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厂准印证的问题!

无敌沈阳人 2021-09-19 09:36 407 次浏览 赞 119

最新问答

  • 蓝梦与信

    有些还真的需要,印刷是个特种行业.没办法的,

    浏览 471赞 124时间 2024-03-16
  • 此夏若空820

    •颁布机构:共和国新闻出版署
    内部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注】 现发布《内部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内部性出版物委印和承印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性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性的简报等信息。
    第三条 对内部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实行核发《内部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活动。
    第四条 委托印刷内部性出版物,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注明编印目的、内容、发送对象、印张数、印刷期数、册数、开本等,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委印活动。
    第五条 内部性出版物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等字样,必须注明“内部,免费交流”。印刷时,应在明显位置完整地印出“内部准印证”编号,不得省略或假冒、伪造。内部性出版物所设的有关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六条 内部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等。
    第七条 内部性出版物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泄露秘密的;
    (六)宣扬秽、迷信或者渲染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八条 出版单位和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经批准的内部性出版物,必须安排在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
    第九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承接所在地出版单位和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内部性出版物,须验证并收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
    出版物印刷企业必须将承接印刷的内部性出版物样本及时送交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条 《准印证》按一种内部一证的原则核发,其中委印单位对以成册形式印制的内部,一次性使用有效;连续性散页、折页内部的《准印证》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须重新核发。委印和承印单位应当严格按《准印证》核准项目印制,严禁擅自更改《准印证》核准项目。
    第十一条 《准印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统一。
    第十二条 委印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委印单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内部性出版物的;
    (二)委印单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性出版物的;
    (三)委印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委印内部性出版物的;
    (四)委印本办法第七条禁止内容的内部性出版物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十三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性出版物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内部、内部报刊管理的文件及核发的准印证一律废止。

    浏览 340赞 112时间 2023-12-23
  • jiyilianghq

    有时走弯路比直线还要快些。。。。。。。

    好好想想吧

    浏览 400赞 160时间 2022-09-25
  • 我叫歪歪

    册子

    浏览 329赞 65时间 2022-02-02

印刷厂准印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