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与对策' 论文的参考文献及文献作者

小不点yys 2021-09-19 09:36 410 次浏览 赞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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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amillemcc

    我国商务税收政策问题的研究
      商务是伴随着知识经济前进步伐而出现的一种全新的贸易方式,给建立在传统经济贸易方式基础上的各国税收制度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中国被看作世界上发展商务最有潜力的之一。面对扑面而来的商务发展大潮,制定我国商务方面的税收政策,改革现行税制,促进商务发展已变得刻不容缓。既要借鉴发达的先进经验,又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使我国的商务税收政策在保证与国际接轨的同时,又能维护主权和保护利益,并不断推进我国商务的发展进程。
      一、国外有关商务征税的几种政策主张

      如何应对商务给现行税收制度带来的冲击,世界各国都在思索对策。研究制定商务税收政策是适应新经济时代的要求,也是营造公平市场环境的客观需要。

      1.美国商务的税收政策

      美国作为商务应用最广泛、普及率最高的,已对商务制定了明确的税收政策。从1996年开始,美国就有步骤地力推商务的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方案。该政策的除对本国产生影响外,也对处理全球商务的税收问题产生了重要影响。

      1996年,美国财政部发表了《全球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其要旨是:(1)对商务征税要做到中性,对商务产生扭曲;(2)各国运用国际税收原则相一致;(3)不对商务开征新消费税或增值税。1997年7月1日,美国前克林顿发布了《全球商务纲要》,号召各国尽可能地鼓励和帮助企业发展Intemet商业应用,建议将Internet宣布为免税区。该纲要对商务征税确立了三项基本原则:(1)税收中性原则,税收政策要避免对商务形式选择发生影响;(2)保持税收政策的透明度;(3)对商务的税收政策要与美国现行税制相协调,并与国际税收原则保持一致。1998年2月,克林顿发表了“网络新政”,主要宣布了三项商务征税政策草案,并呼吁美国于1998年内通过商务免税的议案。商务免税法案于同年5月获得参议院通过,同年美国参议院还通过一项草案,在3年内禁止联邦和州对Internet访问征新税、比特税(字节税)以及对商务征收重复附加税。美国商务咨询委员会于2000年3月20日批准了向提交的网络税收问题报告,建议对商务活动的免税期继续延长到2006年。在此期间,对商务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暂缓征税,同时对任何形式的商务,不再增加新的税赋。2001年11月28日,美国布什‘签署了提交的将互联网禁税期延长的法案,由此,已经执行3年,于今年10月21日到期的《互联网免税法案》又将延长两年。

      为了尽快确立商务征税原则,美国不仅在国内而且在国际方面做出努力。1998年2月美国贸易大使向WTO提交了一份旨在规范商务税收、对商务实施“零关税”的提案,并在当年5的月WTO成员国贸易部长会议上达成了“商务免征关税”时效至少一年的临时协议。另外,美国与签署了一项联合声明,承诺尽量避免在商务方面制定不必要的规章与制度,并将为在全球范围内维护一个免税商务环境共同努力。

      2.欧盟商务的税收政策

      欧盟认为税收系统应具备法律确立性,应使纳税义务公开、明确、可预见和纳税中立性,即新兴贸易方式同传统贸易方式相比不应承担额外税收。但同传统的贸易方式一样,商品和服务的商务显然属于增值税征收范畴。欧盟成员国于是开始着手分析如何在欧盟范围内使用综合税收政策来解决问题。大多数欧洲都把Intemet经营活动看作是新的潜在的税源,认为商务活动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将导致不公平竞争。

      1997年7月欧洲电信部长级会议通过了支持商务的《波恩部长级会议宣言》,主张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以促进商务,不再征收额外税收,初步阐明了欧盟为商务发展创建的“清晰与中性的税收环境”的基本政策原则。1998年,欧盟委员会提出建议,要向在Intemet上从事商务活动的企业和消费者征收增值税。1998年6月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商务发展的报告》。并与美国就免征商务(在因特网上销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达成一致。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现存的税种),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2000年6月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新的商务增值税(VAT)方案,该方案规定对坐落于欧盟境外的公司通过互联网向欧盟境内设有进行增值税纳税登记的顾客销货物或应税劳务,销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要求其在欧盟境内进行增值税纳税登记,对其征收增值税。2000年6月14日,欧盟委员会进一步规定:在2000年内旨在消除商务的国际间税收障碍的指导方针,并将包括在内的增值税结合。2001年12月13日,欧盟各国财政部长会议达成协议,决定对欧盟以外地区的商,通过互联网向欧盟消费者销数字产品征收增值税,税率依欧盟各国现行增值税税率而定。这些数字产品包括软件、音乐、产品和教育产品等。

      3.发展中商务的税收政策

      广大发展中面对商务的涉税问题,任务十分紧迫和艰巨。一方面要维护本国的财政利益,同发达相抗争;另一方面,又要顾及广大的Intemet用户和Inter-neL服务者的利益。

      多数发展中,目前采取传统的商业形式,对于代表最新科技的商务方式,持观望态度,所以面对商务对税收问题的挑战,多数发展中没有自己的方针政策。但是,发展中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并不赞同发达的一些做法。在1999年12月召开的WTO西雅图会议上,东道主美国竭力要求WTO颁布一项禁止对商务征税的永久性议案—《全球商务免税案》。该法案最终遭到广大发展中的反对,因为发展中担心无法控制正在蓬勃发展的商务活动而导致税款的大量流失,从而影响这些经济的正常发展。发展中担心,网上交易完全免税(特别是零关税政策),会使发达的产品和网络服务畅通无阻的进出各国,占领发展中的市场,挤垮发展中的同类产业,特别是幼稚产业。同时发展中也不同意发达强调的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做法,因为发达的公民拥有大量的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能够从国外获取大量的投资收益和经营所得,而发展中正相反,所以发展中更侧重于维护地域税收管辖权。

      二、商务征税政策分歧的原因

      综观国际社会对商务的征税政策及态度,其分歧是显而易见的。从美国的完全免税政策到欧盟的坚持税收中性、保留对商务的征税权及至发展中面对商务涉税问题的漠视和茫然,不难发现其分歧的原因主要在于各国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不平衡,以及各国税制结构的不同,从而导致各国从商务及其征税中获得的经济利益有差异。从税制结构看,发达以所得税为主体税,发展中则以流转税为主体税,商务征税与否,对前者影响甚小,对后者影响甚大。并且,商务、网络经济主要是发达的,所以,美国、、欧盟等重视规则的制定。但由于其发达水平的差异,规则的侧重也难免有异。

      首先,美国之所以竭力主张对商务免税,是因为美国是世界第一经济强国和科技大国,其在经济、计算机、网络技术、通信技术、软件技术等方面一直处于绝对领先地位,在相当时期内无以动摇。在网络方面,美国作为互联网的发明者占尽先机:互联网干线的主要商集中在美国;全球互联网用户近60%在美国;95.4%的互联网主机业务分布在发达,其中美国、加拿大占64%,发展中只有5.4%;全球90%的互联网业务在美国发起;在世界访问量最大的100个网站中,94个设在美国。可见,网络经济和商务的发展过程,就是IT巨发展、大扩张、赚取高额利润的过程。美国主张对商务免税体现了美国的全球经济战略,美国目前在这一领域占据绝对优势,并且,在联邦的财政收入中以直接税(所得税)为主(占财政收入的90%以上),免征商务交易的税收,对联邦的财政收入影响甚少。

      其次,欧盟之所以不认同美国对商务全面免税的政策,而主张保留对商务的征税权,并把Internet经营活动看作新的税源,就是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如果欧盟为了促进商务,认同美国放弃对Internet经营征税权的主张,那么由此将导致其财政上税源流失和税款损失,实际上就是将商务带来的好处拱手让给美国。所以,欧盟主张不对商务开征新税,但必须与其他贸易活动一样,应征同样的税,这样既不造成税收对网络经济的障碍,又不让的税款流失,财政受损。
      studa.net/shuishou/061219/14433933.html

    浏览 489赞 71时间 2021-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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