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项下海运提单风险及防范

snowmemory098 2021-09-19 09:46 310 次浏览 赞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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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格水物獭致知

    提单你担心有风险的话,找家比较可靠的船运公司。在信用证指定,或者船公司由你自己安排。价格可以做CIF/CFR价格。

    浏览 363赞 51时间 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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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控制了提单,谁就拥有了该批货物的所有权。然而,在国际贸易中,提单的使用也带来种种风险。本文对提单的风险作一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措施。

    一、海运提单的主要风险

    (一)倒签和预借提单。已装船提单应在货物全部已装上船后签发,签发的日期必须是真实的,因为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视作装运日期。如果提单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签发日期却早于实际装船日期,便构成倒签提单。如果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了提单,便构成预借提单。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托运人的目的都是为了使提单签发日期符合信用证规定,顺利结汇,但对收货人来说则构成合谋欺诈,可能使收货人蒙受重大损失。对此,各国法律和海运习惯都是不允许的。

    (二)伪造提单。提单是信用证所要求的主要单据,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即凭单付款,而不审查单据的来源及其真实性。一些不法商人即利用信用证“单据交易、严格相符”的特点伪造提单,以骗取货款,可能货物根本没有装船,或以次充好,蒙骗客户。

    (三)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承运人对表面状况不良的装运货物签发不清洁提单,由于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托运人不能凭此结汇,因而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让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并保证赔偿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遭受的损失,以此来换取清洁提单,顺利结汇。

    可见,出具保函是出于国际贸易的需要,从某种意义上讲托运人和承运人都能得到一定的方便和好处,但实际上对承运人来讲却潜伏着很大的风险。一旦收货人持清洁提单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必须赔付收货人。但承运人持保函向托运人追偿时,是否能得到补偿,则取决于托运人的信誉和要补偿的理由是否与保函中所保事项完全一致。且承运人没有按照货物的实际情况签发提单,已违背了民事活动诚信的原则,往往构成与托运人串通,对善意收货人进行欺诈,如承运人提请诉讼,根据法律,任何有欺诈性的合同、协议或保证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法院不会以保函为依据来判决保函项下发生的货损货差的责任方,承运人因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赔偿而遭受的损失不能向托运人追偿。

    (四)无提单放货。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货物运到目的港后,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然而在实际业务中,有时会发生货物先于运输单据到达的情况,在与、、及东南亚等近洋地区的贸易中屡见不鲜。由于收货人手头没有正本提单,无法及时提货转卖或销,会产生货物压仓费用、品质变化、市场价格波动等一系列问题。碰到这种情况,习惯上都是通过担保提货的方式予以解决的。即由收货人向船公司一份经银行会签的书面保函,要求在没有物权凭证的情况下先提货日后补交提单。但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有可能造成错误交货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的侵权。在无提单放货过程中,提取货物的不一定是合同的买方,有可能被冒领,提货人往往不易查明,也有船方偷货的可能。因此无提单交货风险是很大的,船务代理凭保函放货,而不是凭提单放货,这是一种揽险自危的行为。

    二、提单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杜绝或从严掌握预借和倒签提单。倒签或预借提单办理结汇,有损外贸企业形象及外运公司信誉,并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目前我国港口拥挤,船期不准是客观情况,出口公司在签约、订舱、交货时需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同时应加强对合同履行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必要时应事先设法取得客户的配合。如不得以“预借提单”时,则要注意防止发生实际装货船舶与“预借提单”的船名不相符合的情况,如因无舱位或货物迟延而改装了另一条船。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则应采取紧急措施,果断追回全套单据,重新缮制,决不可有侥幸心态。因为,从法律责任看,出口方预借提单结汇已构成伪造装运日期,一旦另一方查明事实,违约方须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如出口方了装于甲船“已装船”的“清洁提单”,而货物却装上乙船,无需细查,即可证明出口商预借了提单,仅凭这一点,进口商就可据此拒付货款并提出索赔。而“倒签提单”属托运人和承运人合谋欺骗收货人的行为,因此受害方不仅可以追究卖方的责任,而且可以追究承运人的责任。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无论对卖方还是对承运人都是严重的。

    为预防发生倒签提单,出口商应对有关装期规定有一个准确的认识。例如:国外信用证时常有以下一些关于装运期的用语:(1)Latest:31,May,即最迟不晚于5月31日,包括5月31日;(2)Not Later Than May 31,不迟于5月31日,包括5月31日;(3)during first half of May,表示从5月1日至5月15日,包括起止日;(4)within May,即during May,从5月1日至5月31日,包括起止日;(5)at the end of May,从5月21日至5月31日,包括起止日;(6)On or Before May 31,表示5月31日之前,包括5月31日;(7)On or About May 31,表示5月31日前后5天内,即从5月26日至6月5日止。出口商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装运,从正当手段获得装船清洁提单,以维护良好的信誉。

    (二)印刷和使用难以伪造的提单。国际海事局提议,印制和使用难以伪造的提单,控制其流通。

    (三)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全面了解是保障业务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若由于对交易伙伴的资信情况没有进行很好的调查和了解,仅凭熟人介绍或贪小便宜与之成交,则往往容易出事,后悔莫及。所谓资信情况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情况好,有相当可观的资产,且经营状况好,有履约能力;二是能在诚实信誉的原则上履约,不会随意撕毁契约。

    (四)严格海运提单的签署。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交易,银行承担其付款责任的唯一条件是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只要单据表面满足“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条件,银行就承担付款责任。而不管单据的真假与否,如果单据出现不符点,对出口方来说,就丧失了安全及时收汇的银行保证。对进口方来说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

    (五)选择可靠的船公司(承运人)运载货物。根据目前航运界状况要完全禁止保函的使用是不易的,因此 选择可靠的承运人则至关重要;装船时承托双方都要谨慎,力争做到出现问题早发现,及时解决,避免出保函;承托双方对保函的出据和接受也要慎重,以便在保函项下发生损失时易于协商解决;由于保函具有承托双方合伙对第三者收货人欺诈的性质,因此,应十分注意选择可靠的承运人运载货物。

    (六)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及时要求海事保护。寻求海事法院的保护时应注意:第一,发现外方有诈骗迹象时,及时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有时一旦国外不法商人的诈骗行为得逞,我方就无处寻觅行骗人,即便能够找到,他也不会轻易应诉,不会轻易执行判决。以伪造单据诈骗为例,如果行骗人伪造的全套单据(包括提单)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根据《UCP500》惯例,议付行即应履行付款义务。若赶在银行付款之前亦即诈骗方得到货款之前,及时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则可避免损失该货款;若在付款之后才向法院起诉,行骗商可能已逃之夭夭,法院作出判决也无法执行。第二,提出诉讼保全措施,这是使不法外商诈骗目的不能得逞的重要措施。申请诉讼保全后,海事法院及时对诈骗者所有或诈骗标的物实施扣押或冻结,确保日后对诈骗案件判决的实际进行。但是,如果提出的诉讼保全是冻结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则该请求必须在银行承兑之前提出,因为在远期信用证付款情况下,如果银行已承兑了汇票,则银行在信用证项下的责任就变成了汇票项下的无条件的付款义务,法院也就无权对该货款实施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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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倒签提单 当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时,如果按实际装船日期签署提单,会造成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不符,托运人为了单证相符便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规定日期签发提单,从而构成“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的承运人涉嫌与托运人合谋欺诈,须负担由此给收货人造成的风险。如当货物不能按时运抵买方,影响买方销,特别是当货价下跌时,收货人可以以“伪造提单”为理由,向法院起诉提出赔偿。或者,如果买方发现提单存在“倒签”时,也会以此作为得到补偿的理由。 (二) 记名提单   记名提单又称为直交式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给指定的收货人凭以提货的提单。这种提单在抬头人一栏中记载明确的收货人姓名,只能由他凭单据提货,不能流通。但是按照有些如美国的惯例,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只需提交明,证明自己确系收货人,承运人即可放货。这样一来,出口商便无法控制货权,会产生钱货两空的风险。
      
    (三)空头提单   空头提单是指提单表面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但与货物的实际状况严重不符甚至可能根本没有货。由于承运人只对货物的表面情况进行检查,因此若出口商恶意实施诈骗,承运人很难发现。若同时要求提交保险单也不能避免风险,因为投保方只要交纳了保费,保险公司就会出具保险单,保险公司并不开箱验货。最后,开证行根据相符单据付款,而开证申请人凭提单提货发现受骗上当后,再起诉出口商,大多都是人去楼空,只能望单兴叹。 (四)租船提单 租船提单(Charter Party B/L)是指承运人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上面只列明货名、数量、船名、装货港和目的港等必要项目,提单背面没有全式的详细条款,是一种略式提单。提单上需加批“根据租船合同开立”的字样。由于租船提单不是一个完整的文件,要受租船合同的约束,提单上记载如与租船合同有抵触,原则上属无效。因此,租船提单并不完全属于物权凭证。租船提单对进出口双方和开证行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如进口方负责租船,则出口方不易控制货权;如出口方负责租船,则进口方可能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对开证行而言,虽然持有提单,但对租船合同不了解,同样不易掌握货物。 (五)货代提单 货代提单(HOUSE B/L或FORWARDER B/L)是指由货运代理人签发的提单。在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国际货物合同中,有时会出现进口商与货运代理人利用货代提单联合诈骗的现象发生。通常是货代把货代提单给出口商,而把承运人出具的海运提单(船东提单)给进口商,进口商不用付款赎单就可以提货,而出口商持有货代提单却收不到货款。案发后,出口商往往找不到货代或该货代根本不来国内应诉。而实际承运人由于按照正常程序凭单放货,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三、提单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加强资信调查、严格订立合同 信用证交易大多是跨国的贸易结算,由于交易对手之间相隔甚远,因此签订合同前对贸易伙伴的充分了解是交易成功的关键。企业应通过国际上的调查机构对贸易伙伴进行资信调查,并且由于经济和金融环境不断变化,对于合作过的老客户也要采取审慎态度,实时关注贸易伙伴的环境和企业内部变化。在订立合同时,应该对提交单据的种类和内容严格要求。除了要求提交、提单、保险单三种必须的基本单据之外,还须附加一些不容易被假冒的商品质和与之内容相符的出具的商品检验、出口原产地等。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利用提单进行欺诈的现象发生。 (二)严谨单据,避免倒签提单   出口商应严格按时备货,保证货物在规间内装船。如果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装船,应与买方协商,修改信用证的最迟装船日期。承运人应拒绝签署倒签提单,因其行为涉嫌欺诈,若出现贸易纠纷,承运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失。
     
    (三)避免使用记名提单  尽可能避免接受要求记名提单的信用证,应要求开证人将记名提单改为凭指示提单。因为后者既可以确保出口商和开证银行通过提单控制物权,而对于进口商提货又是没有影响的。如出口商为了拓展业务的需要不得不接受记名提单,应首先对开证行的资信情况进行查证,因为通过提单来控制物权对开证行同样重要。其次,出口商应十分仔细地做好单据,尽可能地避免因“不符点”被拒付。最后还要对对方所在国的有关海运提单法律有所了解,避免吃法律亏,托运人也可通过书面方式强调承运人要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并留下,一旦无单放货时可以追究承运人的责任。 (四)谨慎使用租船提单、货代提单  由于使用租船提单和货代提单对于进出口双方控制物权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在订立贸易合同时应谨慎使用。若采用上述提单,对出口商来说,建议最好采用CIF 条款,力拒FOB条款,以便由自己控制货物的运输,防范进口商和船公司合谋诈骗;而对进口商来说,应争取掌握租船的主动权。如不可能,也要对租船合同有所知悉和了解,仔细分析其中利弊,避免对自身不利的因素,防患于未然。

    浏览 363赞 65时间 2023-06-11

信用证项下海运提单风险及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