“救命,他们不是,帮帮我,不让他们把我带走”。随即又被三个人摁倒在地。

    众打110报警,十多位众围观目击并询问情况,阻止不让带走。他们才出示说是。110放行。雷洋又被架进伊兰特轿车5-6分钟。随后来了一辆金杯面包车,两个人随即将雷洋架上面包车。有证人看到此时雷洋已经双手瘫软,不会反抗。根据说法,随后雷洋就出现异常。

    当晚22时09分,(警方通报说法)雷洋被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警方称抢救无效亡。而根据医院记录,雷洋到医院时已经亡。22时55分,医院宣布抢救无效亡。

    从发生抓人到人瘫软抬上金杯车,只有10几分钟。(小区目击证人报警时间21时38分可以证明)到确认亡,时间不超过50分钟。

    雷洋此期间唯一接触对象,是在昌平局这些办案人完全控制之下,排除任何其他因素。而雷洋年轻健康,无任何急症病史,不可能在50分钟内会突然因病亡。

    5月8日凌晨1时01分,报案人拨打雷洋电话,接听者自称是昌平区东小口派出所。他们通知我到该派出所,称雷洋出事。我即同从湖南坐飞机已经到北京我家的亲属一起,于凌晨1时30分左右赶到派出所。警方当面告知我们,雷洋在该派出所抓过程中突发病猝。经过交涉等待,一直到清晨天亮,我的亲属才在医院太平间见到雷洋遗体5-6分钟,全身赤祼,身上盖着白布,不让看下半身,也不让拍照。五六名便衣即强行隔离开家属。

    事发当夜,昌平局故意拖延通知我们家属,控制遗体不告知我们放在哪里,掩盖,抓捕足浴店全体人员,获取“雷洋娼”的假,让足浴女录制有“打飞机”的口供,向社会播放,进行引导。并组织媒体进行采访,统一口径,杜撰雷洋“娼”、“激烈反抗”、“病发作猝”的说法,两次通过网媒和有关报纸、电视台,发布《情况通报》和相关采访录像,进行掩盖,以造成既成事实。并于8日下午,向我们家属通报,要求我们接受这一结论。

    二、犯罪事实

    报案人认为,5月7日晚21时参与经办雷洋案件的所有的行为,在没有能够证实雷洋有娼行为的情况下,对一个无辜公民进行挟持和力殴打伤害,致其在10几分钟内即被打濒临亡。延误时间没有及时抢救,致被害人雷洋在不到50分钟内即亡。

    一个年轻健康的人,因滥用职权的执法行为,离开了人世。因滥用职权犯罪导致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了致人亡的后果,情节极为恶劣。事后又进行了一系列的掩盖和伪造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和故意伤害(致人亡)罪、帮助伪造罪。

    (一)没有可以证明雷洋娼

    2016年5月11日,北京市局昌平分局发布《情况续报》,称“5月7日20时许,昌平警方针对霍营街道某小区一店存在卖娼问题的线索,组织便衣警力前往开展侦查。21时14分,发现雷某(男,29岁,家住附近)从该店离开,立即跟进,亮明身份对其盘查。雷某试图逃跑,在激烈反抗中咬伤,并将所持拍摄设备打落摔坏,后被控制带上车。”这段通报明显进行了编造,漏洞百出,污篾无辜的雷洋,从而试图对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推托掩盖。

    1、雷洋没有娼时间。报案人明知,雷洋是于2016年5月7日晚21时左右,离开家前往北京首都机场接机的。而警方认定当晚21时14分左右雷洋就从店出来。同时,根据昌平警方给中央电视台的道路监控显示:雷洋出现在监控摄像头3号的时间为21时04分18秒,出现在监控摄像头4号的时间为21时16分50秒,而事发足浴店位于监控探头3和4之间。所以按经办的说法,雷洋进入足浴店完成娼的前后时间为十分钟左右。两处监控审查相减的时间,雷洋可能进足浴店也不到10分钟,根本不可能完成选座、选人、端洗脚水、谈价钱、征求服务方式、脱衣、戴套,,进行性服务“打飞机”、、穿衣、再走到大门外往西70米,这一系列的经过。根本不符合常理,雷洋没有娼的时间。

    2、雷洋没有娼动机。雷洋当晚九点出发,到北京首都机场接来看他满月的新生女儿的小姨、奶奶和子,从家里出发,坐地铁需要一个多小时,才能赶到北京机场,而飞机预计落地时间是十一点半。是我们催他出门的,时间已经很紧张。在这么短的时间里雷洋如此匆忙忙忙里偷闲挤时间去娼,不符合基本常理。同时,雷洋接其小姨等人来家里,为了照看刚刚出生14天的雷洋的。另外,5月7日还是报案人和雷洋结婚纪念日。在这个特殊的日期、时间节点以及马上与亲人团聚的背景下,雷洋不可能专门去娼一个根本不认识的比他还大的洗脚女。

    3、雷洋娼没有任何直接。

    (1)监控录像审查没有雷洋进、出足浴店的任何;

    (2)足浴女也没有进行脸相辩认,无法证实接受性服务“打飞机”的人就是雷洋;

    (3)、体液、,对于一直控制尸体的警方,进行伪造嫁接易如反掌;

    (4)足浴女说是“打飞机”手,警方说是用了易;

    (5)一说雷洋很快承认了娼,又说挣扎逃跑抗拒执法高咬伤打碎拍摄设备;

    (6)足浴女在电视上说,“打飞机”他们的规间是45分钟,雷洋既然专门绕道去选择性服务,没有任何外来电话催促和干扰的情况下,为什么10分钟内就会主动结束服务付钱走了?除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昌平机关的编造和抓人形成的伪证,能够证明雷洋有娼的一份也没有。完全是为了掩盖打人致而故意编造。

    4、雷洋生前向居民区大声呼救,扩大影响,没有想掩盖娼,不符合娼行为人的特征。明显不是有娼情节的惯常表现。如果真做了见不得人的事,他应该会很顺从地随办案走,而不会让居住地不远的居民大家都知道,而大声叫救命。只有根本没有违法情节的人,才会有这样的反应。

    (二)雷洋尸体外伤严重。

    2016年5月8日凌晨五时多,报案人亲属经派出所通知,到昌平中西医院太平间,见到了雷洋的尸体。雷洋全身赤,嘴角有血,额头、颈部、手臂、都有明显外伤,明显是力殴打才能够形成。在5月13日尸检现场,五位亲属都亲眼见到的全身伤痕,致命处是异常肿大,额部有重伤淤痕,右手脱皮,腿上有淤青和血痕。明显是外力伤害致。待法医检验结论出来,一定会进一步证实这一结论。

    (三)执法整个过程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1、经办盘问和车上“突审”严重违法。

    根据警方自己公布的通报,经办当时是着便衣,在盘问时雷洋大声呼喊“救命”,“他们不是”,这些都有目击证人证实,根据常识和雷洋的智力水平,如果雷洋被抓时经办出示有效,雷洋不会大声呼救、让人报警。这说明,经办在抓捕雷洋时没有穿,未戴警号,根本未出示工作和法律文书,这显然违反治安行政执法的法定程序,根本不是依法执行职务,而是违法办案,非法抓人。

    2、经办利用职权力殴打雷洋。

    从雷洋的尸体表面即可看出,雷洋浑身是伤,尤其是肿大特别严重。现场很多目击证人证明当时经办和雷洋发生了肢体,昌平分局在通报和接受新闻受访时,都承认经办与雷洋发生了激烈对抗。

    在一个普通治安行政案件中,五个经办约束一个人会有多大难度?为什么要采取如此力?

    (四)雷洋没有病史,可以排除猝。

    2016年5月8日,东小口派出所在告知报案人雷洋因时,称“病猝,这是医生的初步诊断。”然而,事实上雷洋根本没有病,雷洋家族也没有病史。也不可能一个年青健康的平时一直好好的青年人,到手里没有其他原因十几分钟内坐在车内就会急病亡。经办在没有任何,也没有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以一句“病猝”,明显是在掩盖搪塞。

    (五)经办的行为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本案中,昌平局经办,严重违法办案,无端怀疑无辜公民,进行挟持和力殴打,进行刑讯供,车上“突审”,导致雷洋最终被直接殴打致。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各被控告嫌疑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致)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各被控告嫌疑人已经涉嫌滥用职权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该局相关和没有参加直接行动的,组织伪造,掩盖执法中打人的事实,供公开播放,误导社会,故意陷害雷洋,进行虚假事实通报,掩盖本单位涉案人员的犯罪行为,已经涉嫌帮助伪造罪,并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三、立案管辖

    (一)该案属于机关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由立案侦查。对于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决定,可以由立案侦查。”

    根据最高《关于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决定,可以由立案侦查。”

    (二)该案应由北京市管辖

    根据《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管辖规定》第二条:“对直接受理的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立案侦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三条:“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的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立案侦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

    本案中,雷洋非正常亡案件,在北京市甚至在全国都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已经成为全国和国际上都关注的案件。因此应由北京市立案管辖。

    同时,由于本案已经有充分的可以判断经办涉嫌故意伤害(致)罪,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罪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亦应由北京市决定立案侦查。

    综上所述,报案人认为,各犯罪嫌疑人,身为机关工作人员,人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并利用职权故意伤害致人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致)罪、滥用职权罪、帮助伪造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零七之规定,请求贵院立即受理报案,迅速保全和调取相关,核实证人证言,审查相关事实和,并对此案立案侦查,立即对相关涉案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查清全案,依法追究相关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浏览 396赞 156时间 2023-01-08
  • 德古拉之吻~

    浏览 398赞 50时间 202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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