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美学的认识?

linalingxj 2021-09-19 09:41 491 次浏览 赞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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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zzz将将将

    我对美学的认识和理解是:这是一门非常深奥而又纯粹的学问。爱美是人的天性,人人都有爱美的能力,但并不是每个人都有研究美的能力和天才。审美和美学根本就是两回事,审美本质上是人类的社会生活现象,而美学则是对这种生活现象作哲学的追问。美学最初隶属于哲学,后来才从哲学中分离出来作为一门的学科。从学术的角度来说,美学是跨学科,涉及到哲学、人类学、艺术学等多种学术门类,作为研究,它需要深厚的学术修养,特别是哲学的功底。但现状却是,到处都有美学,美学研究的队伍之庞大和美学著作以及文章之多,让人望洋。有服饰美学、建筑美学、音乐美学、教学美学、文化美学、装饰美学、体育美学等,各种大的美学门类中又可以划分为更为具体的小的美学门类,如体育美学中又具体有足球美学、篮球美学、舞蹈美学、围棋美学等。现在似乎只差“吃饭美学”、“解溲美学”之类的了。但读这些美学论著,我们除了看到一些美学的术语和概念以外,根本就看不到哲学。我们看到,有些甚至写了多本美学专著的学者,对哲学其实一无所知。有的美学论著谈的根本就是一些简单现象以及对现象的体会,不过借用了美学的外表,实际上根本就无深度可言。这里附带谈一下我对实践美学的认识。我认为,实践美学最大限度地发展了马克思《巴黎手稿》中的美学思想,与国内其它美学派别相比,最具有理论阐释功能,但它同样存在严重缺憾。弥补实践美学缺憾的关键,我认为并不是宣布要“超越”或“否定”它——任何想超越和否定它的美学学者,尽可去建立自己的美学体系,而不必靠“超越”、“否定”的迫使实践美学的“引退”——而是实践美学自身的学科:它究竟是给审美实践以指导的社会科学美学还是建立在实践哲学基础上的人文思辨美学。目前的实践美学是具有科学品格的,譬如,在对审美发生规律的揭示上,实践美学的科学性是无可替代的;在文化审美价值生成的阐释上,也是有阐释力的,当然需要对“本质力量对象化”所造成的“泛美主义”加以适当限定(详见后文)。但就实践美学的整体学科特征来看,我个人认为,它更接近于思辨美学。实践美学中不仅有“积淀”、“有意味的形式”等难以证真或证伪的思辨概念,而且,“本质力量对象化”、“自然的人化”也成为以实践为本体思辨展开揭示“美的本质”与“规律”的逻辑起点或理论基石。这使实践美学所揭示的美的本质与规律,同样具有极大的审美阐释盲区。
    当然,对于思辨的实践美学来说,这并不是缺陷,或许正是其纯正学术品格的体现。譬如说视觉对称美,只是源自人的两眼结构,显然毫无学问深度可言,而如果用思辨的语言,将其解释为“有意味形式”、“自然向人生成”或“实践劳动创造”等等则显然深奥的多。但对于要走向科学的实践美学来说,这却是严重的缺陷,但它并不能靠对现有体系的修补来解决,而是要靠新的体系建构和对“美的规律”的充分揭示来实现。这却是很难的。笔者从事社会科学美学研究,自知才疏识薄,用了几乎15年时间也没有穷尽对“美的规律”的把握。因此,看到有些先生能在一篇论文揭示美的规律,而且附带将真、善、美规律统统网尽,我只有像当年福楼拜对乔·治桑所表示的那样,羡慕之余,只能自愧弗如[7]。
    从价值属性谈审美价值
    从价值学角度探讨美的本质和规律,正如朱立元先生指出的,的确不是美学新说;但引进价值概念后对美的本质和规律的研究并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也是事实。究其原因,我想大半不在美学自身,而在价值学。数十年来,哲学界对价值学深入研究后,竟得出几乎与二千前年柏拉图“美是难得”的同样的结论:价值是哲学理论中“最深奥、最烦难的领域之一”[8]。我这样说,也决没有否定价值学美学的意思,而只是说,美学学者在运用价值概念时要多一些谨慎。像陆梅林先生认为价值是“物的物质属性”的观点,今天在价值学研究中便已被大多数学者所否定。否定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它不符合马克思的“说法”,而是因为其学说本身难以自圆。像商品价值,它“连一个自然物质原子也没有”[9],怎么能说成是“物的物质属性”呢?朱立元先生认为价值是“关系范畴”,是目前哲学界较为普遍的观点。我则认为价值的存在论本质是一种系统属性,是一种结构性和获得性系统质,如商品价值,只有在商品交换系统中才存在。当然,不同的价值理论可以共存,彼此间的论争也不属于美学范畴;无论我们引进怎样的价值理论,关键是要能解决美学的理论困境。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之中同样不应当有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马克思生前虽然在一般语义上用过“价值”概念,但他从未从哲学角度研究过“价值”;马克思著作中的“价值”,主要是经济学的价值。这与西方学术史上哲学“价值学”较经济学“价值学”诞生较晚的轨迹是基本一致的。因此,陆先生所谓“在马克思主义价值论看来”云云,是欠严谨的。而朱立元先生引用的马克思那段论“价值”的“经典语录”也有误,“‘价值’这个普遍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因而,这也是‘价值’的种概念”[10],并不是马克思原话,而恰恰是马克思转述他所要批驳的瓦格纳的观点。我国学术界对马克思的这一“误读”,是十多年前郝晓光先生首先发现并更正的。其后,李德顺先生在他的《价值论》中又有详尽的考证。马克思不同意把“商品价值”作为这种“价值”属概念的原因很清楚,因为这种作为种概念的“价值”实际上是从“使用价值”演绎出来的等值概念,瓦格纳企图用这种推演将“商品价值”变成商品“使用价值”的派生物,以抹煞“商品价值”的特殊社会本质。因而,无论这一表述多么合乎我们对价值的理解,也不能拿来作为马克思对“价值”概念的定义[11]。但十多年来,由于学科隔阂,美学界经常有人将其作为马克思的“价值”定义习惯性地转引,这里顺便更正,以免继续误读下去。
    其实,这段话是不是马克思的原话,并不影响它的真理性。李德顺先生自己也认为哲学价值更接近于马克思的“使用价值”,他的“价值”定义也是客体对主体“需求的满足”,属于价值“效用”说。因此,上述“误读”,也不影响朱立元先生对价值和审美价值论述和他对陆梅林先生的批评。而正如朱先生指出的,陆先生同样也认同价值“效用”说,陆先生甚至直接把“使用价值”概念作为“价值”的定义。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价值“效用”说本身有很大的局限性,它既无法涵盖作为价值“特殊”的“商品价值”,更无法充分解释审美价值,尤其是文化审美价值。一些学者在运用效用价值探讨审美价值时,甚至陷入了阐释的循环:客体具有审美价值,所以能满足主体的审美需求;而客体所以具有审美价值,则是因为它能满足主体的审美需求。这样的“美学研究”,确如赵汀阳先生所说,“没有用处”。同时,审美应具有某种程度上的超功利性,这也是各派美学的共识,而效用价值恰恰是指物的功利价值。尽管效用价值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审美价值,但毕竟不应成为审美价值尤其是文化审美价值的主体。正因如此,价值“效用”说使我的审美价值系统研究,遇到难以逾越的障碍。为此,我从马克思劳动二重性观点中受到启发,提出了文化价值与文化效用价值共存的“价值二重性”观点。
    大家知道,人类区别于动物本能的文化实践活动,都是自觉的意志行为,都有着既定的实践目的;人类在实践中创造文化客体、创造客体的文化效用价值的同时,也创造了自身和对象的文化价值。人类的一切实践活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创造力合目的性的付出,体现出主体的文化效应价值;作为具体的实践活动,创造出客体的千差万别的文化效用价值。人类的一切实践活动,从另一方面看,则是对人类创造力本身的确证,它体现出主体的文化价值;作为性质相同的人类创造性活动,它对象化形成客体的文化价值。客体的效用价值不完全等同于主体的效用价值,更不完全等同于主体或客体内含的文化价值。而主体的文化价值对象化为客体的文化价值,并由客体文化价值加以对象性确证,因此,这两者是完全等值的。
    明眼人很容易看出,我这里所谓的“文化价值”,就是客体所“对象化”、“物化”的“人的本质力量”,它同样源自《巴黎手稿》,而且应当成为科学的实践美学中应有的概念,因为它既是对“本质力量对象化”的价值描述,又可以解释文化审美价值的客观性。的确,人们欣赏实践创造文化客体时,主要并不是欣赏它的效用价值,而是欣赏它所内含的主体创造性——人类的力量、技术、学识和智慧。尽管离开效用价值,很多文化客体将失去审美价值,但客体的审美价值却与其效用价值没有直接关系。那些模仿名家足以乱真的赝品,并不影响对外行观众的审美效果,但在行家眼中,它却一文不值,因为其中缺少人类最宝贵的文化独创性。当然,引进“文化价值”概念,并不能完全克服实践美学固有的理论阐释盲区和误区,这不仅因为前文化审美价值和社会审美价值[12]无法由它阐释,而且因为,所有的文化客体皆具有文化价值,但显然并不都具有文化审美价值。这的确是实践美学的一大理论缺憾,甚至连坚持实践美学的杨恩寰先生在承认“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确有混淆“物质生产实践与审美实践”弊端的同时,也认为“这个命题不完全适合表述实践和审美实践”[13]。其实,正象现实的物质实践和审美实践之间并不存在堑沟一样,文化价值与文化审美价值之间也不存在质的绝对差异。差异只存在于文化价值的量的或程度的方面。这个量或程度方面的差异,也就是制约文化价值向文化审美价值转化生成的一种价值差距或价值尺度。
    我们知道,人类的文化实践在创造水平上是千差万别的,即使同一主体、同一专业领域中的实践活动,主体每次的文化价值创造或实现水平也是绝不相同的。象同一木匠的家俱,其工艺难度和技术发挥水平总是有高下之差异的;象同一作家创作的小说,其形象塑造与语言表达水平也是有优劣之区分的。这些客体所物化的主体创造本质或客观实现的文化价值水平显然是不同的。文化审美价值作为对人的创造性本质的肯定,显然只能以其中价值实现水平最高的客体为审美对象。而作为创作者本身,无论木匠还是作家,通常也是知道这种差异的,他们自己也总是将那些水平最高的作品作为“代表作”,以其为美。而那些大路货、大流作品,寻常价值实现水平的客体,创作者自己也不会宣耀,也不以为美。这样,无论具体情况如何,便都存在一个与寻常水平或平庸水平拉开差距的,以高价值实现水平为目标的审美价值尺度;在高价值实现水平与寻常价值实现水平之间的差距,就是我所谓“文化审美价值距离”,它便是制约文化价值向文化审美价值生成客观因素,简单概括,就是“难能为美”。由“本质力量对象化”所产生的“泛美主义”,便可由这一概念所消除
    参考:sk.sina.com.cn/b/3118983.html?from=rel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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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angjiefox

    参考以下,希望对你有用
    中国古代关于美本质的普遍看法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互补系统,以味为美、以意为美、以道为美、同构为美、以文为美,构成了中国古代美本质观的整体特色。中国古代的美本质观本同而末异,如儒家认为自然比德为美、以情为美、以和为美、以“合目的”的形式为美,道家以无、妙、淡、柔、自然、生气和适性为美,佛家以涅盘 、寂灭、亡以及涅盘 的象征——圆相、光明为美,便体现了中国古代美论的多样性。中国古代的美感论集中论述了审美的特征和方法。审美特征论涉及美感的愉悦性、直觉性、客观性、主观性、真实性。审美方强调咀嚼回味、以我观物、虚静纳物,与中国古代的美本质论遥相呼应。

    本文试图对中国古代美学思想系统作出简要而整体的把握。在我看来,审美感知是由审美对象引起的,而普遍引起审美感知满足、完善、愉快的对象,就是美 ① 。美学不仅应当研究感觉规律,还应研究感觉对象的规律。易言之,美学不仅应当成为美感学、主体审美学,还应当成为美的本质学、客体审美对象学。因此,本文阐释中国古代美学思想,将把焦点聚集在中国古代关于美本质和美感的理论上。

    中国古代普遍的美本质观

    中国古代对美的看法,既有异,又有同。所谓“同”,即儒、道、佛各家相通相近、殊途同归、末异本同之处,或中国古代文化典籍中颇为流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中国古代对美的普遍看法大抵有如下数端:

    一、以“味”为美。这是中国古代关于美本质的不带价值倾向的客观认识,可视为对美本质本然状态的哲学界定。从东汉许慎将“美”释为一种“甘”味,到清代段玉裁说的“五味之美皆曰甘”,文字学家们普遍将美界定为一种悦口的滋味。古代文字学家对“美”的诠释,反映了中国古代对“美”是“甘”味的普遍认识。孔子“食不厌精,脍不厌细”,听到优美的《韶》乐“三月不知味”。老子本来鄙弃和感觉,但他又以“为腹不为目”为“圣人”的生活准则,并把自己认可的“大美”——“道”叫做“无味”之“味”,且以之为“至味”。佛家也有“至味无味”的思想。以“味”为美,构成了与西方把美仅在视听觉愉快范围内的美本质观的最根本的差异。

    二、以“意”为美。这可视为中国古代对美本质当然状态的价值界定,其中寄托了中国古代的审美理想。中国古代美学认为,美是一种快适的滋味,这种滋味,主要不在事物自身的形质,而在事物所寓含的人化精神。这种精神既可以表现为审美主体审美观照时情感、直觉、意念的即时投射,所谓“物以情观,故辞必巧丽”(刘勰),“以我观物,故物皆着我之色彩”(王国维),也可以表现为一种客观化了的主体精神,所谓“玉美有五德”(《说文解字》“玉”字条),“花妙在精神”(邵雍)。梅、兰、菊、竹,因为符合儒家的“君子”理想,所以成为历代文人墨客钟爱的对象。山、水、泉、林,因为是清虚恬淡的理想之境,所以成为道释之徒、出世之士心爱的栖身之所。现实的美源于“人化自然”,艺术的美亦在“人的本质的对象化”。“诗”者“言志”,“文”为“心学”,“书”为“心画”,“画”尚“写意”。“文所以入人者情也”(章学诚),“情不深则无以惊心动魄”(焦竑),只有“意深”才能“味有余”。所以古人主张:“文以意为主”,“诗文书画以精神为主”(方东树)。中国古代由此形成了“趣味”说。“趣”,即“意趣”;“趣味”,即“意味”。“趣味”说凝结了中国古代这样一种美本质观:有意即有味。这与西方客观主义美学观明显不同。

    三、以“道”为美。这是中国古代关于美本质当然状态价值界定的另一种形态,也是中国古代以“意”为美的具体化。这当中寄托了更明显的道德理想。儒家以道德充实为美,如孔子说“道斯为美”,孟子说“充实之为美”,荀子说“不全不粹之不足以为美”。道家也以道德充实为美。《庄子》有一篇《德充符》,明确把美视为道德充满的符号,个中描写了不少形体畸形而道德完满的“至人”、“神人”。老子说“大音希声,大象无形”,庄子说“朴素而天下莫能与之争美”,“希声”、“无形”、“朴素”均是“无为”、“自然”的道德形象。佛家认为世相之美均是空幻不实的“泡影”,真正的美是涅盘 佛道,涅盘 具有“无垢”、“清凉”、“清 静”、“快乐”、“光明”诸种美好属性。

    四、同构为美。这是中国古代对美的心理本质的认识。人性“爱同憎异”,“会己则嗟讽,异我则沮弃。”“同声相应,同气相求。”“百物去其所与异,而从其所与同。”这些是同构为美思想的明确说明。它源于中国古代天人合一、物我合一的文化系统。在中国古代文化中,天与人、物与我为同源所生,是同类事物,它们异质而同构,可以互相感应。《淮南子》说得好:“天地宇宙,一人之身。”“物类相同,本标相应。”这种感应属于共鸣现象,是愉快的美。其实,在中国古代以“意”为美、以“道”为美的思想中,已包含主客体同构为美的深层意识。儒家认为“万物皆备于我”,“尽心而后知天”(孟子),“仁”是“天心”(董仲舒),“天理”即“吾心”,天地之美正是主体之美的对象化,因而呈现出某种同构状态。道家认为,大道至美。道体虚无,要把握到虚无的道体,认知主体必须以虚无清静之心观之,所谓“常无,以观其妙,常有,以观其徼”(《老子》)。与此相通,佛家认为真正的美是佛道,佛道即涅盘 ,涅盘 即寂灭虚空。芸芸万法,以实有之心观之即执以为有,以虚空之心观之即以之为空,这就叫“内外相与,成其照功”(僧肇《般若无知论》)。可见,道、释二家所认可的至美之道,都是主体空无之心在客体上的同构。这与西方现代格式塔美学相映成趣。

    五、中国古代尽管以“意”、以“道”为理想美,但并没有否定物体形式的美。“文”,在古汉语中有“文饰”、“美丽”之义。以“文”为美,就是中国古代关于形式美的思想的集中体现。“文”的原初涵义是“交文”、“错画”(许慎)之像,即形式之纹理或有文理之形式。因为这种特点的形式给人赏心悦目的愉悦感,所以“文”产生了“美”的衍生义。中国古代以“文”为美,体现了古人在偏尊道德美、内容美的同时,亦未完全忽视文饰美、形式美。在对待文饰美、形式美的态度上,重视“礼教”的儒家表现出强烈的“好文”传统。由于儒家思想是古代占统治地位的思想,经过历代统治者的大力倡导和力行,“好文”成为汉民族全社会的传统风尚。相比起来,释、道二家是非“文”的。道家从人性无情无的角度出发要求“闭目塞聪”、杜绝文饰之美,佛家从“色即是空”的前提出发指责色相之美为镜花水月。由于这些学说内在的性,并不为古代大众所信服,因而并未对儒家以“文”为美思想的统治、主导地位形成根本性的影响。

    以味为美、以心为美、以道为美、同构为美、以文为美,是中国古代关于美本质的普遍看法。它构成了中国美学美本质观的整体特色。

    然而,仅仅注意到上述整体风貌上的特点还是不够的。深入进去看,中国古代美学在对美本质的看法上还呈现出一定的学派差异,它们主要体现为儒、道、佛的差异。

    儒家美论

    “比德”为美,是儒家关于自然美本质的基本观点。其含义是,自然美之所以为美,在于作为审美客体的自然物象可以与人“比德”,成为人的道德的某种象征;自然物的美,不在于事物的自然属性,而在于它们所象征的道德意义。如孔子说:“智者乐水,仁者乐山。”刘宝楠《论语正义》指出:“仁者乐山”,“言仁者比德于山,故乐山也”。“智者乐水”,刘宝楠《论语正义》引孔子语:“夫水者,君子比德焉。”孟子认为,水之美,在于它有不竭的“源泉”,在于它扎扎实实,循序渐进,正如同“君子”有深厚的道德之“本”,道德修养循序渐进一样: “流水之为物也,不盈科不行;君子之志于道也,不成章不达。”荀子仍继承孔子,并借孔子之口,表述他比德为美的自然观。如《荀子·法行》记载孔子以“玉”比德:“子贡问于孔子曰:君子之所以贵玉而贱珉者,何也?为夫玉之少而珉之多也邪?孔子曰:恶!赐!是何言也!夫君子岂多而贱之,少而贵之哉!夫玉者,君子比德焉。温润而泽,仁也;栗而理,知也;坚刚而不屈,义也;廉而不刿,行也;折而不挠,勇也;瑕适并见,情也;扣之,其声清扬而远闻,其止辍然,辞(治也,有条理也)也。故虽有珉之雕雕,不若玉之章章。《诗》曰:言念君子,温其如玉。此之谓也。”汉儒董仲舒在《春秋繁露·山川颂》中指出,山、水之美在其为“仁人志士”进德修业的象征。周敦颐曾著《爱莲说》,塑造了“莲”出污泥而不染的美的形象。从先秦儒家、到汉儒,经隋唐儒家,到宋儒,自然比德为美的思想被不断继承、宣扬与传播,形成了儒家美学的一个传统、一大特色。正是在这样的美学传统和审美语境下,产生了中国绘画中的“四君子图”、“岁寒三友”图,产生了中国诗赋和绘画中道德化了的自然美意象系列,如梅、兰、竹、菊、松、水仙、山水等。

    中国古代美学中存在着大量的以“情”为美的思想。从学派属性和思想渊源来说,以“情”为美,属于儒家美学。道家从人性自然、无意志出发,要求人们绝情去,无思无虑。佛家认为人的是产生人生痛苦的祸根,要求通过守戒修行加以根治。儒家就基本态度和总体倾向而言,是正视、承认这一人性的客观存在的,如孔子说:“因民所利而利之”,孟子主张因民“所”,“与之聚之”,荀子指出:“礼者养也”,“养人之,给人以求。”中国历史上,即便是最保守的儒家代表董仲舒、朱熹,也没有一概否定。如董仲舒说:“圣人之制民,使之有,不得过节;使之敦朴,不得无。”朱熹指出:“人心不全是不好”,“饥能不食乎?寒能不假衣乎?能令无生人之所乎?虽灭之,终不可得而灭也。”儒家对“”的这一基本态度,奠定了中国美学以“情”为美的思想基础。中国古代美学以“情”为美,追寻源头,《荀子·乐论》和《礼记·乐记》可视作滥觞。《乐论》、《乐记》认为,人生而有情,情得不到发泄和满足则不能无乱,而过分也会带来社会纷乱,所以圣人制礼作乐,用以有节度地泄导人情。因此,音乐的第一项功能是使人快乐,使人求乐的情感得到满足;第二项功能是使情不逾礼失德,达到“美善相乐”。六朝时期,人们继承、弘扬先秦儒家和汉儒合礼之情为善为美、合度之未可尽非的思想,“越名教而任自然”,将“情”从道德礼教的牢笼下出来,明确提出以“情”为美。晋陆机《文赋》指出:“诗缘情而绮靡。”“言寡情而鲜爱。”梁代刘勰《文心雕龙》中也明确把“情”与“美”联系起来:“物以情观,故辞必巧丽。”“文采所以饰言,而辨丽本于情性。”“繁采寡情、味之必厌。”沈约《谢灵运传论》分析文学作品时指出“以情纬文”,“文以情变”。萧绎《立言》区别了“文”、“笔”之后指出:“至如文者,惟须绮纷披,宫徵靡曼,唇吻遒会,情灵摇荡。”晋挚虞《文章流别论》提倡“情之发,因辞以形之”,诗“以情志为本”、“以情义为主”。如此等等,可看作六朝诗文领域情感美学的组成部分。隋唐至宋末明初,是政治上趋于、思想上趋于守旧的时代,汉代的“性善情恶”论在唐宋又被重新提起,六朝的情美说一下子跌入深渊,经过长达一千年的沉重压抑,伴随着明代中叶王学左派对自身的反动和明末清初启蒙主义思潮的突起,在明清之际又重见天日,形成了

    唯情主义的巨大浪潮,奏出了中国美学史上 情感美学的强音。对情感能产生感人的美,明清美学家曾屡屡论及。李开先《市井艳词序》盛称市井艳词,正在于“以其情尤足感人也”。徐渭指出:“摹情弥真,则动人弥易。”焦竑说:“情不深则无以惊心动魄。”袁宏道说:“大概情至之语,自能感人。”章学诚说:“凡文不足以入人,所以入人者,情也。”黄宗羲说:“凡情之至者,其文未有不至者也。”王夫之说:“情之所至,诗无不至;诗之所至,情以之至”等等。

    儒家尚礼,“礼之用,和为贵”。“中和”为美,是儒家美学另一份独特贡献。《论语·学而》记载孔子有子的话说:“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有子的这段话是符合孔子思想本义的。汉儒董仲舒《春秋繁露·循天之道》说得好:“中者,天地之美达理也……和者,天之正也……举天地之道而美于和。”由“礼”派生的“和”之美,在中国古代社会现实中有多种表现形态。首先是天地之和,它是人间之和的本体和生成依据。其次是作为“天地之和”必然反映的“天人之和”和“人人之和”。“人人之和”又表现为同辈之和、代间之和与社会之和。代间之和的原则是“以父统子”、“以长统幼”;同代之和的原则是“以嫡统庶”、“以长统幼”、“以男统女”。社会之和是由同辈人与不同辈人组成的人人相亲相爱的和谐社会。《礼记·礼运》描述的“大同世界”就是这种和谐社会。按照“天地之和”实现“人人之和”、“天下之和”,关键取决于统治者的政治之和。政治之和,一方面取决于下无条件地统一于上,也就是“大一统”;另一方面取决于上抚爱下。和谐的社会必以和谐的人为美。所谓“人和”,即社会中的人必须遵守代间之和与同代之和以及政治之和、神人之和等一系列行为准则去行事,不可任性,为所为。为反对任性而为,孔子提出“中庸”之道。中国古代的文艺美学要求:“乐之务在于和心”,“琴所首重者,和也”,“温柔敦厚,诗教也”,都是以和为艺术美特质的著名命题。

    与佛、道鄙薄文饰相比,儒家特别重视形式美。在以“文”为美的纯形式美论之外,儒家还论述了内容的合适表现美——“合目的”形式美,如孔子说:“辞达而已。”“辞多则史,少则不达。”张戒说得更明确:“中的为工”,刘熙载说:“辞之患,不外过与不及”。在古代文学批评中,围绕着文学作品语言形式的美丑问题经常展开一系列争论:文章的文辞是繁好还是简好?是深好还是浅好?是骈偶好还是散行好?是华丽好还是朴素好?是含蓄好还是直露好?是老陈好还是生新好?如此等等。这些问题虽然属于形式美方面的问题,但必须结合文辞所蕴含的意义来考察。当文辞合适地表达了意义的时候,这种文辞就是美的,溢出意思需要的靡之辞与不能充分地达意之辞,都是不美的。如果离开文辞所蕴含的意义,孤立地偏尚简约、朴素、散行、含蓄等等,只能是不得要领的皮相之见。

    道家美论

    道家认为美的本质是“道”。“道”具有一系列特征,美也呈现出一系列形态。“道”超越形色名声,因而,经验之美是有限的,不是至美;无限之美恰恰是不可经验性的,“至味无味”、“至乐无乐”。据此道家论述了“无为”之美、“无声”之美、“无形”之美、“无言”之美、“无味”之美。

    尽管“无”是最高的美,但在现实中,“无”之美是离不开“有”的。正像王弼所说:“四象不形,则大象无以畅;五音不声,则大音无以至。”(《老子指略》)因而,“无”的美,最后落实于“有”中。这种有无相即、有中通无之美,扑朔迷离,玄妙叵测, 道家以“妙”称之,“妙”因而变成了“美”的异名,而且是最高的美。“玄”、“远”、“逸”、“古”、“苍”、“老”、“神”、“微”、“幽”、“绝”等,均因“妙”而美。

    “道之出口,淡乎其无味。”“道”作为“无味”之味,从感觉上来说是薄味、淡味,故道家又以“淡”为美。“淡”作为审美范畴由老子提出后,在魏晋以前,主要是以现实美的面目出现的,魏晋名士在生活践履中把它发展到极致。同时,从魏晋起,“淡”开始以艺术美的面目出现,其标志是陶渊明的诗。作为现实美,“淡”更多地是指人格的审美理想。其要义大体有三。一是“意淡”,淡泊世务,超然物外。古人所谓“玄淡”、“恬淡”、“闲淡”、“清淡”、“澄淡”、“雅淡”、“古淡”、“淡泊”、“淡远”云云,大抵均是指这种美。二是“情淡”。既然世俗的一切不必太在意,因而任何事情都无须太投入、太动情,哪怕面对生大限也应当气定情安,神态自若。这是一种通达人生宇宙奥秘之后的无情之美,也是五岳崩于前而方寸不乱的镇定自持之美,是处理、驾驭情感波涛的令人仰慕的审美方式。古人所谓的“冲淡”、“平淡”、“淡漠”之美即是指此。三是形淡。这是人格的“淡”之美在行为方式上的表现。所谓“简淡”、“疏淡”就是指此。“大道若简”,“至道不烦”、“明道若昧”。简淡之人出言吐语、举手投足应以“希言”、无为、不留痕迹、不露声色为特点,从而给人留下回味不尽的意味。作为艺术美,现实美中“淡”的内涵自然保留、反映到艺术之平淡的境界中。值得注意的是,宋代以后,艺术中的“淡”并不突出强调思想之“玄淡”,而更强调内容与形式之“平淡”。内容的“平淡”指艺术品所表现的意蕴要“淡而远”、“淡而厚”、“淡而深”。形式的“平淡”指“极炼如不炼”(刘熙载),“平淡当自组丽中来”,“看似平淡却奇崛,成如容易却艰辛”。它“淡而浓”、“朴而丽”、“易而难”、“枯而膏”。

    “道”柔弱、处下,“柔”因而也成为一种美学范畴。《老子》说:“柔弱胜刚强。”“强大处下,柔弱处上。”“弱之胜强,柔之胜刚,天下莫不知。”“天下之至柔,驰骋天下之至坚。”“柔”、“弱”是比“刚”、“强”更美的境界。同理,“雌”胜于“雄”、“小”胜于“大”。“下”、“贱”、“愚”、“拙”、“不争”,都具有了美学意义。

    中国古代“自然”一词与“美”相通。如张彦远《历代名画记》:“自然者为上品之上。”这一美学范畴,最早由老子提出。《老子》说:“道法自然”,“道之尊,德之贵,莫之命而常自然。”可见“自然”是“道”生万物过程中呈现的一大特征。“自然之为美”是“道”之美的逻辑产物。“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失却自然,有目的、有意志地去干什么,只能添乱,与“美”背道而驰。本着自然为美的思想,庄子认为“天籁”比“人籁”更美,主张“既雕既琢,复归于朴”,“朴素而天下莫能与之争美”。《庄子·山木》说:“美者自美,吾不知其美也……行贤而去自贤之行,安往而不爱哉!”这既有以谦卑、处下为美之意,也有自然为美之意。

    老庄反对“悦生”而又主张“尊生”,这种思想导源于“生”为“道”的一种特性。在老、庄看来,“道”生万物,成就众生,既然“道”属至美,作为道的属性之一的“生”势必也是美好的,值得尊重、珍贵的。老子的这一思想,后来被战国时期的《易传》表述为“天地之大德曰生”。天阳地阴,天地阴阳化生万物。使万物赋有生命,是天地间最美的事情。扬雄《太玄·大玄文》:“天地之所贵曰‘生’。”“所贵”者,正所以为美者也。谢良佐《上蔡语录》云:

    “心者何也?仁是已。仁者何也?活者为仁, 者为不仁。今人自身麻痹,不知痛痒,谓之‘不仁’。桃杏之核可种而生者,谓之‘桃仁’、‘杏仁’,言有生之意。”所谓“活者为仁,者为不仁”,说穿了即“活者(生者)为美,者为丑”也。古代汉语中有“麻木不仁”一语,“仁”不可释作“善”,只有释作“美”才可通。生命的存活是天地间最大的美。而宇宙万物的生命乃是由元气所化生。故以“生”为美,自然以“元气”为美。古代美学中有“文气”说,“文气”说以“元气”、“生气”求文。“文气”即“文命力”。“文气”说要求文章“气盛”、“气昌”、“气足”、“气厚”,反对文章“气孱”、“气弱”,倡导的正是这种郁勃健旺的“生命力”。作为作家主体生命力的表现,“文气”必须戒除“昏气”、“矜气”、“伧气”、“村气”、“市气”、“霸气”、“滞气”、“匠气”、“俳气”、“腐气”、“浮气”、“江湖气”、“门客气”、“酒气”、“蔬笋气”这类与“生气”相敌的“气”,而必须给艺术作品注入“正气”、“真气”。文中的“生气”不仅是作家“正气”、“真气”的流淌,也是作家对于艺术生命的创造。如果说作家主体生命力的展示为“文气”了内容上的生机,那么作家对于艺术生命的创造则为“文气”了形式方面的活力。当“气”与文章的辞藻、结构、形式结合在一起时,便形成“气辞”、“气韵”、“气脉”、“气势”、“气骨”、“气象”等等,它们是“有生命力的形象”。

    浏览 179赞 56时间 2023-03-24
  • 周一小姐

    认识论的根据是认知,学的根据是意志,美学的根据是情感。所以我认为最高的真理在美学中。

    浏览 221赞 129时间 2023-02-15
  • 纯洁的毛灾灾

    从理性上讲,每个人心里有把尺,是说不清楚的。
    从感性上讲,每个人对各种美有不同的偏爱。

    浏览 234赞 63时间 2022-12-05
  • VIP111rena

    心里美才是真的美。
    个人比较认同。

    浏览 419赞 58时间 2021-12-06

对美学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