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问题,我设计的一个县城的地图,能算是我的版权吗?别有没有改名直接借用算是侵权吗?

版权问题,我在电脑里设计的一个县城的地图,不知道能不能算是的版权?广告公司拿我做的地图的文件去给别人做广告,是侵犯我的版权吗?

隔世的童话 2021-09-18 16:16 311 次浏览 赞 81

最新问答

  • 天秤座dan

    地图有没有知识产权——地图版权战引出法律问题
      自己编制的地图,接二连三地被广告商“盗用”去作楼市广告,地图编制者从2002年起,与侵权者打起了一场又一场官司,形成了国内典型的地图著作权系列案件。最近,该系列案件终于划上了句号,同时也引出了一个颇有意义的法律问题:地图有没有知识产权。
      1999年12月,戴德梁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下称梁产)编制了《焦点房谈》(第三期·非卖品),该宣传中包含了一个名为《梁行地图之浦东篇》(下称《梁行地图》)的版面。该版面上方为上海市浦西区和浦东区的部分地图,在浦东地图部分标注有74个楼盘信息。上海测绘院(下称测绘院)发现《梁行地图》与上海市区道路交通图(下称交通图)中浦西、浦东的局部基本一致,在道路及河流走向、路名标注方式、公交线路及站点标注方式等地图构成要素的细节方面亦基本相同。在《焦点房谈》的《精彩1999》版面的“市场研究”栏中,有下列表述:“在历次房地产交易展示会上,本行展开大型客户需求调查,迄今为止总共收集了一万二千余份市场问卷,并仍以伍百份/月的速度递增。本部门依据对上海内销住宅市场的广泛深入调查,同时为配合房展会特地编辑出版了宣传《焦点房谈》,6月房展会中三万份在三天内即分发一空,颇受购房者和业内人士欢迎,诸君手头这张已是第三期了。”
      2002年4月27日,测绘院以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为由,向上海第一中级法院递交诉状,状告梁产。原告诉称测绘院是《交通图》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地图的部分内容缩小扫描,加注楼盘信息作宣传,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刊登声明、赔礼道歉。
      梁产辩称,被告使用《梁行地图》是在1999年12月,原告当时就应当知道,故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梁行地图》是非卖品,作为公司的内部使用,并未用于销,仅使用了浦东部分地图,用以标注楼盘的大致方位,不能代替交通图使用,不会给原告的地图销带来影响;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缺乏依据。
      法院认为,《焦点房谈》并不能证明被告于1999年12月已经向社会广泛公开了该宣传,进而证明原告当时就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编制未标注原告名称的《梁行地图》并加注楼盘信息,侵犯了原告对其地图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尽管《焦点房谈》是非卖品,但被告发放房宣传是其房产咨询业务的一部分,是商业营销行为,故被告仍可从中获利。被告非法使用后,原告的地图作为不可分的整体作品,其销机会仍会有一定比例的丧失。因此,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原告6万元。
      就在测绘院与梁产进行诉战的同时,测绘院又和另一家房产展销公司打起了官司。据测绘院介绍,1999年10月,测绘院和上海科技出版社合作出版了《上海城市交通图》。2001年初,在浦东一个房产交易会上,一份名为《浦东新区房产导购图》的宣传广为散发。经比对,该图是在浦东新区地图的基础上加注153个条幅式楼盘信息而形成,浦东新区地图与《上海城市交通图》的“上海外环城区图”的浦东新区主体部分基本一致,在地图其他构成要素的细节方面亦基本相同。于是,测绘院和出版社把编制《导购图》的浦东房地产展销公司告上法庭,2002年6月,法院判决,普东公司各赔偿测绘院和出版社15万元和3万元。
      测绘院在打赢了几场侵权官司后发现,随着房产热的到来,地图侵权现象有增无减,不得不多次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测绘院称,去年,上海房屋销有限公司主办的杂志《易居生活》第八期刊登了一张《上海松江九亭楼盘分布图》。该院偶然发现,这张地图和自己绘制的《上海市地图集》中的《松江区—九亭镇》基本相同,不同处仅在于将地图拉伸、裁切,再加注总部分楼盘信息,而后便将翻版地图作为插页内容加以刊发。为此,2003年12月,测绘院向上海一中院起诉,与上海房屋销公司对簿公堂。要求其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印刷品,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在《文汇报》、《易居生活》、“第一房产网”首页刊登声明,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法庭上,被告表示,他们这张地图来源于与测绘院的另一个合作项目中的光盘,并非《上海市地图集》,但事先并不知道该光盘不能用于印刷,对于10万元的赔偿,难以接受,但同意调解。
      今年4月初,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3万元。
      与此同时,测绘院在上海起诉的另一起地图侵权案的被告是发展导报社。据了解,《发展导报·上海楼市周刊》第143期的《最新上海市楼盘导购图》,因使用了测绘院绘制的《上海城市交通图》中的上海外环城区图来标明楼盘信息,被起诉侵权。测绘院提出了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在《新民晚报》、《山西日报》以及新浪网首页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今年4月初,双方以10万元的赔偿调解结案。
      以“地图+文字说明”的方式标明楼盘分布,的确很直观。可是,为达到这一效果,擅自将他人的作品挪为己用,却露出人在思考过程中的缺陷。
      测绘院的代理人、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曹为律师指出,很多人都认为地图没有知识产权,这实际是一个误区。地图上的道路、河流等信息综合的取舍都是有独创性的。现在很多房产广告都采用手绘地图作为标识,这其实都是违法地图。根据《测绘法》,上海测绘院管理办公室可以对此要求行政处罚。
      知识产权律师、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富敏荣认为,地图版权也是知识产权。根据近年来地图版权屡遭侵权现象分析看,从主观意识上可分为无意侵权和有意侵权,从客观形式上可分间接侵权和直接侵权。无意侵权是指那些不了解《测绘法》等法规,利用地图作为宣传载体进行自我宣传。有意侵权是指那些了解或熟悉有关法规,采用暗渡陈仓和避实就虚的方法进行发行。间接侵权就是利用各类公开出版的地图擅自增加有关内容对外进行出版和发行。直接侵权也就是盗版,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盈利为目的,复制发行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中最直接的一种行为。只要是未经原合法著作权人的许可,非法使用、修改、复制、盗印和发行原著作权人的作品,都是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地图是反映地理现象的,地图的编制程序是严肃的过程,从总体设计排到分幅设计,需要准备大量基础,而基础需要经过测绘工作者野外辛勤测量,因此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受著作权保护的一个编制性科学作品。1995年7月发布的《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地图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地图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复制、发行、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其地图。随着中国加入WTO,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人们对地图的版权意识也一定会得到加强。

    浏览 411赞 115时间 2022-11-08
  • 阿布kingnine

    看你能不能拿出张地图是你的依据
    要是你能拿出那他那个 出版社就是侵权了
    你可以到法院去告他侵权

    浏览 234赞 148时间 2022-08-25
  • pang小妞

    算侵权,如果你告出版社,要付举证责任的.

    浏览 211赞 58时间 2022-06-28
  • 独步幽森

    我想起了伟人的话:“全国此类事甚多,容当统筹解决。”这类侵权在全国何止万千?媒体应加强对这类诉讼的报道,使各方面都增强法律意识,才能根本解决。

    浏览 222赞 112时间 2022-05-28
  • 新雨初晴水星

    非常重要,我们的法律采用的原则是"谁起诉,谁举证",所以先要自己收集必要的,然后看时机上法院告他们.

    浏览 373赞 136时间 2022-04-28

版权问题,我设计的一个县城的地图,能算是我的版权吗?别有没有改名直接借用算是侵权吗?

版权问题,我在电脑里设计的一个县城的地图,不知道能不能算是的版权?广告公司拿我做的地图的文件去给别人做广告,是侵犯我的版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