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进程和意义

天下武功2016 2021-09-19 09:45 170 次浏览 赞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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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猪小七ice

    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浅议
    实现现代法治是中国有识之士近百年的追求和梦想。但是,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法治,难以与自然经济相嫁接,更与集权政体和以宗法为核心的儒家道德观念相抵晤,追求现代法治的努力几经磨难,屡遭挫折。的十一届三全会开始以理性的眼光审视历史与现实,并将法治植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治的肥沃土壤,逐步地、分层次地建构现代法治的制度结构与观念体系。认真分析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所处的历史方位和和特征,有助于认识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治建设道路问题。
    一、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背景
    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开始于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当时的中国面临着国内外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它决定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方向和特征。
    1.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基础性变革
    中国是一个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经过新主义和一个时间不长的新主义社会而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十分薄弱。在1957年以后的近20年的时间内,我们在理论上认为可以跨越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阶段,而直接实行产品经济,在实践上则建立了一套权力过分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从而窒息了人们为追求自身利益而焕发出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遏制了现代社会建立的基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此时的西方,则在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新技术的推动下,稳步发展。与我国相邻的周边或地区也进入了经济腾飞的阶段,从而对我国形成了巨大的压力。实现四个现代化,改变经济落后状况,不仅是当时的迫切期望,而且是民族自立于民族之林的刻不容缓的任务。
    经济的落后和非市场化,必然影响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现代法治的内核是政治,而现代政治必然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产物。因为经济上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派生平等观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实行政治,平等地参与事务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正如马克思所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产生的现实基础。”⑴以行政命令为特征的计划经济压抑了个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扼制了、平等、自由等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同时,以行政指令连接起来的社会生产活动也缺乏对现代法治的社会需求。因此,通过改革推动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既是民族生存的迫切需要,也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基础性条件。
    2.改革传统的人治型政治体制的迫切要求。中国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主义传统,“父为家君,君为国父”、“皇权至上”、“法随君出”等已经形成了传统中国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封建社会的政治理论和法制理论,无论是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还是主张以“礼”治国的儒家,无一例外都主张君权至上,其理论的中心就是论证如何治民,维护封建统治,巩固君主万世一系的家天下。建立后,经过了七年由新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短暂时期后,就长期按照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与资本主义道路的理论,指导的政治生活。因此,在政治体制和法制建设方面,集中批判和否定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法制的理论和制度,而对有着两千多年历史的封建主义制度和思想始终未进行有效的清算,使个人、权力集中、法外特权等封建残余,在战争年代形成并沿用下来的权力过分集中的体制中,以制度的形式生长和蔓延,形成了人治色彩极浓的政治体制。
    这种人治型政治体制扭曲了的政治参与热情,抑制了政治的发展,导致了二十多年来一系列重大决策的失误。诚如邓小平所言:“我们过去所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⑵而法制现代化是一种新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设计的核心就是政治,因此,改革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完善一系列制度,是法制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意,是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客观要求。
    3.发展与稳定的两难选择。秩序和稳定是任何一个社会实现宏观管理的基础性条件。虽然发展和改革是当今中国面临的最重要的使命,然而这两项任务的实现也都要求有一个安定团结、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但是,改革是一个新旧体制的交替过程,体制的转换导致了利益结构的重新调整,在原有旧体制下长期相对稳定的利益格局被打破,伴随而来的是利益结构的多元化、复杂化,从而引起各种局部利益的和。这些和得不到及时、正确、合理的调节和处理,在一些地区、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导致激化,破坏社会的稳定。
    法制现代化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就是人人在法制原则下去思考和行为的社会秩序状态,同时,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也是从制度层面上对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进行重新设计和整合的过程,它既以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为基础,又促进和保障改革的发展,并以制度的形式反映改革的成果。选择什么样的价值目标,既促进改革,又保持社会的稳定,这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重要课题。
    4.浓厚的封建人治法律传统和和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建制设。中国封建社会有着两千多年的漫长岁月,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家国一体化的集权体制,“三纲五常”为核心的道德观念构成了封建社会三位一体的超稳定结构。它给我们留下的是各种各样的封建主义文化遗产。在法律制度方面最典型的是,以人治为核心的“德主刑辅”的治国理论,立法、行政、合一的体制,刑民不分的法律体系,“刑不上大夫”的刑罚制度,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律观念,惧讼、厌讼的民众法律心理,等等。到了近代,在西方思想影响下,中国也曾出现过呼唤和法治的思潮,但是由于缺乏经济基础和社会变革的支持,在中国始终未建立起现代意义的法律制度。
    建立后,中国向法制现代化迈开了重要的步伐。但是,随着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之间的规定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开始了对“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所谓“资产阶级法治观”的批判,导致了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泛滥。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我们所面临的是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制建设:法律规范体系不仅数量少而且残缺不全,作为根本的宪法充斥着左倾思想的陈词滥调,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一个正常运转的基本法律付诸阙如;体制遭到破坏,机关被撤销,辩护制度、律师制度被废除。机关的职能被简单化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和无产阶级的“把子”;现代法治观念十分淡薄。人们不仅缺乏现代社会应有的公民权利观念和守法意识,甚至对法律的权威性都丧失了信心。
    二、法制现代化道路的中国特色
    中国法制现代化起步阶段的历史背景,决定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有其独特的发展道路和特征,认识这些特征是把握其发展规律的关键。
    1.发展方式上的主导性。一个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一般来说是与这个整个现代化过程分不开的。当代发达的法制现代化起步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成熟而逐步地、自然而然地实现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由社会生活领域推动的运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或扮演的是一种消极的“守夜人”角色。而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发生于20世纪最后20年,这时的中国社会缺乏商品经济对法治意识的启蒙,更面对着政治、经济和法制飞速发展的世界。发达的政治影响和经济压力,国内要求富裕和的渴望,决定了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任务极为艰巨。这就需要有一个充分行使公共职能的强大来推动法制的转型,需要和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发展的时代责任,从而决定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在发展方式上带有主导性。三中全会以来,和全国在法治理论上进行拨乱反正,确立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现代法治观念,提出了加强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法治现代化任务;面对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制建设,制定了法制现代化纲领和宏大的立法规划,并在短短20年间,完成了西方上百年走过的立法路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了大规模的普法教育,有规划有组织地传播法律知识,肃清封建法制观念,培育现代法治意识。总之,在当代国内外背景下,没有和的,希望像西方那样通过市民社会的成熟,自下而上地实现现代法治,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主导性,客观上要求维护的权威,但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改变和运行机制中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实现政治。因此,维护权威不能走集权、扩大权力的外延的老路,而是要通过建立一个理性化、法治化的,使公共权力的运行合法化、合理化来实现。因此,和行为法治化,行为法治化,当是中国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前提。
    2.目标的阶段性。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面对国内相对落后的经济和薄弱的政治,以及来自国外的压力和挑战,其目标的选择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带有阶段性。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制,制度本身就是的自我规定,是的制度,制度是存在的环节:人不是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不是为而存在,而是为而存在。“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⑶可见,充分实现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法制现代化的根本目标。为此,首先要运用法律机制,确认和实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尤其是要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权,使“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其次是形成一套完善的机制,务使一切政治组织和机关的权力根据法律的要求来行使,把一切政治组织和机关的权力纳入法制轨道,建立和健全政治组织和机关权力的法律制约机制,防止权力的滥用,防止一切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这样一种法治状况,是法制现代化的理想目标。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为此而作出了艰辛的努力。但是,经济发展的内部冲动和国际竞争的强大压力,使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无可选择地将社会政治稳定前提下的经济快速发展确定为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阶段性目标。首先,当代中国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尽快发展经济,解决几亿人“吃饭”和“温饱问题。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中,能否迅速地将经济发展起来,使本国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综合国力赶上或接近发达的水平,已经成为最终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其次,公民权尤其是公民政治参与权的全面实现和公民权利观念的形成,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和公民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因为,“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总和的‘市场’,它对法律的最初始、最本能、最基本的要求便是自由、平等和权利保障”。⑷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不足温饱的物质生活水平,不可能产生对现代法治的强烈需求,不可能产生更多的政治参与要求,“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⑸第三,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的社会急剧变化过程。经济的发展,利益阶层的分化、价值观念的、民众政治参与期望的提高,对的凝聚力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同时,中国的现代化过程还始终面临着西方资产阶级政治的影响与渗透,其主要手段就是打着“”与“人权”的旗号,瓦解中国和的政治权威。如果一开始就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目标于全面实现包括政治参与权在内的公民权,则会超出现有政治制度的承受能力,使政治权威分崩离析,经济的赶超计划也会毁于一旦。因此,分阶段实现法制现代化目标,是中国在当今国际国内特殊环境下的一种现实可行的选择,即首先围绕政治稳定和市场经济发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在充分保障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稳步有序和自上而下地推进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
    3.价值取向的双重性。事物的价值是事物作为客体对主体的生存、幸福和发展的肯定关系或否定关系。凡是对人有用、有利、有益,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有助于实现目标的东西,就是有价值的,反之就是无价值的。法制现代化作为一种制度设计,也有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一般说来,法制现代化的价值是多重的,包括正义、公平、平等、效率、秩序、自由、权利等等。在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选择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和其基本国情基础之上的,它集中地表现为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合理解决。三中全会以来,我们逐步确立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法制现代化价值取向。
    首先,中国的法制化应当把尽快发展经济,提高效率作为其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社会,由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所决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邓小平明确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不发展生产力,不提高的生活水平,不能说是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⑹。因此,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的生活水平,应成为评判一切工作的基本标准。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和小平同志一直坚持“两手抓”的思想,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使法制建设服务于经济:一方面,抓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市场主体在经济生活中拥有广泛的选择自由,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经济秩序,为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其次,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另一个价值取向乃是实现社会正义。人类社会的法律从其诞生时起,就同正义结下了不解之缘。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公道、平等、自由、权利等价值内涵,成为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社会正义也就自然构成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理想。在当代中国,社会正义具体表现为:消灭阶级,消除两极分化,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⑺因此,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将关注和解决社会公平或社会正义问题作为自己的根本的价值取向。为此,三中全会以来,我们一方面通过立法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体在机会和手段选择过程中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制定一系列有关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法律法规和保护弱者体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工会法、残疾人保、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法和最低工资制度等法律法规,强化法律的利益调控职能,促进社会利益需求与实现的平衡发展,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在目前经济政治环境允许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
    当然,公平和公正的充分实现有赖于社会的极大丰富,在普遍贫穷的社会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正与公平,充其量是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平均主义。因此,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的丰富是社会公正的基础。在发展经济成为核心任务的当代中国,公正会带来民心的归附和政治的稳定,但是发展会在更高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公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反映了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因而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价值选择。
    4.过程的非协调性。法制的现代化应该是一个立法、、执法、守法协调发展的过程。但是,如前所述,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一方面带有主导性,另一方面,它是作为最强音的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一种回应——为改革和发展服务,其目标的选择带有强烈的功利性。因而,其发展过程不可避免地带有非协调性的特点。在立法上,表现为立法速度快、数量多,在短短的二十年内,我国的立法已走过了西方上百年的历程。但质量不高,可作性差,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不科学,部门法之间畸轻畸重现象严重。在立法与执法和的关系上,集中表现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贪赃枉法现象严重,使立法与法律的实施之间出现较大差距。在立法和法律实施的基础和手段的关系上,表现为立法超前,基础和手段不足。许多法律制定出来,却没有或缺乏实施法律的人员和物质条件,甚至一些法律的制定没有建立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之上(如80年代制定的《破产法》),因而使这些法律处于虚置半虚置状态。在法治观念上,不同层次的公民对于法治的理解存在严重不协调状态:人谈的“法治”是“治国方略”;法学谈的法治是指法对整个和社会的统治,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些执法和人员认为“法治”就是依法管理,甚至以法治民;而更多的老百姓认为“法治”就是规规矩矩的守法,不犯法。这样一种复杂的观念状态表明,中国当代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尚不像经济现代化目标那样,为全国所明了和认同。
    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的非协调性,是当代不发达在急速推进经济现代化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规律性特征。它是经济上的不成熟(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在法制上的表现,同时也表明,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法治观念的变革,已经成为推动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关键。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展开的中国社会变革,实际上是要完成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历史转型。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当代中国法制建设也呈现出现代化的发展趋势。由于文化传统和所处的历史方位,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必然带有自己的特征。认识这些特征的目的,在于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置于现实可行的基础上,客观地看待其进程中的成绩与不足,既克服不顾国情,追求抽象的法治理念的理想主义,又可以唤起由人治走向法治这一艰难进程中消极主义者的信心。

    注释:
    *杨亚佳,1955年――,河北省委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
    陈晓玉,1955年――,河北师范德育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的建设。
    ⑴《马克思恩格斯》第46卷,第197页
    ⑵《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93页
    ⑶《马克思恩格斯》第1卷第281页
    ⑷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第135页,众出版社,1995年
    ⑸《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
    ⑹《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6页
    ⑺同上,第110——111页

    浏览 324赞 146时间 2023-12-09
  • 了了大哥

    一,试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意义。--百度知道 > 教育/学业/ > 高考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任务和原则,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一个基本目标。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实行依法治国是加强和改善的的重要措施。中国的主张是代表和体现的意志与利益的。依法治国把坚持的、发扬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第二,实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因此,只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最大限度的调动亿万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推动生产力不断发展,从根本上解决生产力落后的状况。第三,实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标志。第四,实行依法治国是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社会稳定、长治久安,是的最高利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稳定,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二,怎样理解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和重大意义?--知识堂首页 > 社会人文 > 政政治最佳:依法治国是我们在总结长期的执政治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基本治国方略。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众在的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治理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作为我们和的基本治国方略和发展目标,依法治国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和所面临的新问题和新任务促使不断进行理论创新,“”等重要思想应运而生,从而进一步丰富和充实了依法治国的内涵。在新的形势下对依法治国进行与时俱进的理解和认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一、依法治国不仅是治国的基本方略,而且是我们的重要价值目标法治是一种治国之道,同时也是一种价值观念,法治或人治的取舍实质上是一种价值选择。的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提到治国方略的高度,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依法治国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并被视为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不仅是我们就治国方式作出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决策,而且也是一个重要的价值选择。把法治设定为建设的重要目标,意味着法治不仅被当作一种治理和社会的工具和手段,而且成为和所追求的一种价值观念。二、依法治国在本质上与“”重要思想的目标和要求相一致法治是被世界各国长期的历史实践所证明了的治理和社会的有效办法,是全人类文明和智慧的结晶,代表了世界文化的进步。就社会主义中国而言,法治针对的是权力的滥用,它反对特权,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反映了最广大众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法治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的客观要求。因此,依法治国本质上反映了“”重要思想的要求,也是实践“”重要思想的重要途径和有力保障。另一方面,“”重要思想体现了社会主义法的价值取向,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可以说,“”重要思想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灵魂,是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也是衡量我国法治建设成败得失的标准。我们立法和执法的整个过程都要体现和服务于“”重要思想。三、依法治国与的和当家作主是有机结合、辩证统一的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的,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的是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对和社会的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上的,主要表现为“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组织和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作为执政,的的核心内容是和保障当家作主,掌管权力,途径是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的基本职能是立法和监督法律的实施。的路线方针政策需要通过人定程序上升为法律;组织推荐的机关的人须经认可。、指导立法,但又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依法治国既保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又要求通过法治来实施对和社会的,从而避免以代政、政不分。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政治的核心内容,的和依法治国都必须服务于当家作主。在当前的情况下,坚持的、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关键是要完善代表大会制度,使其职能和作用得以真正实现和充分发挥。四、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执政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标志着我们执政方式和社会主义治理方式的重大发展和转变。的十六大报告要求坚持依法执政,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并把依法执政同科学执政、执政一起作为我执政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一。依法执政的基本内涵和要求是:加强对立法工作的,使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人的改变和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全同志特别是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督促、支持和保证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对政法工作的,支持审判机关和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权,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对活动的监督和保障;以保证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制保障。在我们长期执政的情况下,机关中的骨干绝大多数是中员。这就意味着,我国能否实行依法治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及其广大政干部能否做到依法执政。当前,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五、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成以德治国的基本含义和要求是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道德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中要组成部分,是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法律以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道德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培养和提高社会成员的修养和思想觉悟。两者具有共同的社会目的,即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和谐与发展。的十六大报告再次强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就是把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紧密结合起来,共同服务于维护的长治久安、社会经济文化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就和社会的有效治理而言,法治与德治历来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我们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也必须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做到德治和法治并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片面强调法治而忽视德治的思想是错误和有害的。法治以德治为基础,良好的道德风尚是法治有效性的社会基础,只有法治和德治并举方可长治久安。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治国安邦的基本方略;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道德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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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进程和意义