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管理职责

双子座K先生 2021-09-19 09:47 466 次浏览 赞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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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杜小样丶

    第十八条 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应指定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或本地方的期刊发展规划、期刊申报和期刊管理工作,并对所管的期刊进行审读和质量监督,在政治上和技术上负有责任。
    第十九条 主办单位应当对期刊实施具体和管理,负责审核期刊的重大报道内容和选题计划,并对技术保密进行审查,在政治上和技术上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编辑部门包括工作实体编辑部和根据需要组织的编辑委员会。编辑部应按办刊条件组建;编委会可根据需要,由主办单位聘请本专业领域的技术组成。编辑部门应负责拟定编辑方针、报道计划、选题范围以及审定稿等项工作。
    编辑部应当贯彻办刊方针,保证不断提高期刊质量,争取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并与作者、译者、审者、读者密切联系,收集反馈信息,不断改进工作。
    第二十一条 编辑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马列主义、思想的理论基础,能严格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专职主编或副主编应当聘用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编辑人员应当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的。
    (三) 熟悉科技语言、科技编辑、校对、出版业务,有一定写作能力和组织活动能力。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期刊应当实施有关国际标准、标准和法定的计量单位,使期刊的编辑出版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期刊刊登广告应当结合本刊业务,并要控制一定数量,每期所占版面不得超过总页的10%。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期刊的稿酬标准应按版权局有关规定执行。

    浏览 424赞 88时间 2022-10-17

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