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谁说的啊 帮帮我。。我现在在写毕业论文的。。紧急

设想一部废止死刑的刑法典关于蓄意谋杀罪的惩罚规定是终生监禁,对于一个有理性的人来说,这是不是等于规定他可以选择以他的自由换取他人的生命?

夏天的小雾 2021-09-18 16:41 269 次浏览 赞 72

最新问答

  • 喵呜兔几

    你的问题很有意思,不过我没空回答这么大的问题,还是你一点吧....可能没用.....不过.....心意到了就行了对吧.......呵呵

      由来已久的刑存废之争将人处是一回事,刑法却是另一回事。人类很早就在处同类,可是,把它变成法律,却反映了社会在走向成熟,开始思考把刑罚规定为一个共同契约。

      一般认为,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颁布的刑法,是比较成熟的最早的刑法。它规定了有25种罪行可以被处。在公元前7世纪的希腊雅典,曾经把刑作为对所有犯罪的惟一处罚,就是再轻微的犯罪,也只有路一条。一路下来,公元前5世纪,罗马也有了它的刑法。处的手段各种各样,用今天的眼光来看,常常很残酷。今天人们认为是“残酷”的绞刑,在那个时候根本算不了什么,刑通常是烧、淹、车裂、活活打等等。
      在10世纪,绞刑成为英国相当普遍的处方式。在此后的岁月里,英国出过一个征服者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他曾经宣布,在他的统治下,除了战争时期外,不得处任何人。这大概是英国最早的废除刑的努力吧。可是,显然还不到火候。所以,刑很快恢复,其后仅在英王亨利八世治下,就有大约7.2万人被处。
      英国对刑的检讨过程是很有意思的。英国在很早就实行了陪审团制度。这使得民众对严刑峻法有一个抵御的渠道。英国判处刑的所谓罪名,曾经非常草率,在18世纪,有222个罪名可以处,比如说偷窃、砍了一棵不该砍的树之类。最终,民众觉得这实在太过分。他们一时没有能力改变法律,就通过陪审团制度来表达他们的不满。在一些他们认为不该处的案子里,明明有充足证明嫌犯有罪,陪审员们就是宣判他无罪。因为一旦定罪就是刑。这样的情况大量发生,其实是在动摇制度本身,这得英国在1823年到1837年之间,检讨和改革了他们的刑法,将几乎一半的罪名,从刑里划了出来。
      英国的刑法被开拓者们带到北美殖民地。英属北美殖民地的第一次刑,是在1608年的弗吉尼亚,就是最近这次原本要成为第1000名囚而被赦免的地方。当然,那个时候还没有美国。弗吉尼亚只是最早的英属殖民地,而不是一个州。这第一个刑犯是一个官,他被处的罪名是充当了西班牙的间谍。不管怎么说,罪名本身还是够大的。可是到了1612年,在弗吉尼亚的殖民地总督宣布的法律中,鸡毛蒜皮的轻微罪行,都在处之列。也许,新的殖民地维持秩序很困难,总督要站稳,只好祭出严刑峻法来吧。
      就在美国之前,1767年,意大利人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写了论文《论犯罪与刑罚(On Crimes and Punishment)》。他在文章中写道,刑罚制度的限度,是达到安全有秩序的适当目标,超过限度就是。他认为,刑事审判的效力来自刑罚的确定性,而不是残酷性。他第一个提出要废除刑,认为由来夺去一个人的生命是不公正的。
      贝卡利亚的论文逐渐传到北美,给了前的知识分子包括美国建国先贤们很大的影响。第一个改革的尝试,又是发生在弗吉尼亚。当时的美国建国者之一———托马斯·杰弗逊,在他的家乡作了第一次尝试。他在弗吉尼亚州议会提出一个修改刑法律的提案,就是除了谋罪和叛国罪之外,都不得判处刑。这个提案以一票之差失败。我们可以看到,杰弗逊只接受了贝卡利亚观点的一部分。他反对过分的刑,却不是绝对的反对刑。
      宾西法尼亚州的费城,是《宣言》和《美国宪法》的签署地,也受到贝卡利亚思想的影响。在那里,《宣言》签署者———·路斯博士(Dr.Benjamin Rush)认为,说刑是一种“威慑力量”是没有道理的,他甚至认为,处也是人,反而给犯罪行为一个坏的榜样。著名的美国建国者·富兰克林赞同他的观点。在美国,这个州第一个立法把谋分出级别,比如,把蓄意谋和过失人分开。在1794年,该州立法,除了一级谋罪,其余罪行一律不处刑。
      美国和其他有很大不同的是,建国时就是一个联合体。因此,刑事犯罪基本是州一级法律在管。所以,各个州的情况是不一样的。1846年,美国的密执安州立法,除了叛国罪之外,所有罪行免于刑。之后,罗德岛和威斯康新州完全废除刑。可是,大多数州还是维持刑。
      上世纪初,美国有6个州在短暂废除刑之后,又逐渐恢复了。一方面,犯罪学家有一系列研究著作,认为刑是必要的社会工具。加上大萧条等原因,上世纪30年代,美国的刑次数达到历史最高记录,平均每年有167人被处,1940年代的10年里,美国执行了1289例刑,1950年代下降到715例,从1960年到1976年的16年中,下降到191例。在那个时候,美国人对刑的支持率达到当时的历史最低水平,只有42%的人支持刑。
      根据美国的制度,废除刑有两个层面,一个途径是各州自己立法决定,另一个是在联邦层面由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的时候,把刑解释为“违宪”。美国宪法的第5、第8、第14修正案一向被解释为认可刑,但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这种解释开始出现松动。1970年代初,最高法院在释宪的时候,以5比4认定,刑是违背了宪法第8修正案的“法院对罪犯不得以残酷和异乎寻常的方法来惩罚”。可是到1976年,最高法院又转而认定,假如“以适当的方式执行刑”,刑不能算作是“残酷和异乎寻常”的刑罚。
      这样,在1976年恢复刑前,美国在全国范围有9年没有执行刑。现在的那1000名被执行的囚,就是从1976年恢复刑之后开始计算的。

      刑怎样执行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释宪的过程和反复,其实很切实地反映了美国人对刑的困惑,这种困惑也是属于各个的。
      从美国刑的历史演变可以看到,对待刑问题的进步,包括了许多层面:有何种罪行适合于刑的问题,例如今天的亚洲地区人们对毒品和刑关系的理解;有执行方式是否残酷的问题;有刑是不是应该公开执行的问题。
      首先是,现在美国判处刑的,基本上都限定在一级谋罪的范围。各州刑都不可以是命令式的,陪审团必须知道还有无期徒刑等其他选择。
      对于刑的执行过程,各州都尽可能做得人道。
      现在,如密苏里州的模式,刑程序是这样的:
      行刑前48小时到72小时内,囚犯从监房转到靠近刑室的一个房间。在这段时间里,囚犯可以享受较多的自由,包括不限次数和亲友、神职人员以及律师见面。可以自由地和外界通电话。囚犯可以提出“最后的晚餐”的菜单,只要做得到,监狱必须尽量满足他的要求。“最后的晚餐”在下午5时30分到6时之间。午夜12时1分执行刑。
      对于行刑方式,也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变得尽可能地做到快速和没有痛苦。19世纪末开始,美国试图在寻找一种更人道的处方式。曾经一度认为触电可以加快亡的速度,更人道。1888年,纽约州建造了第一个刑电椅。1890年在电椅上处了第一个罪犯。上世纪20年代,还研究过毒气处。现在美国基本上都是适用注射毒液。过程一般先是手臂消毒,然后插入针筒,共3剂水。第一剂相当于剂,让囚失去知觉,第二剂是破坏呼吸系统,第三剂是停止功能。整个过程大约5分钟。然后,由法医鉴定,确认亡。
      对于刑的执行,从1834年开始,宾西法尼亚是美国第一个立法不再在公众面前执行刑的州。此后,各州逐渐跟进。刑只在极少人数在场时执行。最近几年,有的州通过立法,使该案被害者的家属们有权这名害了他们亲人的囚犯的刑执行。当然,你也可以选择不去看。我们在电视里看到过这样的专题片,非常客观地介绍一个案子的情况,介绍囚犯、被害人及其家属,介绍囚犯在长期关押中的思想演变,也介绍受害家属们不同的心情,最后,其中一些家属选择去刑,并且在事后,被害者的母亲接受采访,说她感到安慰。当然也有人选择不去。在这些不同态度上,我们可以看到人性的复杂。
      刑的一个很大困扰,就是有许多案子是有争执的。许多囚犯直到执行刑的时候,仍然坚持说自己是冤枉的。许多案子,就像著名的辛普森案那样,谋案可能是没有目击证人、没有凶器这样的直接。判决只能是陪审团根据呈堂的合法衡量之后,作出自己的判断。虽然美国的宪法修正案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例如,不能被告人自证其罪。在陪审团定案的时候,必须严格根据“超越合理怀疑的”,陪审团必须对判决取得一致意见,等等。尽管如此,仍然不能绝对保证没有冤案。
      美国的囚犯在被陪审团判处刑之后,根据1977年到2002年的调查,平均每个囚要经历将近10年的上诉时间。美国社会认为,应该给予他们最大的机会去纠正可能的错案。美国的杜克曾经有一项研究结果指出,在花费纳税人支付的费用上,美国的囚犯比一个判处20年徒刑的囚犯要高两倍。其中很大的一部分开支,就是每个州都必须成立一个的、专为囚辩护的律师团。他们的责任,是在刑判决下来之后,协助囚犯进行向上级法院的一级级上诉。平均每个囚犯要消耗州216万美元的开支。
      在一切程序走完之后,根据美国宪法,有赦免罪犯的权力,不必任何理由。各州的州宪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囚可以要求州长赦免。这次,原本要成为第1000名的弗吉尼亚囚,就是根据州宪法,从州长那里获得了赦免。当然,虽然宪法没有要求赦免理由,可是通常赦免都是有一定理由的。
      因此,各州,例如密苏里模式的刑执行,都规定囚犯在最后还有完整的24小时提出上诉。直到最后一刻,刑执行室都必须随时准备接听赦免的电话通知。

      刑存废还在争执
      对刑的思考,最终是关系到人对社会秩序和生命的种种思考。可是,也有一些技术层面的争论。
      美国曾经有一些小的县,向州里提出停止刑,原因只是考虑到囚犯的上诉过程实在太费钱,觉得负担不起。
      一些人反对刑,质疑社会是否“应该”将刑作为一种对犯罪的威慑。可即便是这个议题,也有人从“技术”出发,质疑它的“威慑能力”。于是,曾经有项向全国警长的调查,结果在300多名随机抽样的警长中,有67%的警长不认为“刑能够显著减少谋案”,82%的警长不相信谋者在人前会顾虑惩罚的后果。在调查列出的几种降低犯罪方法中,刑被认为是最后一种。
      一些人反对刑,是认定刑是一种残酷的刑罚。可是,采访刑犯之后,也有一些刑犯认为,长期徒刑比刑更为残酷,无期徒刑还不如刑,一副了“一了百了”的样子。
      由于美国囚犯的漫长上诉过程,有很多人在等待的10年当中,表现出已经完全认罪、痛改前非的样子,对这样的囚徒,对照他们以前血腥残酷的罪行,是不是就应该赦免?这也有很大的争论。一些人倾向于悔过者既往不咎,一些人认为,罪行一旦犯下,没有任何事情能够改变这个事实,因为罪犯的人已经不能复生。
      有一些美国人反对刑,是从宗教的角度出发的,就是人类社会不能“扮演上帝(play God)”的角色,只有上帝才有权力夺走一个人的生命。这是一种保守的角度。可是,也有越来越多的美国人,是从人权的角度来思考,他们认为,刑夺走一个人的生命是不人道的,这是自由派的角度。
      美国南方被公认为是保守的地区,也是宗教气氛特别浓的地区,可是,在这些地区,民众赞成刑的比例却相当高,其原因是,美国南方的保守传统中,有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强调南方式的“法律与秩序”。因此,南方曾经有很长时期维持严刑峻法,民众的观念中有很强的一条,就是保障个人权利,你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和权利,你侵犯了别人,你必须支付代价。所以,在美国的许多南方人眼中,人偿命,仍然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他们一般不认同人道理由,而认为必须从受害者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
      真是很巧。11月29日,弗吉尼亚州长赦免了该州的刑犯,致使两名几乎并列第1000名的囚,都是在卡罗莱纳。并列的南、北卡罗莱纳原来是一个州,南、北卡罗莱纳和赦免囚的弗吉尼亚,恰巧都是美国的南方。美国现在有12个州,加上首都华盛顿特区,仍然没有刑。虽然有刑州中也有北方州,可是所有的南方州几乎都是赞同刑的。
      这些争执到现在还没有一致的结论。可是,从美国对刑问题经历的思考和实践历程,可以看到,虽然对刑的判断和存废可以有长久的争论和反复,但是,刑是一个多层次的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在讨论的同时,一步步先改进起来,例如,先完善审理和上诉程序,以减少冤假错案,给被告人以充分的权利和公平审判,改变在公众前行刑的习惯,减少刑执行的痛苦,等等。
      我们也许还不能在最困难的问题上马上作出决定,可是,面对今天的刑和制度的改革,我们中国人远不是没有事情可做。

    浏览 171赞 134时间 2023-11-11

这是谁说的啊 帮帮我。。我现在在写毕业论文的。。紧急

设想一部废止死刑的刑法典关于蓄意谋杀罪的惩罚规定是终生监禁,对于一个有理性的人来说,这是不是等于规定他可以选择以他的自由换取他人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