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如何分割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妞我等你长大 2021-09-19 09:46 408 次浏览 赞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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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谁的吴邪

    财产财产分割即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共同财产是在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法院应依法判决。共同财产,即法律上所认定的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双方均有使用权的财产,可以是物质、资金、或抽象财产;在分配财产时按照规定利用同意度量标准评估分配。包含:(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法律依据:《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浏览 464赞 131时间 2023-12-11
  • 黄紫完美搭配

    共同财产分割比例的处理
    一、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是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根据《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二、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1、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3)对于婚前由夫或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一方名义,但不是以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产权证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名义成为了公房,且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
    3、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三、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表现为:
    1、房屋必须在五年后才能;
    2、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权;
    3、房所得按照、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
    四、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
    1、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无论是以夫或的名义还是共同名义;
    2、在婚前以双方的名义;第三,在婚前以双方的共同财产,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共同财产。

    浏览 389赞 68时间 2023-11-12
  • sophiabian

    财产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在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对共同财产分割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5、给予补偿原则。

    浏览 469赞 144时间 2023-04-10
  • 甜甜婉儿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浏览 336赞 74时间 2022-09-20
  • linalingxj

    浏览 264赞 88时间 2021-12-01

夫妻财产如何分割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