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刊载文能否作为提起名誉权诉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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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ainbaobao1116
在呈送中央的内参中刊有知名学者钱某所写的一篇文章,该文对我国某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弄虚作假、欺诈上市的行为做了描述。该公司董事长通过某种途径看到该文后大怒,决定以该文侵害了公司的名誉权为由起诉。那么,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依法分析
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个人的品德、情、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综合评价。名誉权,则是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据此可知,侮辱、诽谤他人名誉或人格的,应视为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判断的标准是:
1.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对受害人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
2.行为人客观上是否有捏造事实或散布虚假事实,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诽谤他人,以及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3.受害人是否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4.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内部、的载文,能否作为提起名誉权诉讼的依据,作了规定。该解释对内部和进行了区分:一种是特殊内刊,即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部门内部参阅的、。呈送中央的内参便属于这种特殊内刊。这种内刊负有特殊使命,专门供同志了解情况,以便能够作出相应决策。它一般涉及秘密,发放范围相当小,不会广泛传阅,也不可能造成当事人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的后果,因此以这种内刊的载文内容提起名誉权诉讼,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只能由有关部门加以解决,本案即属这种情况。
技巧提示
另外一种内刊是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到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和内部,这种传送范围广,影响面大,在这些上所载的内容,如果引起名誉权纠纷,法院是应当受理的。
——引自延边出版社《法律高手》
浏览 294赞 60时间 2022-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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